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与完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基本前提,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度保障。一方面,要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动摇,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要处理好稳定与创新的关系。应该看到,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我国农产品生产的市场化、商品化、专业化和标准化的程度不断提高,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涵发生了变化,其对应的双层经营体制亦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一、农业经营制度面临创新
20世纪80年代初,在包产到户后,中央决策部门提出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当时寄希望于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能成为双层经营中“统”的那一层的组织载体,抓那些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合算的事。但20年来的实践证明,大部分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未能担负起“统”的职责。在农产品生产向市场化、全球化发展的今天,从事专业化生产和营销的农户的需求不再仅是生产过程的统一,除了要求原有的还具备一定实力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继续承担生产服务、资产积累、管理协调、资源开发等功能外,他们需要高新技术的支撑,有力的金融支持,提高其产品的科技含量;他们需要为其产品的销售提供完整、准确、迅捷的市场信息,更好的市场营销渠道;他们需要有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标准化的操作流程、质量检验检测机制;他们希望自己的产品能打出品牌,占一定的市场份额,使我国的农业产业从劳动密集转为资本密集、技术密集和劳动密集相结合的有竞争力的产业。为满足农民市场化导向的需求,近几年大量突破社区界限的各类农民合作组织和中介组织应运而生,形成了各类由从事农产品生产或营销的专业农户组成的超越社区界限的专业合作组织与社区集体组织相配合的新型服务模式,使“统”的内涵更加丰富,也为发展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集约农业和规模农业提供了条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代表了我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发展方向
1.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走向。包产到户之后我国的农业、农民向何处去?应该构建什么样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有的学者提出,第一阶段是土地按户承包;第二阶段是兼业农户大量涌现;第三阶段是出现专业农户和其他行业的专业户。而当专业农户和专业户大量出现时,农村的经济联合、协作组织就会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简言之,我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发展走向可以概括为“包—兼—专—联”四个字。20多年农村的实践中,这一走向的脉络并不清晰。显然,我国农业的市场化、商品化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及相应的市场制度环境的改进与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近年来,在我国发达地区的农村,在形成大量小规模兼业农户的基础上,已逐步发育出农产品生产和营销的专业大户,这些专业大户之间,专业大户与专业小农户之间,专业农户与其他市场组织之间在与市场对接中逐渐形成各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发育出新的组织载体和制度安排,逐渐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当中最有生命力的一种组织形式,它们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一些同志提出的我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发展方向,成为一种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基础上的新型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它们出现的一些苗头性的东西可能代表了我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和农民合作组织未来发展的一些趋势。它们今天具有的发展水平、组织架构和制度安排,已经发挥的作用和遇到的问题,比其他地区可能显现的更集中、更丰富、更全面,脉络更清晰,从而能昭示其他地区的明天。我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走向在这一演进过程中正在逐渐清晰起来。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符合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在发达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践中我们看到,热心牵头组织合作社的往往是弱势群体(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农产品生产者)中的那部分具有一定生产水平、经济规模、农产品商品化和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专业化大农户,他们在各自专业化生产的基础上走向联合,组建合作社,然后形成专业化的大农户与专业化的小农户的联合,以及专业农户与其他市场组织的联合。为什么专业大户办合作社的积极性高?他们生产经营的规模大,承受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大,因此具有理性的个人,面对明显增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就可能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选择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联合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商品销售量,从而增强生产一方在市场上的谈判地位,并通过合作社企业和合作社集体的力量降低独自从事经济活动的风险,更有效地抵御市场风险和减少不确定性。
