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黄祖辉; 高钰玲; 邓启明; 【机构】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宁波大学商学院; 【摘要】 <正>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了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民主管理作为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之一,一直为国际合作社界所倡导。所谓民主管理,就是说成员们无论是否出资、是否理事监事,都是权利平等的,都是以一人一票为基础的。合作社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实现效率、得到经济利益是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但是,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有时会导致合作社的决策效率 更多还原【关键词】 民主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 介入; 国际合作; 本质规定性; 市场经济环境; 均衡; 共同利益; 权利平等; 实现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