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读过阎云祥的《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一书,并先后与董磊明、申端锋、陈柏峰等人对私人生活作过讨论。我母亲刚好从乡下回来,讲到家乡的一些事情,激发起我对私人生活与目前我们乡村治理研究关系的一些想象。
自1990年代末进入农村研究以来,我们这群人的农村研究研究,可以说是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一是最初的村民自治研究,二是由村民自治到乡村治理,三是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研究。乡村治理社会基础研究,就是要研究构成乡村治理基础的那些社会关系的状况。中国当前正处于快速的社会转型之中,农村的社会关系不仅在快速地变化而且不同地区的变化并不平衡。中国是一个巨型社会,农村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从区域差异的角度来研究农村社会的状况,包括从村民自治、农村调解、乡村水利等不同方面来研究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就成为乡村治理社会基础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又因为乡村治理本质上是自外而内、自上而下的各种政策、法律和制度在农村实践的机制、过程和后果,乡村治理社会基础的研究就进一步包融了政策实践区域差异的研究。这种政策在不同农村实践差异的研究,就是我们所说“农村政策基础研究”。这样,我们的研究就进一步由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扩展到农村政策基础研究上来。
从农村政策基础研究的角度看,我们试图通过对农村公共品供给、调解制度实践,水利政策实施等等的研究,来理解中国农村的性质及其区域差异的状况。在这个研究过程中,我们特别重视农村中那些公开的、明确的关系,比如我们所说“村庄社会关联”、“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等。这些公开且明确的关系构成了乡村治理或农村政策实践的基础。但是,随着进一步农村研究的深入,我们发现,在农村公开的、正式且明确的关系的边上,还有大量灰暗的力量在起作用,这些灰暗力量比如威胁使用暴力甚至黑恶势力的“在场”深刻地影响乃至决定了农村中正式的关系,并因此构成了乡村治理或农村政策实施的另一种不言而喻的“基础”。我们一般以为乡村治理凭借的是那些公开的正式的制度,因为这些公开的正式的制度有国家强制力在作支撑。但在当前相当部分的农村,国家强力虽在,却大多数时候没有发挥作用,而乡村社会的秩序,竟然被灰色势力所附着并由灰色势力所支配。乡村治理的逻辑,表面上是那些公开的正式的制度和关系作为基础,支持在那里,实质上,这些公开的正式制度和关系背后,却有一层强有力的灰色力量在起着决定作用。乡村社会中的人们都因为这个人人明了的灰色力量的在场,而改变了自己行为的方式与逻辑。正式的制度和法律赋予乡村社会中人们的权力,因为这个众所周知灰色势力的存在,而不再有力。灰色力量是暗的但起着作用的力量,而我们讨论的那些公开的正式的制度和关系,却是经由着灰色力量 “决定”后,才在台上表演的。这样,若不研究乡村社会中的灰色力量及其对乡村治理的影响,我们就不可能真正对农村政策实施的基础有一个全面的理解。这样,我们就要在乡村治理社会基础的中分出两块基础来,一块是公开的正式的明亮的基础,一块是隐蔽的非正式的灰色的基础。在当前的中国农村,转型时期及国家政策的失误,导致农村社会的灰色化,使乡村治理的研究就不能局限在那些公开的制度和关系的研究中,而应对灰色的层面作深入讨论。乡村治理中灰色势力的介入,部分源于1990年代收取农民税费结成的乡村利益共同体,但远非仅仅如此。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为灰色势力捞取利益提供了空间。这样,我们就在乡村治理社会基础的横断中上作了一些开拓。而黄海和陈柏峰对农村灰色化的讨论,即基于此。
问题是,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终究还是要涉及到具体的人,和他们的私人关系。私人关系和公共关系,都要以具体个人的状况为基础,研究私人关系,可以加深理解个人的状况,从而可以加深对乡村治理的理解。
阎云祥的《私人生活的变革》,讨论了人民公社以来农民家庭生活、爱情与亲密关系的变革。阎云祥看到,建国以来,中国农民的个人主义权利一直在不断地增长中,但是,与个人权利增长不相称的是农民个人的义务和责任意识并非增加,反而大大地减少,从而出现了权利与义务不对称的个人主义,也就是阎云祥所说“无公德的个人”。阎云祥认为“无公德个人”是由于政策失误,我则更倾向认为是结构性的原因,是中国在第三世界处境下进行大规模快速赶超型现代化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纵观全世界发展中国家的赶超现代化,要么是原教旨主义的复兴,要么是传统失落带来“享乐主义”盛行。中国是一个缺乏抽象宗教信仰的国家,在现代化的冲击下,传统快速失落,“无公德个人”自然就生长起来。
“无公德个人”带来严重的后果,其中之一是乡村治理的基础丧失。每个人都为自己,就使得村庄内部的互助及长远预期消失,就会使村庄中的弱势群体(尤其是老人)利益受损,就会极大地增加乡村社会中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风险。
治理“无公德人个”的办法,可能不是阎云祥所说发展农民组织,而是增加国家力量对农村的渗透,包括行政力量、司法力量以及财政力量对农村的渗透。在当前中国农村人口众多、中国第三世界处境难以一时转变从而中国农民缺少快速转移进入城市同时也缺少增收空间的情况下,国家必须充当一个积极的角色,国家甚至需要介入到农民的私人生活中来,以解决当前农村中存在的严重治理问题。
私人生活还不只是私人的家庭和爱情生活,还涉及到个人的价值和生活意义的问题。我母亲从乡下回来对我讲,我家以前邻居90多岁的婆婆,有四个儿子,众多孙子,儿孙经济条件都好,这个自年轻时就守寡将四个儿子拉扯大的婆婆,在70多岁四个儿子都成家后,就分开单过。90多岁了却所有生活都要自食其力。一间房子四处漏雨。我母亲这次回来说婆婆抱怨已经两年没有用电,而又买不到腊烛,每天晚上都生活在黑暗中。她的抱怨是可惜了花50多元买的电扇因无电而不能用。而之所以她不能用电,是因为住在旁边宽大新房的二儿子认为婆婆用电花费太高,一年竟用了50多元电费,而50多元钱甚至不及婆婆任何一个儿子或孙子一天的收入。更重要的是,这个婆婆的四个儿子及媳妇,众多的孙子及孙媳妇,都不是不讲面子的人,我母亲每次回去,都被他们竞相邀请做客。这个90多岁婆婆的众多儿孙,那么在乎别人的评价,为什么竟不在于自己母亲或祖母的生活?
