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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祖辉:着力推动农民合作社成长

编辑:cgsoft 作者: cgsoft 时间:2008-11-21 访问次数:9

“十七届三中全会围绕“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主题,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给予了高度重视。为此,记者对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院长黄祖辉教授进行了专访。”

本报记者(以下楷体字代表提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三农问题”的解决具有哪些全局性的意义?
黄祖辉(以下宋体字代表作答)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对于稳定和完善农业的家庭经营体制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既可以克服小规模家庭农业在专业化分工、市场谈判等方面的局限,又能保持农业家庭承包经营的内在活力。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对于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形成“农户家庭+农民合作+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的现代农业产业化体系。再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对于实现规模化经营,创新我国农业经营体制,实现传统农业双层经营体制向新型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的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从更深层意义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对于乡村治理、农业现代化、新农村建设、政府体制改革与职能转变以及整个中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改革,都将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具有怎样的促进作用?
党的《决定》中,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决定》中六次涉及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有关的举措。首先,《决定》强调农业的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要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着力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其次,《决定》强调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再次,《决定》强调要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这无疑会进一步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和对农民的吸引力。此外,《决定》首次提出要以“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决定》还强调,要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同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最后,《决定》强调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这就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提供了支持。

当前合作社在组织总量与规模、地区分布、产业分布和业务范围等指标上,表现出怎样的特点?
从数量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速度较快,但从农户参合比例看还远远不够。合作社往往规模过小。合作社在地区分布上也很不平衡,已登记合作社集中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和部分农业大省。从合作社的发展实力来看,东部地区、城郊地区发展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相对较强,数量也多些。从产业分布来看,畜牧水产养殖业、瓜果蔬菜和花卉苗木等种养业的合作社发展相对多一些,好一些。在产业环节上,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更多集中在生产领域,介入到加工、销售领域的还比较少。同时,大多数合作社的业务经营范围还比较单一。

有些合作社在现实运作中越来越呈现出公司化的趋势,有些则受到政府干预,组织的社会性越来越强,对其经济特征构成冲击。您认为这种现象是否构成阻碍合作社组织发展的因素?
合作社组织的公司化是当前世界合作社发展的一个重要现象,表明合作社的制度在不断演变。与一般的公司相比,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以及农民对合作社的控制,或者说,合作社对下属公司的控制,仍然占据主导地位。这是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与生命力的关键。至于政府的干预,如果有利于合作社发展,则是好事,这在合作社发展初期尤为重要。但如果是束缚式的干预,则不利于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当前“三农”问题中有哪些与农村合作社相关的新情况与新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将对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产生什么影响?
农村土地流转的加快有可能促使农村经济合作社的改革和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兴起。在中国,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解决好土地流转与利益分配问题,无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是整个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都是极为紧迫的大事。“三鹿奶粉”事件凸显了“公司+农户”模式本身的局限性。应充分发挥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作用,鼓励发展“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
建立合作社和农户相结合的农业新型双层经营体制,是中国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必经之路。在这一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