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可塑性研究》附件:
1. 本文作者给《安徽财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主编郑光贵教授的答复函;
2.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邹兴明先生的两封来信。
(作者单位:信阳师范学院学报编辑部副主任)
联系方式:zhxg@xytc.edu.cn
附件一
致《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主编郑光贵教授的回复函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主编郑光贵教授:您好!
您于2003年9月18日来函,我已经收到,读后深受启发。现就您来信中所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恳请您不吝赐教,谢谢您。
一、 农村中属于农民概念的人怎样界定?
答复:1.国内外理论学术界,对“农民”这一概念的界定,时止今日尚无定论。
2.在中国最新版的《辞海》中,给“农民”所下的定义是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不包括农奴和农业工人)。很显然,这与现实中国农民的生存状态是有很大差异的。实际上,我国的“农民”这一概念,至今仍是一个地域性很强的社会身份概念,即凡是长期居住在乡村社区的农村人口或持有农村户籍的人口,不论年龄大小、职业分工不同,都被称为农民。
3.进入20世纪,在国际农民学中,曾经出现过延续几十年的农民定义争论,但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无论中国还是西方,传统农业社会都以农民个人依附于身份性共同体为特征;而现代公民社会则要消灭这种依附性并代之以人的独立性。正因为这样,我在文章的结尾处,明确提出要给农民正名,给予农民更多的人文关怀和“国民待遇”。
4.我在《农民可塑性》一文中使用的农民概念,正如文章开头所言,农民是什么?从历史发展上看,在中国近代以前,凡长期居住在城镇以外的村落人口都可以看成是农民,这是一种地域上的社会身份概念;而在中国近代以后,农民则呈现出职业上加速分化的特征,这种趋势将持续到21世纪中期、甚至整整一个世纪。这是我分析和研究农民可塑性问题的总体框架。
二、 农村中或从农村出来的文化人成为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科学家、艺术家等,他们属不属农民?把他们作为论证农民可塑性的论据,理由是否充分?
答复:1.我首先把农民当成人的“类特征”来看待,并始终坚持把它当做变化的整体来考察。这既符合人类进化的一般规律,也是合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
2.农民作为中国社会(自古及今)中最大的人口群体,其常态和主流是具有可塑性的,也是积极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民的可塑性与其他职业群体一样,都具有先天的、与生俱来的“类特征”。但农民所处的生存环境和社会地位与其他人口群体是不一样的,因此农民的可塑性与其他职业群体又是有很大差异的。这种差异(即农民的特点),只能从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和社会经济结构历史演变中,才能把握准确、认识清楚。
3. 从农村走出来的农民,有的人后来成为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科学家、艺术家等,这只是农民可塑性的个案(或叫做特例)分析。它并不是农民这个庞大的人口群体常态变化或主流特征,而且农民这种带有独特性质的可塑性表现,也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特殊产物。因为,中国有长达几千年的传统社会历史,在已逝的历史长河中,诸如由奴隶到将军的伟大的农民历史人物层出不穷,它从一个历史侧面,却表现出了农民所具有的超强可塑性。所以,我把在一定社会历史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农民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科学家、艺术家、甚至封建农民皇帝以及新中国的一代领袖人物、将军等,用它来作为论证农民可塑性的一种特例。这应当是符合逻辑的。至于这些人属不属于农民,我想,只要把农民当成变化着的人看待,这一点是不难理解的。
三、 可耕地农户所有的改革有没有经济制度风险和政治风险?土地农户私有制后,经过一个过程必然形成大土地私有者,这有什么风险?土地所有权能否卖给外国人?若能卖,其风险是什么?若不能卖,是否又违反了WTO关于国民待遇的原则?
