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理性小农、道义小农、剥削小农及商品小农四大经典小农学派各自对小农做了不同的假设,但是没有对小农在不同场域中的不同行为性质作具体的区分。本文认为小农活动以家户为依归,内部成员之间道义行为占主导地位,随着血缘与地缘的扩展道义行为渐弱、理性行为渐强,农民行为呈现一种互逆的“差序格局”。
关键词:理性与道义 小农学派 家户 互逆的“差序格局”
一.小农学派理论综述与批判
黄宗智把小农理论归结为三大不同的传统:一是以舒尔茨为代表的“理性小农”学派;二是以恰亚诺夫为代表的“道义小农”学派;三是以马克思为代表的“受剥削小农”学派。黄宗智综合了三大学派的观点应用于中国农民学的研究,认为中国的小农同时具有上述三个特征,有人称之为“商品小农”。不同的小农学派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区、应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形成了在某一方面具有相当解释力的经典理论,对农民学的研究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由于所研究区域、对象、外部条件及其侧重点的不同,无论哪种理论都不能解释所有的农民行为与现象,即任何理论都不能普适化,而只能解释某个时代、某个地域及农民某方面的行为。把任何一种经典理论简单的搬用于中国农民研究都会有削足适履之嫌。
以舒尔茨为代表的“理性小农”学派沿用西方形式主义经济学关于对人的假设,认为小农象任何资本主义企业家一样,都是“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从其所做的假设可见一斑,“当农民局限于使用传统生产要素时,他们会达到某一点,此后,他们就很少能对经济增长作出什么贡献,这是因为要素的配置很少有什么改变后可以增加当前生产的明显的低效率;还因为用于增加传统要素存量的投资是代价高昂的经济增长的源泉。”[1](P20)舒尔茨提出改造传统农业的正确途径不是苏联式的改造,而是在保存家庭式农场生产组织结构的基础上,提供小农可以合理运用的现代“生产因素”。一旦有经济利益的刺激,小农便会追求利润而创新,从而改造传统农业。首先,舒尔茨把农民置于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中,于是对不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经济及其政府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即舒氏对农民经济的外部约束条件的差异估计不足。其次,舒尔茨把农民看作企业家式的经济人,家庭通常看作是一个企业。这种假设很难解释在家庭内部强烈的利他行为,如父母对子女无私的爱等等,没有把农户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主体,没有区分家庭内部的道义行为与对外理性行为的差别。
以恰亚诺夫为代表的“道义小农”学派则强调小农为自家生计而生产的一面。恰氏基于20世纪20年代对革命前俄国小农的研究,说明小农经济不能以研究资本主义的学说来理解。资本主义的利润计算法,不适用于小农的家庭式农场。因为这种农场不是依赖于雇佣劳动,其家庭全年所投入的劳动,很难分计为一个个劳动单位的成本。农场一年的农产品,使全年劳动的成果,也不易象现金收入一样按单位计算。小农的家庭式农场的生产,主要是为了满足家庭的消费需要,不是为了追求最大利润。恰氏注意到小农与资本主义企业家在动机上的差别,同时也区分了家庭式农场与资本主义企业在运作上的不同,对于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小农经济具有令人信服的解释力。然而也存在诸多的不足:第一,无法解释农户在生产、消费等方面的理性算计行为,也无法解释处在生存边缘的农户为何还要在人情往来上大量支出等等,农户在满足家庭消费需要的同时,还会受到伦理观念的束缚。另外,一旦基本生存得到保证,农户就会倾向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第二,恰氏同样没有区分小农对家庭内部利他性与对外的利己性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动机与价值取向。第三,恰氏的主要从生物学角度研究农民家庭,“我们的研究将从细致的分析集劳动单位与消费单位为一体的家庭本身的生物学发展规律和作为生产组织的家庭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对家庭自身经济活动的影响开始。”[2](P19)忽略了家庭的血缘与文化意义。
