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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实践与探讨

编辑: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作者: 赵红文 张荣敏 时间:2006-06-21 访问次数:48

内容摘要:罢免是选举的延伸,是选举程序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罢免权同选举权一样,是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选举权的保护。
一、提出罢免要求的基本情况

(一)村务不公开、不及时;(二)决策不民主;(三)村干部违法违纪;(四)宗族、派系的争斗。

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出现的问题

(一)罢免要求提出阶段的问题;(二)罢免案受理阶段的问题;(三)罢免案调查阶段的问题;(四)罢免案表决阶段的问题。

三、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村民委员会民主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二)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三)乡镇、村干部和村民的思想认识有偏差。

四、对罢免工作的探讨

(一)完善罢免程序;(二)加强对罢免工作的指导。

要让村民知道罢免的整个程序,学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保证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引言

罢免是选举的延伸,是选举程序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罢免权同选举权一样,是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选举权的保护。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村民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和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村民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不断增多。笔者在基层工作多年,参加过多起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议案的指导工作,根据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结合自身实践的情况,针对罢免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对罢免议案的运作程序作了一些探讨,以供参考。

一、提出罢免要求的基本情况

从石林彝族自治县村民提出的罢免案来看,以村务不公开、决策不民主、村干部违法违纪等原因提出罢免理由的较多,达80%以上。县民政部门参与指导的罢免案,罢免理由中都涉及到村务不公开、决策不民主、村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经过调查,也有一部分属于宗族、派系的争斗。

(一)村务不公开、不及时

有的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向群众宣传,不组织群众学习,使广大村民不了解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有的不公开财务。有的虽然公开了,但公开的内容不全面,时间不及时,表面的东西多,实质的东西少。搞假公开,公开的面子做得好,不合理开支则一概不入帐。村民对村务提出疑问,不给予一个明确的答复。如鹿阜镇一村民委员会的部分土地被国家征用时,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征地政策、征地面积、征地款、青苗补偿等情况没有及时向村民专项公布,村民认为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以此为理由提出了罢免要求。

(二)决策不民主

有的村干部仍然习惯于一言堂式的领导方式方法,认为民主决策劳民伤财,效率低下,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不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喜欢个人说了算,导致村民提出了罢免要求。如北大村乡一村民委员会在承包荒山采石、承包水塘养鱼、处理集体木材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时,不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只在两委会上讨论确定。部分村民就以此为理由提出了罢免要求。

(三)村干部违法违纪

1、公款吃喝,挥霍浪费。如石林镇某村民委员会的一个村小组在2003年全县村级换届选举前,小组干部组织党员、和家属共17人到北海、桂林游玩,平均每人花费了1740元,但只是每位党员交了300元,其余的费用从集体收入中报销。选举刚结束就有村民对连选连任的小组干部提出罢免要求。

2、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侵吞集体资产和资金。如鹿阜镇某村民委员会主任,在2001年初建盖村完小教师宿舍期间,收受施工队老板贿赂款5000元。北大村乡某村民委员会主任,挪用2000年人口普查经费,截留政府发给村民的农药,盖村委会公章要收20元的费用。村民对他们提出罢免要求。

3、违反财经纪律,坐收坐支,肆意挥霍。如北大村乡某村民委员会主任,用信笺纸作为伙食接待费的经手单据,坐收坐支,仅2000年9月—2001年12月的一年零四个月的时间,就列支了115912元接待费,9809元差旅费。帐务公布后村民就提出了罢免要求。

(四)宗族、派系的争斗

现行的法律法规赋予了村民委员会对农村集体资源的支配权力和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任务,拥有政治资源即意味着对集体资源的控制和协助政府行使部分政府职能。在一些宗族意识较浓或派系分明的村,能否成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村民小组长,成为一个宗族、派系势力的重要标志,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村民小组长成为各宗族、派系争夺的焦点。一个宗族或派系的代表在村、组任职,其他宗族或派系就提出罢免要求。如北大村乡一村民委员会,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首的派系联合起来,罢免了本村民委员会一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被罢免的村民小组长、副组长不服气,联合自己派系的村民提出了罢免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出现的问题

(一)罢免要求提出阶段的问题

1、罢免要求提出时的问题。有的村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时,要求罢免两名以上或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但只提出一个罢免案,弄不清罢免理由涉及哪些被罢免人,给被罢免人的申辩带来困难。有的村民对同一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一年之内以同一理由或不同理由多次提出罢免要求。有的村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时,要求罢免的村民聚集在一起,先后到村、乡镇、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造成集体重复上访。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了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严重失职,但村民不提出罢免要求,听之任之,乡镇人民政府也难以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但其职务依然留存。有的连续几个月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但本人不提出辞职,村民也不提出罢免要求。

