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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就业:市场化、社会化及其后果

编辑: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作者: 刘金海、杨晓 时间:2006-07-22 访问次数:36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纵深发展,山村农民开始了社会化就业过程。它以行业的非农村化、地点的全国化、分布的经济格局化为主要特征。在这一过程中,山村农民由一个传统的农业生产者向具有理性的市场经济人转变,农民从家庭分工走向社会化分工,并直接导致农村内部劳动力的市场化配置。相应地,农民收入多样化,收入结构根本改变。

  关键词:农民;就业;社会化;市场化

  关于农民就业问题的研究,虽然很早就有相关成果,但主要局限于生产和国民经济体系的角度。真正把农民就业作为一个问题来研究,只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事情。更准确地说,应该是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农民就业开始出现模式分化以后才有的。从已有的研究来看,主要集中于农业生产规模及简单的类型分析。代表性的是韩梁、姜长云主持的由加拿大国际发展研究中心资助的“农村非农化过程中的农户(农民)分化与经济社会发展”课题[1]。

  到世纪之交,关于农民就业的问题才开始引起重视,研究成果也开始多起来,并有相当的代表性。但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研究角度基本上都局限于经济学领域,主要关注于农民就业结构、就业特征及与经济结构转变、增加农民收入之间的关系。如陈锡文对全国农村就业结构的解读[2],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湖南省农调队对湖南农村的研究[3],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对传统农区的研究[4],宣宜对云南农民就业及与农民增收关系的实证研究与分析[5],肖艳芬、陈风波对江汉平原五县市的考察[6],张祝平对安徽农民就业状况的调查研究等[7]。二是这些研究都只是静态的研究,只是从一个结构化的层面来考察农民就业的现状及与其相关的因素或影响。

  应该说,农民就业是一个动态的演化过程。它有两个向度。一个表现为:农民就业与“城市”相对应的“农村”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另一个表现为:农民就业与“工业”相对应的“农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即是说,从生产活动内容来看,农民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从活动场所来看,农民经济行为和经营活动的范围一般都在农村。这不仅是自人类历史以来社会大分工积淀的结果,也是建国以来我国城乡二元体制强制性规划变迁的结果。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改革开放的启动及纵深发展,以及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不断完善,农民开始从“农民”转变为“农民工”,成为城市经济活动的一分子;他们也不再从事农业生产,而是从事着城市经济活动和生活所需要的各种职业;他们的活动地点也主要在大大小小的各种城市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民正在进行着一场全新的职业化改造,进入一场全新的社会化就业过程之中。

  与中国农民的历史进程相似,位于湖北省东北部山村(遵循学术惯例,用代称。下同)的农民也正在经历着一场前所未有的社会化改造。基于限制性条件的开禁、市场化的推进和农村资源配置的相对短缺,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不断完善,山村农民以市场为导向,开始了他们就业的社会化过程。

  一、农民就业的社会化与市场化同步

  20世纪50年代,山村与新中国一起获得了解放。1952年开始了土地改革运动。1958年拉开了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序幕。在1966年的“合村运动”中,山村原有的六个组与邻村的二个组重新合并为新的山村。二十多年的人民公社化时期,山村被塑造成为实现国家宏观经济计划的一个集体行动者;山村农民被整合进集体之中,共同劳动,共同从事农业生产,共同分享上交国家之后的粮食剩余。

  20世纪80年代,山村与全国农村一起开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于农民之间存在着产业上的同构性,相互之间并没有什么绝对的比较优势,在与工业和第三产业进行社会交换的过程中又受到历史遗留的“剪刀差”惯性作用,因而这一时期,虽然山村的劳动生产力获得了解放,农民解决了“肚子”问题,但种田获得的经济收益只能满足于基本的生存和生活需要,“袋子鼓起来”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山村农民开始自觉地“走出去”,走向市场,参与到社会化的物资生产和流通过程之中,开始从农业向非农行业转变,从农民向“农民工”转变,从传统农民向市场“经济人”转变。

