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其他  三农研究  农民

充分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编辑: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作者: 时间:2006-12-13 访问次数:6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运用科学发展观提出的破解“三农”问题的新战略、新实践。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一、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重大意义
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是指农民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作为建设的主体出现,充当建设活动的主角,主动地发挥农民的智慧和创造力。农民作为农村的主体,是农村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和农村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败的关键。”
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是贯彻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以人民群众为本,充分考虑所有社会成员的愿望和利益,自觉维护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坚持以人为本,就必须尊重人、相信人、依靠人,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以人为本贯彻落实到新农村建设,就是以农民为本,其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以农民为主体,尊重农民的意愿,以农民为基本依靠力量,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农民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脱离农民的愿望,忽视农民的主体作用,新农村建设就不可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
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要求。统筹城乡发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提出的重要背景之一。新农村建设迫切需要打破城乡二元格局,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的着力点是突破城乡分割的体制性障碍和发展失衡状态,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之间的过大差距,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的转变、传统农民向现代农民的转变。但是由于各地农村的实际、城乡制度一体化的进程、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水平参差不齐,统筹城乡发展的内外部条件也因此千差万别,单靠资金的扶持或者“一刀切”的模式并不能在短时间内消灭城乡差别。统筹城乡发展必然要求充分发挥农民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使农民自觉地提高自身的素质,充分利用政府提供的资金和政策等条件,努力挖掘本地的各种资源优势,探索适合自己的城乡统筹发展的模式,实现从传统农村、农业、农民向现代农村、农业、农民的转变。
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是新农村建设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关系全局的战略举措,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持续不懈的努力。在这个过程中,工业对农业的反哺、城市对农村的支持都只是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必要的起点和可能的发展空间,能否合理高效地配置这些要素,外部所提供的技术等援助能否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在这个起点上能否建立长效的运行机制,关键仍在于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只有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内化为广大农民行动的目标,充分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构建农村发展的内在机制,实现外力和内力的有机结合,新农村建设才能持续发展。
二、贯彻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广大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和基本依靠力量。这一主体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农民自身素质的提高。在建设新农村的进程中,如果农民缺乏主体意识、自我发展能力弱、组织化程度低下,势必制约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正因此,落实建设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迫切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以人为本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激发农民的主体意识是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前提。尊重农民的意愿,激发农民的主体意识,是建设新农村的基础。农民具备了主体意识,才能发挥主体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鼓励农民多种经营,广大农民积极参与基层民主管理活动,农民的主体意识正在逐渐增强,主体作用也日益凸显。但是,在广大的农村,农民的主体意识不强,仍是新农村建设实践中的现实。因此,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首先必须激发农民的主体意识。这就需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让农民深刻地感受到,他们既是新农村的建设者,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受益者,既是创造的主体,又是价值的主体。要进一步增强政策观念,在新农村建设中更要讲究工作方法,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强迫命令。要坚持以农民为本,认真考虑农民的现实需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只有当农民意识到自己就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把新农村建设转变为自觉的行动,农民的主体作用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培育新型农民是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核心。培育和造就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增强农民自我发展的能力既是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也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根本。没有农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和自主发展能力的增强,农民的主体意识就不可能转化为现实的主体作用,也就不可能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培育新型农民,首先要加强农村教育,造就大批“文化型、技术型”农民。据统计,我国农民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13%,初中的占49%,小学及小学以下的占38%,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占7%,只有5%的农民接受过农业职业教育。这种现状迫切要求大力加强农村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农村基础教育要逐步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保证农村适龄青少年上得起学、念得起书。农村职业教育则要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适应新农村建设中多样化的要求,既要培养一支高素质、稳定的农村劳动力队伍,也要提升进城务工农民的职业技能。其次,要强化农民竞争和经营的意识,塑造“经营”型农民。市场竞争意识不强、经营理念落后,必然会制约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因此,必须从根本上强化农民的竞争意识、创新意识、经营意识,提升农民应对市场的能力。广大农民的素质得到全面的提升,主体能力就能有效增强。当农民同时具备了主体意识和主体能力并现实地体现在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时,农民才真正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
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组织保证。增强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既要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民,增强农民个体的自我发展能力,也要大力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使农民个体分散的发展能力形成整体合力。当前,在农业生产中,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低下加剧了家庭分散经营与现代化、市场化之间的矛盾,加大了农业生产所面临的市场风险,阻碍了农业技术的进步。在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组织化程度的低下使劳动力缺乏有序的培训、有组织地输出,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主体作用的整体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要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重要的条件。因此,首先要大力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也是建设新农村的组织者、实施者。要着力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的素质和能力,把那些有改革开放意识、市场经济意识、真抓实干精神的“能人”选拔到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中来,选好配好建设新农村的带头人,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引领作用。