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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梁巧、韩子名、刘文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具有小农户包容性吗

编辑: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作者: 时间:2024-07-05 访问次数:10

近日,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梁巧教授、博士研究生韩子名和本科生刘文昊撰写的论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具有小农户包容性吗”在《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发表。该论文是团队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和小农户包容性研究的系列成果之一。

内容简介:

提高以小农户为主的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是实现包容性发展和共同富裕的重点之一(黄祖辉和张淑萍,2022)。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标志着中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逐步从学术概念转向现实。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经过近十年的探索实践,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成为小农户联合的组织载体或与小农户开展业务合作,在带动小农户包容性发展和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基于中国家庭大数据库等具有代表性的微观调研数据,实证分析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村庄内小农户农业经营性收入和家庭总收入的影响,并讨论其在不同特征小农户中的影响效果及其影响机制。结果表明:第一,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村庄内小农户的农业经营性收入和家庭总收入起到了显著的正向提升作用。这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小农户的增收效应主要是通过农业生产和经营带动实现。第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降低了小农户在农业经营性收和家庭总收入方面的不平等程度,并对收入水平处于60%及以下队列的弱势小农户的家庭总收入具有更显著的正向影响。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增收效应在不同人力、物质和社会资本水平的小农户之间并无明显差异,体现出良好的包容性。第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促进土地流转和降低土地细碎化程度、调整种植结构、推动农业机械化、开展农业技术培训等机制,促进了小农户农业经营性收入和家庭总收入的提高。

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第一,以往研究往往关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其所联结农户的增收效应,且多聚焦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中的某一类主体,本文则着重考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村庄范围内所有小农户的农业经营性收和家庭总收入的影响,这为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进而推动共同富裕提供了理论依据。第二,本文使用Kakwani 指数测度了小农户的收入不平等程度,并分析了增收效应在不同人力、物质和社会资本水平小农户之间的异质性,以考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不同特征小农户的包容性。同时,探讨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影响周边小农户收的机制,着重考虑土地流转、种植结构、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作用,这为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发展有机衔接提供了路径上的参考。第三,本文通过中国家庭大数据库等多个数据库的匹配使用,构造了能够同时反映微观农户和村庄层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信息的数据集,并采用传统和基于异方差的工具变量法、倾向得分匹配法和分位数回归法等手段来降低模型的估计偏误,提高了研究结论的准确性。

作者简介:

梁巧

梁巧,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任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经济岗位科学家,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产业与组织、农产品供应链和食品安全等。

韩子名

韩子名,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研究兴趣聚焦于数字经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包容性发展。

刘文昊

刘文昊,浙江大学农经系本科生,即将赴杜克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兴趣聚焦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经济发展。

原文链接:

梁巧, 韩子名, 刘文昊.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具有小农户包容性吗[J].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2024, 44(6): 37-56.http://jjll.ruc.edu.cn/CN/Y2024/V44/I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