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嘉兴学院文法学院
摘要:作为民事主体之特别法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之主要组织载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自身调整和规范之专项法律,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之迫切要求。针对新时代承载多维载体性、多元功能性、多样目标性、多重职责性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复杂性。为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成为创造良好的主体运行平台、治理创新平台、经济发展平台、农民增收平台、公共富裕平台的一部良法,本文首先从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演变着手,并梳理现行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实存在的七种形式;再重点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方向中股份(经济)合作社与经济合作社进行异同分析;最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该重点关注和考虑的八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重要问题;深层思考;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ZD16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9ZDA088);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7JJD790018);
DOI:10.13331/j.cnki.jhau(ss).2022.04.007
专辑:社会科学Ⅱ辑; 社会科学Ⅰ辑; 经济与管理科学
专题: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农业经济
分类号:F321.32;D922.4;D922.32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