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效率和合法性需求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法人化构造的理论根据;政经分离需求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于村民委员会的实践动因,但“依法代行”“交叉任职”等制度安排,只要设置了最低限度的分离和协同规则,仍具有合理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多重集体目标,包括促进集体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并激活集体经济、保障集体成员的生存和发展并促进共同富裕、提升集体成员的组织化水平并助力乡村全面振兴,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特别法人的决定性理由。这些集体目标直接影响到组织的基础和内部的结构,组织的财产基础、成员基础、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等方面的诸多特别之处由此获得融贯的解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充分利用农村的社会资本以降低组织运行的成本固然重要,但获得国家和市场的资源支持也必不可少。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组织目标;组织结构;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多人债之关系及其诉讼构造”(21AFX017)阶段性成果;
专辑: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经济与管理科学
专题:行政法及地方法制;民商法;农业经济
分类号:D923;D922.4;F3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