马克思的“受剥削小农”则明显带有强烈的价值取向,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对立只是马克思所认为的一整套阶级对立关系中的一个,认为地主与农民之间是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小农的生产剩余主要是通过地租(包括劳役、实物和货币地租)和赋税形式而被地主及其国家所榨取。首先,马克思把农民作为一个阶级整体,同时又把他们比作一袋袋马铃薯。其实,散居于不同村落的农民虽然具有很多共同特征,但是并不天然的成为一个内聚的整体,很大程度上,农民不是以“农民阶级”的身份,而是以家户、村庄成员的身份进行活动的。其次,受剥削只说明了农民所处的社会地位,并不能阐释农民行为的动机;同时,无法解释在长江三角洲地区地主与农民如何和谐相处的。再次,马克思侧重于宏观的分析,对小农的经济、社会及文化行为缺乏细致的微观分析。最后,在马克思看来,小农经济会随着经济的发展湮没于社会化的大生产,农民也是现代化的弃儿,于是对于中国的小农经济何以长期存在的问题无法给予令人信服的解释。
黄宗智则综合了理性小农、道义小农及受剥削小农三大流派的观点,认为“革命前,中国的小农具有三种不同的面貌。首先,是在一定程度上直接为自家消费而生产的单位,他在生产上所作的抉择,部分地取决于家庭的需要。”“其次,他也像一个追求利润的单位,因为在某种程度上他又为市场而生产,必须根据价格、供求和成本与收益来作出生产上的抉择。” “最后,我们可以把小农看作一个阶级社会和政权体系下的成员;其剩余被用来供应非农业部门的消费需要。”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的华北与长江三角洲地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批判了斯密与马克思的经典理论,得出了一些富有开创性的结论,如“过密性商品化”、“没有发展的增长”等,试图得出对中国小农经济更富有解释力的理论框架。黄宗智对小农的三种综合分析建立在对小农的分层基础之上,认为“一个经济地位上升的、雇用长工以及生产有相当剩余的富农或经营式农场主,要比一个经济地位下降的、在饥饿边缘挣扎、付出高额地租和领取低报酬的佃、雇农,较为符合形式主义分析模式的形象。而后者则更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模式。而一个主要为自家消费而生产的自耕农,则接近于实体主义所描绘的小农。”[3](P5)显而易见,黄宗智只是区分了不同层次的小农所具有的不同特点,而没有指明同一农户也可以具有三种不同的特征。
二.家户的特质:内向道义与外向理性
四大小农学派主要侧重于小农个人的生产与消费等经济方面的动机与行为,虽然不同程度上提到家庭或家庭农场,但是并没有深入到家庭内部作深入地分析,对于具有明显血缘与血亲特点和社会文化特征的家庭似乎视而不见。另外,小农经济行为的身份主要是某个家庭的成员,而不仅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小农的经济行为很大程度上要服从于其家庭身份及家庭内部的分工。
在中国传统社会,“男耕女织”是家庭内部性别分工的真实写照。在农耕社会生产力低下的情况下,农业耕作需要繁重的体力劳动。“男强女弱”的生理特征决定了男性在农业劳作中的主导地位。而家庭收入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收入结构也同时决定了“男尊女卑”的家庭权力格局。建国后,在集体化时代,特别是人民公社体制的实施彻底打破了家户作为农村生产主体的传统,取而代之的是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及生产小队等集体组织,行政化的组织取代了血缘组织。这时家户已经失去了独立性,家庭内部的分工已经完全服从集体组织的调配。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农村改革以来,家户的角色又重新回归并被强化。“继以承包义务的形式使生产的直接责任从集体转向户之后,又出台了延长农业土地承包期的政策,从而强化了户作为控制广大农村主要生产资料的一个单位。”[4](P128)八十年代后期以来,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国家对农村的解禁,出现了农民外出打工谋生的景观。这也重塑了家庭内部分工:男性外出务工,女性在家务农。家户内部的分工,是家户而不是单个成员发展的需要,因此家户而不是成员个人才是农村经济活动的主体。
