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行为的二重性
编辑:admin 作者: admin 时间:2017-10-16 访问次数:83
【作者】 张建军;
【机构】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要】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按其性质可区分为"公务"和"村务"两种类型。刑法对这两种性质的职务行为有着迥然不同的评价,因此,甄别"公务"与"村务"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准确性至关重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职务行为的性质作为界分贪污贿赂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分水岭"。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部涉农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研究”的支持
【所属期刊栏目】 短论 (2017年03期)
《管理世界》2017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