答复:1. 对于农地私有化问题,我们必须做历史性分析,要把它放在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下去看待,决不能一概而论。由于我国理论学术界长期误导决策层,给下一步农村改革设置了许多舆论障碍。我在“三位一体”的农村改革观系列研究文章中,已经反复说过,请您从“中国农村研究网”上检索这些论文,这里不在赘述。
2. 至于农地私有化后,农民能否把土地所有权卖给外国人?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当这样来理解:即土地所有权与国民待遇,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1)“土地所有权”,在国际关系中,是个严肃的领土主权问题。按照《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和《国际法》,“领土主权是指一个独立的国家在其领土内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处在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都受其管辖。”中国所大力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一条,即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西方国际法学家中,曾有人提出过所谓的领土取得的五种方式,即:先占或占领、时效、添附、割让和征服。这些方式除添附即土地由于新形成而增加外,在现代情况下,其实际意义已不甚大。现代国际实践中,领土的变动主要发生在殖民地独立的情况下。因此,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至今并无涉及土地所有权问题的规定。一句话,土地所有权的买卖、租赁、抵押、继承、赠与、处置,这完全是主权国的内部事务,根本不存在什么风险问题。(2)“国民待遇”有多重内涵,其政治上的、经济上的、社会上的、法律上的含义,都是有很大差别的。如,按照国际法的惯例,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商船同本国自然人、法人或商船同等的待遇,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按照这个标准,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人的待遇;外国人也不得要求任何高于本国人的待遇。根据国际实践,国民待遇仅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一般仅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同时,国民待遇通常是国家之间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互相给予的,它体现了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关系。(3)WTO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甚至最惠国待遇原则)中,并没有涉及到所谓土地所有权买卖的问题;即使在已经达成的、具体的《农业协议(或协定)》中,也根本没有涉及到土地所有权问题。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国民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三个要点:它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它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总之,如果将来中国实行农地私有化以后,即使发生像农民把自己拥有的土地所有权买给外国人的行为,这也与WTO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甚至最惠国待遇原则)无关;况且根据世界各国的实践,即使是最发达的国家,它们对外国人或本国工商企业财团直接进入农地经营领域也是严格限制的。(4)我在《农民可塑性》一文中使用“国民待遇”一词时,是有意加上双引号的。因为,在这里,它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国民待遇涵义,而仅仅是一个隐语(或叫做比喻、引喻),即用它来指,在我国总人口中,始终占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与少数城市居民所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待遇相比,长期处于不公平的状态。因此,它与WTO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甚至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则,是毫不相干的。
四、 您认为“可耕地农民家庭所有制和农村非耕地国家所有制,是今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惟一途径”。试问,城市商品房改革(土地证)、国企改革,开发区的外资企业进入国家土地市场,国家只转让了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出卖土地所有权,但这没有影响这些方面的改革。为什么农村一定要进行土地所有权改革呢?通过土地经营权改革,真的找不到土地规模化经营出路吗?
答复:1. 可耕地农民家庭所有制和农村非耕地国家所有制,是今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惟一途径。(1)这是一种历史的选择(或叫做历史继承性),因为我国几千年的传统农业社会历来就如此;(2)这是一种现实的选择,因为我国现有国土资源面积中,国有土地占53.17%,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占46.18%,未定权属土地占0.65%;而且按现行的中国土地制度政策,农村土地所有权只能单项流入国有。正因为这样,建国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农村土地大量流失。这已经成为导致农民利益严重受损的制度性障碍。(3)这又是一种世界性的普遍选择(关于这个方面的研究资料很多,这里不再赘述)。
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改革率先起步,但培育农地市场进展慢、甚至可以说是还没有破题;而城市土地市场尽管比农村晚起步10年左右,却发展迅猛,并逐渐向规范化的土地市场转化。这说明,农地交易市场与城市土地市场的运行机制和发展规律是根本不同的。我们不能机械地、简单地把城乡土地市场混为一谈。其实,它们根本就没有可比性,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3.农地规模化经营走集体化道路的试验早以失败而告终。今后怎么办?我认为,东南亚各国的农地规模化经营的成功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五、你讨论的农业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广义农业包括农、林、牧、副、渔,狭义农业是指种植业。
答复:农民可塑性是一个历史进化过程,而且它是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发展,特别是在传统农业社会,农民可塑性直接受到农业生产发展而变化的。因此,我在讨论农业生产时,始终是做一种动态性的历史考察。那种靠简单的静态观察法来理解广义农业或狭义农业的含义是十分片面的,也是毫无意义的。
上述意见是否全面、准确,请贵刊编辑部提出宝贵建议,我不胜感激。
顺祝编安!
