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作为世贸组织规则允许和提倡的“绿箱政策”(Green BoxMeasure),是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条件下政府进行农业支持和保护的有力工具。WTO的规则要求成员逐步开放农产品市场并减少对农业的补贴,但与农业生产相关的自然灾害保险则不予限制。农业保险已经成为WTO成员支持本国农业的基本手段和方式之一。因此,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是我国合理运用WTO规则,完善农业保护体系,提高我国农业的生产经营水平和国际竞争实力的必要措施。
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探索
2004年开始各地积极探索新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并开展了一系列试点工作,目前主要形成以下五种模式:
一、“安信模式”
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是我国第一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与传统的经营农业险的保险公司不同,安信公司走的是“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据安信公司最新统计数据显示,该公司承保家禽疫病保险的覆盖面已达100%,奶牛疫病保险的覆盖面达90%,生猪疫病保险的覆盖面达70%。由于亏损少且没有历史包袱,安信是目前运行最好的农险公司。从1992年开始,上海采取“以险养险”的方法,将农村建房险列入农业险范围,授权委托人保公司农险部负责独立经营,不仅弥补了原先农业险的连年亏损,还积累了1.94亿元风险基金。2003年,上海还将农业险补贴列入公共财政体系,市区两级财政每年补贴达1000万元,约占上海农业险、农村建房险总保费的25%。
安信“政府财政补贴、以险养险”的模式在上海可行,但其他地区却很难复制,主要是因为上海经济发达,财力雄厚,且农业占GDP的比重小,政府可以同时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扶持。
二、“安华模式”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商业化运作、综合性经营、专业化管理的全国性农险公司,主要经营农村保险、涉农保险、城市保险,同时为政府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该公司由5家省内企业共同发起设立,实收货币注册资本金2亿元。目前已在吉林省与农信社合作开展“银保合作”,进一步扩大了农业保险范围,与农民的实际需求更加贴近。安华公司在经营运作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农民虽然对农业保险有需求,但投保能力弱是一个普遍性问题。许多贫困地区的农民连扩大再生产的基本资金都没有,大灾之年农民的生产、生活只能靠政府的救助,更别提保费的缴纳。农民承受能力低导致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测算和农民承受能力之差很大。如果政府补贴乏力,“安华”模式将很难长期运转下去。
三、“互助制模式”
在黑龙江垦区投入运营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互助共济,风险共担”是农业互助制保险的原则和宗旨。2005年,垦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参加互助制保险使广大受灾农产得到及时赔付,生产生活得到保障,取得很好的效果。近一年来,阳光农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增长迅速,公司2005年7月一个月保费收入为2258.28万元,8月份为1.12亿元,全年预计保费收入2亿多元,是全国承保农作物面积最大的保险公司。
相互制保险是与股份制保险并列的一种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它是由一些对某种危险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组成的一个集团。集团成员均交纳保费形成基金,发生灾害损失时用这笔基金来弥补灾害损失。它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合一,从而达到减少道德风险,降低运行成本的目的。但相互制保险公司没有资本金,也不能发行股票。风险基金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保险费,营运资金由外部筹措。同时,相互制保险公司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在经营上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较为重视,名义上公司不通过对外经营获得利润。因此,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资金、规模等都是有一定的限制的。而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一旦某一年有大灾发生,保险公司要赔付的资金会非常高,而且往往是参保的农民都要得到赔付。因此,只依靠农民之间筹措的这些资金,显然难以承受高赔付的需要。资金问题是制约农业相互制保险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资金有限导致农业相互制保险的保障能力弱于其他类型的农业保险。
四、“共保体”模式
浙江省经过2年多的试点,决定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而不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其主要特点是“市场运作,政府兜底”。根据浙江保监局《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共保体试点实施方案》规定,“共保体”将根据浙江巨灾风险状况和商业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通过调整赔付方式实行有限责任赔付。当全省农业保险赔款不超过所收农业保险保费的5倍时,“共保体”按核定的赔款赔付;当保险赔款超过所收保费5倍时,则按比例赔付,由此实现最高承担农业保险保费5倍的赔付责任。财政扶持方式:赔款总额超过保费2-3倍的部分,“共保体”和政府将按1:1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3倍以上则以1:2比例分担。浙江决定将安排1000万元资金作为财政配套。
“共保”方式是国内外保险界对损失概率不确定的重大项目和罕见巨灾的一种理想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可以降低独家承保的风险,提高化解巨灾风险的承受能力。但现在的问题是“共保”试点的区域太小。因为农业保险的风险单位很大,对单个投保农产来说大部分农业灾害都具有较大的相关性,因此,要在空间上分散风险必须在较大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否则大灾面前,区域小且财力弱的政府是难以兜底的。
五、“安盟模式”