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些领头人过去是运销专业户,他们在谈到为什么要组织合作社时,经常说的一句话是:代销代购,走不了市场。无论是农民经纪人还是一些专业技术协会,如果业务仅限于牵线搭桥、联系买卖、提取手续费,则很难把业务做大做强。如要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占领市场份额,则要打出品牌,制订和实施与国际接轨的质量标准,对初级农产品进行粗加工和精加工,而这就是一家一户(即使是专业大户)或仅起中介作用的专业技术协会无法做到的,必须由经济实体型的专业合作社来承担。合作社的建立需要一定的人力(包括智力)、物力和财力支出,因此需要具有一定社会活动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献身精神的发起人。建立合作社的可能性并非可以自发转变为现实性。没有合作社企业家就不会产生合作社。而农产品生产和营销的专业大户就是合作社企业家,他们在实践中发现了合作社的优越性,牵头发起和组建合作社,在为社员服务的同时,也保障了自己的利益,创造了共赢的局面。我国发达地区农村合作社发展的实践证明,这种以专业大农户为主体的合作社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与世界合作运动发展的轨迹相一致,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
三、农户与市场对接要有多元化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
农户与市场对接可以有多种方式,如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公司加农户、公司加基地加农户、公司加合作社加农户等形式。在联结农民与市场方面,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农业龙头企业,甚至农业的跨国公司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农民通过定单农业或其他契约形式,使自己的产品有了稳定的销售渠道,收入相对有保障。农民通过与公司交易学会了如何使自己的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如何遵守游戏规则。但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在农户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上,双方往往是一种不平等的互利关系,公司处于强势地位,分散的小农户处于弱势地位,双方的利益格局在很多情况下是失衡的。
我们希望分散、弱小的农户能够联合起来组成合作社、协会,在与公司的交易中获得一个相对均衡的谈判地位;也希望农户组成的合作社能够扩展到农产品加工、营销等行业,发展成为合作社性质的公司,把农产品进入二、三产业后增值的利润都保留在农民手里。但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当前农民自发组成的合作社或协会往往是从无到有,白手起家,除了融资遇到困难外,在技术引进、设备改造、农产品质量检测与标准化、企业管理、市场开拓、信息搜集以及经营网点分布等方面,都与专业化的大公司有较大的差距,这也就加大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难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为合作社公司,这是我们奋斗的目标,但要实现这个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同时也应看到,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即使是合作组织非常发达的国家,农民组成的合作社或协会也不可能包打天下,垄断农产品市场。只要能有利于农户以交易成本最小的方式进入市场的组织形式、契约形式或制度安排,都有存在的价值和发展的必要,我们应鼓励发育多元化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来促进农户与市场更好的对接。
合作社的理念必须服从经济生活的实际,合作社的发展不能脱离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不能突破既定的经济体制框架。我国农民发展合作社,并不是追求某种理念,而是因为合作社这种组织可以保障和增进其经济利益。同时,合作组织的发育程度与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是紧密相关的。只有全国性、统一、规范、开放的大市场建立起来,农业生产专业化、区域化的布局得以形成,农产品生产的比较优势得到较好地发挥,农民的专业性合作组织才有可能在较高层次上得到长足的发展,我们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
一、农业经营制度面临创新
20世纪80年代初,在包产到户后,中央决策部门提出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当时寄希望于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能成为双层经营中“统”的那一层的组织载体,抓那些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合算的事。但20年来的实践证明,大部分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未能担负起“统”的职责。在农产品生产向市场化、全球化发展的今天,从事专业化生产和营销的农户的需求不再仅是生产过程的统一,除了要求原有的还具备一定实力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继续承担生产服务、资产积累、管理协调、资源开发等功能外,他们需要高新技术的支撑,有力的金融支持,提高其产品的科技含量;他们需要为其产品的销售提供完整、准确、迅捷的市场信息,更好的市场营销渠道;他们需要有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标准化的操作流程、质量检验检测机制;他们希望自己的产品能打出品牌,占一定的市场份额,使我国的农业产业从劳动密集转为资本密集、技术密集和劳动密集相结合的有竞争力的产业。为满足农民市场化导向的需求,近几年大量突破社区界限的各类农民合作组织和中介组织应运而生,形成了各类由从事农产品生产或营销的专业农户组成的超越社区界限的专业合作组织与社区集体组织相配合的新型服务模式,使“统”的内涵更加丰富,也为发展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集约农业和规模农业提供了条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代表了我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发展方向
1.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走向。包产到户之后我国的农业、农民向何处去?应该构建什么样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有的学者提出,第一阶段是土地按户承包;第二阶段是兼业农户大量涌现;第三阶段是出现专业农户和其他行业的专业户。而当专业农户和专业户大量出现时,农村的经济联合、协作组织就会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简言之,我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发展走向可以概括为“包—兼—专—联”四个字。20多年农村的实践中,这一走向的脉络并不清晰。