《农民可塑性研究》一文的作者:张新光 敬上
2003.09.19
附件二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邹兴明给作者提出论文修改建议的函(2封信)
尊敬的张新光老师:
您好。大作已细心拜读,只因本人学识浅薄,不敢对大作妄加评论。近来由于同学忙于准备毕业论文开题,导师出国,故没敢多向他人帮助来品评大作。现仅把本人的读后感反馈给您,尽管可能贻笑大方,但我的真诚在给我壮胆。
首先,我为您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感到高兴和折服。您在繁忙的乡镇工作之余能取得如此大的学术成就,实在令人钦佩。这无形中给我树立了一个学习的好榜样。
其次,我本着鸡蛋里挑骨头的态度,就您的大作《农民可塑性研究》一文,提出几点不成熟的看法如下,但愿有一定参考价值。
1.“农民可塑性”,指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作用下,农民受外部因素影响所表现出来的自动适应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对“农民可塑性”概念的界定,可否这么说:“农民可塑性,指在一定社会环境作用下,农民面对外部因素影响而具有的积极的应变能力,尤其是其中潜藏的尚未被开发出来的自动适应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2.我主张,用“农民可塑性”这个新概念,来揭示当代中国农民的本质特征。
我很赞同您对以等级身份来界定“农民”概念的批驳。的确,以等级身份来界定“农民”这一概念,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中也是十分有害的。这种做法容易直接导致对农民的社会歧视。农民具有“可塑性”,但是“可塑性”并非农民的“本质特征”。可以说,“可塑性”是人类的“类特征”。农民的可塑性只能说明农民与其他职业群体一样,也具有这种先天的、与生俱来“类特征”,因此,这种提法还可再商榷。
3.“农民可塑性”,指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作用下,农民受外部因素影响所表现出来的自动适应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具体又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带有超强的可塑性,即农民对外部环境反应敏锐,接受新事物能力强、态度果断、行动迅速,富有顽强的毅力和创新精神,能够做出非凡的业绩;二是,带有刻板的可塑性,即农民对外部环境反应迟钝,接受新事物能力弱、态度犹豫、行动迟缓,缺乏耐心和进取精神,满足于低水平的现实需求,没有大发展;三是,介于两者之间具有较强适应能力的可塑性。传统农民基本上属于第一种类型;近代农民基本上属于第二种类型;当代农民则属于第三种类型。
此段话对“农民可塑性”进行了细化,但读后让人觉得与本文主旨不太一致。因为本文的主旨是要张扬积极层面的“农民可塑性”,通过发掘农民的可塑性来为农民摇旗呐喊。若照此细化,“农民可塑性”概念在内涵方面就难于在文中找到一以贯之的主线,使得概念内涵含混不清。
4.我建议,在今后的官方文件和新闻媒体宣传中,应当用“可塑性”这个中性概念给农民定性。
在此建议后,若能举出几个具体的实例则定是读者所期盼读到的。另外,作为“中性概念”的“可塑性”是否可用来做“定性”之用,请再斟酌。
5.这一时期,国家每年都投入了大量的农业现代化生产要素,包括大型农机具、化肥、农药、农作物新品种改良和农业新技术推广等,使广大农民逐渐掌握了现代农业科技新手段,为实现国家工业化提供了大量的原始资本积累。但这种做法,是以牺牲农民的根本利益、甚至说是以牺牲人性为高昂代价的。
此段话末尾的评价,是否会言之过重?
总之,《农民可塑性研究》给读者传递的是一个很深沉的声音,也是全社会早该有的声音。文中所表现出的深切人文关怀,也是一个德性之国度理当具有的人文关照。文中丰富的史料,使文章读来非一家之言,但作者所独具的洞察力,却最终能令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最广大的国民受益。的确,无论去到任何繁华的城市,假如没有这些“穿脏衣服的”,这座城市就要“穿脏衣服”。
但愿您的大作能再度受到有关领导决策层的关注,惠国惠民!