  山村农民就业的社会化始于20世纪80年代前后。据收集的资料显示,山村农民真正开始走出去是在1979年。这一年,有3位农民走出了山村;1980-1984年间,有5位农民走出了山村;1987-1991年间,有6位农民走出了山村。在他们的示范作用下,山村农民外出的速度和规模越来越大。见下图和下表:

  山村农民外出的规模与社会开放程度、市场经济建立的阶段性有着一致性。即是说,山村农民的社会化过程与市场化过程有着高度的相关性。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扩大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山村农民外出的规模越来越大外出的速度也越来越快。在1979-1991年间,改革开放刚刚起步,农民开始挣脱土地的束缚,山村农民外出就业一般都采取零星化的方式,“随行就市”;但自1991年开始,中共中央开始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山村农民也开始渗入到市场化的经济大潮之中,虽然几经曲折,但山村农民外出势头的猛然抬升趋势清晰可见;跨入新世纪的前后五年即1998-2002年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趋于完善,山村农民外出规模达到峰值。其后,山村可进入社会化就业过程中的劳动力资源相对短缺,变化曲线陡然下降。伴随着市场经济日趋成熟,山村农民就业的社会化程度已经达到了山村的极限。市场化导致了山村农民就业的高度社会化。

  山村农民就业的社会化进程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从上面图表来看,依据规模和速度,可以将山村农民就业进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为“社会化就业准备阶段”;第二个阶段为20世纪90年代初期至90年代末期,为“社会化就业初级阶段”;第三个阶段为20世纪90年代未期至现在,为“社会化就业高级阶段”,或“高度社会化阶段”。后两个阶段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基本一致。

  二、农民就业社会化的主要表现

  山村农民就业的社会化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农民就业行业的二、三产业化,二是农民就业地点的全国化,三是农民就业分布的经济格局化,四是农民就业布局的发展阶段化。

  农民就业行业的二、三产业化。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分类方法,对山村286位外出就业人员中收集到的241位人员的行业进行分类。其中:加工行业24人(机械加工2人,纺织业6人,皮革加工5人,电子加工11人),占第二产业人数的24.24%;建筑业75人(建筑行业63人,装潢12人),占第二产业人数的75.76%。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类30人(司机2人,搬动工9人,运输贩卖3人,公路交通1人,保安4人,电信公司雇员5人,乡村邮递员2人),占第三产业人数的21.90%;批发零售贸易、餐饮类70人(食品销售4人,商品流通服务44人,餐饮业21人,废品回收1人),占第三产业人数的51.09%;其他服务性行业9人(保姆3人,电工2人,医生1人,理发师3人),占第三产业人数的6.57%;还有28人从事手工业(木工21人,修理工5人,其他类2人)。另外,还有5人从事经营性农业,其中2人服务于林业部门,3人租种耕地养殖花卉出售。

  就从事行业来看,山村外出农民就业的领域与全国的情况基本一致。主要集中于那些资本有机构成较低、劳动力密集的第二、第三产业[8],就业人数占山村外出就业人数的97.93%(只有少数几个人在第一行业就业,但这是已经被市场化了的第一产业)。其中,在第二产业就业的山村农民人数占山村外出就业人数的41.08%,在第三产业就业的人数占56.85%。建筑业、商贸餐饮业是山村农民工大量集中的地方,在这两大行业就业的人数占外出就业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31.1%、29.0%。

  农民社会化就业地点的全国化。山村位于湖北省的东北部,但湖北省位于中国的中部。湖北省交通发达,省会城市武汉市被称为“九省通衢”。借助地域和交通优势,山村的外出打工人员可以延伸到我国的各个角落。据统计,山村275位外出农民的足迹遍布我国的1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由近及远,且按北、东、南、西分别为:本乡镇19人,县城2人,武汉57人,省内其他地区9人;河南5人(含新县4人,为山村邻县),河北4人,北京11人,天津8人,安徽1人,山东2人,辽宁67人(仅大连市);上海9人,浙江22人(中小城镇),江苏16人(中小城镇);江西1人,广东37人(含东莞3人),福建1人;还有远涉新疆的4人。

