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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性及其约束条件分析——以湖北与江苏的试点为例

编辑:黄惠春; 曹青; 曲福田 来源:中国土地科学 2014年6期 作者: 黄惠春; 曹青; 曲福田 时间:2014-12-16 访问次数:5

【作者】 黄惠春; 曹青; 曲福田; 【Author】 HUANG Hui-chun;CAO Qing;QU Fu-tian;College of Finance,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Center for Rural Financial Development Research;【机构】 南京农业大学金融学院;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江苏农村金融发展研究中心; 【摘要】 研究目的:辨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的约束条件,为农地抵押试点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和可行的政策建议。研究方法:基于湖北天门和江苏新沂的典型案例,从经济条件、职能分工、试点政策与进展等方面对两地试点进行比较研究。研究结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性受到法律因素和经济因素的共同制约;在相同的法律制度下,其可抵押性更多地由农业生产水平、土地流转市场、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等经济条件决定。研究结论:试点应选择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业生产水平较高、土地流转市场相对完善的地区开展,相关法律政策也应在此类地区有选择地放开。 更多还原【关键词】 土地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贷款; 可抵押性; 约束条件; 【文内图片】【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1103088);国家博士后基金(2012M520056);博士后特别资助基金(2013T60548);中央高校科研业务费(SKJD2014001;SKCX2014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