不当之处,敬请海涵!祝好!
此致敬礼!
邹兴明 9月18日
尊敬的张老师:
您好。承蒙您的错爱,我再度详读了大作《农民可塑性研究》。每读一遍,总会被文中渗透的无私的人文关爱所感动,也情不自禁被您为了广大劳苦农民的根本利益而提出的“政策进谏”之无私勇气叹服。真的,每读一遍大作,留在我头脑里的除了是一篇难得的政论之外,更多的还是文中所萦绕的人文关怀精神。因此,我非常乐意就大作的读后感与君交流。此外,您虚怀若谷,不耻下问,就更助长了我的“斗胆”。文中的优点不够笔墨描述,恕弟子直言文中可能之“微瑕”如是。
1.我主张,用“农民可塑性”这个新概念,来揭示当代中国农民的本质特征。
农民是什么?从历史发展上看,在中国近代以前,凡长期居住在城镇以外的村落人口都可以看做农民,这是一种地域上的概念;而在近代以后,农民呈现出职业分化明显加速的变化。这是我分析和研究农民可塑性问题的总体框架。
文章开门见山提出自己的观点,此乃干脆利落直陈式写作方法之一。但如果先在陈述自己的观点之前来点“引子”,似乎更能以“水到渠成”的方式让读者轻松接受。另外,如果对“农民可塑性”概念的界定有所改进,则再详察一番此概念在全文上下的内涵的一贯性。导师经常告诫我们说,一篇论文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作者是否与能否有一贯的逻辑坚持下来。“农民可塑性研究”不是就概念而研究概念,因此,对“可塑性”概念的界定就显得不那么重要,重要的是“可塑性”概念是否在内涵上有贯穿全文的一贯逻辑。我转述这点是希望在您统稿时,这条建议能不时提醒自己在遇到“可塑性”概念出现时会有意识地多加斟酌。
此外,此段末尾的“总体框架”是否应为“总体思路”或“总脉络”。因为通读全文后给人的感觉似乎要把“框架”换成别的字眼。此乃本人愚见,敬请斟酌。
2.尤其是在当今改革开放的年代,农民的可塑性并没有因为人们常说的知识经济时代即将到来而失去其光彩。恰恰相反,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像包产到户、乡镇企业和村民自治这些新生事物,都是由我国亿万农民自己创造出来的伟大成果。
这里提及“知识经济”的到来,农民可塑性没有失去光彩,且“恰恰相反”……后面接着提出了不少例证,但欠点明这些例证恰好是“知识经济”的结果。说明农民在“知识经济”到来时并没有惊慌失措等等,正好表明农民所具有的自动适应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之不可低估。这么一点题,必定使这些例证更具说服力,也可使该段中心内容更丰满。
3.在我国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农民还能够表现出积极的可塑性和较强的创造力,其原因就在于9亿农民仍然是当代中国社会的主要人口,而我国现实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力内部的复杂结构又为他们施展聪明才智和释放潜能,提供了比较适宜的经济社会环境。这是我提出“农民可塑性”这一新概念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农民可塑性和农民的创造力”与“农民所占全国人口总量之数量”是否存在这种必然的因果关系呢?或者,除此因果关系之外,还有没有别的更根本的原因,等等。因为从全文来看,农民之所以可塑,历史事实只是例证而非可塑之原因。农民之所以可塑,乃是因为农民与别的职业群体一样潜藏着人所共有之特性。农民之所以遭非难,乃是“环境”造成的,是社会势力之结果。另外,我建议把“实践基础”改为“现实基础”,不知是否更贴切。
4.由此看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切文明成果都是由农民直接创造的。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进程中,农民可塑性是一种从未出现过中断且具有自身活力的潜在本能。
“本能”往往一经外因的刺激就会难于自制地作出相应的反应,而“农民可塑性”是需要社会有意识地去关注、发现并挖掘、开发和利用甚至扶植的东西,是无价之宝藏。因此,把“农民可塑性”最终归结为“本能”是否有些欠妥。
如上愚见,实属“斗胆狂言,自不量力”。有望您宽怀恕之。
邹兴明 9月21日凌晨
1. 本文作者给《安徽财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主编郑光贵教授的答复函;
2.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邹兴明先生的两封来信。
(作者单位:信阳师范学院学报编辑部副主任)
联系方式:zhxg@xytc.edu.cn
附件一
致《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主编郑光贵教授的回复函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主编郑光贵教授:您好!
