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目前,中国农村扶贫陷入了制度性陷阱,具体表现为:扶贫的边际效益出现递减趋势;农村贫困人口存在着严重的脆弱性,贫困人口“返贫”的压力依然很大。为此,需要对现行政府主导型的农村扶贫制度进行重新审视。研究发现,构建农户的“内在激励机制”可能有助于冲出扶贫制度陷阱,而农户组织化则为该机制的运行提供了有益的组织支撑。通过对贫困农户组织化的内在逻辑和组织化效应的系统分析,本文有力地支持了农户组织化与农村扶贫存在有机统一性的推断。
「关键词」农村扶贫/制度性陷阱/组织化扶贫/分析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一种长期的、世界性的社会经济现象,贫困在本质上主要涉及维系生存的物质可获得性和个人获得发展机会、权利的公平性等问题,因此,扶贫制度安排的根本目标就是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均衡。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政府政策以及自然资源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及地区都存在着不同程度、不同层次的贫困问题。
显然,作为世界上最主要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中国也不例外。基于国内处于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的背景以及存在“二元结构”的社会经济事实,由此综合地生成了我国农村的制度性贫困或结构性贫困(注:制度性贫困,即不合理的制度引致了农民的贫困,制约了农民的致富,其中,现行的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税费制度、教育制度以及政治体制等制度缺陷是导致农民贫困的主要因素。结构性贫困,即在特定的社会结构条件下进行调整难以消弭持续的贫富差距扩大化趋势,是一种由结构性缺陷所造成的农民弱势状态,如中国“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所引致的农民贫困。),这类贫困严重制约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其中,国内农村社会的贫困问题更加严峻,这构成了政府长期实施“以农村扶贫为中心”扶贫战略的基本动因,也导致了农村扶贫问题研究在国内备受关注,本文的初衷也基于此。
改革开放27年来,政府在解决农村贫困问题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扶贫战略实现了从“体制改革推动扶贫”(1978~1985)到“大规模开发式扶贫”(1986~1993),再到“扶贫攻坚”(1994~2000)的阶段性转变;扶贫思路也经历了从“道义式”到“制度式”,从“救济式”到“开发式”,从“输血”到“造血”,从“覆盖地区”到“扶贫入户”的历史性嬗变。扶贫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一方面,透过反映扶贫状况的两个基本指标(贫困人口和贫困发生率)可以斑驳一见,1978年我国贫困人口数量为2.5亿,贫困发生率高达30.7%,到2000年相应数据下降到3209万人和3.4%,2004年末更进一步下降为2610万人和2.8%(注: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历年的《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另一方面,国内农村扶贫也使世界贫困人口在过去50多年来首次呈下降趋势,事实上,世界贫困人口的减少主要发生在中国,中国农村扶贫的成功经验得到世界肯定。
进入新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中国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导向、科学发展观的确立,对我国现阶段开展农村扶贫战略赋予了新的约束条件,也赋予现阶段农村扶贫工作以新的阶段特征。概而言之,缓解或逐渐消除贫困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题内之意。然而,我们注意到,“八七”扶贫攻坚任务完成后,我国农村扶贫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农村扶贫的投入效率面临严重的“边际收益递减”现象;庞大的低收入人口构成了现实和潜在的“返贫”压力;与农村贫困问题相关的农民或农户的增收持续性缓慢;国内扶贫标准与国际通用标准存在着差异;以消除绝对贫困为核心的扶贫工作,还没有真正触及深层次的贫困问题;缺乏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交易的风险保障机制,使农业内在的弱质性最终传递到农户头上;地区导向的扶贫经常导致扶贫工作与实际情况错位;等等。这些事关国内农村扶贫效率的问题尤其值得注意。
事实上,为解决上述问题,相关部门和机构也出台了一些缓解措施,但它们大多是部分缓解农村贫困的“外敷式”的药剂,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任何忽视农村农户及组织因素的思路,任何忽略农村农户组织的内功修炼的做法,都不利于从根本上减缓和消除农村贫困。关于这一点,“参与式扶贫(Participatory Rural Appraisal ,简称PRA )”(注:参与式扶贫(也称“参与式农村评估”),即政府以招投标方式确定重点贫困村后,村民们召开全体大会,采用民主投票选举的方式推选出自己的代表。这些代表与干部分析致贫原因,找出脱贫办法,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评估论证后,再交给全体村民大会民主表决。最后,政府根据村民意愿和实际制定出全村的扶贫开发规划,再交付村民项目小组负责监督实施。通过民主“参与”调动发挥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扶贫开发机制。)可以说为“后攻坚”时期的农村扶贫拓展了新的思路,事实上,参与式扶贫的核心就是确保外来施援方与当地贫困人口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有鉴于此,本文选择中国农村扶贫体系中政府主导型的制度为题,基于农户的组织化视角,通过对现阶段农村扶贫制度性陷阱的生成机理进行系统分析,重点对贫困农户组织的逻辑性以及组织化的效应机制进行系统分析,并尝试初步勾勒出农户组织化扶贫的基本架构,为今后的进一步实证研究提供一个系统的分析框架。需要说明一点,本文对贫困问题的研究主要停留在绝对贫困层次。
二、我国农村扶贫制度性陷阱的生成机理
随着国内农村扶贫制度的持续推行,特别是在贫困人口总量不断减少的情况下,我国贫困问题逐渐出现了一些新特征,给扶贫工作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现行农村扶贫制度本身也暴露出一些缺陷(戴庆中,2000)。比如,自1986年政府启动大规模的扶贫工程以来,贫困人口平均每年减少仅280万人,而此前的年均数据为2340万人,政府的扶贫投入出现严重的“边际收益递减”效应;农村扶贫中出现“脱贫”和“返贫”并存的两种逆向潮流,2004年农村低收入人口为4977万人,占农村人口的比重为5.3%,这个群体构成了返贫群体的主要来源,表1的数据足以说明了国内农村扶贫状况的脆弱性;政府的区域性扶贫政策、急功近利的扶贫绩效评估制度,加大了政府对农村扶贫工作的监督难度,增加了地方与中央政府的博弈机会,出现了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寻租”活动争戴“贫困地区帽”的现象;等等。
