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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主体及农户内部关系研究

编辑:张晓滨; 叶艳妹; 靳相木 来源:中国土地科学 2017年3期 作者: 张晓滨; 叶艳妹; 靳相木 时间:2017-06-08 访问次数:27

【作者】 张晓滨; 叶艳妹; 靳相木; 【机构】 浙江大学土地与国家发展研究院; 【摘要】 研究目的:明晰家庭承包经营权主体和农户内成员权利关系形式,为农户内成员变动后权属的界定提供满足法律内部逻辑自洽的解决方案,同时维护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多功能性。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法,法律文本分析。研究结果: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为农民,农户内成员间权利关系形式为准共同共有。研究结论: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制度多功能性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消解,但原有的模糊立法模式已不能适应快速城市化、土地增值和农民权利意识觉醒的现实。因此,应当采用明确权利主体及农户内部权利关系的权利本体制度,附加针对特定问题的配套特别规则的模式,实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彻底物权化,并在凸显权利财产功能的同时,兼顾其社会保障和生产及粮食安全等功能。 更多还原【关键词】 土地制度; 家庭承包经营权; 主体; 准共同共有; 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