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
摘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薄弱环节是集体所有权如何有效行使,而集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并未呈现法律所要求的秩序安排,实践中产生了权利行使秩序的一系列问题。通过对司法类案的实证分析,本文研究发现,实践中宅基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秩序争议主要表现为宅基地所有权依法适用争议、宅基地收益归属争议、宅基地所有权法定主体多样化争议。而宅基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秩序争议主要缘于法人治理不足,即内部治理状态下,主体的释法地位缺失与权利配置失衡,内部权利地位缺陷由内到外显化为外部秩序的掣肘,最终导致主体优先秩序混乱。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行使宅基地所有权具有基本优势和当然地位,因此,应以主体法律地位强化为基,一方面通过主体土地权利的有效行使实现法人内部治理,另一方面通过构建主体职能互补框架实现法人外部治理,从而构建内外兼备的宅基地所有权代表行使秩序体系。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法人治理;司法实证;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城乡融合发展中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制度实施效果与优化研究”(编号:23BFX060)的阶段性成果;
DOI:10.20074/j.cnki.11-3586/f.2024.04.004
专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题:行政法及地方法制;民商法
《中国农村观察》202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