在此区分家与户是必要的,“家是一个血缘概念,是以血亲和婚姻关系为基础形成的基本生活单位,亲缘和血缘方面的活动和行为,可以称之为家的行为。户则是一个行政概念,是为适应国家管理和统治的基本单位。户也是一个工作和生产单位,农村以户为单位进行生产,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和消费,以户为单位对外进行社会化交换、交流,家庭生产、政府对家庭的服务和管理活动、家庭的社会化交流活动可以称之为户的行为及反应行为。” “家是一个血缘、血亲单位,户是一个行政单位,是一个管理单位;家是消费单位,户是生产单位和分配单位;家追求的是一家和美、舒适,追求效用最大化;而户则非常现实,面临着众多的社会化问题,追求货币最大化,以缓解社会化支出方面的压力和家庭成员发展和健康的需要。家承担着血缘和亲缘义务,而户承担着社会义务,家的再生产和户的再生产也有较大的区别,但是有联系,户的再生产与家的再生产交织在一起。”[5]
家是通过婚姻与血缘纽带组合而成的社会细胞,而这决定了家庭不是一个资本主义式的工厂,也就决定了家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区别。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父母对子女的利他性行为是其中最突出的表现。父母从生育、抚育到教育子女所花的时间、精力及金钱,并不能简单的折算成货币。他们并不是单纯想从子女那里获得物质上的回报,是血脉的承继使得父母对子女的行为超出了经济学中纯粹的理性行为。婚姻通过爱情、血缘通过亲情,把家庭融合为一个休戚与共的共同体,使家成为避风港,其成员以利他性为突出特征。然而一旦突破了家户的界限,当为了共同生存与发展时,家户成员的行为则充满了算计,乃至斤斤计较。
婚育行为是家的再生产的重要内容,而家庭规模则受制于户的理性算计。虽然家承担着血缘与亲缘义务,但是必须以户的物质承载能力和持续发展为限。这种约束同时又会随整个社会经济形势与结构及其家庭成员结构和收入结构的变化而变化。在传统社会,农耕收入是一个贫困家庭主要经济来源,那么农户就会倾向于多生育男孩,以增加劳动力及经济收入;但是生育小孩的数量必须考虑其抚养成本与其他家庭成员的生存状况,于是贫困家庭在这种艰难的选择中保持家庭规模与农户发展之间的动态平衡。而男孩与女孩的不可选择性也会时常打破这种平衡,溺婴,特别是溺女婴现象时有发生,是对这种失衡的一种反应。而在富裕家庭同样存在家庭规模与农户发展之间的关系调整问题,只是抚养小孩的能力增强,那么家庭规模倾向于扩展。在中国,还有一个重要的传统就是财产均分继承,即父辈的财产要在儿子之间均分,土地作为传统农村社会的最重要的财产当然也在均分之列。于是,几代之后原来的富裕家庭可能沦为贫困家庭。这也成为中国传统家庭总是处于“低水平均衡的陷阱”的根源。
这种低水平均衡的陷阱内部家庭规模的扩展对于农户的发展、家族的繁衍与势力的增强都是有益的,只是受制于抚养成本。如果农户的抚养能力有所提高,或能够转移抚养成本,或能够搭上他人的便车,那么农户的生育决策就不仅考虑到家庭内部,同时也会注意到在现有的制度环境中所能利用的家庭外部的社会条件。这样农户的对外理性与对内道义就夹杂在一起,是对农户发展及其成员生存的双向诉求。建国后,中国乡村的农地制度,使此表现得淋漓尽致。农地公有制下很多地区实行根据人口变化,以组或村为单位,三至五年就调整一次土地。换句话说,人口多的家庭可多得地,人口少的少得地,家庭对子女的抚育成本通过土地调整一定程度上在村或组范围内分摊了,并且人口越多的家庭势力越大,越倾向于及时分地,而频繁调整土地又减少了农户自身抚育子女的成本,甚至多生子女对家族富有得利性,这样促使人口激增、农地细碎化,农户相对于土地的“过密化”愈演愈烈,并且互相强化,最终使严峻的人地矛盾趋于激化。
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多元化,现代科技的发展,家庭成员从业结构及收入来源的多样化,那么农业对重体力劳动的需求会减弱,而现代工业的发展则会吸纳一部分劳动力,一定程度上减少农村剩余劳动力,可以起到所谓的“反过密化”的作用,但是“离土不离乡”的打工现象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
如果说家的行为以道义行为为主要特征,那么户的行为就是以理性为主要特征。事实上,家与户是同一主体在不同场域中做出的不同行为选择。这两种性质的行为并不是以家户为界限泾渭分明,而是随着地缘与血缘的扩展呈现互逆的“差序格局”。
三.互逆的“差序格局”
费孝通先生用“差序格局”来形容我国的社会结构,“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6](P26)其实,在农村,农民活动单位主要是以农户而非个人与外界发生关系的。因而,“圈子的中心”应该是家户。
