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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均衡发展下的失地农民的问题

编辑: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作者: 廖星成 时间:2006-05-07 访问次数:48

中国是一个农业文明的国家,土地不仅是农民稀缺的、不可替代的生产要素,也是维持农民生存的最后物质保障。但在城乡经济非均衡发展的大环境下,随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人口的过度增长,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圈占和沙化。不少农民失去土地而成为无业游民,游荡或蜗居于城乡之间,挣扎于脱贫与返贫之间,失地农民(这里主要指因土地征用或工业化污染而失去土地的农民)成为一群逐渐被社会所边缘化的弱势群体。

农村耕地面积的持续减少,使农村失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加。有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各地面积为18.31亿亩,比2004年减少1002.4万亩,剔出复垦新增面积460万亩,净减耕地542.4万亩。比 1996年的19.51亿亩,10年减少1.21亿亩,每年平均减少1100多万亩。按2004年人均耕地1.4亩,10年间共有近8000多万农民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的状态,仅2005年就净增失业或半失业农民380多万人。

不断增加的失地农民,在重新就业与再次失业的双重困惑下苦苦挣扎,不仅带来就业的社会压力,而且还会因部分失地农民的无所事事而滋生的困扰,再与城市下岗工人和待业的青年大学生的矛盾交织在一起,势必会带来社会的动荡与不安。

造成农村耕地面积减少的原因很多,但主要集中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乡村水利、道路用地,工业园区用地和农民建房用地等方面。

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在带来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加快了农村耕地的征用与圈占速度,这是导致农村耕地存量过快减少的主要因素。走城市化、工业化发展模式是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型的一般规律,也是中国经济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这本应无可厚非。但缺乏科学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盲目重复的经济开发区浪潮和脱离现实需求的高速公路网络几年间在中国大地拔地而起,它在带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加速了对农村土地圈占的进程。因为在这些恢宏的建设格局背后,不乏存有功利意识和政绩“官念”的人为因素。正是这些人为因素的恶性膨胀,导致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使农村耕地存量急剧下降。有数据显示:从1990—2002年,全国用于非农建设用地为4736万亩,即使是已开始农村土地征用整顿的2005年,其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也为318.2万亩,其中含已用于往年建设但未完成上报变更手续的110.1万亩耕地。

城市工业污染导致了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是造成农村耕地面积减少的另一个原因。这主要表现在城市垃圾、工业废气、废水和农业白色污染(农用薄膜)的大量堆积和缺乏无公害处理的无节制排放。它不仅带来了土地的沙漠化、盐碱化,影响耕地土质,造成了耕地总量的减少。而且大量排放的工业废气,危害农作物生长,导致耕地使用效益的下降,从而影响农村可耕地总量的供给。因环境污染导致农村耕地面积的减少,占农村面积总量下降的20%左右。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也是导致农村可耕地面积下降的原因之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田水利建设、乡村道路建设、村镇集镇建设和农村居民建房。其中农村水利设施和乡村道路建设,虽然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也是当前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但由于不少地方在建设中缺乏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导致了大量的农田被毁,而且大多是优质高产的农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乡村企业和农村工商服务业的出现和退耕还林(湖、草),又消减了部分农田面积,使本来就越来越稀缺的农村耕地供给量变得更加紧张。

当然,我这里并非反对退耕的做法,只是在目前农村田少人多矛盾十分突出的形势下,“退耕”做法不可“一刀切”。应根据各地实际,做到有所退,有所不退,退补平衡。在退耕中既要保护农村生态平衡,又要留足农民生存的土地。

缺乏保障机制的农民失地补偿,使不少农村家庭面临再一次陷于贫穷的危险。扩大城市化规模、加速工业化发展是中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但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二元结构体制下的城乡经济总是处于一种非均衡的发展状态。农村和农业在为城市和工业发展提供原始积累的同时,使大量的农村人口滞留在农村,圈禁在单一的农业经济上,土地成为他们生存和依赖的唯一保障。而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的新一轮圈地风潮,使农村和农民再一次成为国家的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的牺牲品,大量的农村土地在缺乏完善的保障机制的前提下被征用或圈占,更多的农业人口因土地的丧失而再一次面临新的贫穷危机。