您于2003年9月18日来函,我已经收到,读后深受启发。现就您来信中所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恳请您不吝赐教,谢谢您。
一、 农村中属于农民概念的人怎样界定?
答复:1.国内外理论学术界,对“农民”这一概念的界定,时止今日尚无定论。
2.在中国最新版的《辞海》中,给“农民”所下的定义是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不包括农奴和农业工人)。很显然,这与现实中国农民的生存状态是有很大差异的。实际上,我国的“农民”这一概念,至今仍是一个地域性很强的社会身份概念,即凡是长期居住在乡村社区的农村人口或持有农村户籍的人口,不论年龄大小、职业分工不同,都被称为农民。
3.进入20世纪,在国际农民学中,曾经出现过延续几十年的农民定义争论,但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无论中国还是西方,传统农业社会都以农民个人依附于身份性共同体为特征;而现代公民社会则要消灭这种依附性并代之以人的独立性。正因为这样,我在文章的结尾处,明确提出要给农民正名,给予农民更多的人文关怀和“国民待遇”。
4.我在《农民可塑性》一文中使用的农民概念,正如文章开头所言,农民是什么?从历史发展上看,在中国近代以前,凡长期居住在城镇以外的村落人口都可以看成是农民,这是一种地域上的社会身份概念;而在中国近代以后,农民则呈现出职业上加速分化的特征,这种趋势将持续到21世纪中期、甚至整整一个世纪。这是我分析和研究农民可塑性问题的总体框架。
二、 农村中或从农村出来的文化人成为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科学家、艺术家等,他们属不属农民?把他们作为论证农民可塑性的论据,理由是否充分?
答复:1.我首先把农民当成人的“类特征”来看待,并始终坚持把它当做变化的整体来考察。这既符合人类进化的一般规律,也是合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
2.农民作为中国社会(自古及今)中最大的人口群体,其常态和主流是具有可塑性的,也是积极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民的可塑性与其他职业群体一样,都具有先天的、与生俱来的“类特征”。但农民所处的生存环境和社会地位与其他人口群体是不一样的,因此农民的可塑性与其他职业群体又是有很大差异的。这种差异(即农民的特点),只能从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和社会经济结构历史演变中,才能把握准确、认识清楚。
3. 从农村走出来的农民,有的人后来成为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科学家、艺术家等,这只是农民可塑性的个案(或叫做特例)分析。它并不是农民这个庞大的人口群体常态变化或主流特征,而且农民这种带有独特性质的可塑性表现,也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特殊产物。因为,中国有长达几千年的传统社会历史,在已逝的历史长河中,诸如由奴隶到将军的伟大的农民历史人物层出不穷,它从一个历史侧面,却表现出了农民所具有的超强可塑性。所以,我把在一定社会历史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农民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科学家、艺术家、甚至封建农民皇帝以及新中国的一代领袖人物、将军等,用它来作为论证农民可塑性的一种特例。这应当是符合逻辑的。至于这些人属不属于农民,我想,只要把农民当成变化着的人看待,这一点是不难理解的。
三、 可耕地农户所有的改革有没有经济制度风险和政治风险?土地农户私有制后,经过一个过程必然形成大土地私有者,这有什么风险?土地所有权能否卖给外国人?若能卖,其风险是什么?若不能卖,是否又违反了WTO关于国民待遇的原则?