农户的道义行为以“家”为半径逐渐向外延伸,依次是小亲族、村庄共同体、集市共同体,乃至他乡的工作或生活的场所,类似费孝通先生提出的“差序格局”,而农户的理性行为则是从外向内逐渐淡化。在“家”的范围内,利他性最强,利己性最弱,越向外延伸利他性逐渐减弱,而利己性逐渐增强。但是其理性与道义行为并不总是泾渭分明的,对于同一件事情可能同时掺杂了两者。中国农户在道义与理性上这种互逆且混杂的“差序格局”不仅是在空间范围上,同时也是在程度上。随着农户活动范围的扩大,社会化水平的提高,“差序格局”的场域也在不断扩展。从传统社会以集市为活动范围,到现在通过打工已经打破了地域的界限、城乡界限,但这只是活动范围上的,不是生活方式与文化上的,离土打工只是为了增加农户的货币收入。在文化上与社会身份上仍然是“农民”,他们的行为仍然受农村传统伦理道义的约束。
上文已经阐明家户内部的行为特征及其特质,家户在对外交往时,会随血缘与地缘的扩展而变化。
“小亲族成员之间的纽带就是血缘关系,‘有一个共同的老爷爷’。”[7]由于血缘纽带联结着相关农户,互助、利他的道义行为充斥其间的互动行为。“村民之间在红白喜事上的互动是基于血缘关系来进行的,其他的关系无法渗透进来,除了红白喜事之外,村民的合作还有平时的生产互助、金钱及信息与门路支持。”“小亲族成员之间的这类帮助在道义上讲是理所当然的,要符合‘尊尊亲亲’的传统文化,不帮才是不正常的,有强加的意思在里面。”[7]同时,小亲族内部家户成员之间,也会因付出与所得失衡而产生利益方面的矛盾和冲突。因此,有“亲兄弟明算账”的训言。“小亲族成员在生产经营这一经济活动层面上的合作越来越少,单个家庭是经济活动的主体,小亲族充其量是单个家庭的社会资本”[7],这彰显了小亲族内部也不乏理性算计行为。
从核心家庭到小亲族及宗族,再到其他亲属关系,“从生育和婚姻所结成的网络,可以一直推出去包括无穷的人,过去的、现在的和未来的人物。”[6](P26)随着血缘关系的疏远,农民的道义行为渐弱、理性行为渐强。
地缘与血缘一样也是联系农民的纽带。自然村对于中国家户而言,是一个熟人社会。熟人社会中,人们的行为除了在小范围内受到小亲族等亲缘关系的约束而存在利他性的道义行为之外,“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熟识性及其活动范围的有限性使农民行为受到“父老乡亲”的近距离“关注”,这种“关注”透过其伦理观念的有色眼镜,是一种监督。熟识社会信息传播与交换的便利,很容易形成一种舆论,这种舆论又反过来强化了既有的伦理观念。“唾沫星子能淹死人”正是这种现象的生动写照。在中国传统伦理观念中,一直“重义轻利”,而“义”以利他、“利”以利己为各自的特征。在这种文化背景下,虽然有“软约束”的意蕴,却营造了“义”的氛围、型塑了“义”的行为。这毕竟是一种“软约束”,任何农户不会在严重损己的情况下,持续纯粹利他。反而会在不损“面子”的情况下,为己牟利。
突破村庄范围,在更广阔的范围中,农民很大程度上已经是一个理性人。“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因之,我们传统社会里所有的社会道德也只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4](P30)一旦突破了血缘与文化的约束,农民利己行为即获得更大的合法性。在集市买东西,农民可以为几毛钱而与商贩争得面红耳赤,也可以不惜为了赚取更多的货币收入而违法乱纪。
四.结语
农民的道义与理性行为都是以家户及其成员的生存与发展为依归,家户本身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休戚与共的共同体,因而内部互助利他的道义性更浓。随血缘与地缘向外延展,道义性渐弱、理性渐浓,呈现互逆的“差序格局”。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道义行为,还是理性行为都受到外部制度、文化及社会风气的影响,而不仅仅是农民主动的、自愿的选择。本文只是对农民行为性质的分析只是初步的尝试,还需要大量的论证与研究。
参考文献:
[1] [美]西奥多·W·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 A.恰亚诺夫,农民经济组织[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
[3] 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M].北京:中华书局,2000
[4] [加]朱爱岚,中国北方村落的社会性别与权力[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
