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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家庭农场的认定、组织制度及其启示

编辑:高海 来源:农业经济问题 2016年9期 作者: 高海 时间:2016-12-22 访问次数:14

【作者】 高海; 【Author】 GAO Hai;【机构】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 美国认定家庭农场,强调主要经营者及与主要经营者有血缘、婚姻关系的人员拥有农场的主要所有权并要求农场收入达到一定标准,却不要求家庭成员提供主要劳动力。美国家庭农场主综合考量决策机制、责任是否有限、税负轻重、财产转让难易以及能否吸引非家庭成员投资等因素,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中选择家庭农场的组织形式;而且美国对家庭农场是否公司化一直存在论争,甚至存在反农场公司化立法。借鉴美国经验,可为我国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的重构与发展机制的完善,乃至于工商资本下乡经营农用地的规制提供有益启示。 更多还原【关键词】 美国; 家庭农场; 认定标准; 组织制度; 反公司化; 农用地; 【文内图片】【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农垦国有农用地物权问题研究”(编号:14BFX084)【所属期刊栏目】 国外农经 (2016年0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