数据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2000~2004年《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整理而成。
在现行扶贫制度若干因素的作用下,国内农村扶贫的投资效益止步于某一临界点,这预示着制度性陷阱在逻辑上已经基本形成:“农村扶贫资源的大量投入——地区性基础设施的供给、地区产业发展或非扶贫性支出(以工代赈或其他)——分配领域中农户利益的剥夺和流失(弱势地位)——放大农村贫困人口的脆弱性——扶贫投入的效率低下——强化农户对扶贫制度的依赖——新一轮农村扶贫资源的加大投入……,”如此循环,农村扶贫陷入自挖的制度陷阱。
那么,我国农村扶贫制度的陷阱是如何生成的呢?冲出制度陷阱的支撑点又在哪里?要从根本上识别和解决这类问题,有必要从制度缺陷的形成机理入手,通过透视我国农村政府主导型的扶贫制度,有助于诊断出隐含的制度缺陷。通过系统研究发现,现行农村扶贫制度陷阱的构件可能有以下方面:首先,单纯依赖扶贫资源的投入效益已出现递减趋势。无论采取何种扶贫模式,都意味着有大量资源的投入,这种投入可能是单一式的,也可能是一揽子式的。但是,在农村系统的技术水平或生产函数不变的情况下,扶贫资源的投入起先会带来边际收益的递增,但长期投入必然会引致“边际收益递减”、“规模报酬递减”以及“边际技术替代率”三大效应的发生,最终会使得农村扶贫的效益为零,甚至于为负值。通过对表1中的数据观察,我们不难发现,自2000年以来绝对贫困人口、低收入人口及其相关占有率的相对下降趋势,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村扶贫制度投入产出的不利状况。同时,边际技术替代率递减的结果表明,扶贫效益的增加可以通过扶贫资源之外的外部要素的替代获得,如调整农户投资行为,改善市场环境,等等。更要引起关注的是,扶贫投资已经逼近扶贫“脆弱区”的临界值,稍有不慎,“返贫”现象就会迅速反弹。
其次,贫困人口的离散布局加大了扶贫的监督成本。一方面,以贫困区域为单位的扶贫开发战略,使国内贫困人口分布呈现“大分散,小集中”的格局(王冠,2004),以县为单位的贫困区域逐步转化为贫困乡、贫困村,这些贫困村以分布在边远的行政区域交界地带居多;另一方面,扶贫攻坚战也使原有的贫困乡、村呈现插花式的格局,除了一些带有贫困顽症的困难村或困难户之外,在经济发达地区还夹杂着零散的贫困人口。贫困人口的零散分布,加上恶劣的自然生态环境,对农村扶贫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首要的就是面对过高的监督成本的问题,因此,“工作到村,扶贫到户”在实践中存在着难以操作的问题。在信息缺乏或不畅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农户以及中介服务机构之间会展开多重博弈,最终导致稀缺的扶贫资源的低效配置和浪费。同时,由于缺乏扶贫资金的分配和管理使用等严明规范的制度,有人甚至铤而走险,挤占和挪用扶贫资金,致使扶贫资源的利用效率低下。
再次,扶贫资源的配置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市场机制。在扶贫资源组织方面,政府主导型扶贫制度在多数情况下以划拨方式进行资金和其他资源的调配,相应的扶贫组织机构与政府各级行政体系是“同构体”,扶贫机构往往忽视体制外的各种社会组织、民间力量对扶贫工作的贡献,忽视社会性互助互济机制,忽视市场机制在扶贫资源配置中的关键配置作用;同时,在扶贫工作的侧重点上,大多围绕着如何增加和改善贫困地区的供给环节,如以工代赈等开发性扶贫模式就是通过具体的扶贫项目,改善贫困地区生产与生活条件,通过经济发展以带动该地区贫困人群的富裕。这种“造血式”的扶贫战略往往忽略了对该地区需求的刺激。因此,缺乏相应的区域内部需求的拉动支持,供给也很难持续性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再其次,“施与式”的资源组织方式养成了扶贫对象的惰性。从贫困群体角度来讲,“施与式”的扶贫组织方式抑制了扶贫对象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事实上,有效的扶贫应该将促进“人的素质发展”作为扶贫的核心工作。因此,扶贫任务应当是激活扶贫对象的主动参与精神,通过“参与式”的扶贫活动,发挥其积极主动性,走自我积累、自我发展之路。从农村扶贫的施与方来看,扶贫往往变成一种单纯的施舍,是“授之于鱼”,通过这种不良的示范效应,只会培养庞大的扶贫依赖群体,强化他们的“等、靠、要”意识。这种大包大揽的扶贫方式,一方面会增加专项扶贫开支而导致更重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扶贫对象自身创新能力和奋斗精神的培养,无益于该地区从根本上摆脱贫困的窘境,难以推动该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在提供扶贫资源的同时“授之以渔”,注重对农户及其家庭的培训,提升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能力,最终使其真正地实现脱贫致富。
最后,以生存为根本的扶贫制度漠视了扶贫对象的精神贫困。就贫困的内涵而言,精神贫困是最可怕的。长期以来,农村扶贫注重物质经济(赵春艳等,2003)。事实上,这本身无可厚非,扶贫贴息贷款、财政发展基金和以工代赈专项基金等扶贫方式不同程度地满足了物质的需要,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贫困地区的发展。但问题是,现行制度及政策对经济、物质层面推崇有加,而对精神思想方面却大为忽视。现实中,我们所面临的贫困乡村,不单是物质的匮乏,更为严重的在于根植于内心深处的思想贫困,在于他们那些安于贫困现状的生活态度,也正因为如此,他们缺乏改变自身生产、生活条件和改变家乡贫困面貌的动力和勇气,而思想和精神贫困又往往与消极、愚昧、麻木、封闭等联系在一起,因此,思想贫困是比物质贫困更加难以根除的痼疾。
正是上述扶贫制度的各种缺陷,导致现行扶贫制度实施效率的严重下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面临更多外部的不确定性因素,致使农村贫困的脆弱性日趋加强,返贫的压力有放大的可能。因此,需要从更深层次来探究农村扶贫制度的困境问题。扶贫的制度安排必须考虑一个共性问题,即如何帮助农户建立一个摆脱贫困的长期有效的“内在激励机制”。
三、另一种农村扶贫:基于组织逻辑和组织效应的分析
(一)贫困农户组织化的内在逻辑
经过政府与各界的努力,中国农村的贫困格局和状态已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一是贫困人口数量、贫困区域的面积整体性缩小,前期各种扶贫措施尤其是开发性扶贫为这些地区改善了基础设施,提供了诸如农村道路、农村电网等公共产品,既优化了乡村的投资环境,又为该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平台。二是贫困人口、贫困地区在分布上出现“离散”和“积聚”并存,离散趋势主要指一些富裕地区或脱贫的地区仍存在“插花式”的贫困人口,而积聚趋势则指贫困人口主要分布于“生态脆弱危急地区”。基于上述认识和判断,如果继续沿用过去的“撒胡椒粉式”和“急功近利式”的扶贫思路,结果大多会无功而返。
