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原有的农村产权关系的一些弊端逐渐显现出来;文章全面剖析了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农村产权关系导致的一系列新问题,新矛盾,这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农村产权改革的必要性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农村产权关系,土地征用,集体资产流失,人口城市化
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进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产权制度变革,这极大释放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1978年-1984年,我国粮食产量从30477万吨增加到40731万吨,增长了33.6%,达到历史以来的最高峰值。此后,农业增产、农民增收逐渐乏力,从1995年-2003年,近8年农民收入中来自农业收入的比重持续下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值也由1985年的1.86:1扩大到2003年的3.23:1。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原有的农村产权关系的一些弊端逐渐显现出来,并进一步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着新的产权制度瓶颈。
日前,在农村的社会经济生活中由于农村产权关系导致了一系列的新问题、新矛盾.这些问题或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利益各方的分配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城市化率由 1980年的18%上升到2003年的 40.53%,城镇人口也由1.8亿增加到 5.2亿,增长了近3倍。城市规模的迅速扩大拉动了城市对土地需求,农村土地尤其是城镇郊区的农村土地被不断征占。在农村土地非农化过程中,农村与城市之间、农民与征地政府及房地产开发商之间、普通村民与村干部之间不断因土地利益的分配产生矛盾,引发激烈冲突。虽然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由于农村土地产权的不明晰,处于底层的弱势群体——农民往往成为土地利益争夺的牺牲品。征地规模过大,补偿标准偏低,征地行为不规范,剥夺农民知情权,截留、拖欠、挪用土地补偿费等情况时有发生。
据有关专家测算,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至少使农民蒙受了20000亿元的损失(郑文凯等,2004)。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统计,该局2003年受理有关土地问题的群众来信2938件,2004年受理5407件,2005年截至7月底受理4182件,这些信件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非法征用、侵占耕地,土地补偿不合理、安置不到位等方面’。目前,农民失地又失业、征地农村土地补偿不合理、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不公等问题已经成为农村的主要社会矛盾之一。
二是,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在村集体内部的分配问题
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用要在村集体内部进行分配。然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村集体(全体村民)、被征用土地的承包人(被征地农民)、未被征地的本村农民三方面的利益关系。在目前的农村土地产权框架下,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对自己所承包的土地具有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政策规定30年不变),因此,土地被征用以后,村集体失去了土地的所有权,被征地农民失去了在承包期限内土地的使用权,而未被征地的农民作为村集体的成员也具有享受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收益权。三者在征地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提出来的要求也不同,这就需要相互之间的沟通和协商,哪一方觉得利益受到侵害,都可能引起激烈的反应形成难以解决的经济纠纷。由于土地补偿费用既包括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也包括对被征地农民失去了承包期限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而国家在征用农村土地时,并没用根据土地的产权结构规定相应的补偿标准,这导致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常因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产生激烈冲突,影响农村的和谐发展。
三是,农村产权关系阻碍农村人口的城市化
目前,我国流动进城打于的农民总量已经达到1亿人上下(陈锡文,2004)。其中一部分进城农民已经适应了城市的生活,并在城市有稳定的工作和固定的住所,希望留在城市生活。但是在目前的农村产权框架下,由于农村集体产权不能人格化到具体农民,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很难建立,没有产权市场来发现价格,农民享有的集体产权价值也就很难量化。因此,进城农民是无法将其在农村所享有的集体土地产权和集体财产权变现为货币的,也就无法通过出让自己所享有的农村集体产权以获得收益来支付进城定居的成本,从而阻碍了农村人口的迁移和城市化。
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迁移呈现梯度迁移态势,通常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倾向于向大城市迁移,经济落后农村的农民除了向周边城市迁移外,许多农民也向发达地区的农村迁移。但是,由于村集体产权以本村为界、具有天然的封闭性和排斥性,这导致经济发达地区农村中部分已经进城的农民不愿放弃自己在农村的集体产权,而从落后农村迁移进来的农民虽然长期在本村从事农业生产却无法获得本村社员的身份,造成“能够脱离农村的不愿出去、而想进来的也进不来”,从而阻碍了农村人口的社会分化。
四是,农村土地产权关系阻碍土地有效流转
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计划时期形成的各种限制农村人口进城就业的政策逐步弱化,而城市经济的发展也为进城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拥有更多流动权利的农民开始大规模地向城市流动,到城市部门寻找工作,由农民转变为进城农民工。另外,发达地区乡村工业的发展加速了本地农民职业的分化,更多的市郊农民就业于二、三产业。随着外出就业农民和市郊农民非农收入的增加,许多农民已经摆脱了对土地的依赖。对于这部分农民来说,种地已经失去了比较优势,希望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让出去。