其次,要充分发挥农村民间团体联系政府和农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作用。重视并多方面扶持农村老年协会、妇女协会、合作社组织等的健康发展,以有效地组织农民、协调各方、化解矛盾。通过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民间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把农民分散的能力整合为系统的合力,从而有效地提升、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能力。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利益是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必要条件。农民主体的创造潜能的发挥,取决于能否以农民为本、为农民主体能力的发挥创造平等的条件。平等性是人的主体性的重要特点,提高农民的发展能力,首先要让农民拥有平等的发展机会,拥有分享所创造成果的制度安排。由于长期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现实的状况是,农村难以获得和城市同等的发展机会和条件。因此,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就需要在就业市场、住房市场、教育机会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逐步形成城乡一体的政策,给农民以平等的权利和待遇;需要认真贯彻中央“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逐步加大公共财政支农的力度,以缩小历史形成的差距;需要逐步建立起政府、社会、农民相结合的投入机制,改进新农村建设的投资方式,整合现有各方面用于农村的建设资金,发挥整体效益;需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引导调动农民投资投劳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新农村建设;需要切实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从农民最关心、要求最急迫、受益最直接的事情做起。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得以实现,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真正得到实惠,其创造潜能就能充分迸发,主体作用就能持续增强。
三、坚持统筹协调,科学地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在建设新农村的实践中,农民的主体作用将得到充分的彰显。我们所要建设的新农村是和谐的新农村,因此,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就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统筹协调,科学地处理好一些基本的关系。
处理好政府主导和农民主体的关系。从农村的具体情况出发,解决“三农”问题,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单靠农村自身的积累,那将是漫长的过程,单纯的市场机制的作用又可能加剧农村和城市发展的不平衡,这就需要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起主导作用。因此,必须处理好政府主导和农民主体的关系。离开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农民的主体作用将失去明确的方向;没有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就失去了依靠力量。处理好二者的关系,重要的是,必须明确政府的主导作用并不是包办代替,既必须把农民作为政府关爱、扶持的对象,又必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要解决好政府“导什么”和“怎么导”的问题。在“导什么”的问题上,要针对农村的需要,使财政支出更多地向农村倾斜,主要在统筹规划、信息服务、市场建设、信贷和技术扶持等方面提供更多的服务。在“怎么导”的问题上,既要建立以农民需求为导向的主导机制,满足农民最迫切的需求,又要健全基层民主制度,让农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只有处理好政府主导和农民主体的关系,才能更好地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处理好农民进城和农民留村的关系。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不能局限于留在农村的农民在农业生产中所发挥的主体作用,而是留村农民和进城农民主体作用的统一。农民进城既能增加农民收入、为新农村建设赢得资金,也能带回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和理念,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技术条件和管理资源,还可把他们的农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民,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提供必要的条件,这同样体现了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主体作用。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的大量转移,留守农村的劳动力以老人和妇女为主,农村劳动力素质不高的现象较为普遍,所以还必须处理好农民留村和农民进城的关系,否则势必影响农民主体作用的有效发挥,也必然制约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农民进城和农民留村所折射的是农村发展和城市发展的关系,这二者应统一于城乡的统筹发展之中。城市的良好发展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各方面的支撑,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又是城市化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统筹城乡的人力资本。应当根据各地城镇化的水平以及农村的实际,积极探索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有效结合方式,在农业和非农产业之间建立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的机制;根据进城农民自身的实际以及新农村建设的需要,适当地引导和支持进城农民返乡建设,力求更合理地配置农村劳动力资源;对外出打工的农民,要为他们提供技能的培训和必要的组织协调,提高输出的效率,充分发挥他们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对留村农民,要着力提高其综合素质,开展特色技能培训,挖掘优势,更好地发挥他们在农村的主体作用。
处理好全面建设与重点扶持的关系。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不断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地区共同发展的新农村。在新农村建设中,保持发达地区农村的快速发展势头,扶持落后地区的发展都是国家既定的目标。在广大农村,由于各地条件的差异,农民的主体意识和自我发展能力有很大的不同。充分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就应当按照统筹区域的发展要求,处理好全面建设和重点扶持的关系。既要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寻求最有利于各地区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共同繁荣的措施,又要从各地不同的实际出发,制定不同的发展策略;既要鼓励一部分地区通过努力优先发展,又要建立地区之间的协作,形成地区之间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机制;既要坚持全面建设的战略,又要对自我发展能力较强的地区,进行重点的扶持和帮助。要从农民最积极、干部最主动、条件最成熟的村子抓起,从而形成示范效应,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处理好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的关系。社会主义新农村涵盖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内涵,是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新农村。新农村和谐发展、持续发展,要求新型的农民不仅要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而且要有较好的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是基础,道德素质是保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必须执照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全面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在大力提高农民综合素质的基础上,要积极推动公共文化建设重点向农村转移,提高农村基层的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全面改善农村的经济社会环境,为农村经济社会的统筹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要在农村中广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在继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基础上,增强现代观念的渗透与灌输。
处理好农民与自然的关系。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与农村、农业的和谐,实质上是劳动者与环境、劳动者与产业的和谐,本质上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建设农民与农村、农业和谐的新农村,必须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把主观行为建立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因此,要在农村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生态保护型社会;坚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统一,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并举的理念,既抓经济发展的总量和速度,又抓经济发展的质量和可持续性;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使用、可循环”的原则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充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坚持把农业的发展建立在科技进步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和知识含量;要在建设美好家园的过程中,科学合理地规划,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然环境,特别是土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