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苏艳英; 雷艳珍; 【Author】 SU Yan-ying1,LEI Yan-zhen2(1.The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Hebei University,Baoding 071000,China;2.Tianjin No.1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Tianjin 300090,China)【机构】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 研究目的:确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为农村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提供法律依据。研究方法:分析中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性质。研究结果:认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租赁合同形式‘入市交易’,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强制性规定因而不具有民事效力"的理解是片面的。研究结论:传统观点存在理解上的误区,《土地管理法》第63条成为了破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而此条的非效力性规范的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的有效性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更多还原【关键词】 土地制度; 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 效力性规范; 管理性规范; 【文内图片】【基金】 201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典》编篡中的法律资源选择”(10BFX057);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10YJC820119);2013年度河北省社会发展课题青年项目“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的正当性研究(”2013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