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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决议效力规则的立法构造及其适用

编辑:admin 作者: 赵新龙 时间:2018-05-11 访问次数:169

【作者】 赵新龙

【Author】 ZHAO Xinlong;

【机构】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 决议纠纷是合作社治理纠纷的主要类型,其裁判关键是明确决议效力规则。新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此存在明显疏漏,司法实践亦缺乏裁判依据,亟需构造决议效力规则。我国应当采取效力瑕疵形态的"三分法"模式,并根据相应的构成要件明确具体适用情形。进而,可以从形成规则、瑕疵规则、拘束力规则和救济规则等方面出台司法解释或通过合作社章程明确有关决议效力规则;法院按照正当性、必要性和实效性的标准采取有限干预原则,并运用社员权利平等规则、意思表示真实规则、正当程序规则和不违反强制性规定规则具体认定合作社决议的效力。 

【关键词】 合作社 决议效力 效力瑕疵形态 构成要件 效力认定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中农民股权法律制度构建研究”(编号:16BFX160);教育部社科青年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体系构建及其实现机制研究”(编号:14YJC820080);安徽省社科一般项目“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的法理构造及其实现机制研究”(编号:AHSKY2015D30)
【所属期刊栏目】 组织与制度 (2018年03期)
《农业经济问题》2018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