在对于农村贫困原因的认识上,人们总是习惯以制度论、结构论、资源论、素质论、环境论、历史论及剥夺论来定夺。但是,在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新背景下,有必要重新审视造成农村贫困顽症的原因,前提是要抓住当前农村贫困地区以及农业发展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尽管导致贫困的传统因素仍然存在,但已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当前,制约农村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是,分散的小农户与统一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即“袋装土豆式”的农户怎么应对市场的波动和风险。显然,在市场日趋完善的前提下,解决问题的根本立足点就是发动农民、组织农民、提高农民,以此摆脱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的弱势地位。因为对于现代农村而言,组织的科学乃是科学之母,其它一切的进步实系于这门科学的发展(托克维尔,1998)(注:原意为:在现代国家里,结社的科学乃是科学之母;其它一切的进步实系于这门科学的发展。转引自[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9页。)。在农村地区,农户要摆脱贫困、实现富裕,完全取决于组织的数量、规模、形式和效率。因此,有效的组织不仅是实现经济增长的关键,也是冲出农村扶贫制度性陷阱的组织支撑。
然而,目前在国内的大多数贫困地区,因地理位置上的隔断以及“小国寡民”的小农习性等缘故,血缘性、地缘性以及生活惰性成了维系农户之间关系的主要纽带。这些地区的社会结构呈现同构性、封闭性、松散性、稳定性等特点,“群而不统、集而不合”是这种结构的特征;农户就像分散“土豆”的堆积,对内没有分工和协作,对外开放程度较低,彼此又没有明确统一的共同目标,自我组织能力很低,很难形成目标一致、利益统一的有机体。作为个体,农户既无力承担对外参与的风险,又很难通过与外部交易获取分工带来的效益,因此,组织化程度低不仅是导致该地区农户发生贫困的原因,也是他们摆脱贫困的主要障碍。同时,在国内经济发达地区或脱贫地区,贫困农户要么是以被“边缘化”或“孤岛式”地群聚在一起,要么是以“插花农户”方式零散地分布,这些农户也需要通过依附于各种组织来解决自身的脱贫问题。
鉴于上述分析,现阶段我国农村扶贫的新思路是:以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集中全社会力量和扶贫资源,通过引导、示范和激励等方式帮助农户参与或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户组织,改革和完善农村经济的微观基础,培植和强化农户的综合素质,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来实现共同富裕。概而言之,农村扶贫工作要走以扶贫促进组织建设,以组织发展促进农户富裕的道路。
(二)贫困农户组织化的效应分析
从本质上看,农村扶贫工作的根本目标是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其中:既包括农户的绝对贫困问题,又包括农户的相对贫困问题;既包括物质获得性问题,又包括获得政治机会、社会权利的公平性问题。具体而言,组织化给农户带来的问题涉及启动效应、分工效应、收入效应、消费效应、分配效应、服务效应、互助效应、风险效应、地位效应、维权效应以及政治效应,等等。受篇幅所限,本文主要从长期增效机制、公平分配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三个方面,来对农户组织化的扶贫效应进行分析。
1.长期增效机制
从理论上看,农户组织的产生有节省“交易费用”的作用。而农户长期增效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微观交易主体的能力与素质、交易地位以及市场环境。在现实中,农户实现组织化可以从根本上改善这三个方面。农户的组织化效益始于启动环节,即初始资金的获得性以及经营选择等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组织内部的资金集中和筹集,或通过积聚或互助担保机制从外部获取资金,另一方面通过组织的民主管理和决策机制,依靠集体智慧和信息来选择生产经营的目标以及手段;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农户组织可以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专业分工效益、结构调整效益、聚集效益,等等;在交易环节表现为因市场谈判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所获得的交易地位效益。最终,各个生产交易环节所获得的增效维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系统的良性循环,农户可以从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因此,这种市场诱致型的农村组织创新和制度变迁有助于农户获得长期的增效。
2.公平分配机制
增量收益如何分配不仅关系到组织成员的收益占有量,而且关系到利益个体或团体的相对收入问题。首先,农户自组织的产生主要基于农户之间利益和目标的一致性,显然,在组织内部涉及到利益分配问题时,必须要有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该机制既考虑组织效率又考虑利益公平,根据组织形式和实际情况通过契约或其他制度安排预先确立利益的分配原则。其次,农户在与外部的经济实体建立经济联合体时,这类组织不光是农户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还牵涉到农户群体与外部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问题,迫于农户群体的组织压力,外部利益主体在考虑利益分配时要顾及公平的底线,而这个底线取决于农户组织的发育状况及实力。最后,伴随着各种农户组织的发展,组织与外部独立的交易主体进行交易时,原料及服务的提供者或者涉农产品的购买者在交易谈判的过程中就会受到农户组织的集体压力,使交易价格比较真实地反映市场供需情况,也维护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事实上,公平性本身就是扶贫问题的题中之意。
3.利益保障机制
农业是弱质性产业,该特性一方面缘于产业对自然环境和气候条件的较强依赖性,另一方面又因受制于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恩格尔规律,尤其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农业的交易条件更加恶化,意味着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中只能获得相对较少的份额。由于农户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一般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加上市场信息不够充分以及零碎的交易数量,使单个农户在市场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而贫困农户更是如此;同时,发展中国家在致力于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战略时,经常以牺牲农业和农户的利益为代价。因此,通过农户组织的发展壮大,首先可以大大减少农户利益被继续剥夺的机会和程度,有效地维护农户的利益以确保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农户的真实意愿可以通过立法和政策的渠道表达出来,农户可以获得有效的发言权,在正常交易活动中,农户完全可以依托于组织,依据法律手段,有效地制止各种伤农、害农和坑农事件的发生。最后,从农户组织的内在互助机制来看,可以通过互助自救的方式或参与国家统筹的方式,从根本上防范生产风险和维持生活保障,并依据社会保障体系来规避各种风险,如借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等。贫困农户更需要依赖组织的保障。