目前,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方式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货币补偿、劳动力转移安置补偿和换地补偿。前者主要用于城市或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征地补偿,后者主要用于乡村田间水利工程和乡村道路建设征地补偿,而中间则用于工商企业征地补偿。这三种补偿方式由于设计上的先天缺陷和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导致农民的既得利益无法得到完整的保障,不少农民由此而再次陷于贫困。

首先,货币补偿虽然能让农民直观地感受到失地损失的补偿,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民的失地补偿金也很难合理、足额及时到位。(一)补偿标准过低。征地补偿费一般是按当地三年土地产出的平均值的2-6倍补偿,且不说3-5倍比例很低,仅土地产出平均值就是一个不合理的参照值。因为农业是一个风险较大的产业,农业产值高低受自然环境和市场因素的影响很大,且是一个变量。如长江中下游,在96、97、98连续三年抗洪,其土地产出效益大幅度下滑,若用这一时候的土地产值作参照值进行补偿其标准之低就可想而知。(二)补偿范围过窄。现行补偿范围一般仅限于青苗及生产附作物补偿、劳动力安置补偿、土地占用补偿和地上的附作物补偿,其中土地占用补偿费为村集体所有。农民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用基本未纳入其补偿的范围。(三)补偿的手续过繁。用地单位对农民的征地补偿不是一对一入户进行直补,而是集中造册,多层级审核。不仅延缓了农民获得补偿的时间,而且还会因少数人的权力行租而滋生腐败和产生不公。(四)补偿费分享者过多。从目前情况来看,在农村土地征用补偿上,农民在征地补偿费中所占比例实质上是较低的,农民所得补偿费不到25%,村集体占15%左右,县市乡镇及同级相关的部门占50%,县以上占10% 。

土地征用中的货币补偿作为失地农民一段时期的所有支出的主要来源,由于不合理的价格基数,不规范的操作程序,致使农民的既得土地收益时常受到不法集团或阶层的侵蚀,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往往难以满足同一区域标准的衣、食、住、行和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支出需求,许多失地农民往往会因此而再次陷于贫穷。

其次,所谓劳动力转移安置补偿,就是把失地农民从土地上转移出去作为征地补偿的手段,这应该是一个最好的办法,但现实执行情况并不如此。许多征地的地方在推进城市化步伐时,往往只注重基础设施建设和形象工程,而忽视在城市化建设中如何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就业机会的问题,使失地农民的转移安置和再就业十分艰难;在促进工业化发展时,往往只注重高新产业和大型工业园区建设,而忽视了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开发,导致农村劳动力转移安置的人数十分有限。即使是实行了失地劳动力的转移安置的,但在失地农民的转移安置中真正能稳定下来的农民并不很多,不是农民因劳资纠纷或安置企业效益纷纷出走,就是因技能问题而再失业。因此,失地农民的转移安置问题在许多征地的地方,往往成为人们可期而不可求的梦想。

过低的货币化补偿,不稳定劳动力转移安置,加之其中不少人人受年龄、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的限制,只有困守农村和农业产业,致使失地农民的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生活变得越来越困顿。这种困顿主要表现在:

首先失地农民收入的普遍低于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2005年H县农调队对本县邻近城区的3个乡镇的163户失地农民调查发现,有11.5%的失地农民的收入在土地征用后收入呈上升趋势,并高于当地人均收入水平(2800元)3-5个百分点;22.3%的失地农民的收入与当地农民的收入水平持平;41.7%的失地农民低于当地农民的人均收入水平的15-25%;而有8.9%的失地农民的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的50%以上。

其次,失地农民的现行收入很难维持当地标准的衣、食、住、行及教育、医疗和养老的支出水平,是上学难、就医难和缺乏社会保障的最集中的弱势群体。

第三,失地农民中的一部分逐渐成为重新返贫的高危群体。因为他们中有很大一部分人因年龄、技能、知识水平和经济能力的限制,很难走出农业圈子再就业。家庭支出随着农村土偿费的花光而变得拮据,借贷和赊欠成为他们维持生存的最后手段和最无奈的选择。

因此,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农民由农业产业向非农业产业转移,由农村向城市转移这一问题,仅靠有限的土地补偿金,虽然暂时缓解了农民因失地而带来的生活压力,但无法从根本上为农民提供长期的生活保障。部分农民因失地而再次陷于贫穷,在客观上已无法避免,事实上在很多地方已成为现实。