  从就业地点及区域来看,山村农民就业的社会化程度非常高。这可以从山村农民跨省流动的特征看出来。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特别是省与省之间的)不平衡更甚于同一地区内部的差距,跨省流动的规模要远远大于越县就业的规模。山村地处中部地区的农村,凭借其特殊的交通优势,外出农民的跨省比例是最高的,达到68.4%。这不仅高于中部地区江汉平原五县市[6]和云南[9],而且远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

  农民社会化就业的布局与我国经济格局高度相关。从地点来看,山村外出就业的农民主要集中在四大地域:一是湖北省的武汉市,占地利之便,来回武汉只有3个小时的路程;二是辽宁省的大连市,人数最多,且历时最久,是山村农民开发的第一块远离本土的打工地;三是江浙沿海地区,即长三角地带,经济发展快,特别是中小城市发展迅速,近年来对农民工的需求量大;四是广东省特别是广州、深圳和东莞三大城市。而这四大区域(另外一个区域就是中西部地区。山村本身就位于中部农业大省,本身就是中西部的一个组成部分)基本上就是中国的经济格局和发展重心,即“三区一中心”[10]。山村农民在“三区一中心”就业的人数分别为88、47、37、57人(在湖北省内非农就业87人),共计229人(316人),占外出就业人数的83.27%(94.18%)。即是说,山村外出的农民基本上都集中在这四大区域。

  山村农民选择在这些地区打工,与这些地区的行业布局和所处经济发展阶段密切相关。在环渤海湾地区,山村农民就业以建筑业为主,其次为手工和批发零售餐饮业。在长江三角洲就业的类型与格局基本上与环渤海湾类似。在珠江三角洲,山村农民就业以建筑业和加工业为主;这说明,珠三角处于经济发展的成熟阶段,经济布局以第二产业为主。山村农民在内地就业主要是以零售和餐饮业为主,偶有一些建筑性行业;即是说,中部地区的第二产业不发达,仍然处于经济起步阶段或者是低速发展阶段。因此,从山村外出农民的就业格局和地点就基本上可以窥见中国的经济格局、行业布局和发展重点。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04年提出的“中部崛起”发展战略是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

  农民就业的社会化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关联。下表为按照山村农民外出省份、行业绘制的交叉表格。表格中考虑到了衡量这些省份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指标,主要是指人均GDP和城镇化率(百分比),时间为2000年[11](p260-290):

  由于山村外出农民所在的地点不仅仅局限于所在省的省会城市,还集中在中小城市,如辽宁省的大连、浙江义乌、江苏南通,以及广东的深圳等,所以,该分析过程引入了另外一个变量,即城镇化率(它直接反映了某个地区特别是某个省份的经济发展水平)。本项分析引入这两个变量,主要是考察山村农民外出就业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就业人数之间的关系(考虑到数量间的均衡关系,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用GDP/1000替代,城镇化率为百分比值)。

  从上图中可以看出,山村外出农民在某一省份就业的人数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城镇化率之间有着非常明显的共向趋势。人均国民收入水平高,城镇化率高,山村农民在当地就业的人数就多。反之亦然。对上面数据作以简单线性回归分析,结果显示,人均GDP、城镇化率与山村农民在这些地点就业人数之间有着强烈的线性关系(RSquare值分别为0.685、0.799)。其中,城镇化率的影响程度要大于人均国民收入水平的影响程度。这说明,外出农民虽然能够在城市中寻找到就业机会,但机会的选择是有限制性条件的。这是因为,他们自身的因素决定了他们在大城市特别是省会城市谋生的机会远不如在中小城市的机会大。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要继续保持稳定的就业增长率,确保农村转移出来的农民能够在城市获得就业的机会,那么,国家发展的重点不应该是省会等大城市,而应该是中小城市和城镇。