2、村民联名的问题。村民联名时,都是沿用签名并按手印的做法。有的组织联名者为了达到联名人数,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村民的联名,如签字按手印是为了发钱给村民、分土地等。有的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人代签名代按手印。有的强制村民联名。有的是未成年人。有的人名本村根本没有,为组织联名者杜撰。有的村民在联名时,把手印按在名字上,联名名单经复印后,就会有一部分变得模糊不清,不易辨认,并且交给村民委员会的罢免案是复印件,在对联名情况进行调查时就难以一一调查。有的罢免理由、联名情况与事实出入较大或不相符,或有谩骂、污辱人格的内容。

(二)罢免案受理阶段的问题

有的村民委员会不知道如何受理罢免案。有的村民委员会因罢免的对象是村民委员会主任、部分或全体成员,拒绝受理。有的只受理不办理,受罢免案超过30日的法定期限也不见动静,造成村民不断上访。

(三)罢免案调查阶段的问题

在调查阶段,若调查组的成员只是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罢免方会认为调查的可信度不高,提出反对意见。在村民委员会办理罢免案期间,若罢免对象是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民委员会主任认为自己被罢免的可能性较大时,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就会突击花钱,挥霍公款,或对调查不支持、不配合。

(四)罢免案表决阶段的问题

有的罢免的对象是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村民委员会就难以主持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有的由于罢免方或被罢免方的抵制,参加投票表决的村民未达到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罢免表决会议难以进行。有的罢免方或被罢免方反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监、计、唱票员,要求自己提出自己信任的。有的罢免的对象是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每个成员都想作出申辩,但时间又有限。有的罢免案的提案人阐述罢免理由或被罢免人申辩的时间太长,漫无边际,占用了大量的时间,在规定的时间未能完成规定的程序。有的在阐述罢免理由和提出申辩意见时,要求罢免方和被罢免方发生争执、对骂,更有甚者双方的支持者发生了打斗,使表决不能继续进行。

三、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村民委员会民主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村级还未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完整的监督制约机制。各村民委员会在选举时,大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建立了一整套的村民自治制度,但有的只是照般照抄县、乡两级下发的制度样式,没有根据本村的实际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出的规章制度不符合本村的实际,不便于执行,缺乏约束力。有的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很少去组织实施,制定的各种制度只是应付各部门检查的“形象工程”,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很少召开,村民的民主监督作用未能得到有效的发挥。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没有建立,有的虽已建立,但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乡镇党委和政府也未能对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督。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

无论是国家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是地方法规,对选举的规定相对详细、具体,对如何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规定都比较原则、粗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但须获得过半数的选民同意,始得生效。罢免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这些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给办理人员带来了很大困难。各地在办理罢免方案时应用的罢免程序和表决办法也差异较大,缺乏规范性。石林县民政部门虽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践经验起草了“村民委员会辞职和罢免的具体办法”,用以指导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罢免,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在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讨论三次都存在分岐和争议,没有通过。现在只能以试行办法在全县范围内实施。

(三)乡镇、村干部和村民的思想认识有偏差

1、乡镇人民政府的思想认识有偏差,对罢免工作的指导不力。有的认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就像星火燎原一样,只要有一个村委会罢免了村民委员会成员,就会带动大量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要求,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有的认为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很大一部分是村中的问题人员,提出罢免要求是为了打倒在任的村干部,争取民心,为自己参选创造机会,以便谋取私利;有的因村民提出的罢免理由牵涉到乡镇人员,担心拔出萝卜带出泥。因此,对罢免工作的指导就不力,采取“冷处理”的消极办法。

2、村干部的思想认识有偏差,对罢免工作的重视不够。大部分村干部由于长期的共同生活,已经形成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和被罢免人已有深厚的感情,有的是宗族、派系,主持罢免工作时难免存在消极因素和不公正现象。如石林县大可乡的一个村民小组的部分村民以村务不公开、决策不民主、损公肥私,给本组群众造成损失为理由提出了罢免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要求,并且村民的联名人数超过本组有选举权村民的五分之一。因被要求罢免的小组长是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亲威,村民提出罢免要求后,村民委员会主任对罢免工作颇有怨言,没有及时启动罢免程序。在县民政部门和乡人民政府的督促下才启动了罢免程序。但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投票办法时,偏袒被罢免方,不允许委托投票,导致召开罢免表决会时,要求罢免方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并以要求罢免的全体人员不参加投票表示抗议。

3、村民的思想认识有偏差,不能很好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有的村民在罢免主使人或被罢免人的种种利诱之下,违背自己的意愿处置了自己神圣的一票。有的村民担心得罪了被罢免人或要求罢免的村民,受到报复,不参加罢免表决会或投了违背自己意愿的一票,