显然,我国农业的市场化、商品化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及相应的市场制度环境的改进与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近年来,在我国发达地区的农村,在形成大量小规模兼业农户的基础上,已逐步发育出农产品生产和营销的专业大户,这些专业大户之间,专业大户与专业小农户之间,专业农户与其他市场组织之间在与市场对接中逐渐形成各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发育出新的组织载体和制度安排,逐渐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当中最有生命力的一种组织形式,它们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一些同志提出的我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发展方向,成为一种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基础上的新型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它们出现的一些苗头性的东西可能代表了我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和农民合作组织未来发展的一些趋势。它们今天具有的发展水平、组织架构和制度安排,已经发挥的作用和遇到的问题,比其他地区可能显现的更集中、更丰富、更全面,脉络更清晰,从而能昭示其他地区的明天。我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走向在这一演进过程中正在逐渐清晰起来。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符合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在发达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践中我们看到,热心牵头组织合作社的往往是弱势群体(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农产品生产者)中的那部分具有一定生产水平、经济规模、农产品商品化和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专业化大农户,他们在各自专业化生产的基础上走向联合,组建合作社,然后形成专业化的大农户与专业化的小农户的联合,以及专业农户与其他市场组织的联合。为什么专业大户办合作社的积极性高?他们生产经营的规模大,承受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大,因此具有理性的个人,面对明显增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就可能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选择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联合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商品销售量,从而增强生产一方在市场上的谈判地位,并通过合作社企业和合作社集体的力量降低独自从事经济活动的风险,更有效地抵御市场风险和减少不确定性。
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些领头人过去是运销专业户,他们在谈到为什么要组织合作社时,经常说的一句话是:代销代购,走不了市场。无论是农民经纪人还是一些专业技术协会,如果业务仅限于牵线搭桥、联系买卖、提取手续费,则很难把业务做大做强。如要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占领市场份额,则要打出品牌,制订和实施与国际接轨的质量标准,对初级农产品进行粗加工和精加工,而这就是一家一户(即使是专业大户)或仅起中介作用的专业技术协会无法做到的,必须由经济实体型的专业合作社来承担。合作社的建立需要一定的人力(包括智力)、物力和财力支出,因此需要具有一定社会活动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献身精神的发起人。建立合作社的可能性并非可以自发转变为现实性。没有合作社企业家就不会产生合作社。而农产品生产和营销的专业大户就是合作社企业家,他们在实践中发现了合作社的优越性,牵头发起和组建合作社,在为社员服务的同时,也保障了自己的利益,创造了共赢的局面。我国发达地区农村合作社发展的实践证明,这种以专业大农户为主体的合作社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与世界合作运动发展的轨迹相一致,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
三、农户与市场对接要有多元化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
农户与市场对接可以有多种方式,如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公司加农户、公司加基地加农户、公司加合作社加农户等形式。在联结农民与市场方面,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农业龙头企业,甚至农业的跨国公司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农民通过定单农业或其他契约形式,使自己的产品有了稳定的销售渠道,收入相对有保障。农民通过与公司交易学会了如何使自己的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如何遵守游戏规则。但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在农户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上,双方往往是一种不平等的互利关系,公司处于强势地位,分散的小农户处于弱势地位,双方的利益格局在很多情况下是失衡的。
我们希望分散、弱小的农户能够联合起来组成合作社、协会,在与公司的交易中获得一个相对均衡的谈判地位;也希望农户组成的合作社能够扩展到农产品加工、营销等行业,发展成为合作社性质的公司,把农产品进入二、三产业后增值的利润都保留在农民手里。但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当前农民自发组成的合作社或协会往往是从无到有,白手起家,除了融资遇到困难外,在技术引进、设备改造、农产品质量检测与标准化、企业管理、市场开拓、信息搜集以及经营网点分布等方面,都与专业化的大公司有较大的差距,这也就加大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难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为合作社公司,这是我们奋斗的目标,但要实现这个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同时也应看到,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即使是合作组织非常发达的国家,农民组成的合作社或协会也不可能包打天下,垄断农产品市场。只要能有利于农户以交易成本最小的方式进入市场的组织形式、契约形式或制度安排,都有存在的价值和发展的必要,我们应鼓励发育多元化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来促进农户与市场更好的对接。
合作社的理念必须服从经济生活的实际,合作社的发展不能脱离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不能突破既定的经济体制框架。我国农民发展合作社,并不是追求某种理念,而是因为合作社这种组织可以保障和增进其经济利益。同时,合作组织的发育程度与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是紧密相关的。只有全国性、统一、规范、开放的大市场建立起来,农业生产专业化、区域化的布局得以形成,农产品生产的比较优势得到较好地发挥,农民的专业性合作组织才有可能在较高层次上得到长足的发展,我们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