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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承包制与家庭承包制基础上的专业合作制

编辑: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作者: 时间:2008-03-17 访问次数:9

  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演变

  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大体经过了以下6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国前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小佃农经营制度。小部分地主、富农占有大部分私有土地,没有土地的农民通过交纳地租向地主租种土地。由于生产力落后,加上土地租金高,地主喜欢将土地分散租赁给农民。这种制度表现出来的农业经营特点是:土地私有,租赁经营,高额地租,小规模生产。这种制度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导致长期以来土地的低产出状况。
  第二阶段,1949年-1952年的土地改革。通过没收地主、富农土地分给贫雇农,实行耕者有其田。到土改结束时,全国3亿农民获得了7亿亩耕地,每年免除700亿斤粮食的租金。这一制度的特点是土地农民所有制的家庭经营。土地改革破除了落后的封建土地制度,减轻了农民负担,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新中国的建立和稳定作出了极其重要的贡献。
  第三阶段,1952年-1956年的农村社会主义改造。主要措施是开展农村合作化运动。期间又通过三个步骤: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实行土地私有,在某些环节开展合作生产,土地产出的产品归已;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土地私有但折股入社,合作生产,产出的产品按股份和劳动进行分配;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土地公有,集中劳动,产品实行按劳分配。到1956年,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的农民带着土地改革时分到的土地,参加了高级社,国家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国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从此形成,农村进入了社会主义。
  第四阶段,1958年-1962年的人民公社体制。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农民和基层干部的生产积极性高涨,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农田基本建设。但由于高级社范围比较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田基本建设,一些地方开始合并高级社,并称其为人民公社。1958年全国全面实行人民公社体制,进一步扩大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范围。
  第五阶段,1962年-1982年的人民公社体制的完善。1962年,中央出台了《农村人民公社条例修正案》,对人民公社体制进行完善,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新的人民公社体制。
  第六阶段,1982年至今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1983年中央1号文件规定,对人民公社体制进行改革,全面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从此确立了我国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我省从1982年开始,先后进行土地承包和二次延包,对农村集体土地全面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到目前全省3.36万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共拥有1354.8亿元农村集体资产和1.07亿亩(含林地)农村集体土地,946.7万农户承包了1990万亩集体耕地。

  二、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承包制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农业特点决定的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家庭平等承包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经营制度。它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出发,总结了国内外农业发展经验和教训得出的一条必须长期不变的制度。这一经营制度,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首先,实行家庭承包制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客观上要求农村的土地实行公有制度。家庭承包制是在土地公有制下,实行所有权、经营权的分离,并没有改变土地的公有制性质,它既不同于西方国家土地私有制下的农业资本主义经营制度,也不同于一些国家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的农业经营制度,是基本经济制度在农业中的反映,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体现。其次,实行家庭承包制是农业的特点决定的。农业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统一,既具有产业经济的一般特征,又具有农业产业的自身特征。农业对土地的依赖性强,生产周期长,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大,家庭经营方式可以使农户根据市场、气候、环境和农作物生长情况及时作出决策,保证生产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农户自主安排剩余劳动力和剩余劳动时间,增加收入。第三,实行家庭承包制是西方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的主要经验。有研究表明,促进西方国家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经验,除了技术先进外,还有三个基本要素:家庭经营、专业合作、社会化服务。无论是多大规模的农场,均实行家庭经营。第四,实行家庭承包制是我国农业曲折发展的教训总结。家庭承包制前长期实行的人民公社体制,在制度及其实践中存在三大缺陷:农户没有生产经营自主权,生产队分配存在大锅饭,人民公社内部监督成本高。致使长期以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不到调动。

三、当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虽然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承包制为农业发展、农民致富、农村稳定提供了制度保障,但不可否认,这种基本经营制度和人口、资源状况结合以后产生了一些问题,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全面落实这一制度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首先,家庭承包带来的我省农业小规模经营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家庭承包跟小规模经营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家庭承包和浙江省人均土地资源占有情况结合,就带来农业经营规模的极其分散,某种程度上说甚至无规模可言。同样人多地少的日本,家庭农场的规模场均1.4公顷,而我省仅0.15公顷左右,10亩以上就算规模经营。这种小规模经营造成农业生产的微观主体活力“三弱”:信息分析能力弱、吸纳现代生产要素能力弱、市场营销能力弱。虽然家庭经营理论上使农民成为生产经营主体,但实践中承包农户经营农业很难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这是目前影响现代农业发展的最主要因素。这种小规模经营也使国家支持农业如减免农业税、粮食直补等政策措施呈现出并不十分有效的结果。
  第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主体缺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清,影响了农村和谐发展。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体制是指集体和农户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但在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呈现出缺位状况,有的即使名称存在,实际也是名存实亡。这种本应强化而实际缺失的情况在农村经济社会从城乡二元结构向城乡统筹,传统的农村社区治理向民主法制治理转型时期,产生了诸多问题。在城市化、工业化和户籍制度改革中,传统的农民已细分为户籍上的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身份,有些是村民而不一定是社员,有些是社员而不一定是村民,这是影响当前农村和谐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是一些如农嫁女、定销户、土地征用费分配矛盾等社会热点问题的理论根源。在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重视经济合作忽视村民自治,而在家庭承包制后出现了重视村民自治而忽视经济合作。村民委员会的村民自治并不能解决农村在城市化、工业化中出现的矛盾,并且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加快推进,这些矛盾还将进一步激烈,村民委员会在理论和实践中并不能代替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村级集体经济薄弱并且极不平衡,统的服务难以满足承包农户生产、生活上的更高需求。从农业生产角度看,农户在生产中碰到的问题需要村级组织发挥“统”的功能帮助解决,但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村级组织已很难为承包农户解决销售、技术等困难,有的也仅仅是解决一些统一灌溉、防治、机耕等需要。从新农村建设角度看,由于村级经济薄弱,许多村自身运转都难以为继,更谈不上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物质基础,更难以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物质、精神上的多样化需要。

