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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政策含义与实现路径

编辑:叶兴庆; 来源:农村经济 2014年2期 作者: 叶兴庆; 时间:2014-05-07 访问次数:8

[摘要]中国改革35年来,农村改革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其中最重要的是尊重农民物质利益,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文章深入分析研究了十八届三中全会讨论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赋予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赋予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这四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关键词]农村改革 财产权利 政策含义[中图分类号]F3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470 (2014)—02—0003 (04)[作者]叶兴庆 研究员 博士生导师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 北京市 100010  农村改革35年来,最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尊重农民物质利益,以此调动农民积极性。实行“大包干”、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取消农业税、实行农业补贴,都是为了增加农民的物质利益。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必须继续尊重农民物质利益,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讨论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特别是提出要“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维护农民生产要素权益”、“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这是指导下一步农村改革的重大原则和方向。《决定》紧紧围绕土地制度改革,从四个方面拓展、丰富了农民的财产权利。一、赋予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土地是财富之母。农地农用和集体建设用地“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