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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农民需求导向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

编辑: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作者: 刘义强 时间:2006-06-27 访问次数:34

建构农民需求导向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需要在以下三个层面建立适当的结构性安排:
  
   第一,按照农民需求位序结构安排不同性质和层次的资源,提供公共产品。根据我们的研究结论,在特定时期内,多数农民的基本公共需求按照我们设定的生存、货币最大化和理性自利三个原则,可以建构一个相对稳定的需求位序结构。因此,新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应该在充分研究这一结构的基础上规划产品内容、数量和品质。不同层级的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的公共产品职责范围确定自己可以提供的公共产品在位序结构中的位置,从而提供适时和有针对性的农村公共产品。农民的需求是丰富而多元异质的、变动不居的,但是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不能缺乏结构稳定性,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可以在需求位序结构的中介上得到部分化解。因此,应该进一步加深对不同区域、不同范围、不同发展阶段乃至不同季节的农民公共产品需求的研究,开发测量农民公共产品需求位序结构的灵敏工具,使之成为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建立农民参与的不同层级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制度。理性的个体是其利益的最好的守护者。传统的供给主导型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假设政府机构及其官员比之农民更加了解农民需求,能够更好地代表农民实现其利益。这种假设无视不同层级政府组织和官员的自利性追逐,往往导致公共产品供给动力不足或者内容扭曲,还会出现依据距离政权中心的远近来差序式提供公共产品的现象,导致农民的公共产品需求无法满足,或者出现人为的地域差距。建立农民参与决策的制度,可以有效消除单纯政府决策中的偏差。需要认真研究的是,不同层次的决策中,农民参与的方式是不相同的,应该根据公共产品的性质和分类建立相应的农民参与的制度和机制。从我们的分析来看,农民对自己的利益诉求是十分清楚的,带着自身利益要求参与决策的农民会在与不同层级的政府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农民合作组织的协商妥协中将自身的利益要求更加现实化,克服公共需求中消费者的偏好难以精确界定的困难。缺乏农民参与的传统公共产品决策制度是和政府的行政责任体制、财政运行体制以及部门利益机制紧密结合的,因此,公共产品制度建设应该和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统一起来,以民主制度的发展推进农民参与的深化和制度化,改变政府官员的行政责任方向。在“予”而非“取”的国家与农民之间的资源格局建立之后,乡村民主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就在于围绕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形成不同范围和层级的农民参与制度和机制。
   第三,建立有效的农民需求表达和显真机制,克服集体非理性的公共选择困境。在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建设主要面临的问题是,农民需求得不到表达的问题。研究发现,虽然农民在现实中所享用的公共产品数量少、品质低,难以满足他们在生产和生活中的基本需要,但是他们却没有任何渠道表达这种不满,更没有依据资源条件选择所需求的公共产品的政治和社会机制。农民的需求表达机制建设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关于公共产品、公共资源以及特定公共产品供给需要的条件等相关信息可以被农民了解,形成选择需求表达的有效性基础;二是建立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对农民需求敏感反应机制,使得农民需求表达成为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关键环节。随着农民需求的表达被有效激起,需要面临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如何在多重表达中建立显真机制。当利益排他时,交易的价格即可显示真实需求,然而,公共产品的收益难以排他的特点,使得准确反映收益者的偏好和需求十分困难,公共选择的机制最终结果却是集体非理性。另外,不同个体对特定物品需求强度不同,但是,表达中却难以区分。因此,必须建立克服集体非理性的公共选择机制,如在需求和意愿的评估中,采用付费意愿投标的待定价值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