失地农民的困顿与抗争,给社会稳定带来了许多变数。土地作为农民的生产资料与生活保障,历来为农民所珍视,为绕土地利益的较量从上世纪末开始的首轮圈地风潮起一直延续到现在,并呈愈演愈烈的趋势。征地中的利益集团间的相互绞杀,给社会稳定带来了许多不可预期的变数。这种变数突出表现在三种冲突上:

一、“食土族”的出现,引发社会冲突。所谓食土族是指靠“吃”土地补偿费生活的群体。它包括两种类型的群体:一种是失地农民群体,另一种是通过采取不正当甚至是非法手段垄断农村土地交易市场,获取差额利润的集团或个人。这中间既有各种既得利益集团的介入,也有社会黑恶势力的参透。

前者中的一部分农民,把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不是把它当着重新就业或扩大再生产的资本,而是全部用于生活消费。这样,一方面滋生了他们游手好闲的坏习惯,这种坏习惯不仅会使他们变得懒惰,还会因无所事事引发社会冲突,如肆意滋事、抹牌赌博、甚至吸毒、嫖娼等,给社会稳定造成重大隐患。另一方面,会使他们自身可能错过一次一次重新就业与再次发展的机会,生存的前景将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后者,由于是采取不正当甚至是非法手段来获取被征土地的利润差额,导致被征土地的农民的利益分配的不合理,其所引发的社会冲突则更大。一是地方政府和各种利益集团通过权力行租来获取土地出让金差额。他们主要是通过土地储备制度来控制农村土地一级市场。土地储备制度本来是为了确保土地征用的统一规划和有序开发,但在巨大差额利润的诱惑下,土地储备制度却变成了部分地方政府和权力集团垄断农村土地市场的合法手段,将大量的农村土地掌控在他们手中,不仅浪费了土地资源,导致大量被征土地不是征而不用,被大量抛荒;就是多征少用,被大量闲置,而且还容易滋生腐败。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为政绩和利益最大化,一方面,对垄断的土地采取待价而沽或低买高卖的手段赚取差额利润;另一方面,为吸引商家投资,不惜牺牲农民的土地利益。在土地征用补偿上尽量压低土地出让价格,将政府的招商成本转嫁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的身上,使农民的土地补偿利益受到损失。二是地方黑恶势力的参透。黑恶势力通过控制甚至是垄断农村土地市场,对农村土地的强买、强卖,或对征地双方的敲诈勒索,不仅扰乱了土地的正常交易秩序,而却还会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因此,对引发社会冲突造成很大隐患。

二、失地农民的盲目流动,引发家庭冲突。失去土地的农民依靠不多的土地补偿金最终难以维持一家人长久生活支出,寻求新的收入来源成为失地农民刻不容缓的事。于是,向非农产业和非农区域流动成为普遍选项。但这种流动很大程度上因缺乏正确的信息引导,或地方政府的及时有效的疏导,而成为盲流。其结果:(一)是工作不稳定,且多为高风险、低工资的工种。加上农民的法律意识或市场知识欠缺,农民工的利益时常受到侵害,工资很难得到保障。而这些外出流动的人口基本上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和收入来源者,一年辛苦如果得不到工资,不仅家庭受穷,而且还会遭到家人的白眼而引发家庭冲突。再加上如果流动中遇到工伤事故,因没有保险,其结果将会更惨,对家庭的冲击将会更大。(二)是这种流动多为夫妻共同流动,长期在外势必会忽视小孩的抚养和教育,留守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成为农村新的矛盾和新的社会问题。(三)城市的诱惑和社会不良风气的浸染,也带来了流动农民工的婚姻问题,近来农民离婚率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三、失地农民的维权抗争,引发干群冲突。不合理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不规范的农村土地出让程序及各种权力集团的利益绞杀,使农民的征地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合法的土地利益受到不法集团侵蚀的事件时有发生。农民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开始由默默忍受向维权抗争转化。这一转化既是时代的进步的标志,但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确定的因素。一方面,体制因素带来了农村基层组织财力的窘迫,使农村基层干部铤而走险,力图从农村土地的征用上获取最大的利益,导致了地方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与农民争利的悲剧,干群矛盾在征用土地的补偿利益的分配上进一步恶化。不仅进一步加深了干群间的冲突,而且还因为少数农民在利益诉求过程的过激行为,引发重大的社会治安案件和影响各级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另一方面,一些对社会心怀不满者或别有用心者,也往往会利用失地农民的不满心理和少数人的过激行为发泄对部分人的不满和对社会的仇视,而引发社会的动荡,这一点更可怕,也更应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与关注。