[5] 徐勇、邓大才,“再识农户”与社会化小农的建构,中国农村研究网
[6]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7] 申端锋,小亲族简论,三农中国[J],2005(1)
关键词:理性与道义 小农学派 家户 互逆的“差序格局”
一.小农学派理论综述与批判
黄宗智把小农理论归结为三大不同的传统:一是以舒尔茨为代表的“理性小农”学派;二是以恰亚诺夫为代表的“道义小农”学派;三是以马克思为代表的“受剥削小农”学派。黄宗智综合了三大学派的观点应用于中国农民学的研究,认为中国的小农同时具有上述三个特征,有人称之为“商品小农”。不同的小农学派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区、应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形成了在某一方面具有相当解释力的经典理论,对农民学的研究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由于所研究区域、对象、外部条件及其侧重点的不同,无论哪种理论都不能解释所有的农民行为与现象,即任何理论都不能普适化,而只能解释某个时代、某个地域及农民某方面的行为。把任何一种经典理论简单的搬用于中国农民研究都会有削足适履之嫌。
以舒尔茨为代表的“理性小农”学派沿用西方形式主义经济学关于对人的假设,认为小农象任何资本主义企业家一样,都是“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从其所做的假设可见一斑,“当农民局限于使用传统生产要素时,他们会达到某一点,此后,他们就很少能对经济增长作出什么贡献,这是因为要素的配置很少有什么改变后可以增加当前生产的明显的低效率;还因为用于增加传统要素存量的投资是代价高昂的经济增长的源泉。”[1](P20)舒尔茨提出改造传统农业的正确途径不是苏联式的改造,而是在保存家庭式农场生产组织结构的基础上,提供小农可以合理运用的现代“生产因素”。一旦有经济利益的刺激,小农便会追求利润而创新,从而改造传统农业。首先,舒尔茨把农民置于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中,于是对不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经济及其政府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即舒氏对农民经济的外部约束条件的差异估计不足。其次,舒尔茨把农民看作企业家式的经济人,家庭通常看作是一个企业。这种假设很难解释在家庭内部强烈的利他行为,如父母对子女无私的爱等等,没有把农户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主体,没有区分家庭内部的道义行为与对外理性行为的差别。
以恰亚诺夫为代表的“道义小农”学派则强调小农为自家生计而生产的一面。恰氏基于20世纪20年代对革命前俄国小农的研究,说明小农经济不能以研究资本主义的学说来理解。资本主义的利润计算法,不适用于小农的家庭式农场。因为这种农场不是依赖于雇佣劳动,其家庭全年所投入的劳动,很难分计为一个个劳动单位的成本。农场一年的农产品,使全年劳动的成果,也不易象现金收入一样按单位计算。小农的家庭式农场的生产,主要是为了满足家庭的消费需要,不是为了追求最大利润。恰氏注意到小农与资本主义企业家在动机上的差别,同时也区分了家庭式农场与资本主义企业在运作上的不同,对于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小农经济具有令人信服的解释力。然而也存在诸多的不足:第一,无法解释农户在生产、消费等方面的理性算计行为,也无法解释处在生存边缘的农户为何还要在人情往来上大量支出等等,农户在满足家庭消费需要的同时,还会受到伦理观念的束缚。另外,一旦基本生存得到保证,农户就会倾向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第二,恰氏同样没有区分小农对家庭内部利他性与对外的利己性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动机与价值取向。第三,恰氏的主要从生物学角度研究农民家庭,“我们的研究将从细致的分析集劳动单位与消费单位为一体的家庭本身的生物学发展规律和作为生产组织的家庭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对家庭自身经济活动的影响开始。”[2](P19)忽略了家庭的血缘与文化意义。