四、农村组织化扶贫的基本架构
基于上述分析,农户组织化有助于实现农业发展和贫困农户脱贫的双重目标,依托农户组织化来开展农村扶贫是现实有效的途径,组织化的扶贫战略可以“毕其功于一役”。农村组织化扶贫战略就是集中各种扶贫资源,以农户组织创新为核心,通过引导、扶持来帮助贫困农户参与农村组织化的进程,最终帮助贫困农户走脱贫致富之路。寓扶贫于组织进程之中,以组织促进经济发展,以发展实现共同致富。
事实上,贫困农户组织化是农村组织创新的一项新内容,不能单纯将它从整个农村组织系统中分离出来,应在农户组织化进程中加入扶贫资源、扶贫对象等变量,确立扶贫工作新的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农村组织化扶贫可以建立“两条路径,三大系统,两个层面”的基本架构:
1.两条路径。就是农村组织创新要通过组织改造和组织创建两条路径来进行,一是要改造现有的组织和厘清各种产权利益关系,二是要创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满足农户需要的各种组织形式。改造的主题就是充分利用原有的各种组织资源,去除历史沉重包袱,消除那些不符合农户要求的组织功能及要素,引入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机制,如通过产权改革、转变经营方式对社区合作性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站、所”等组织进行系统改造,使这些组织资源因地制宜地得以重新整合。同时,各级扶贫组织及部门要在充分发掘农民自发组织力量的基础上,努力扶持与引导贫困农户发扬创新精神,顺应市场化或企业化改革的取向,大胆地采用有益于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的手段,创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扶贫有效的组织形式,如,各种专业合作社、农民技术协会、农村合作医疗组织等等。可以将扶贫资金作为贫困农户“股金”或其他资金,帮助贫困农户解决加入难、起步难的问题,便于他们参加各种农村生产或生活的组织,或组织创建贫困农户联合企业。
2.三大系统。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形式按照创建主体和涉及的活动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大方面:(1)制度供给型的基础性组织。这类组织主要是通过各级政府组建的,其宗旨是为农村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有些类似于政府的准机构性质,政府也经常借助这些组织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如供销合作社系统、信用合作社、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等等。当然,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一类组织的数目将逐步减少,其影响力会逐渐减弱。(2)市场主导型的核心组织。这类组织完全根植于市场经济体制,严格按照市场机制运作,这是农村组织化的主要部分。一类是依法自愿建立、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维权的“农民自组织(farmer's self-organization)”,如各种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新型合作医疗组织,等等,这是转型时期农户为改变自身弱势地位,基于抗拒风险、协调利益、维护权益、表达利益等原因建立的组织,它们今后的发展趋势是规范化、结构化、规模化。对于农民自组织,扶贫工作可以围绕着贫困人员的人力资源开发以及参与扶贫项目来开展,并帮助其发展成为规范的组织以扩大扶贫的功能。另一类就是严格按照企业来运作,盈利是其首要的生存法则,包括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范围涉及农业及其相关产业、农村农民生活相关的领域,如加工性企业、农产品交易市场、各种养殖厂,等等。这类组织多见于经济发达的地区,可作为该地区“插花式”贫困农户的脱贫依托。(3)虚拟依托型的外围组织。这是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背景下以利益为纽带、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支撑、产供销一体化的经营组织模式,通常有合作社、“市场+农户”、“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以及农业的产前、产后服务等组织模式。扶贫工作可以针对培育和挖掘地区优势、宣传地区特色、提供社会化服务、开展招商引资甚至开拓国际市场等一系列活动来进行。
3.两个层面。农户组织化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微观层面,组织化就是将分散经营的农户通过适当方式联结起来,组成很多分布在农村基层的经济联合体,由农民自身发挥主导和支配作用。如农村各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合作社的联合体等组织。这个层面的组织更多地是出于农户成员的经济利益和互助保障机制等考虑,在这个层面开展扶贫主要是维持贫困农户生存的物质利益需要。二是宏观视角,组织化就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通过适当方式,把各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系在一起,组成跨越行政区域甚至全国性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其经营决策仍由组织成员发挥主导和支配作用。组织化一旦到了宏观层面,扶贫重点主要围绕农民的群体利益、相对收入以及发展机会和权利等相对贫困问题。我国农户组织化的特点是微观层面活跃,宏观层面冷场,缺少地区性和全国性的组织形式,组织化仍然停留在起步阶段,其发展空间很大。
由此可见,农户组织化及其扶贫功能在我国农村存在很大的市场空间。农户是农村组织化的参与主体和利益的直接关联者,农民组织创新活动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利用农民自发组织的能力;同时,政府作为制度的设计和维护者,对农民组织化进程负有引导、扶持和规范的责任。惟有政府和农户的有机结合与良好互动,农户的组织化扶贫才能产生应有的功效。
五、初步的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需要对我国政府主导型的农村扶贫制度进行创新。而构建农户的“内在激励机制”可能有助于冲出农村扶贫的制度陷阱,农户组织化为该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了有力的保证。进一步研究表明,贫困农户存在组织化的内在逻辑性,农户组织化扶贫又可以通过长期增效机制、公平分配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来获得诸多积极效应,这有力地支持了农户组织化与农村扶贫有机统一的推断。因此,农户组织化是实现农村扶贫的有效途径之一。