  四、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对策措施

  解决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一定要稳定和完善党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稳定中创新,在创新中完善,在完善中更好地稳定
  第一、物理性的完善,将土地流转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推进土地规模经营是塑造农业微观主体活力的主要途径,也是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土地流转对现代农业的作用是基础性的,必须要象抓农业基本建设一样来抓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是一个过程,先要有人放弃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再要有人愿意经营更多的土地,中间还要解决一个信息对称问题。以浙江为例,土地流转经历了80年代的自发流转、90年代中前期的“两田制”推动和90年代末的“两田制”完善,目前全省大约19%的农户流转出了20%的承包地。但当前土地流转出现了三种新情况:一是“皇粮国税”取消后土地流转失去了外部压力,承包农户不愿流转;二是更多的向经济效益高的产业流转,种粮大户难稳;三是土地流转成本增加,在总成本中比例明显提高。因此,现阶段土地流转特别是种粮大户不是能不能增加的问题,而是能不能稳定的问题。坚持自愿、有偿地依法推进土地流转,一是要调整土地流转的政策导向,政府补助从主要补助大户转到既补大户又补流出农户,特别是对战略产业的粮食生产,必须发挥财政的政策杠杆作用,大幅提高对种粮大户的补助标准,探索高效生态粮食生产路子。二是加大基层工作力度,要使承包大户清楚象过去一样低偿甚至无偿的流转已经是不可能的事情,要有增加流转费用的心理准备,积极开展多形式、多途径的流转路子。同时要引导和教育承包农户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大户耕种,获得承包收益。三是建立土地流转中介组织,解决信息不对称,扩大流转范围。
  第二、补充性的完善,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形成新的农村治理结构。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经济合作社建设本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重要一面,但目前无论是制度建设、主体资格、成员界定、职能发挥,村经济合作社都面临严重边缘化。而村民委员会的制度设计和实际运行都不能完全代替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必须强化村经济合作社建设,重新架构农村治理结构。一是根据新形势重新设计村经济合作社制度,通过立法对50年代就成立并长期存在的村经济合作社赋予法律主体地位,并形成较完整的选举制度、成员界定标准。二是以村经济合作社为主体,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为新农村提供物质保障,丰富“统”的功能,满足农户日益增长的生产、生活需要。三是将股份制引入社区合作制,转换集体经济经营机制,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新型实现方式。四是坚持社员内部管理和政府外部监督相结合,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内部管理重点是完善财务制度,实行民主监督,搞好财务公开。外部监督主要是强化账户管理,全面推行委托代理制,加强集体经济审计。
  第三、体制性的完善,在家庭承包制基础上推进专业合作制。这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措施。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承包制,在集体和农户之间形成了一种“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家庭承包制基础上的专业合作制,在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再形成一种“统分结合、双层经营”,这二种“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对于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是极为有利的。

  五、重视家庭承包制基础上的专业合作制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是国际农业合作经济理论和我国农业农村实际结合的产物,跟原来传统的社区合作社完全不同,他在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通过农民自愿结合,联合起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这种在家庭承包制基础上的专业合作制,有利于克服家庭承包制形成的小规模经营,有利于节约农业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有利于农业的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实现农业的产业升级,也有利于政府农业产业政策的落实。因此,必须化大力气在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推进专业合作制。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十分注意条件。一是要有产业基础,围绕主导产业或骨干农产品来培育专业合作社。在“一村一品”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一品一社”。如果主导产业或骨干农产品还没形成,也就是说农户还停留在“多种经营”或“庭院经济”的生产经营状况,则重点放在农业的“一村一品”上而不是急于培育专业合作社。二是要有人才基础,鼓励有才干的人才牵头兴办专业合作社。从实践来看,这种牵头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组织,农产品经纪人、农业龙头企业、农技干部、基层供销社、村干部等,他们或有市场,或有加工能力,或有服务设施,或有威信,都能较好地组织和团结社员,使合作社富有凝聚力和向心力,并在此基础上,各方获得“双羸”。三是要有指导能力,也就是说,培育合作社需要有人指导,有人推动,这种能力主要表现为对合作社理念的掌握和农业生产经营实践经验的结合上。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十分注意合作社制度的适应性。从实践来看,合作制在以下几方面比较适应:从产品的性状来看,合作社比较适合鲜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而加工型的产品更适合公司制。从生产要素来看,合作社比较适合劳动密集型和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的生产,而公司制更适应于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农产品的生产。从农业服务来看,合作社更适应于提供劳务,而公司更适合于提供农业生产的半成品。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十分注意对合作社的服务,逐步使农业部门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家”。一是突出对合作社的指导,加强规范化建设,逐步形成“合作社――规范化的合作社――示范性合作社”的合作社体系。二是突出对合作社政策的协调,逐步形成合作社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有关部门和各种社会力量支持合作社。三是突出对合作社的服务,将合作社制度引进到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中来,承担各项农业产业政策,并利用它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