  三、农民就业社会化的后果

  第一,农民自身的社会化和现代化。农民由传统农业生产者向现代的市场经济人转变。在当代发达国家,农民(farmer)完全是个职业概念,指的就是经营farm(农场、农业)的人。但对中国的农民而言,它首先是一种经济形态上的,指从事农业生产的人。然而,经过国家的集体化改造和户籍化管理,农民就不仅是一种职业,还是一种生存状态,更是一种社会身份或者社会等级的象征。作为中国乡村社会的传统农民,他们只能在农村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只能从土地中获得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生活物资。这也是新中国建立五十多年来,中国乡村社会经济状况没有很大改变的根本原因。要从根本上改变中国传统农民的生存状态,首要的一点是,农民不能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只从事农业生产。他们的职业身份应该是多方面的。即是说,他们应该实现从农业生产者向非农业生产者的转变,从一个传统农业社会的劳动者转变为工业社会的生产者,转变成为社会化大生产中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为山村农民提供了机会。山村的农民也确实把握了这一时机。他们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开始了他们的“走出山村”之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山村农民外流的速度和规模也越来越大。他们自觉地融入到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之中,他们自觉地适应城市张力和工业社会对劳动力生产要素的需求,自觉地改变着自身,从一个农业生产者向城市建设者和工业社会劳动者转变。

  山村农民在进入城市社会后,他们首先与农村在空间上决裂,与农业生产绝缘,并不得不与工业生产结缘;他们不得不抛弃乡土社会的基本规则,融入到工业社会和城市规则之中。首先,他们被组织进一定的社会组织之中,不论是经济组织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在这一过程中,他们的“经济人”身份更加明显的显现了出来。其次,他们的生产活动不再仅仅是为了生产,而是为了消费。即,生产的目的是在于社会的需求。这一点与他们从事农业生产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也是一个传统农民与现代人之间的根本区别所在。再次,中国现代化的征程始于城市化,山村农民融入城市社会生活之后,他们的生产活动不仅与城市活动息息相关,他们的生活也完全依赖于城市的生产活动。山村农民实现了从一个乡村人到“城市人”的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他们不仅自身完成了职业上的转变,也正在进行着思想意识和行为观念上的转变;同时,由于城市媒体的兴旺发达,他们也与国家和世界的脉搏一起跳动。因此,农民进城本身就意味着将在他们身上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他们开始从一个农村人转变成为城市的一分子,从一个乡村社会的“伦理人”转变成为“唯利是图”的“经济人”,从一个只知道农业生产的劳动者转变成为具有竞争和开拓意识的“市场人”。

  第二,农民从家庭分工走向社会化分工。家庭是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农民生产生活、社会交往和政治关系的最小组织。自农业社会形成以来,家庭内部就开始出现了基于帕累托式的社会分工。“男耕女织”是最为经典的描述。建国以后的农村合作化运动将家庭的生产功能和组织功能虚无化,取而代之以集体生产和集体范围内的分工与合作。家庭内部的分工被取消,农民个体成为集体劳动组织的一分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重新恢复了家庭的生活单位、生产功能和组织功能。首先,虽然耕地分配基于农民个体的土地财产权利,但是以家庭为单位;其次,家庭生产的一体化决定了家庭内部的分工与合作,重新以家庭为单位安排生产活动。然而,正如20世纪80年代大多数农村家庭一样,山村农民在解决了肚子问题之后,“袋子”问题随之凸现了出来。说到底就是,农业生产的比较收益太低,农民的收入长期徘徊不前,根本不能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而要改变山村落后的状况,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改变收入结构,增加收入来源。其中,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充分发挥山村农民的劳动力优势,寻求劳动力稀缺的市场,以实现劳动力的社会化流动,在流动中实现劳动力的价值。当然,劳动力市场的解决不可能在农村社会内部完成,而只能依赖于农村社会外部。因此,山村农民开始走出山村,走向市场,成为社会化式生产中的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这一行为不仅完成了他们自身从农业生产者向市场经济人的转变,而且还实现了农业生产的家庭内部分工向社会化分工的转变。