显然,文中的判断大多是基于理论推断的结果,一些初步结论可以通过后续的实证研究来加以验证,本文的初衷只是在组织化扶贫理论方面做一些尝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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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赵春艳,叶普万。中国反贫困战略简评[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
「关键词」农村扶贫/制度性陷阱/组织化扶贫/分析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一种长期的、世界性的社会经济现象,贫困在本质上主要涉及维系生存的物质可获得性和个人获得发展机会、权利的公平性等问题,因此,扶贫制度安排的根本目标就是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均衡。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政府政策以及自然资源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及地区都存在着不同程度、不同层次的贫困问题。
显然,作为世界上最主要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中国也不例外。基于国内处于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的背景以及存在“二元结构”的社会经济事实,由此综合地生成了我国农村的制度性贫困或结构性贫困(注:制度性贫困,即不合理的制度引致了农民的贫困,制约了农民的致富,其中,现行的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税费制度、教育制度以及政治体制等制度缺陷是导致农民贫困的主要因素。结构性贫困,即在特定的社会结构条件下进行调整难以消弭持续的贫富差距扩大化趋势,是一种由结构性缺陷所造成的农民弱势状态,如中国“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所引致的农民贫困。),这类贫困严重制约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其中,国内农村社会的贫困问题更加严峻,这构成了政府长期实施“以农村扶贫为中心”扶贫战略的基本动因,也导致了农村扶贫问题研究在国内备受关注,本文的初衷也基于此。
改革开放27年来,政府在解决农村贫困问题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扶贫战略实现了从“体制改革推动扶贫”(1978~1985)到“大规模开发式扶贫”(1986~1993),再到“扶贫攻坚”(1994~2000)的阶段性转变;扶贫思路也经历了从“道义式”到“制度式”,从“救济式”到“开发式”,从“输血”到“造血”,从“覆盖地区”到“扶贫入户”的历史性嬗变。扶贫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一方面,透过反映扶贫状况的两个基本指标(贫困人口和贫困发生率)可以斑驳一见,1978年我国贫困人口数量为2.5亿,贫困发生率高达30.7%,到2000年相应数据下降到3209万人和3.4%,2004年末更进一步下降为2610万人和2.8%(注: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历年的《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另一方面,国内农村扶贫也使世界贫困人口在过去50多年来首次呈下降趋势,事实上,世界贫困人口的减少主要发生在中国,中国农村扶贫的成功经验得到世界肯定。
进入新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中国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导向、科学发展观的确立,对我国现阶段开展农村扶贫战略赋予了新的约束条件,也赋予现阶段农村扶贫工作以新的阶段特征。概而言之,缓解或逐渐消除贫困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题内之意。然而,我们注意到,“八七”扶贫攻坚任务完成后,我国农村扶贫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农村扶贫的投入效率面临严重的“边际收益递减”现象;庞大的低收入人口构成了现实和潜在的“返贫”压力;与农村贫困问题相关的农民或农户的增收持续性缓慢;国内扶贫标准与国际通用标准存在着差异;以消除绝对贫困为核心的扶贫工作,还没有真正触及深层次的贫困问题;缺乏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交易的风险保障机制,使农业内在的弱质性最终传递到农户头上;地区导向的扶贫经常导致扶贫工作与实际情况错位;等等。这些事关国内农村扶贫效率的问题尤其值得注意。
事实上,为解决上述问题,相关部门和机构也出台了一些缓解措施,但它们大多是部分缓解农村贫困的“外敷式”的药剂,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任何忽视农村农户及组织因素的思路,任何忽略农村农户组织的内功修炼的做法,都不利于从根本上减缓和消除农村贫困。关于这一点,“参与式扶贫(Participatory Rural Appraisal ,简称PRA )”(注:参与式扶贫(也称“参与式农村评估”),即政府以招投标方式确定重点贫困村后,村民们召开全体大会,采用民主投票选举的方式推选出自己的代表。这些代表与干部分析致贫原因,找出脱贫办法,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评估论证后,再交给全体村民大会民主表决。最后,政府根据村民意愿和实际制定出全村的扶贫开发规划,再交付村民项目小组负责监督实施。通过民主“参与”调动发挥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扶贫开发机制。)可以说为“后攻坚”时期的农村扶贫拓展了新的思路,事实上,参与式扶贫的核心就是确保外来施援方与当地贫困人口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有鉴于此,本文选择中国农村扶贫体系中政府主导型的制度为题,基于农户的组织化视角,通过对现阶段农村扶贫制度性陷阱的生成机理进行系统分析,重点对贫困农户组织的逻辑性以及组织化的效应机制进行系统分析,并尝试初步勾勒出农户组织化扶贫的基本架构,为今后的进一步实证研究提供一个系统的分析框架。需要说明一点,本文对贫困问题的研究主要停留在绝对贫困层次。
二、我国农村扶贫制度性陷阱的生成机理
随着国内农村扶贫制度的持续推行,特别是在贫困人口总量不断减少的情况下,我国贫困问题逐渐出现了一些新特征,给扶贫工作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现行农村扶贫制度本身也暴露出一些缺陷(戴庆中,2000)。比如,自1986年政府启动大规模的扶贫工程以来,贫困人口平均每年减少仅280万人,而此前的年均数据为2340万人,政府的扶贫投入出现严重的“边际收益递减”效应;农村扶贫中出现“脱贫”和“返贫”并存的两种逆向潮流,2004年农村低收入人口为4977万人,占农村人口的比重为5.3%,这个群体构成了返贫群体的主要来源,表1的数据足以说明了国内农村扶贫状况的脆弱性;政府的区域性扶贫政策、急功近利的扶贫绩效评估制度,加大了政府对农村扶贫工作的监督难度,增加了地方与中央政府的博弈机会,出现了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寻租”活动争戴“贫困地区帽”的现象;等等。