马克思的“受剥削小农”则明显带有强烈的价值取向,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对立只是马克思所认为的一整套阶级对立关系中的一个,认为地主与农民之间是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小农的生产剩余主要是通过地租(包括劳役、实物和货币地租)和赋税形式而被地主及其国家所榨取。首先,马克思把农民作为一个阶级整体,同时又把他们比作一袋袋马铃薯。其实,散居于不同村落的农民虽然具有很多共同特征,但是并不天然的成为一个内聚的整体,很大程度上,农民不是以“农民阶级”的身份,而是以家户、村庄成员的身份进行活动的。其次,受剥削只说明了农民所处的社会地位,并不能阐释农民行为的动机;同时,无法解释在长江三角洲地区地主与农民如何和谐相处的。再次,马克思侧重于宏观的分析,对小农的经济、社会及文化行为缺乏细致的微观分析。最后,在马克思看来,小农经济会随着经济的发展湮没于社会化的大生产,农民也是现代化的弃儿,于是对于中国的小农经济何以长期存在的问题无法给予令人信服的解释。
黄宗智则综合了理性小农、道义小农及受剥削小农三大流派的观点,认为“革命前,中国的小农具有三种不同的面貌。首先,是在一定程度上直接为自家消费而生产的单位,他在生产上所作的抉择,部分地取决于家庭的需要。”“其次,他也像一个追求利润的单位,因为在某种程度上他又为市场而生产,必须根据价格、供求和成本与收益来作出生产上的抉择。” “最后,我们可以把小农看作一个阶级社会和政权体系下的成员;其剩余被用来供应非农业部门的消费需要。”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的华北与长江三角洲地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批判了斯密与马克思的经典理论,得出了一些富有开创性的结论,如“过密性商品化”、“没有发展的增长”等,试图得出对中国小农经济更富有解释力的理论框架。黄宗智对小农的三种综合分析建立在对小农的分层基础之上,认为“一个经济地位上升的、雇用长工以及生产有相当剩余的富农或经营式农场主,要比一个经济地位下降的、在饥饿边缘挣扎、付出高额地租和领取低报酬的佃、雇农,较为符合形式主义分析模式的形象。而后者则更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模式。而一个主要为自家消费而生产的自耕农,则接近于实体主义所描绘的小农。”[3](P5)显而易见,黄宗智只是区分了不同层次的小农所具有的不同特点,而没有指明同一农户也可以具有三种不同的特征。
二.家户的特质:内向道义与外向理性
四大小农学派主要侧重于小农个人的生产与消费等经济方面的动机与行为,虽然不同程度上提到家庭或家庭农场,但是并没有深入到家庭内部作深入地分析,对于具有明显血缘与血亲特点和社会文化特征的家庭似乎视而不见。另外,小农经济行为的身份主要是某个家庭的成员,而不仅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小农的经济行为很大程度上要服从于其家庭身份及家庭内部的分工。
在中国传统社会,“男耕女织”是家庭内部性别分工的真实写照。在农耕社会生产力低下的情况下,农业耕作需要繁重的体力劳动。“男强女弱”的生理特征决定了男性在农业劳作中的主导地位。而家庭收入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收入结构也同时决定了“男尊女卑”的家庭权力格局。建国后,在集体化时代,特别是人民公社体制的实施彻底打破了家户作为农村生产主体的传统,取而代之的是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及生产小队等集体组织,行政化的组织取代了血缘组织。这时家户已经失去了独立性,家庭内部的分工已经完全服从集体组织的调配。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农村改革以来,家户的角色又重新回归并被强化。“继以承包义务的形式使生产的直接责任从集体转向户之后,又出台了延长农业土地承包期的政策,从而强化了户作为控制广大农村主要生产资料的一个单位。”[4](P128)八十年代后期以来,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国家对农村的解禁,出现了农民外出打工谋生的景观。这也重塑了家庭内部分工:男性外出务工,女性在家务农。家户内部的分工,是家户而不是单个成员发展的需要,因此家户而不是成员个人才是农村经济活动的主体。