答复:1. 对于农地私有化问题,我们必须做历史性分析,要把它放在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下去看待,决不能一概而论。由于我国理论学术界长期误导决策层,给下一步农村改革设置了许多舆论障碍。我在“三位一体”的农村改革观系列研究文章中,已经反复说过,请您从“中国农村研究网”上检索这些论文,这里不在赘述。
2. 至于农地私有化后,农民能否把土地所有权卖给外国人?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当这样来理解:即土地所有权与国民待遇,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1)“土地所有权”,在国际关系中,是个严肃的领土主权问题。按照《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和《国际法》,“领土主权是指一个独立的国家在其领土内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处在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都受其管辖。”中国所大力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一条,即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西方国际法学家中,曾有人提出过所谓的领土取得的五种方式,即:先占或占领、时效、添附、割让和征服。这些方式除添附即土地由于新形成而增加外,在现代情况下,其实际意义已不甚大。现代国际实践中,领土的变动主要发生在殖民地独立的情况下。因此,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至今并无涉及土地所有权问题的规定。一句话,土地所有权的买卖、租赁、抵押、继承、赠与、处置,这完全是主权国的内部事务,根本不存在什么风险问题。(2)“国民待遇”有多重内涵,其政治上的、经济上的、社会上的、法律上的含义,都是有很大差别的。如,按照国际法的惯例,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商船同本国自然人、法人或商船同等的待遇,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按照这个标准,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人的待遇;外国人也不得要求任何高于本国人的待遇。根据国际实践,国民待遇仅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一般仅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同时,国民待遇通常是国家之间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互相给予的,它体现了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关系。(3)WTO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甚至最惠国待遇原则)中,并没有涉及到所谓土地所有权买卖的问题;即使在已经达成的、具体的《农业协议(或协定)》中,也根本没有涉及到土地所有权问题。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国民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三个要点:它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它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总之,如果将来中国实行农地私有化以后,即使发生像农民把自己拥有的土地所有权买给外国人的行为,这也与WTO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甚至最惠国待遇原则)无关;况且根据世界各国的实践,即使是最发达的国家,它们对外国人或本国工商企业财团直接进入农地经营领域也是严格限制的。(4)我在《农民可塑性》一文中使用“国民待遇”一词时,是有意加上双引号的。因为,在这里,它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国民待遇涵义,而仅仅是一个隐语(或叫做比喻、引喻),即用它来指,在我国总人口中,始终占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与少数城市居民所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待遇相比,长期处于不公平的状态。因此,它与WTO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甚至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则,是毫不相干的。
四、 您认为“可耕地农民家庭所有制和农村非耕地国家所有制,是今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惟一途径”。试问,城市商品房改革(土地证)、国企改革,开发区的外资企业进入国家土地市场,国家只转让了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出卖土地所有权,但这没有影响这些方面的改革。为什么农村一定要进行土地所有权改革呢?通过土地经营权改革,真的找不到土地规模化经营出路吗?
答复:1. 可耕地农民家庭所有制和农村非耕地国家所有制,是今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惟一途径。(1)这是一种历史的选择(或叫做历史继承性),因为我国几千年的传统农业社会历来就如此;(2)这是一种现实的选择,因为我国现有国土资源面积中,国有土地占53.17%,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占46.18%,未定权属土地占0.65%;而且按现行的中国土地制度政策,农村土地所有权只能单项流入国有。正因为这样,建国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农村土地大量流失。这已经成为导致农民利益严重受损的制度性障碍。(3)这又是一种世界性的普遍选择(关于这个方面的研究资料很多,这里不再赘述)。
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改革率先起步,但培育农地市场进展慢、甚至可以说是还没有破题;而城市土地市场尽管比农村晚起步10年左右,却发展迅猛,并逐渐向规范化的土地市场转化。这说明,农地交易市场与城市土地市场的运行机制和发展规律是根本不同的。我们不能机械地、简单地把城乡土地市场混为一谈。其实,它们根本就没有可比性,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3.农地规模化经营走集体化道路的试验早以失败而告终。今后怎么办?我认为,东南亚各国的农地规模化经营的成功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五、你讨论的农业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广义农业包括农、林、牧、副、渔,狭义农业是指种植业。
答复:农民可塑性是一个历史进化过程,而且它是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发展,特别是在传统农业社会,农民可塑性直接受到农业生产发展而变化的。因此,我在讨论农业生产时,始终是做一种动态性的历史考察。那种靠简单的静态观察法来理解广义农业或狭义农业的含义是十分片面的,也是毫无意义的。
上述意见是否全面、准确,请贵刊编辑部提出宝贵建议,我不胜感激。
顺祝编安!
