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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的继承

编辑:xiazhang 作者: 高海 时间:2021-04-01 访问次数:142

摘要:2017年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5条在章程应当载明事项中增加了"成员出资的继承";而且就继承的立法体例而言,立法未作任何限制,完全授权章程规定。合作社的惠顾返还为主盈余分配原则、民主管理原则、以农民为主的成员制度、成员表决权行使制度、继承人不愿或不能继承成员出资时死亡成员财产份额分出的时间等,均会引发成员出资的继承困惑。应对之策是借鉴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经验,类型化设计惠顾成员与非惠顾成员的出资继承,强化立法或示范章程引导、限制成员出资继承的考量因素,授权合作社章程选择或创设成员出资继承的适用规则,特别是限制条件。 
  • DOI:

    10.13246/j.cnki.iae.2021.02.006

  • 专辑:

    经济与管理; 农业

  • 专题:

    农业经济

  • 《农业经济问题》2021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