因此,非均衡发展下的失地的农民问题,随着时间推移和事态的发展已不是一个单一的经济问题,而更多是一个经济与政治相关联的综合性的社会问题。要解决好实地农民的问题,任何单一的政策和措施都难以起到预期的效果,达到预期的目的。必须从体制和机制上建立完善而科学的政策、制度和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堵塞侵蚀征地农民利益的行为和观念,确保实地农民的权利的主张和实现。为此:

打破城乡失衡的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体制,确保失地农民的发展权。失地农民的问题首先是一个体制问题,是长期以来国家优先发展工业经济和城市规模体制的最终恶果。农村发展和农业经济作为城市发展和工业经济的垫背,无偿地提供了大量的农业剩余价值,牺牲农村发展和农业经济成为人们习惯性的思路与观念。这种牺牲不仅表现在工业化经济和城市化建设无偿地榨取了农村剩余价值,而却还表现在无偿的占有农村土地利润。这是导致农村土地征用量越来越大,农村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的根本原因。

当然,在建国初期为建立国家现代工业体系和壮大城市建设规模,是巩固新生政权的需要。农业为工业提供剩余价值,也是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化的必要过程;走城市化道路,发展工业化经济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和趋势。问题是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是建立在长期的、明显的、失衡的和分割的户籍制度、经济制度、就业制度、保障制度和政治制度上的产物。户籍制度,阻断了失地农民向城镇流动的有效渠道;经济制度,滞缓了城乡经济同步发展的速度,抑制了失地农民增收潜力;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政治制度使失地农民的脱贫变得更加艰难。

因此,必须彻底打破这种不合理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的体制,真正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走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道路。在发展工业经济和城市规模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农村发展的实际,尊重和保障农民的发展权,重点在城市用工准入制度、资金投放帮扶制度、信息咨询与技能培训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上为失地农民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生存条件,确保失地农民的发展权。

制定严格的农村土地征用管理条例,确保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权。农村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本来在土地法中早已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农村集体很难对农村土地用途的变更行使最终的否决权,各级政府往往通过土地储备制度将农村土地大量纳入政府的掌控之中,农村土地在一些地方政府眼中成为取之不竭的财源。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将土地权属变更的权力通过多种形式紧紧地掌握在手中。这样,不仅是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成为徒有虚名的现实,农民也很难真正成为承包土地的利益占有者。

造成这一结局的原因是现行的土地法规没有明确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权,对农村土地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或变更的最终否决权。因此,地方政府和村级组织很轻易地就改变了土地的权属性质和变更了土地用途,使农民一夜之间就成为了失地的无业游民。所以,要想改变这种结局,就应在巩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民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经营体制上,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确保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权。在确保农村土地产权所有权属农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适度放宽和延伸农民对农村土地的权利。如:给予农民相当时期的承包土地的占有权、承包土地处置与变更的最终否决权等。

同时,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时,要进行农村土地征用预先公告制,确保农民在土地征用上的知情权;对征用农民的承包土地应采取平等协商的方式进行,力求避免过去的行政命令和强制手段,使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权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和制度上的肯定。

确立合理的土地补偿分配比例,确保农民合法的土地的收益权。目前农民在土地补偿的收益权分配上上存在着三个明显的缺陷。

一、是现行的土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导致农民的土地收益受到侵蚀。现行的补偿标准是以现阶段三年土地产出的平均值为依据,这明显不合理。不仅是因为近几年农业效益处于非正常水平,而且土地产出高低受诸多因素制约,是一个变量。一亩地3000—5000元的补偿,很难满足失地农户家庭一段时期的生活保障需求。因此,应该以当地3-5年人均收入水平、人均消费水平和物价涨幅指数为参照标准,制定合理的土地补偿价格。同时,土地补偿范围不仅包含青苗补偿费、土地占用补偿费和劳动力生活安置费,而且应明确规定失地农民的医疗、养老保险和再就业基金应纳入土地的补偿范围统筹安排,确保农民的失地补偿能基本满足当地消费水平所支付的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求。