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是首家进入我国农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运作模式属于依靠强大的网络、资金、丰富的农险经验和管理优势占领市场。安盟三套产品包含31个险种,其中15个险种(含9个责任险条款,如农村和城市家庭保险中的个人责任险、农村旅游娱乐责任险、非房主居住房屋责任险等)为国内首创。另16个险种与国内相似,但保险责任范围比国内险种更广。每套产品均由一系列险种组成,涉及对被保险人“财产——责任——人身——健康”的综合保障。另外,安盟产品还对国内产品不予承保的风险以及不予承保的对象提供保障。安盟公司做小额保险,只能向规模要效益。但四川农村对安盟保险产品的需求并不大,2005年上半年,安盟保险成都公司全部保费收入为68.18万元,仅占四川全省保险市场份额的万分之二。其主要原因是:在法国农业险赔付率低,政府补贴较高,但安盟进入中国,是按商业性的专业农险公司运营,政府不可能拿出钱来补贴一个外国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再加上农民收入较低且保险观念不强,安盟的困境可想而知。
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欠发达地区农业保险试点中,政府补贴明显不足,这是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我国政府迄今并没有正式承诺给予农业保险补贴。目前,我国农业保险除免交营业税外,其他方面与商业性保险一样,似乎是准备走“以险补险”的路子,即准许这些被批准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在经营政策性农险时,也允许它们经营农村的其他财产险和人身保险业务,以这些商业性保险的盈利补贴政策性农险。
在上海、浙江等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农业占该地区GDP的比重比较小,政府财力雄厚,无论是采用专业化农险模式,还是采用“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模式,政府补贴不成问题,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难点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水平较低,每个农产扣除生活必须开销、子女教育费用、购买化肥农药饲料等必需品外,真正可以支配的收入已经是微乎其微了,不可能再分出一部分来购买费率高达6-10%的农险险种,商业保险公司也不愿意做。国内外的农险实践已经证明,如果没有充足的政府补贴,从长远看,无论采用上述五种农险模式中哪一种,其保障作用都很有限。我国发展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依赖政府补贴,但没有政府补贴是不行的。
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发展之对策建议
一是要通过立法明确:“政府补贴是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以稳定农险公司、参保农产和社会投资者的信心。
二是加大中央财政补贴力度,包括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对经营主体的补贴两个层次,也可采取支持建立农业保险基金或购买再保险等方式。
三是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税收减免。在免去营业税的同时,减免所得税,鼓励保险公司开拓农险业务。所减免的税收转入专项农业保险基金,用做应对农业大灾之补偿的积累。
四是加大对农业保险的信贷支持。建议规定参保农险的农产可享受优先信贷支持和利率优惠等,这样也可以增加农业保险的强制性。
五是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具体方式可采取中央财政出资建立中央级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各类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按照商业再保险原则向基金购买再保险,分散自身风险。
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探索
2004年开始各地积极探索新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并开展了一系列试点工作,目前主要形成以下五种模式:
一、“安信模式”
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是我国第一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与传统的经营农业险的保险公司不同,安信公司走的是“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据安信公司最新统计数据显示,该公司承保家禽疫病保险的覆盖面已达100%,奶牛疫病保险的覆盖面达90%,生猪疫病保险的覆盖面达70%。由于亏损少且没有历史包袱,安信是目前运行最好的农险公司。从1992年开始,上海采取“以险养险”的方法,将农村建房险列入农业险范围,授权委托人保公司农险部负责独立经营,不仅弥补了原先农业险的连年亏损,还积累了1.94亿元风险基金。2003年,上海还将农业险补贴列入公共财政体系,市区两级财政每年补贴达1000万元,约占上海农业险、农村建房险总保费的25%。
安信“政府财政补贴、以险养险”的模式在上海可行,但其他地区却很难复制,主要是因为上海经济发达,财力雄厚,且农业占GDP的比重小,政府可以同时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扶持。
二、“安华模式”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商业化运作、综合性经营、专业化管理的全国性农险公司,主要经营农村保险、涉农保险、城市保险,同时为政府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该公司由5家省内企业共同发起设立,实收货币注册资本金2亿元。目前已在吉林省与农信社合作开展“银保合作”,进一步扩大了农业保险范围,与农民的实际需求更加贴近。安华公司在经营运作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农民虽然对农业保险有需求,但投保能力弱是一个普遍性问题。许多贫困地区的农民连扩大再生产的基本资金都没有,大灾之年农民的生产、生活只能靠政府的救助,更别提保费的缴纳。农民承受能力低导致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测算和农民承受能力之差很大。如果政府补贴乏力,“安华”模式将很难长期运转下去。
三、“互助制模式”
在黑龙江垦区投入运营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互助共济,风险共担”是农业互助制保险的原则和宗旨。2005年,垦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参加互助制保险使广大受灾农产得到及时赔付,生产生活得到保障,取得很好的效果。近一年来,阳光农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增长迅速,公司2005年7月一个月保费收入为2258.28万元,8月份为1.12亿元,全年预计保费收入2亿多元,是全国承保农作物面积最大的保险公司。