《农民可塑性研究》一文的作者:张新光 敬上
2003.09.19
附件二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邹兴明给作者提出论文修改建议的函(2封信)
尊敬的张新光老师:
您好。大作已细心拜读,只因本人学识浅薄,不敢对大作妄加评论。近来由于同学忙于准备毕业论文开题,导师出国,故没敢多向他人帮助来品评大作。现仅把本人的读后感反馈给您,尽管可能贻笑大方,但我的真诚在给我壮胆。
首先,我为您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感到高兴和折服。您在繁忙的乡镇工作之余能取得如此大的学术成就,实在令人钦佩。这无形中给我树立了一个学习的好榜样。
其次,我本着鸡蛋里挑骨头的态度,就您的大作《农民可塑性研究》一文,提出几点不成熟的看法如下,但愿有一定参考价值。
1.“农民可塑性”,指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作用下,农民受外部因素影响所表现出来的自动适应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对“农民可塑性”概念的界定,可否这么说:“农民可塑性,指在一定社会环境作用下,农民面对外部因素影响而具有的积极的应变能力,尤其是其中潜藏的尚未被开发出来的自动适应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2.我主张,用“农民可塑性”这个新概念,来揭示当代中国农民的本质特征。
我很赞同您对以等级身份来界定“农民”概念的批驳。的确,以等级身份来界定“农民”这一概念,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中也是十分有害的。这种做法容易直接导致对农民的社会歧视。农民具有“可塑性”,但是“可塑性”并非农民的“本质特征”。可以说,“可塑性”是人类的“类特征”。农民的可塑性只能说明农民与其他职业群体一样,也具有这种先天的、与生俱来“类特征”,因此,这种提法还可再商榷。
3.“农民可塑性”,指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作用下,农民受外部因素影响所表现出来的自动适应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具体又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带有超强的可塑性,即农民对外部环境反应敏锐,接受新事物能力强、态度果断、行动迅速,富有顽强的毅力和创新精神,能够做出非凡的业绩;二是,带有刻板的可塑性,即农民对外部环境反应迟钝,接受新事物能力弱、态度犹豫、行动迟缓,缺乏耐心和进取精神,满足于低水平的现实需求,没有大发展;三是,介于两者之间具有较强适应能力的可塑性。传统农民基本上属于第一种类型;近代农民基本上属于第二种类型;当代农民则属于第三种类型。
此段话对“农民可塑性”进行了细化,但读后让人觉得与本文主旨不太一致。因为本文的主旨是要张扬积极层面的“农民可塑性”,通过发掘农民的可塑性来为农民摇旗呐喊。若照此细化,“农民可塑性”概念在内涵方面就难于在文中找到一以贯之的主线,使得概念内涵含混不清。
4.我建议,在今后的官方文件和新闻媒体宣传中,应当用“可塑性”这个中性概念给农民定性。
在此建议后,若能举出几个具体的实例则定是读者所期盼读到的。另外,作为“中性概念”的“可塑性”是否可用来做“定性”之用,请再斟酌。
5.这一时期,国家每年都投入了大量的农业现代化生产要素,包括大型农机具、化肥、农药、农作物新品种改良和农业新技术推广等,使广大农民逐渐掌握了现代农业科技新手段,为实现国家工业化提供了大量的原始资本积累。但这种做法,是以牺牲农民的根本利益、甚至说是以牺牲人性为高昂代价的。
此段话末尾的评价,是否会言之过重?
总之,《农民可塑性研究》给读者传递的是一个很深沉的声音,也是全社会早该有的声音。文中所表现出的深切人文关怀,也是一个德性之国度理当具有的人文关照。文中丰富的史料,使文章读来非一家之言,但作者所独具的洞察力,却最终能令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最广大的国民受益。的确,无论去到任何繁华的城市,假如没有这些“穿脏衣服的”,这座城市就要“穿脏衣服”。
但愿您的大作能再度受到有关领导决策层的关注,惠国惠民!