数据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2000~2004年《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整理而成。
在现行扶贫制度若干因素的作用下,国内农村扶贫的投资效益止步于某一临界点,这预示着制度性陷阱在逻辑上已经基本形成:“农村扶贫资源的大量投入——地区性基础设施的供给、地区产业发展或非扶贫性支出(以工代赈或其他)——分配领域中农户利益的剥夺和流失(弱势地位)——放大农村贫困人口的脆弱性——扶贫投入的效率低下——强化农户对扶贫制度的依赖——新一轮农村扶贫资源的加大投入……,”如此循环,农村扶贫陷入自挖的制度陷阱。
那么,我国农村扶贫制度的陷阱是如何生成的呢?冲出制度陷阱的支撑点又在哪里?要从根本上识别和解决这类问题,有必要从制度缺陷的形成机理入手,通过透视我国农村政府主导型的扶贫制度,有助于诊断出隐含的制度缺陷。通过系统研究发现,现行农村扶贫制度陷阱的构件可能有以下方面:首先,单纯依赖扶贫资源的投入效益已出现递减趋势。无论采取何种扶贫模式,都意味着有大量资源的投入,这种投入可能是单一式的,也可能是一揽子式的。但是,在农村系统的技术水平或生产函数不变的情况下,扶贫资源的投入起先会带来边际收益的递增,但长期投入必然会引致“边际收益递减”、“规模报酬递减”以及“边际技术替代率”三大效应的发生,最终会使得农村扶贫的效益为零,甚至于为负值。通过对表1中的数据观察,我们不难发现,自2000年以来绝对贫困人口、低收入人口及其相关占有率的相对下降趋势,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村扶贫制度投入产出的不利状况。同时,边际技术替代率递减的结果表明,扶贫效益的增加可以通过扶贫资源之外的外部要素的替代获得,如调整农户投资行为,改善市场环境,等等。更要引起关注的是,扶贫投资已经逼近扶贫“脆弱区”的临界值,稍有不慎,“返贫”现象就会迅速反弹。
其次,贫困人口的离散布局加大了扶贫的监督成本。一方面,以贫困区域为单位的扶贫开发战略,使国内贫困人口分布呈现“大分散,小集中”的格局(王冠,2004),以县为单位的贫困区域逐步转化为贫困乡、贫困村,这些贫困村以分布在边远的行政区域交界地带居多;另一方面,扶贫攻坚战也使原有的贫困乡、村呈现插花式的格局,除了一些带有贫困顽症的困难村或困难户之外,在经济发达地区还夹杂着零散的贫困人口。贫困人口的零散分布,加上恶劣的自然生态环境,对农村扶贫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首要的就是面对过高的监督成本的问题,因此,“工作到村,扶贫到户”在实践中存在着难以操作的问题。在信息缺乏或不畅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农户以及中介服务机构之间会展开多重博弈,最终导致稀缺的扶贫资源的低效配置和浪费。同时,由于缺乏扶贫资金的分配和管理使用等严明规范的制度,有人甚至铤而走险,挤占和挪用扶贫资金,致使扶贫资源的利用效率低下。
再次,扶贫资源的配置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市场机制。在扶贫资源组织方面,政府主导型扶贫制度在多数情况下以划拨方式进行资金和其他资源的调配,相应的扶贫组织机构与政府各级行政体系是“同构体”,扶贫机构往往忽视体制外的各种社会组织、民间力量对扶贫工作的贡献,忽视社会性互助互济机制,忽视市场机制在扶贫资源配置中的关键配置作用;同时,在扶贫工作的侧重点上,大多围绕着如何增加和改善贫困地区的供给环节,如以工代赈等开发性扶贫模式就是通过具体的扶贫项目,改善贫困地区生产与生活条件,通过经济发展以带动该地区贫困人群的富裕。这种“造血式”的扶贫战略往往忽略了对该地区需求的刺激。因此,缺乏相应的区域内部需求的拉动支持,供给也很难持续性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再其次,“施与式”的资源组织方式养成了扶贫对象的惰性。从贫困群体角度来讲,“施与式”的扶贫组织方式抑制了扶贫对象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事实上,有效的扶贫应该将促进“人的素质发展”作为扶贫的核心工作。因此,扶贫任务应当是激活扶贫对象的主动参与精神,通过“参与式”的扶贫活动,发挥其积极主动性,走自我积累、自我发展之路。从农村扶贫的施与方来看,扶贫往往变成一种单纯的施舍,是“授之于鱼”,通过这种不良的示范效应,只会培养庞大的扶贫依赖群体,强化他们的“等、靠、要”意识。这种大包大揽的扶贫方式,一方面会增加专项扶贫开支而导致更重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扶贫对象自身创新能力和奋斗精神的培养,无益于该地区从根本上摆脱贫困的窘境,难以推动该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在提供扶贫资源的同时“授之以渔”,注重对农户及其家庭的培训,提升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能力,最终使其真正地实现脱贫致富。
最后,以生存为根本的扶贫制度漠视了扶贫对象的精神贫困。就贫困的内涵而言,精神贫困是最可怕的。长期以来,农村扶贫注重物质经济(赵春艳等,2003)。事实上,这本身无可厚非,扶贫贴息贷款、财政发展基金和以工代赈专项基金等扶贫方式不同程度地满足了物质的需要,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贫困地区的发展。但问题是,现行制度及政策对经济、物质层面推崇有加,而对精神思想方面却大为忽视。现实中,我们所面临的贫困乡村,不单是物质的匮乏,更为严重的在于根植于内心深处的思想贫困,在于他们那些安于贫困现状的生活态度,也正因为如此,他们缺乏改变自身生产、生活条件和改变家乡贫困面貌的动力和勇气,而思想和精神贫困又往往与消极、愚昧、麻木、封闭等联系在一起,因此,思想贫困是比物质贫困更加难以根除的痼疾。
正是上述扶贫制度的各种缺陷,导致现行扶贫制度实施效率的严重下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面临更多外部的不确定性因素,致使农村贫困的脆弱性日趋加强,返贫的压力有放大的可能。因此,需要从更深层次来探究农村扶贫制度的困境问题。扶贫的制度安排必须考虑一个共性问题,即如何帮助农户建立一个摆脱贫困的长期有效的“内在激励机制”。
三、另一种农村扶贫:基于组织逻辑和组织效应的分析
(一)贫困农户组织化的内在逻辑
经过政府与各界的努力,中国农村的贫困格局和状态已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一是贫困人口数量、贫困区域的面积整体性缩小,前期各种扶贫措施尤其是开发性扶贫为这些地区改善了基础设施,提供了诸如农村道路、农村电网等公共产品,既优化了乡村的投资环境,又为该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平台。二是贫困人口、贫困地区在分布上出现“离散”和“积聚”并存,离散趋势主要指一些富裕地区或脱贫的地区仍存在“插花式”的贫困人口,而积聚趋势则指贫困人口主要分布于“生态脆弱危急地区”。基于上述认识和判断,如果继续沿用过去的“撒胡椒粉式”和“急功近利式”的扶贫思路,结果大多会无功而返。