在此区分家与户是必要的,“家是一个血缘概念,是以血亲和婚姻关系为基础形成的基本生活单位,亲缘和血缘方面的活动和行为,可以称之为家的行为。户则是一个行政概念,是为适应国家管理和统治的基本单位。户也是一个工作和生产单位,农村以户为单位进行生产,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和消费,以户为单位对外进行社会化交换、交流,家庭生产、政府对家庭的服务和管理活动、家庭的社会化交流活动可以称之为户的行为及反应行为。” “家是一个血缘、血亲单位,户是一个行政单位,是一个管理单位;家是消费单位,户是生产单位和分配单位;家追求的是一家和美、舒适,追求效用最大化;而户则非常现实,面临着众多的社会化问题,追求货币最大化,以缓解社会化支出方面的压力和家庭成员发展和健康的需要。家承担着血缘和亲缘义务,而户承担着社会义务,家的再生产和户的再生产也有较大的区别,但是有联系,户的再生产与家的再生产交织在一起。”[5]
家是通过婚姻与血缘纽带组合而成的社会细胞,而这决定了家庭不是一个资本主义式的工厂,也就决定了家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区别。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父母对子女的利他性行为是其中最突出的表现。父母从生育、抚育到教育子女所花的时间、精力及金钱,并不能简单的折算成货币。他们并不是单纯想从子女那里获得物质上的回报,是血脉的承继使得父母对子女的行为超出了经济学中纯粹的理性行为。婚姻通过爱情、血缘通过亲情,把家庭融合为一个休戚与共的共同体,使家成为避风港,其成员以利他性为突出特征。然而一旦突破了家户的界限,当为了共同生存与发展时,家户成员的行为则充满了算计,乃至斤斤计较。
婚育行为是家的再生产的重要内容,而家庭规模则受制于户的理性算计。虽然家承担着血缘与亲缘义务,但是必须以户的物质承载能力和持续发展为限。这种约束同时又会随整个社会经济形势与结构及其家庭成员结构和收入结构的变化而变化。在传统社会,农耕收入是一个贫困家庭主要经济来源,那么农户就会倾向于多生育男孩,以增加劳动力及经济收入;但是生育小孩的数量必须考虑其抚养成本与其他家庭成员的生存状况,于是贫困家庭在这种艰难的选择中保持家庭规模与农户发展之间的动态平衡。而男孩与女孩的不可选择性也会时常打破这种平衡,溺婴,特别是溺女婴现象时有发生,是对这种失衡的一种反应。而在富裕家庭同样存在家庭规模与农户发展之间的关系调整问题,只是抚养小孩的能力增强,那么家庭规模倾向于扩展。在中国,还有一个重要的传统就是财产均分继承,即父辈的财产要在儿子之间均分,土地作为传统农村社会的最重要的财产当然也在均分之列。于是,几代之后原来的富裕家庭可能沦为贫困家庭。这也成为中国传统家庭总是处于“低水平均衡的陷阱”的根源。
这种低水平均衡的陷阱内部家庭规模的扩展对于农户的发展、家族的繁衍与势力的增强都是有益的,只是受制于抚养成本。如果农户的抚养能力有所提高,或能够转移抚养成本,或能够搭上他人的便车,那么农户的生育决策就不仅考虑到家庭内部,同时也会注意到在现有的制度环境中所能利用的家庭外部的社会条件。这样农户的对外理性与对内道义就夹杂在一起,是对农户发展及其成员生存的双向诉求。建国后,中国乡村的农地制度,使此表现得淋漓尽致。农地公有制下很多地区实行根据人口变化,以组或村为单位,三至五年就调整一次土地。换句话说,人口多的家庭可多得地,人口少的少得地,家庭对子女的抚育成本通过土地调整一定程度上在村或组范围内分摊了,并且人口越多的家庭势力越大,越倾向于及时分地,而频繁调整土地又减少了农户自身抚育子女的成本,甚至多生子女对家族富有得利性,这样促使人口激增、农地细碎化,农户相对于土地的“过密化”愈演愈烈,并且互相强化,最终使严峻的人地矛盾趋于激化。
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多元化,现代科技的发展,家庭成员从业结构及收入来源的多样化,那么农业对重体力劳动的需求会减弱,而现代工业的发展则会吸纳一部分劳动力,一定程度上减少农村剩余劳动力,可以起到所谓的“反过密化”的作用,但是“离土不离乡”的打工现象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
如果说家的行为以道义行为为主要特征,那么户的行为就是以理性为主要特征。事实上,家与户是同一主体在不同场域中做出的不同行为选择。这两种性质的行为并不是以家户为界限泾渭分明,而是随着地缘与血缘的扩展呈现互逆的“差序格局”。
三.互逆的“差序格局”
费孝通先生用“差序格局”来形容我国的社会结构,“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6](P26)其实,在农村,农民活动单位主要是以农户而非个人与外界发生关系的。因而,“圈子的中心”应该是家户。
