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7年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5条在章程应当载明事项中增加了"成员出资的继承";而且就继承的立法体例而言,立法未作任何限制,完全授权章程规定。合作社的惠顾返还为主盈余分配原则、民主管理原则、以农民为主的成员制度、成员表决权行使制度、继承人不愿或不能继承成员出资时死亡成员财产份额分出的时间等,均会引发成员出资的继承困惑。应对之策是借鉴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经验,类型化设计惠顾成员与非惠顾成员的出资继承,强化立法或示范章程引导、限制成员出资继承的考量因素,授权合作社章程选择或创设成员出资继承的适用规则,特别是限制条件。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问题研究”(编号:19BFX147); 安徽法治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公开招标课题“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权能深化改革研究”(编号:FZSH2018ZD-2);
DOI:
10.13246/j.cnki.iae.2021.02.006
专辑:
经济与管理; 农业
专题:
农业经济
《农业经济问题》2021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