在对于农村贫困原因的认识上,人们总是习惯以制度论、结构论、资源论、素质论、环境论、历史论及剥夺论来定夺。但是,在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新背景下,有必要重新审视造成农村贫困顽症的原因,前提是要抓住当前农村贫困地区以及农业发展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尽管导致贫困的传统因素仍然存在,但已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当前,制约农村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是,分散的小农户与统一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即“袋装土豆式”的农户怎么应对市场的波动和风险。显然,在市场日趋完善的前提下,解决问题的根本立足点就是发动农民、组织农民、提高农民,以此摆脱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的弱势地位。因为对于现代农村而言,组织的科学乃是科学之母,其它一切的进步实系于这门科学的发展(托克维尔,1998)(注:原意为:在现代国家里,结社的科学乃是科学之母;其它一切的进步实系于这门科学的发展。转引自[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9页。)。在农村地区,农户要摆脱贫困、实现富裕,完全取决于组织的数量、规模、形式和效率。因此,有效的组织不仅是实现经济增长的关键,也是冲出农村扶贫制度性陷阱的组织支撑。
然而,目前在国内的大多数贫困地区,因地理位置上的隔断以及“小国寡民”的小农习性等缘故,血缘性、地缘性以及生活惰性成了维系农户之间关系的主要纽带。这些地区的社会结构呈现同构性、封闭性、松散性、稳定性等特点,“群而不统、集而不合”是这种结构的特征;农户就像分散“土豆”的堆积,对内没有分工和协作,对外开放程度较低,彼此又没有明确统一的共同目标,自我组织能力很低,很难形成目标一致、利益统一的有机体。作为个体,农户既无力承担对外参与的风险,又很难通过与外部交易获取分工带来的效益,因此,组织化程度低不仅是导致该地区农户发生贫困的原因,也是他们摆脱贫困的主要障碍。同时,在国内经济发达地区或脱贫地区,贫困农户要么是以被“边缘化”或“孤岛式”地群聚在一起,要么是以“插花农户”方式零散地分布,这些农户也需要通过依附于各种组织来解决自身的脱贫问题。
鉴于上述分析,现阶段我国农村扶贫的新思路是:以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集中全社会力量和扶贫资源,通过引导、示范和激励等方式帮助农户参与或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户组织,改革和完善农村经济的微观基础,培植和强化农户的综合素质,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来实现共同富裕。概而言之,农村扶贫工作要走以扶贫促进组织建设,以组织发展促进农户富裕的道路。
(二)贫困农户组织化的效应分析
从本质上看,农村扶贫工作的根本目标是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其中:既包括农户的绝对贫困问题,又包括农户的相对贫困问题;既包括物质获得性问题,又包括获得政治机会、社会权利的公平性问题。具体而言,组织化给农户带来的问题涉及启动效应、分工效应、收入效应、消费效应、分配效应、服务效应、互助效应、风险效应、地位效应、维权效应以及政治效应,等等。受篇幅所限,本文主要从长期增效机制、公平分配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三个方面,来对农户组织化的扶贫效应进行分析。
1.长期增效机制
从理论上看,农户组织的产生有节省“交易费用”的作用。而农户长期增效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微观交易主体的能力与素质、交易地位以及市场环境。在现实中,农户实现组织化可以从根本上改善这三个方面。农户的组织化效益始于启动环节,即初始资金的获得性以及经营选择等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组织内部的资金集中和筹集,或通过积聚或互助担保机制从外部获取资金,另一方面通过组织的民主管理和决策机制,依靠集体智慧和信息来选择生产经营的目标以及手段;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农户组织可以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专业分工效益、结构调整效益、聚集效益,等等;在交易环节表现为因市场谈判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所获得的交易地位效益。最终,各个生产交易环节所获得的增效维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系统的良性循环,农户可以从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因此,这种市场诱致型的农村组织创新和制度变迁有助于农户获得长期的增效。
2.公平分配机制
增量收益如何分配不仅关系到组织成员的收益占有量,而且关系到利益个体或团体的相对收入问题。首先,农户自组织的产生主要基于农户之间利益和目标的一致性,显然,在组织内部涉及到利益分配问题时,必须要有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该机制既考虑组织效率又考虑利益公平,根据组织形式和实际情况通过契约或其他制度安排预先确立利益的分配原则。其次,农户在与外部的经济实体建立经济联合体时,这类组织不光是农户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还牵涉到农户群体与外部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问题,迫于农户群体的组织压力,外部利益主体在考虑利益分配时要顾及公平的底线,而这个底线取决于农户组织的发育状况及实力。最后,伴随着各种农户组织的发展,组织与外部独立的交易主体进行交易时,原料及服务的提供者或者涉农产品的购买者在交易谈判的过程中就会受到农户组织的集体压力,使交易价格比较真实地反映市场供需情况,也维护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事实上,公平性本身就是扶贫问题的题中之意。
3.利益保障机制
农业是弱质性产业,该特性一方面缘于产业对自然环境和气候条件的较强依赖性,另一方面又因受制于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恩格尔规律,尤其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农业的交易条件更加恶化,意味着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中只能获得相对较少的份额。由于农户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一般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加上市场信息不够充分以及零碎的交易数量,使单个农户在市场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而贫困农户更是如此;同时,发展中国家在致力于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战略时,经常以牺牲农业和农户的利益为代价。因此,通过农户组织的发展壮大,首先可以大大减少农户利益被继续剥夺的机会和程度,有效地维护农户的利益以确保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农户的真实意愿可以通过立法和政策的渠道表达出来,农户可以获得有效的发言权,在正常交易活动中,农户完全可以依托于组织,依据法律手段,有效地制止各种伤农、害农和坑农事件的发生。最后,从农户组织的内在互助机制来看,可以通过互助自救的方式或参与国家统筹的方式,从根本上防范生产风险和维持生活保障,并依据社会保障体系来规避各种风险,如借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等。贫困农户更需要依赖组织的保障。