农户的道义行为以“家”为半径逐渐向外延伸,依次是小亲族、村庄共同体、集市共同体,乃至他乡的工作或生活的场所,类似费孝通先生提出的“差序格局”,而农户的理性行为则是从外向内逐渐淡化。在“家”的范围内,利他性最强,利己性最弱,越向外延伸利他性逐渐减弱,而利己性逐渐增强。但是其理性与道义行为并不总是泾渭分明的,对于同一件事情可能同时掺杂了两者。中国农户在道义与理性上这种互逆且混杂的“差序格局”不仅是在空间范围上,同时也是在程度上。随着农户活动范围的扩大,社会化水平的提高,“差序格局”的场域也在不断扩展。从传统社会以集市为活动范围,到现在通过打工已经打破了地域的界限、城乡界限,但这只是活动范围上的,不是生活方式与文化上的,离土打工只是为了增加农户的货币收入。在文化上与社会身份上仍然是“农民”,他们的行为仍然受农村传统伦理道义的约束。
上文已经阐明家户内部的行为特征及其特质,家户在对外交往时,会随血缘与地缘的扩展而变化。
“小亲族成员之间的纽带就是血缘关系,‘有一个共同的老爷爷’。”[7]由于血缘纽带联结着相关农户,互助、利他的道义行为充斥其间的互动行为。“村民之间在红白喜事上的互动是基于血缘关系来进行的,其他的关系无法渗透进来,除了红白喜事之外,村民的合作还有平时的生产互助、金钱及信息与门路支持。”“小亲族成员之间的这类帮助在道义上讲是理所当然的,要符合‘尊尊亲亲’的传统文化,不帮才是不正常的,有强加的意思在里面。”[7]同时,小亲族内部家户成员之间,也会因付出与所得失衡而产生利益方面的矛盾和冲突。因此,有“亲兄弟明算账”的训言。“小亲族成员在生产经营这一经济活动层面上的合作越来越少,单个家庭是经济活动的主体,小亲族充其量是单个家庭的社会资本”[7],这彰显了小亲族内部也不乏理性算计行为。
从核心家庭到小亲族及宗族,再到其他亲属关系,“从生育和婚姻所结成的网络,可以一直推出去包括无穷的人,过去的、现在的和未来的人物。”[6](P26)随着血缘关系的疏远,农民的道义行为渐弱、理性行为渐强。
地缘与血缘一样也是联系农民的纽带。自然村对于中国家户而言,是一个熟人社会。熟人社会中,人们的行为除了在小范围内受到小亲族等亲缘关系的约束而存在利他性的道义行为之外,“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熟识性及其活动范围的有限性使农民行为受到“父老乡亲”的近距离“关注”,这种“关注”透过其伦理观念的有色眼镜,是一种监督。熟识社会信息传播与交换的便利,很容易形成一种舆论,这种舆论又反过来强化了既有的伦理观念。“唾沫星子能淹死人”正是这种现象的生动写照。在中国传统伦理观念中,一直“重义轻利”,而“义”以利他、“利”以利己为各自的特征。在这种文化背景下,虽然有“软约束”的意蕴,却营造了“义”的氛围、型塑了“义”的行为。这毕竟是一种“软约束”,任何农户不会在严重损己的情况下,持续纯粹利他。反而会在不损“面子”的情况下,为己牟利。
突破村庄范围,在更广阔的范围中,农民很大程度上已经是一个理性人。“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因之,我们传统社会里所有的社会道德也只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4](P30)一旦突破了血缘与文化的约束,农民利己行为即获得更大的合法性。在集市买东西,农民可以为几毛钱而与商贩争得面红耳赤,也可以不惜为了赚取更多的货币收入而违法乱纪。
四.结语
农民的道义与理性行为都是以家户及其成员的生存与发展为依归,家户本身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休戚与共的共同体,因而内部互助利他的道义性更浓。随血缘与地缘向外延展,道义性渐弱、理性渐浓,呈现互逆的“差序格局”。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道义行为,还是理性行为都受到外部制度、文化及社会风气的影响,而不仅仅是农民主动的、自愿的选择。本文只是对农民行为性质的分析只是初步的尝试,还需要大量的论证与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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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徐勇、邓大才,“再识农户”与社会化小农的建构,中国农村研究网
[6]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7] 申端锋,小亲族简论,三农中国[J],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