不当之处,敬请海涵!祝好!
此致敬礼!
邹兴明 9月18日
尊敬的张老师:
您好。承蒙您的错爱,我再度详读了大作《农民可塑性研究》。每读一遍,总会被文中渗透的无私的人文关爱所感动,也情不自禁被您为了广大劳苦农民的根本利益而提出的“政策进谏”之无私勇气叹服。真的,每读一遍大作,留在我头脑里的除了是一篇难得的政论之外,更多的还是文中所萦绕的人文关怀精神。因此,我非常乐意就大作的读后感与君交流。此外,您虚怀若谷,不耻下问,就更助长了我的“斗胆”。文中的优点不够笔墨描述,恕弟子直言文中可能之“微瑕”如是。
1.我主张,用“农民可塑性”这个新概念,来揭示当代中国农民的本质特征。
农民是什么?从历史发展上看,在中国近代以前,凡长期居住在城镇以外的村落人口都可以看做农民,这是一种地域上的概念;而在近代以后,农民呈现出职业分化明显加速的变化。这是我分析和研究农民可塑性问题的总体框架。
文章开门见山提出自己的观点,此乃干脆利落直陈式写作方法之一。但如果先在陈述自己的观点之前来点“引子”,似乎更能以“水到渠成”的方式让读者轻松接受。另外,如果对“农民可塑性”概念的界定有所改进,则再详察一番此概念在全文上下的内涵的一贯性。导师经常告诫我们说,一篇论文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作者是否与能否有一贯的逻辑坚持下来。“农民可塑性研究”不是就概念而研究概念,因此,对“可塑性”概念的界定就显得不那么重要,重要的是“可塑性”概念是否在内涵上有贯穿全文的一贯逻辑。我转述这点是希望在您统稿时,这条建议能不时提醒自己在遇到“可塑性”概念出现时会有意识地多加斟酌。
此外,此段末尾的“总体框架”是否应为“总体思路”或“总脉络”。因为通读全文后给人的感觉似乎要把“框架”换成别的字眼。此乃本人愚见,敬请斟酌。
2.尤其是在当今改革开放的年代,农民的可塑性并没有因为人们常说的知识经济时代即将到来而失去其光彩。恰恰相反,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像包产到户、乡镇企业和村民自治这些新生事物,都是由我国亿万农民自己创造出来的伟大成果。
这里提及“知识经济”的到来,农民可塑性没有失去光彩,且“恰恰相反”……后面接着提出了不少例证,但欠点明这些例证恰好是“知识经济”的结果。说明农民在“知识经济”到来时并没有惊慌失措等等,正好表明农民所具有的自动适应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之不可低估。这么一点题,必定使这些例证更具说服力,也可使该段中心内容更丰满。
3.在我国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农民还能够表现出积极的可塑性和较强的创造力,其原因就在于9亿农民仍然是当代中国社会的主要人口,而我国现实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力内部的复杂结构又为他们施展聪明才智和释放潜能,提供了比较适宜的经济社会环境。这是我提出“农民可塑性”这一新概念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农民可塑性和农民的创造力”与“农民所占全国人口总量之数量”是否存在这种必然的因果关系呢?或者,除此因果关系之外,还有没有别的更根本的原因,等等。因为从全文来看,农民之所以可塑,历史事实只是例证而非可塑之原因。农民之所以可塑,乃是因为农民与别的职业群体一样潜藏着人所共有之特性。农民之所以遭非难,乃是“环境”造成的,是社会势力之结果。另外,我建议把“实践基础”改为“现实基础”,不知是否更贴切。
4.由此看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切文明成果都是由农民直接创造的。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进程中,农民可塑性是一种从未出现过中断且具有自身活力的潜在本能。
“本能”往往一经外因的刺激就会难于自制地作出相应的反应,而“农民可塑性”是需要社会有意识地去关注、发现并挖掘、开发和利用甚至扶植的东西,是无价之宝藏。因此,把“农民可塑性”最终归结为“本能”是否有些欠妥。
如上愚见,实属“斗胆狂言,自不量力”。有望您宽怀恕之。
邹兴明 9月21日凌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