然而,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交易的只是基于土地承包权基础上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交易行为受到所有权的限制,譬如: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是有期限限制的(最多不超过30年)、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只能是租赁行为。另外,由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虚置,农民自发的土地流转还经常受到来自基层行政部门的干预,很难实现自愿、自由的农地流转,从而难以形成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导致部分农地粗放经营,甚至被抛荒。
五是,土地产权模糊导致土地调整频繁,影响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
自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土地的稳定性问题就成为困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现实问题。由于农村人口的生、死、嫁、迁,土地在农村内部的局部调整时有发生,影响了农民对土地承包预期的稳定性,从而导致农民对土地的掠夺性经营。另一方面,由于家庭分散承包以及土地的频繁调整也导致地块细碎化,这不仅影响到土地的规模经营,也影响到某些农业技术在农村的推广。为此,1984年中央 1号文件,规定土地承包期15年不变。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了要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为主体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规定在承包期内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在农民自愿基础上依法、有偿流转。2002年8月九届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从法律上肯定了农民具有承包本集体土地的权利、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权利,并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但承包地不得买卖。然而,由于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虚置的问题,农民土地承包权被侵害的现象就从来没有间断过,土地频繁调整一直是影响农业综合生产力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
六是,农村集体资产流失问题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大部分属于集体资产的生产资料被分配到户,集体资产总量减少。近二十年来,虽然大部分内陆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缓慢,但部分沿海发达地区农村因其优越的区位优势,农村集体经济得到迅速发展,集体资产总量不断增加。目前,我国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多达70多万个,拥有资产15000亿元(郑文凯等,2004)。长期以来,农民参与集体收益分配是村干部说了算,做法不透明,也缺乏科学依据,再加上某些村干部多吃多占,农民群众对此很有意见。在集体经济财产总量相对较小时,农民对农村产权矛盾给自身造成的利益损失还不甚敏感,表现出对集体事务漠不关心。但当集体公有财产总量扩张到一定规模,而农民又无法公平地分享到集体财产的收益时,农民对集体产权的需求就会迫切起来,早就存在于集体经济中的产权矛盾就会显现出来,并导致农村内部干群矛盾的日益白热化。
根据产权制度划分标准,我国农村集体经济财产制度虽名曰“集体”,实质上是一种社团产权或公共产权。公共产权的特点是产权的非排他性,每个社员使用集体资源服务自己而产生的成本由集体全部成员平均分摊,因而无人关心其共有资产的增值(傅晨,2003)。更重要的是,在传统集体经济的财产制度下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村社干部作为代理人,享有对集体财产直接的处置权利,而委托权利的获得多数情况下不是来源于集体财产的所有人——村民,而是决定于上级行政部门。由于是一种“非所有者委托”,事实上的委托人(上级)就会比应该的委托人(村民)缺少进行监督的激励。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的目标函数首先是上级满意程度,其次才可能是集体财产收益的最大化。在这样的制度下,农民作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地位不能充分体现,其实际拥有的产权并不完整。这不仅降低了集体经济组织对社员群众的凝聚力,也使民主议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流于形式。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激励不足和监管不到位,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条件,极易产生集体资产被挪用、平调、挥霍浪费或低价承包、变卖等问题,导致集体资产大量流失。以广东省为例,据广东省对全省城镇合作工业组织统计,最近3年,全省各地通过划转管理关系,平调、侵占集体资产已经达到12亿元。
七是,农村产权关系不清导致的其他问题
威廉·配第曾经说过,“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直接参与农业生产全过程。在许多发达地区的城郊农村,由于城市的拓展,许多农村被纳入城市规划之中,并逐渐被城市包围,形成“城中村”,农村用地基本被全部转变为建设用地。对“城中村”的农民来说,此时的土地已不再是一种生产要素,而是转变为村集体资产。在对“城中村”的改造过程中,对于以村委会作为集体资产的法定所有者的村来说,由于村委会撤销改为多个居委会,这些村就出现了集体资产法定所有者缺位问题,暴露出集体财产终极产权不清、职责不明、政企合一等许多深层次矛盾。
一个简要的评论
面对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和矛盾,面对不断扩大着的城乡差距,我们不得不反过头来重新审视我国农村的产权改革。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的农村产权改革,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人民公社制度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实质上只是将原本属于生产队的土地经营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下放到农民家庭。虽然乡镇政府取代人民公社,标志着人民公社制度从此消亡,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并没有因此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农村土地产权并没有明确地落实到农民个体头上。农村产权改革的不彻底性不仅影响着农村土地要素资源配置的效率,模糊的土地产权关系也为强势部门随意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提供了合理性,这些都成为制约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因此,如何在坚持集体所有制产权关系的前提下深化农村产权改革,构建“归属明确,权责明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不仅是进一步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更是进一步解放农民、解放农村生产力的需要。