四、农村组织化扶贫的基本架构
基于上述分析,农户组织化有助于实现农业发展和贫困农户脱贫的双重目标,依托农户组织化来开展农村扶贫是现实有效的途径,组织化的扶贫战略可以“毕其功于一役”。农村组织化扶贫战略就是集中各种扶贫资源,以农户组织创新为核心,通过引导、扶持来帮助贫困农户参与农村组织化的进程,最终帮助贫困农户走脱贫致富之路。寓扶贫于组织进程之中,以组织促进经济发展,以发展实现共同致富。
事实上,贫困农户组织化是农村组织创新的一项新内容,不能单纯将它从整个农村组织系统中分离出来,应在农户组织化进程中加入扶贫资源、扶贫对象等变量,确立扶贫工作新的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农村组织化扶贫可以建立“两条路径,三大系统,两个层面”的基本架构:
1.两条路径。就是农村组织创新要通过组织改造和组织创建两条路径来进行,一是要改造现有的组织和厘清各种产权利益关系,二是要创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满足农户需要的各种组织形式。改造的主题就是充分利用原有的各种组织资源,去除历史沉重包袱,消除那些不符合农户要求的组织功能及要素,引入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机制,如通过产权改革、转变经营方式对社区合作性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站、所”等组织进行系统改造,使这些组织资源因地制宜地得以重新整合。同时,各级扶贫组织及部门要在充分发掘农民自发组织力量的基础上,努力扶持与引导贫困农户发扬创新精神,顺应市场化或企业化改革的取向,大胆地采用有益于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的手段,创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扶贫有效的组织形式,如,各种专业合作社、农民技术协会、农村合作医疗组织等等。可以将扶贫资金作为贫困农户“股金”或其他资金,帮助贫困农户解决加入难、起步难的问题,便于他们参加各种农村生产或生活的组织,或组织创建贫困农户联合企业。
2.三大系统。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形式按照创建主体和涉及的活动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大方面:(1)制度供给型的基础性组织。这类组织主要是通过各级政府组建的,其宗旨是为农村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有些类似于政府的准机构性质,政府也经常借助这些组织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如供销合作社系统、信用合作社、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等等。当然,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一类组织的数目将逐步减少,其影响力会逐渐减弱。(2)市场主导型的核心组织。这类组织完全根植于市场经济体制,严格按照市场机制运作,这是农村组织化的主要部分。一类是依法自愿建立、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维权的“农民自组织(farmer's self-organization)”,如各种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新型合作医疗组织,等等,这是转型时期农户为改变自身弱势地位,基于抗拒风险、协调利益、维护权益、表达利益等原因建立的组织,它们今后的发展趋势是规范化、结构化、规模化。对于农民自组织,扶贫工作可以围绕着贫困人员的人力资源开发以及参与扶贫项目来开展,并帮助其发展成为规范的组织以扩大扶贫的功能。另一类就是严格按照企业来运作,盈利是其首要的生存法则,包括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范围涉及农业及其相关产业、农村农民生活相关的领域,如加工性企业、农产品交易市场、各种养殖厂,等等。这类组织多见于经济发达的地区,可作为该地区“插花式”贫困农户的脱贫依托。(3)虚拟依托型的外围组织。这是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背景下以利益为纽带、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支撑、产供销一体化的经营组织模式,通常有合作社、“市场+农户”、“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以及农业的产前、产后服务等组织模式。扶贫工作可以针对培育和挖掘地区优势、宣传地区特色、提供社会化服务、开展招商引资甚至开拓国际市场等一系列活动来进行。
3.两个层面。农户组织化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微观层面,组织化就是将分散经营的农户通过适当方式联结起来,组成很多分布在农村基层的经济联合体,由农民自身发挥主导和支配作用。如农村各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合作社的联合体等组织。这个层面的组织更多地是出于农户成员的经济利益和互助保障机制等考虑,在这个层面开展扶贫主要是维持贫困农户生存的物质利益需要。二是宏观视角,组织化就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通过适当方式,把各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系在一起,组成跨越行政区域甚至全国性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其经营决策仍由组织成员发挥主导和支配作用。组织化一旦到了宏观层面,扶贫重点主要围绕农民的群体利益、相对收入以及发展机会和权利等相对贫困问题。我国农户组织化的特点是微观层面活跃,宏观层面冷场,缺少地区性和全国性的组织形式,组织化仍然停留在起步阶段,其发展空间很大。
由此可见,农户组织化及其扶贫功能在我国农村存在很大的市场空间。农户是农村组织化的参与主体和利益的直接关联者,农民组织创新活动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利用农民自发组织的能力;同时,政府作为制度的设计和维护者,对农民组织化进程负有引导、扶持和规范的责任。惟有政府和农户的有机结合与良好互动,农户的组织化扶贫才能产生应有的功效。
五、初步的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需要对我国政府主导型的农村扶贫制度进行创新。而构建农户的“内在激励机制”可能有助于冲出农村扶贫的制度陷阱,农户组织化为该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了有力的保证。进一步研究表明,贫困农户存在组织化的内在逻辑性,农户组织化扶贫又可以通过长期增效机制、公平分配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来获得诸多积极效应,这有力地支持了农户组织化与农村扶贫有机统一的推断。因此,农户组织化是实现农村扶贫的有效途径之一。
显然,文中的判断大多是基于理论推断的结果,一些初步结论可以通过后续的实证研究来加以验证,本文的初衷只是在组织化扶贫理论方面做一些尝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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