每个人都是生活在意义之中的,但在缺乏抽象信仰,而迷信又被当作迷信扫除掉了之后,人的本体价值方面的问题就出来了。也因此,研究农民的私人生活的意义,而非家庭及相互关系,就变得同样地重要了。
申端锋正计划研究农民的闲暇。农民闲暇构成了对农民私人生活研究的一个部分,但闲暇还不能触及灵魂。陈柏峰一直以来关心农民的自杀问题,自杀问题倒是融及了灵魂,但自杀只涉及农民主体价值的一个部分,并且是很特殊的部分。研究当前农村快速变迁中的农民个人信仰及其价值问题,将为乡村治理提供更加深入的基础。并且对农民个人信仰的研究还有政策含义,君不见今日农村地下基督教的疯狂传播?
在现代社会,国家不应再是守夜人的角色,在现代中国快速转型背景下,国家更是应该积极介入到农村的公共及私人生活中,甚至介入到个人及信仰领域,从而为中国实现战略目标提供可能。
从本体价值及信仰的层面展开对农民私人生活的研究,将极大地拓展我们这个群体乡村治理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增加我们对中国农村社会的理解,并可能为中国农村政策提供有深度的意见和建议。
自1990年代末进入农村研究以来,我们这群人的农村研究研究,可以说是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一是最初的村民自治研究,二是由村民自治到乡村治理,三是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研究。乡村治理社会基础研究,就是要研究构成乡村治理基础的那些社会关系的状况。中国当前正处于快速的社会转型之中,农村的社会关系不仅在快速地变化而且不同地区的变化并不平衡。中国是一个巨型社会,农村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从区域差异的角度来研究农村社会的状况,包括从村民自治、农村调解、乡村水利等不同方面来研究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就成为乡村治理社会基础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又因为乡村治理本质上是自外而内、自上而下的各种政策、法律和制度在农村实践的机制、过程和后果,乡村治理社会基础的研究就进一步包融了政策实践区域差异的研究。这种政策在不同农村实践差异的研究,就是我们所说“农村政策基础研究”。这样,我们的研究就进一步由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扩展到农村政策基础研究上来。
从农村政策基础研究的角度看,我们试图通过对农村公共品供给、调解制度实践,水利政策实施等等的研究,来理解中国农村的性质及其区域差异的状况。在这个研究过程中,我们特别重视农村中那些公开的、明确的关系,比如我们所说“村庄社会关联”、“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等。这些公开且明确的关系构成了乡村治理或农村政策实践的基础。但是,随着进一步农村研究的深入,我们发现,在农村公开的、正式且明确的关系的边上,还有大量灰暗的力量在起作用,这些灰暗力量比如威胁使用暴力甚至黑恶势力的“在场”深刻地影响乃至决定了农村中正式的关系,并因此构成了乡村治理或农村政策实施的另一种不言而喻的“基础”。我们一般以为乡村治理凭借的是那些公开的正式的制度,因为这些公开的正式的制度有国家强制力在作支撑。但在当前相当部分的农村,国家强力虽在,却大多数时候没有发挥作用,而乡村社会的秩序,竟然被灰色势力所附着并由灰色势力所支配。乡村治理的逻辑,表面上是那些公开的正式的制度和关系作为基础,支持在那里,实质上,这些公开的正式制度和关系背后,却有一层强有力的灰色力量在起着决定作用。乡村社会中的人们都因为这个人人明了的灰色力量的在场,而改变了自己行为的方式与逻辑。正式的制度和法律赋予乡村社会中人们的权力,因为这个众所周知灰色势力的存在,而不再有力。灰色力量是暗的但起着作用的力量,而我们讨论的那些公开的正式的制度和关系,却是经由着灰色力量 “决定”后,才在台上表演的。这样,若不研究乡村社会中的灰色力量及其对乡村治理的影响,我们就不可能真正对农村政策实施的基础有一个全面的理解。这样,我们就要在乡村治理社会基础的中分出两块基础来,一块是公开的正式的明亮的基础,一块是隐蔽的非正式的灰色的基础。在当前的中国农村,转型时期及国家政策的失误,导致农村社会的灰色化,使乡村治理的研究就不能局限在那些公开的制度和关系的研究中,而应对灰色的层面作深入讨论。乡村治理中灰色势力的介入,部分源于1990年代收取农民税费结成的乡村利益共同体,但远非仅仅如此。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为灰色势力捞取利益提供了空间。这样,我们就在乡村治理社会基础的横断中上作了一些开拓。而黄海和陈柏峰对农村灰色化的讨论,即基于此。