关键词:农村产权关系,土地征用,集体资产流失,人口城市化
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进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产权制度变革,这极大释放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1978年-1984年,我国粮食产量从30477万吨增加到40731万吨,增长了33.6%,达到历史以来的最高峰值。此后,农业增产、农民增收逐渐乏力,从1995年-2003年,近8年农民收入中来自农业收入的比重持续下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值也由1985年的1.86:1扩大到2003年的3.23:1。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原有的农村产权关系的一些弊端逐渐显现出来,并进一步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着新的产权制度瓶颈。
日前,在农村的社会经济生活中由于农村产权关系导致了一系列的新问题、新矛盾.这些问题或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利益各方的分配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城市化率由 1980年的18%上升到2003年的 40.53%,城镇人口也由1.8亿增加到 5.2亿,增长了近3倍。城市规模的迅速扩大拉动了城市对土地需求,农村土地尤其是城镇郊区的农村土地被不断征占。在农村土地非农化过程中,农村与城市之间、农民与征地政府及房地产开发商之间、普通村民与村干部之间不断因土地利益的分配产生矛盾,引发激烈冲突。虽然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由于农村土地产权的不明晰,处于底层的弱势群体——农民往往成为土地利益争夺的牺牲品。征地规模过大,补偿标准偏低,征地行为不规范,剥夺农民知情权,截留、拖欠、挪用土地补偿费等情况时有发生。
据有关专家测算,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至少使农民蒙受了20000亿元的损失(郑文凯等,2004)。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统计,该局2003年受理有关土地问题的群众来信2938件,2004年受理5407件,2005年截至7月底受理4182件,这些信件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非法征用、侵占耕地,土地补偿不合理、安置不到位等方面’。目前,农民失地又失业、征地农村土地补偿不合理、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不公等问题已经成为农村的主要社会矛盾之一。
二是,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在村集体内部的分配问题
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用要在村集体内部进行分配。然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村集体(全体村民)、被征用土地的承包人(被征地农民)、未被征地的本村农民三方面的利益关系。在目前的农村土地产权框架下,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对自己所承包的土地具有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政策规定30年不变),因此,土地被征用以后,村集体失去了土地的所有权,被征地农民失去了在承包期限内土地的使用权,而未被征地的农民作为村集体的成员也具有享受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收益权。三者在征地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提出来的要求也不同,这就需要相互之间的沟通和协商,哪一方觉得利益受到侵害,都可能引起激烈的反应形成难以解决的经济纠纷。由于土地补偿费用既包括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也包括对被征地农民失去了承包期限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而国家在征用农村土地时,并没用根据土地的产权结构规定相应的补偿标准,这导致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常因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产生激烈冲突,影响农村的和谐发展。
三是,农村产权关系阻碍农村人口的城市化
目前,我国流动进城打于的农民总量已经达到1亿人上下(陈锡文,2004)。其中一部分进城农民已经适应了城市的生活,并在城市有稳定的工作和固定的住所,希望留在城市生活。但是在目前的农村产权框架下,由于农村集体产权不能人格化到具体农民,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很难建立,没有产权市场来发现价格,农民享有的集体产权价值也就很难量化。因此,进城农民是无法将其在农村所享有的集体土地产权和集体财产权变现为货币的,也就无法通过出让自己所享有的农村集体产权以获得收益来支付进城定居的成本,从而阻碍了农村人口的迁移和城市化。
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迁移呈现梯度迁移态势,通常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倾向于向大城市迁移,经济落后农村的农民除了向周边城市迁移外,许多农民也向发达地区的农村迁移。但是,由于村集体产权以本村为界、具有天然的封闭性和排斥性,这导致经济发达地区农村中部分已经进城的农民不愿放弃自己在农村的集体产权,而从落后农村迁移进来的农民虽然长期在本村从事农业生产却无法获得本村社员的身份,造成“能够脱离农村的不愿出去、而想进来的也进不来”,从而阻碍了农村人口的社会分化。
四是,农村土地产权关系阻碍土地有效流转
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计划时期形成的各种限制农村人口进城就业的政策逐步弱化,而城市经济的发展也为进城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拥有更多流动权利的农民开始大规模地向城市流动,到城市部门寻找工作,由农民转变为进城农民工。另外,发达地区乡村工业的发展加速了本地农民职业的分化,更多的市郊农民就业于二、三产业。随着外出就业农民和市郊农民非农收入的增加,许多农民已经摆脱了对土地的依赖。对于这部分农民来说,种地已经失去了比较优势,希望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让出去。
然而,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交易的只是基于土地承包权基础上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交易行为受到所有权的限制,譬如: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是有期限限制的(最多不超过30年)、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只能是租赁行为。另外,由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虚置,农民自发的土地流转还经常受到来自基层行政部门的干预,很难实现自愿、自由的农地流转,从而难以形成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导致部分农地粗放经营,甚至被抛荒。