  “青工老农”、“男工女农”是山村农民分工社会化的两个主要特征。虽然市场化引导着农民分工的社会化,但市场需求决定农民分工的社会化模式。我们知道,市场经济不仅是效率经济,而且还是交换经济,交换的基础就是所有者的比较优势。对农民个体而言,他们的优势在于他们首先是一位体力劳动者。他们的劳动付出正是城市规划和经济建设所必需的劳动力要素。其次,在于他们年轻。他们自身的劳动技能尚是空白或者可塑性强,对职业需求的适应性特别强。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学习和见习,他们可以满足于不同行业的劳动强度和需要。在这两种优势中,前者是男性农村劳动力与生俱来的。在山村外出就业的农民中,男性具有绝对的优势(性别比为206)。后者是作为一个劳动力首先必须经历的一个阶段,即年龄上的优势。只要他们初中毕业或者是达到了劳动就业年龄,他们基本上都可以满足这一要求。在山村的外出农民中,平均年龄只有31岁,而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的平均年龄为50岁。从年龄变化趋势来看,从成为劳动力至35岁以前,被社会化的可能性远远大于进行农业生产的可能性;超过43岁以后,留在农村进行农业生产的可能性大于被社会化的可能性。从性别来看,在同等条件下,男性一般选择外出,而女性则留在农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相对而言,年龄的决定性作用大于性别,原因在于婚姻因素的缘故。因此,年龄因素成为山村农民就业选择的首要先决条件,性别因素成为次要约束条件。在目前的情况下,“青工老农”成为山村农民分工社会化的首要特征,“男工女农”成为山村农民分工社会化的次要特征。

  第三,促进了农业生产过程的分工社会化,并直接导致了生产过程中市场交易行为的出现。由于山村农民分工的社会化,直接导致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分工。主要表现为产前、产后与产中三个环节的分工,更表现为机械动力与体力的分工。此类分工缘于山村兼业特别是交通运输业的出现。分工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和农副产品的销售上。当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相对于直接到市场上购买要贵一些。一般而言,价格上涨幅度在0.5-2元之间。50斤包装的化肥等农资一般上浮0.5-1元,80-100斤包装一般上浮1-2元。具体上涨多少既与车主同购买者的关系有关,也与时间和机会有关。车主说,“赚的是油钱”。而当需要出售农副产品的时候,车主此时就会主动上门,一边装袋,一边过秤,一边装车,一边交钱。从这个角度来看,山村的农业生产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实现了社会化分工,主要是运输业与农业生产直接过程的分工,而分工的内容主要是大型或重量级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或农副产品的销售。即“放大抓小”:“大”的货件交给山村的交通运输业,实现了农业生产产前、产后与产中的社会化分工;“小”的货件则仍然交给山村农民与市场的直接交易过程。

  由于农民分工的社会化,农村内部市场化交易行为开始出现。在山村,自古就有“互帮互助”民间合作形式,并在农业合作化运动初期获得了国家政策上的支持。由于农业生产具有非常强的自然张力,对时间的要求非常严格;并且,农业生产还需要较强的劳动强度,故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这种民间互助形式。这种形式上的“互帮互助”主要缘于农业生产自然过程对人力的短时间强制需求。然而,由于山村农民分工的社会化,山村内部的“互帮互助”开始以市场化的交易行为出现。在考察过程中,我们收集到53户家庭的请帮情况。在53户家庭的请帮过程中,只有14户(1户换工)家庭属于“互帮互助”方式;却有37户家庭是因为家中劳动力缺乏的缘故,所占比例为69.8%;如果再将另外2户特殊情况考虑在内的话,因劳动力缺乏而导致请帮家庭的数量达到39户,所占比例为73.6%。即是说,山村家庭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请帮行为,绝大部分原因在于劳动力的缺乏。这一点还可以从请帮时间看出来。从收集到的情况来看,请帮时间主要集中在4-5、8-9月,特别是集中在4-5月(其中,4月35次,5月51次,8月8次,9月27次,10月1次),正是山村油菜收割、水田种植需要劳动力的时候。从被请帮时间来看,主要也是集中4-5、8-9月(其中4月27次,5月23次,8、9月各6次)。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动力缺乏家庭的劳力问题。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山村农业劳动力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实现了劳动能力的流动和帕累托化配置。当然,劳动力的使用并不是无报酬的,一般是每天18-25元,平均为20元/天。劳动能力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实现了它的价格。从这个角度而言,由于山村农民非农就业规模的扩大化,导致了山村内部农业劳动力的缺乏。依据“需求——供给”链,这些家庭从山村内部解决了劳动力的短缺;同时,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的劳动能力在一定程度得到了帕累托化流动和使用,并依据乡村劳动力市场的一般价格获得了相当的货币收入。