问题是,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终究还是要涉及到具体的人,和他们的私人关系。私人关系和公共关系,都要以具体个人的状况为基础,研究私人关系,可以加深理解个人的状况,从而可以加深对乡村治理的理解。
阎云祥的《私人生活的变革》,讨论了人民公社以来农民家庭生活、爱情与亲密关系的变革。阎云祥看到,建国以来,中国农民的个人主义权利一直在不断地增长中,但是,与个人权利增长不相称的是农民个人的义务和责任意识并非增加,反而大大地减少,从而出现了权利与义务不对称的个人主义,也就是阎云祥所说“无公德的个人”。阎云祥认为“无公德个人”是由于政策失误,我则更倾向认为是结构性的原因,是中国在第三世界处境下进行大规模快速赶超型现代化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纵观全世界发展中国家的赶超现代化,要么是原教旨主义的复兴,要么是传统失落带来“享乐主义”盛行。中国是一个缺乏抽象宗教信仰的国家,在现代化的冲击下,传统快速失落,“无公德个人”自然就生长起来。
“无公德个人”带来严重的后果,其中之一是乡村治理的基础丧失。每个人都为自己,就使得村庄内部的互助及长远预期消失,就会使村庄中的弱势群体(尤其是老人)利益受损,就会极大地增加乡村社会中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风险。
治理“无公德人个”的办法,可能不是阎云祥所说发展农民组织,而是增加国家力量对农村的渗透,包括行政力量、司法力量以及财政力量对农村的渗透。在当前中国农村人口众多、中国第三世界处境难以一时转变从而中国农民缺少快速转移进入城市同时也缺少增收空间的情况下,国家必须充当一个积极的角色,国家甚至需要介入到农民的私人生活中来,以解决当前农村中存在的严重治理问题。
私人生活还不只是私人的家庭和爱情生活,还涉及到个人的价值和生活意义的问题。我母亲从乡下回来对我讲,我家以前邻居90多岁的婆婆,有四个儿子,众多孙子,儿孙经济条件都好,这个自年轻时就守寡将四个儿子拉扯大的婆婆,在70多岁四个儿子都成家后,就分开单过。90多岁了却所有生活都要自食其力。一间房子四处漏雨。我母亲这次回来说婆婆抱怨已经两年没有用电,而又买不到腊烛,每天晚上都生活在黑暗中。她的抱怨是可惜了花50多元买的电扇因无电而不能用。而之所以她不能用电,是因为住在旁边宽大新房的二儿子认为婆婆用电花费太高,一年竟用了50多元电费,而50多元钱甚至不及婆婆任何一个儿子或孙子一天的收入。更重要的是,这个婆婆的四个儿子及媳妇,众多的孙子及孙媳妇,都不是不讲面子的人,我母亲每次回去,都被他们竞相邀请做客。这个90多岁婆婆的众多儿孙,那么在乎别人的评价,为什么竟不在于自己母亲或祖母的生活?
每个人都是生活在意义之中的,但在缺乏抽象信仰,而迷信又被当作迷信扫除掉了之后,人的本体价值方面的问题就出来了。也因此,研究农民的私人生活的意义,而非家庭及相互关系,就变得同样地重要了。
申端锋正计划研究农民的闲暇。农民闲暇构成了对农民私人生活研究的一个部分,但闲暇还不能触及灵魂。陈柏峰一直以来关心农民的自杀问题,自杀问题倒是融及了灵魂,但自杀只涉及农民主体价值的一个部分,并且是很特殊的部分。研究当前农村快速变迁中的农民个人信仰及其价值问题,将为乡村治理提供更加深入的基础。并且对农民个人信仰的研究还有政策含义,君不见今日农村地下基督教的疯狂传播?
在现代社会,国家不应再是守夜人的角色,在现代中国快速转型背景下,国家更是应该积极介入到农村的公共及私人生活中,甚至介入到个人及信仰领域,从而为中国实现战略目标提供可能。
从本体价值及信仰的层面展开对农民私人生活的研究,将极大地拓展我们这个群体乡村治理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增加我们对中国农村社会的理解,并可能为中国农村政策提供有深度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