五是,土地产权模糊导致土地调整频繁,影响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
自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土地的稳定性问题就成为困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现实问题。由于农村人口的生、死、嫁、迁,土地在农村内部的局部调整时有发生,影响了农民对土地承包预期的稳定性,从而导致农民对土地的掠夺性经营。另一方面,由于家庭分散承包以及土地的频繁调整也导致地块细碎化,这不仅影响到土地的规模经营,也影响到某些农业技术在农村的推广。为此,1984年中央 1号文件,规定土地承包期15年不变。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了要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为主体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规定在承包期内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在农民自愿基础上依法、有偿流转。2002年8月九届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从法律上肯定了农民具有承包本集体土地的权利、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权利,并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但承包地不得买卖。然而,由于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虚置的问题,农民土地承包权被侵害的现象就从来没有间断过,土地频繁调整一直是影响农业综合生产力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
六是,农村集体资产流失问题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大部分属于集体资产的生产资料被分配到户,集体资产总量减少。近二十年来,虽然大部分内陆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缓慢,但部分沿海发达地区农村因其优越的区位优势,农村集体经济得到迅速发展,集体资产总量不断增加。目前,我国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多达70多万个,拥有资产15000亿元(郑文凯等,2004)。长期以来,农民参与集体收益分配是村干部说了算,做法不透明,也缺乏科学依据,再加上某些村干部多吃多占,农民群众对此很有意见。在集体经济财产总量相对较小时,农民对农村产权矛盾给自身造成的利益损失还不甚敏感,表现出对集体事务漠不关心。但当集体公有财产总量扩张到一定规模,而农民又无法公平地分享到集体财产的收益时,农民对集体产权的需求就会迫切起来,早就存在于集体经济中的产权矛盾就会显现出来,并导致农村内部干群矛盾的日益白热化。
根据产权制度划分标准,我国农村集体经济财产制度虽名曰“集体”,实质上是一种社团产权或公共产权。公共产权的特点是产权的非排他性,每个社员使用集体资源服务自己而产生的成本由集体全部成员平均分摊,因而无人关心其共有资产的增值(傅晨,2003)。更重要的是,在传统集体经济的财产制度下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村社干部作为代理人,享有对集体财产直接的处置权利,而委托权利的获得多数情况下不是来源于集体财产的所有人——村民,而是决定于上级行政部门。由于是一种“非所有者委托”,事实上的委托人(上级)就会比应该的委托人(村民)缺少进行监督的激励。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的目标函数首先是上级满意程度,其次才可能是集体财产收益的最大化。在这样的制度下,农民作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地位不能充分体现,其实际拥有的产权并不完整。这不仅降低了集体经济组织对社员群众的凝聚力,也使民主议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流于形式。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激励不足和监管不到位,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条件,极易产生集体资产被挪用、平调、挥霍浪费或低价承包、变卖等问题,导致集体资产大量流失。以广东省为例,据广东省对全省城镇合作工业组织统计,最近3年,全省各地通过划转管理关系,平调、侵占集体资产已经达到12亿元。
七是,农村产权关系不清导致的其他问题
威廉·配第曾经说过,“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直接参与农业生产全过程。在许多发达地区的城郊农村,由于城市的拓展,许多农村被纳入城市规划之中,并逐渐被城市包围,形成“城中村”,农村用地基本被全部转变为建设用地。对“城中村”的农民来说,此时的土地已不再是一种生产要素,而是转变为村集体资产。在对“城中村”的改造过程中,对于以村委会作为集体资产的法定所有者的村来说,由于村委会撤销改为多个居委会,这些村就出现了集体资产法定所有者缺位问题,暴露出集体财产终极产权不清、职责不明、政企合一等许多深层次矛盾。
一个简要的评论
面对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和矛盾,面对不断扩大着的城乡差距,我们不得不反过头来重新审视我国农村的产权改革。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的农村产权改革,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人民公社制度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实质上只是将原本属于生产队的土地经营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下放到农民家庭。虽然乡镇政府取代人民公社,标志着人民公社制度从此消亡,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并没有因此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农村土地产权并没有明确地落实到农民个体头上。农村产权改革的不彻底性不仅影响着农村土地要素资源配置的效率,模糊的土地产权关系也为强势部门随意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提供了合理性,这些都成为制约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因此,如何在坚持集体所有制产权关系的前提下深化农村产权改革,构建“归属明确,权责明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不仅是进一步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更是进一步解放农民、解放农村生产力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