  第四,山村农民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及收入结构的根本性改变。对山村农民而言,收入来源不仅仅局限于农业领域,而且还包括非农业领域;不仅仅限制于生产和流通领域,还包括货币利息收入。并且,他们从非农领域中获得的经济收入远远高于从农业生产领域中获得的经济收入,从农村外部获得的货币收入也远远高于从山村内部获得的货币收入。分析结果显示,山村农业劳动力2003年人均农业产值1347元,2004年人均农业产值1900元;2003年销售收入243600元,劳均现金收入675元,2004年劳均现金收入700元左右。而山村外出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为6000元(如果将未统计者考虑在内的话,人均纯收入还要高于这一数字),为2003年农业生产劳均产值的4.45倍,劳均现金收入的8.89倍;为2004年农业生产劳均产值的3.16倍,劳均现金收入的8.57倍。即是说,山村一个农民外出获得的平均收入至少相当于8个仍然留在山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的纯收入。从收入总量来看,山村虽然是农村,但是以非农收入为主要经济支柱。虽然农业是基础性产业,但农业总产值在山村总产值中占的比例很小,只有27.05%(其中谷物产值14.20%,油料作物产值11.69%),而2003年非农收入占山村总产值的60.99%;如果作全部估计的话,这一数字将接近70%。当然,这一数字比较是建立在农业产值与非农收入基础上的。如果直接考虑到农业销售收入与非农收入的比较,这一数字将变化得更为惊人。2003年山村现金收入约243600元,非农村就业现金收入约为1323600元。农村现金收入占总纯收入的约15.54%,非农就业收入占总纯收入的约84.46%。后者为前者的5.4倍。即是说,虽然山村外出就业农民与滞留农民的数量相差不大,但他们获得的经济收入却相差极大。

  四、山村研究的结论及意义

  转变;山村农民也开始走出家庭,融入到全国性的社会化大生产过程之中,实现了劳动与货币的社会化交换,而这直接导致了山村农民收入的多样化和收入结构的根本性改变;同时,由于山村农民就业的社会化,也带来山村内部劳动力的社会化和市场化配置。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山村农民就业社会化的影响才初步显现出来,此方面的研究也刚刚起步,还有许多课题需要我们继续去研究,如农民就业社会化对国民经济格局的影响,对国家管理体制和农村基本经济制度调整的影响,以及对乡村社会家庭及农业生产、农村社会结构的影响,等等,都值得我们进一步去关注。山村曾经是中部地区一个传统性的农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纵深发展,山村农民开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化过程。它以农民自身的社会化和商品化为主要特征。前者导致了农民就业的社会化,后者导致了农民的市场化改造。伴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山村农民就业领域遍布二、三产业各个行业,就业地点也遍及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在这一过程中,山村农民开始由一个传统的农业生产者向具有理性的市场经济人。

  山村同时是中部地区一个典型的山区农村,在山村整体的一些指标方面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从家庭指标和人均指标(自然资源、耕地面积、人口年龄结构、性别结构、劳动力数量、教育水平)来看,山村与全国农村一样,基本上没有差别。但是,山村农民在就业上则有着它的独特特征,主要表现为:农民就业的高度社会化,并为山村带来远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工资性收入。据统计,山村农民2004年人均工资性收入为1912.7元,比湖北省农村人均工资性收入1157.5元要高,是它的1.65倍;比全国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高,是它的2.09倍(2004年,全国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为914.2元)。即是说,山村人均工资性收入水平基本上是本省及全国人均水平的2倍左右。这能够否为中部农民增收作为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