二、是土地补偿的分配比例不合理,造成农民土地补偿分配的不公平。现在,许多地方的土地补偿基本被为四个部分所瓜分,其中失地农民占30-35%、村级占25-30%、乡镇及相关部门占20-25%、县市占10-15%,农民在其中只占小头。本来就不多的土地补偿通过四级瓜分,到农民手中所剩无几,这也是农民抵制土地征用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农民土地收益权在土地征用的补偿上无法得到合理的体现。

因此,要保障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必须改变现有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扩大农民在土地补偿费中的分配占有比例,由现有的比例提高到50%以上,确保通过土地补偿分配比例的提高,达到农民合理的土地收益权的主张与实现的目的。

三、是土地补偿的发放方式不科学,导致农民生活保障的缺失。现行土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不是从有利于农民长期生活保障出发,而是要么,图省事,一次性将土地补偿费全额发放给失地农户,没过多长时间土地补偿费基本被吃光,导致后来生活失去保障;要么,一些地方政府和组织想挤占补偿资金,久拖不发,或利用各种借口进行抵扣,最后到手的补偿资金所剩无几。因此,应该建立一种长效的补偿费发放机制,将土地补偿费分为分年限,分最低生活保障费、医疗、养老保险费和劳动力再就业基金及满足当前生活的基本支出,从而达到建立了长效的生活保障的目的。

建立完善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确保失地农民的生存权。解决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复杂问题,单一的货币补偿办法,只能解决失地农民临时性的生活救济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长期生存问题。因此,必须建立一种符合农村实际的,行之有效的长效社会保障机制来确保农村的生存权。

首先,是在救济手段上实行三个转化。即由单一提供经济补偿向提供经济补偿与提供就业岗位相结合转化。根据失地农民的实际情况,提供方式多样性和多元化的救济,确保农民失地不失业,失业不失基本生活保障;由单一提供就业岗位向提供就业岗位与培训技能相结合转化。失地农民就业的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要将失地农民从农村和农业中转移出去。这种转移除了要提供就业岗位外,最重要的是要培训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将他们由农业劳动力转化成技术工人。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在再就业岗位上长久呆下去,否则,即使提供岗位,也会因技能问题而面临再次失业;由被动、单一依靠政府或征地企业解决就业向政府解决就业与失地农民自主就业相结合转化。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就业问题不仅是失地农民的问题,在城市和大学生分配中也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因此,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仅靠国家或企业很难彻底解决,况且所提供的岗位也不是每个人都能胜任。所以,必须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就业,同时,国家或企业为他们的自主就业提供必要的资金帮扶、信息咨询以及技术上的支持。

其次,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机制。通过实行强制性保险和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确保失地农民的生存权。通过从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中拿一点,乡村自筹一点和国家财政补贴一点的办法,在失地农民中推行强制性的医疗、养老保险,确保失地农民病有所治,老有所养;通过建立岗位最低补助标准和最低生活补助标准,确保失地农民最低生活水平需求。

建立畅通的政府与农民利益沟通渠道,确保失地农民的利益知情权。造成征地中地方政府与失地农民冲突的主要原因,是少数地方政府或组织在征地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和地方政府与农民缺乏必要的沟通所致,最终导致了农民知情权的剥夺。为此

首先,是要建立征地预告制。主持征地的地方政府和组织对所征土地的范围、面积、征地单位和土地的使用性质要进行预先公示,确保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其次,是建立征地价格听证制。通过召开征地收益双方代表参加的征地价格听证会,在征地定价中严格区分土地性质和用途。按照公益性用地和商业性用地,结合土地基价、收益价、市场浮动价以及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出让受益方的不同,来确定合理的土地补偿价格,规范征地行为,防止土地流失,提高农民征地补偿标准。

第三,建立公开补偿制。土地补偿不公开是多数征地地方的通病,也是造成腐败和干群冲突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建立公开的土地补偿制度,土地补偿价格,补偿受益农户、补偿形式(包括货币补偿、安置就业等)和补偿资金分配方案等都应公开张榜公示,确保土地补偿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