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
摘要:中央农用地“三权分置”政策虽然实施了“法律化”,但由于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对“第二权”没有明定,学术界和农业农村各级主管部门对“三权分置”存在“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两种不同表达认知,地方立法在涉及该“三权分置”的表达上也很难准确把握。客观分析发现,学界依据传统法理仍然无法符合法律逻辑来解释法定第三权的生成问题,且形成法定第三权的“土地经营权”与“第二权”(或为土地承包权,或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法律冲突。本文提出农用地“三权分置”的二元权利类型法律表达,一是土地所有权(自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债权,实为“农用地租赁权”等);二是土地所有权(自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次生或次级用益物权)。对后一种“三权分置”,在农用地初次流转的物权流转法律关系中运用“权利分置”之创新法理来构建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分置出次生(或次级)用益物权的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期限短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该观点在理论上能自圆其说,在实践中具有极强社会经济功效,使中央该改革... 更多
关键词:
农用地;“三权分置”深化改革;土地经营权;若干问题;完善构建;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乡村振兴与小城镇协同创新及特色发展的战略与实现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ZD16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城乡区域平衡发展理念下的土地制度综合改革研究”(项目编号:19ZDA088)研究成果;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城乡居民基本权益平等化研究”(项目编号:17JJD790018)研究成果;
DOI:
10.16224/j.cnki.cn33-1343/d.20210907.005
专辑:
社会科学Ⅰ辑
专题: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分类号:
D922.3
《法治研究》2021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