四、对罢免工作的探讨

(一)完善罢免程序

国家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地方法规《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关于罢免的规定,包含了七个方面的要求:第一,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属于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随意罢免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二,罢免要求的提出,必须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这是启动罢免程序的必要条件;第三,罢免议案或罢免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罢免理由,后附联名村民的签名;第四,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第五,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为自己申辩;第六,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比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更加严格,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议案或罢免要求方能生效。第七,罢免结果应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根据这些要求,结合实践的情况,我们认为罢免应分六个步骤:

1、罢免要求的提出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职责,致使本村村民不满意,村民有权提出罢免要求。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提出的罢免案,应当是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个人。要求罢免两个以上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应逐个提出罢免案。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同一人)的罢免一年内只能提出一次。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罢免的理由,后附村民本人签字并按手印的联名名单,手印应按在姓名的后面。罢免要求中不能有谩骂、污辱人格的内容。联名村民应当推选出1至3名代表作为罢免提案人。

乡级人民政府对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建议,不受五分之一村民提名的限制。

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解除;村民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解除。

2、罢免案的受理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和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受理。村民提出的罢免要求,村民委员会拒不受理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乡级人民政府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的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拒不受理的,由村级党组织受理。罢免全体村民委员成员的要求和建议,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

罢免案应是原件,由受理人签收。罢免案不能有谩骂、污辱人格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应在受理罢免案的10个工作日内上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请求对罢免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3、罢免案的调查

乡级人民政府在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或直接受理罢免案的10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组成调查组,对村民的联名情况(包括是否本人签名、按手印及其签名按手印的目的等)进行调查,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受理罢免建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组成调查组,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经调查,若村民联名要求罢免的实际人数达到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的五分之一以上,并且罢免理由正当,罢免案成立,村民委员会、村级党组织、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应书面通知被罢免人停止行使其职权,并把罢免要求复印件送交被罢免人,让其写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对申辩意见把关,不能有谩骂、污辱人格的内容,还应通知罢免提案人选出一名代表来宣读罢免理由。同时,要做好罢免方和被罢免方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正确对待罢免工作,不要在罢免表决会上发生争执。经调查核实,若村民联名要求罢免的实际人数未达到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的五分之一以上,也由村民委员会、村级党组织、乡级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书面通知罢免提案人,向其说明村民联名要求罢免的实际人数未达到本村有选举权村民的五分之一以上,罢免案不成立。若罢免理由失实、虚假联名的问题较突出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4、罢免案表决前的准备工作

罢免案成立后,村民委员会应在召开村民会议表决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就以下问题作出决议:

(1)确定本村选民登记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罢免表决前5日,张榜公布有选举权的村民名单。

(2)确定召开村民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

(3)讨论村民会议的议程;

(4)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投票办法。

表决票的领取方法应与同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票的领取方法相同。监票、唱票、计票员由要求罢免方、被罢免方各自推荐各一名。总监票员、总计票员、总唱票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确定。

村民委员会应就以上问题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召开村民会议时发生争执,影响村民会议的正常正行。必要时可邀请被罢免方和要求罢免方的提案人列席村民代表会议。

5、罢免案的表决

受理罢免案的村民委员会、村级党组织、乡级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在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属实的罢免案提交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对参加罢免表决会议的人数不受“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限制,只要程序合法、告知充分、投票渠道畅通,既使参加村民会议罢免表决的有选举权的村民很少,罢免表决也应当有效。

村民委员会受理的罢免案,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但被罢免对象不得主持),乡级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可派员到会指导、监督。村级党组织、乡级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受理的罢免案,由受理的组织或部门主持。

会议按照以下议程进行:

(1)主持人讲明会议的目的、内容,宣布会议程序,提出开好会议的要求,宣读投票办法。

(2)罢免案的提案人阐述罢免理由。罢免案的提案人阐述罢免理由时,不能漫无边际地阐述,应按照提出的罢免要求原文宣读。

(3)被罢免人提出申辩意见。被罢免人提出申辩意见时,也不能漫无边际地申辩,应按照事先写好的申辩意见原文宣读。若是有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申辩意见,应一一申辩,并对申辩的时间作适当的限制。

(4)罢免案的调查工作组派员宣读调查报告。

(5)村民投票表决。罢免案的投票表决程序适用《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有关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6)村民委员会在表决结束当天内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处及各村民小组公告投票结果。

6、罢免案的救济及备案

要求罢免人和被罢免人对生效的投票表决结果不服的,由本人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村民委员会或村级党组织受理并主持进行的罢免案,在公告的同时上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加强对罢免工作的指导

民政部门指导工作是否充分,是否到位,对罢免工作的好坏、成败至关重要。要加强对罢免程序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村民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时,要对罢免的程序进行详细的讲解,指出提出罢免要求时应注意的问题,让村民知道罢免的整个程序,学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对不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的要坚决纠正,保证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村民委员会在受理罢免案后,要及时上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请求对罢免工作给予业务指导,在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办理罢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