相互制保险是与股份制保险并列的一种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它是由一些对某种危险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组成的一个集团。集团成员均交纳保费形成基金,发生灾害损失时用这笔基金来弥补灾害损失。它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合一,从而达到减少道德风险,降低运行成本的目的。但相互制保险公司没有资本金,也不能发行股票。风险基金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保险费,营运资金由外部筹措。同时,相互制保险公司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在经营上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较为重视,名义上公司不通过对外经营获得利润。因此,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资金、规模等都是有一定的限制的。而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一旦某一年有大灾发生,保险公司要赔付的资金会非常高,而且往往是参保的农民都要得到赔付。因此,只依靠农民之间筹措的这些资金,显然难以承受高赔付的需要。资金问题是制约农业相互制保险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资金有限导致农业相互制保险的保障能力弱于其他类型的农业保险。
四、“共保体”模式
浙江省经过2年多的试点,决定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而不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其主要特点是“市场运作,政府兜底”。根据浙江保监局《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共保体试点实施方案》规定,“共保体”将根据浙江巨灾风险状况和商业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通过调整赔付方式实行有限责任赔付。当全省农业保险赔款不超过所收农业保险保费的5倍时,“共保体”按核定的赔款赔付;当保险赔款超过所收保费5倍时,则按比例赔付,由此实现最高承担农业保险保费5倍的赔付责任。财政扶持方式:赔款总额超过保费2-3倍的部分,“共保体”和政府将按1:1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3倍以上则以1:2比例分担。浙江决定将安排1000万元资金作为财政配套。
“共保”方式是国内外保险界对损失概率不确定的重大项目和罕见巨灾的一种理想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可以降低独家承保的风险,提高化解巨灾风险的承受能力。但现在的问题是“共保”试点的区域太小。因为农业保险的风险单位很大,对单个投保农产来说大部分农业灾害都具有较大的相关性,因此,要在空间上分散风险必须在较大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否则大灾面前,区域小且财力弱的政府是难以兜底的。
五、“安盟模式”
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是首家进入我国农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运作模式属于依靠强大的网络、资金、丰富的农险经验和管理优势占领市场。安盟三套产品包含31个险种,其中15个险种(含9个责任险条款,如农村和城市家庭保险中的个人责任险、农村旅游娱乐责任险、非房主居住房屋责任险等)为国内首创。另16个险种与国内相似,但保险责任范围比国内险种更广。每套产品均由一系列险种组成,涉及对被保险人“财产——责任——人身——健康”的综合保障。另外,安盟产品还对国内产品不予承保的风险以及不予承保的对象提供保障。安盟公司做小额保险,只能向规模要效益。但四川农村对安盟保险产品的需求并不大,2005年上半年,安盟保险成都公司全部保费收入为68.18万元,仅占四川全省保险市场份额的万分之二。其主要原因是:在法国农业险赔付率低,政府补贴较高,但安盟进入中国,是按商业性的专业农险公司运营,政府不可能拿出钱来补贴一个外国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再加上农民收入较低且保险观念不强,安盟的困境可想而知。
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欠发达地区农业保险试点中,政府补贴明显不足,这是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我国政府迄今并没有正式承诺给予农业保险补贴。目前,我国农业保险除免交营业税外,其他方面与商业性保险一样,似乎是准备走“以险补险”的路子,即准许这些被批准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在经营政策性农险时,也允许它们经营农村的其他财产险和人身保险业务,以这些商业性保险的盈利补贴政策性农险。
在上海、浙江等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农业占该地区GDP的比重比较小,政府财力雄厚,无论是采用专业化农险模式,还是采用“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模式,政府补贴不成问题,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难点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水平较低,每个农产扣除生活必须开销、子女教育费用、购买化肥农药饲料等必需品外,真正可以支配的收入已经是微乎其微了,不可能再分出一部分来购买费率高达6-10%的农险险种,商业保险公司也不愿意做。国内外的农险实践已经证明,如果没有充足的政府补贴,从长远看,无论采用上述五种农险模式中哪一种,其保障作用都很有限。我国发展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依赖政府补贴,但没有政府补贴是不行的。
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发展之对策建议
一是要通过立法明确:“政府补贴是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以稳定农险公司、参保农产和社会投资者的信心。
二是加大中央财政补贴力度,包括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对经营主体的补贴两个层次,也可采取支持建立农业保险基金或购买再保险等方式。
三是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税收减免。在免去营业税的同时,减免所得税,鼓励保险公司开拓农险业务。所减免的税收转入专项农业保险基金,用做应对农业大灾之补偿的积累。
四是加大对农业保险的信贷支持。建议规定参保农险的农产可享受优先信贷支持和利率优惠等,这样也可以增加农业保险的强制性。
五是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具体方式可采取中央财政出资建立中央级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各类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按照商业再保险原则向基金购买再保险,分散自身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