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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可以走有自己特色的农村民间组织发展道路

编辑: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作者: 毛刚强 时间:2006-03-16 访问次数:33

陈柏峰和我是同门师兄弟,在不多的几次交谈中,对于我这样半路出家搞研究的人而言,柏峰的学识与机敏深得我的钦佩。柏峰在三农中国网站上发表的文章“新农村建设要重建村庄公共生活”一文,对于村庄公共生活对乡村建设的重要性作了表述,和我们在贵州力图推动乡村过有价值的生活的乡村建设观不谋而合。但柏峰对于在农村发展NGO却作了“前途黯淡”的定义,我认为却是有待商榷的。

一,关于民间组织的一些认识
民间组织(NGO Non-governmental Orgnization)在中国,实质上是被误读了的。虽然这个词是个外来词,但在中国古已有之,最典型的莫过于以前的会馆、同乡会、商会之类,即是地地道道的民间组织。现在说的NGO,其准确翻译应该是“非政府组织”,我理解就应该是除了政府组织和盈利性组织外的另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但在中国,“非”政府往往被误读为“反”政府,而“Non”本身也有“反”的意思,所以在处理这个名词时,就用了“民间组织”这个译名,民政部门也因此有了民间组织管理局这一下属机构。事实上,现在的中国,已经有了数量众多的民间组织,各种行业协会、基金会、工、青、妇等也都属民间组织,不过是“有中国特色”的民间组织罢了,因为其有官方支持的背景,被称为GoNGO,也就是官办民间组织。
有关民间组织的定义,已可查到大量的资料,这里不用细述,但非政府组织的性质研究,则有必要介绍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塞拉蒙教授的七个特性,即正规性、独立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和非宗教性。以笔者理解,以一种简单的方式划分,在中国的民间组织大致可分为二类,一类是自服务性质的、成员制的民间组织,如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台湾渔农会等;一类是从事发展和服务工作,为特定的弱势人群提供服务的发展组织、慈善机构等,如活跃在中国西部各地区的一些国际、国内扶贫机构,中国的青基会、扶贫基金会也在其中之列。

除了政府和企业外,中国社会普遍缺乏组织,也可以说,中国的社会组织化程度相当低。当然这与我们法制建设有关,更与我们的政府权力与资源的关系有关。但一个基本的认识是,在没有组织的社会里,沟通成本、管理成本、交易成本及其他社会成本都是很高的。如果我们可以认为价值或者是伦理实现也需要成本的话,那么伦理成本与价值成本也都是比较高昂的----分散的、原子化结构的社会要达成认同或者是共识的成本是很高昂,代价也是巨大的。政府和盈利性组织都各有各的目标,政府要面向“大多数”国民负责,盈利性组织要向投资者的利益回报负责。社会关系的协调,弱势人群的关注、文化、价值共同体的推动、对一些敏感性议题(如性工作者的爱滋病预防)等工具都不是政府和盈利性组织能包办的。 “多数决”的民主会忽略到少数弱势人群的利益,而中央集权的“权威”型政府同样要面对“大多数”,小数人的利益表达与维护都是需要从另一个渠道来解决的。民间组织在这些领域确实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对于建设中国的和谐社会实质上是大有益处的,民间组织同样也可以并且应该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不过遗憾的是,中国的许多政府官员、学者和市民对民间组织的误读很严重,一是虽然国家有民间组织管理条例,但双重管理的模式致使民间组织取得合法性的身份困难(必须要政府部门作主管单位,但主管部门都不愿来这方面的主管,不能开第一张放行条),不得不在“违法生存”状态下开展工作,工作难度大,合法性问题也令人头疼;二是用新权威主义的价值观否定除政府和企业外其他组织在社会发展领域的合法性参与;三是一些僵化保守的观念认为民间组织是西方的东西,认定只要不是政府组织,民间自发的活动就具有颠覆性,从而害怕“民间”“组织”起来,结果是关起门吓自己;四是民间组织的资源匮乏,政府不给资源,企业的慈善捐赠多捐给政府或者是官办民间机构,导致许多本土民间组织只能通过和国际性的民间组织合作才能开展活动,这又给一些“西方恐怖症”的人士提供了反对民间组织的理由:这些组织都是国外机构支持的,是有某种价值倾向的;五是强制性捐赠(如扣工资搞一日捐)和一些官办民间组织(GoNGO)的问责机制及透明性、公开性作得不够好,甚至出现了一些负面的东西,导致许多市民对社会发展工作、公益活动的社会参与越来越管乏味,他们的参与的志愿性和知情权及监管权都受到了损害,同时由于种种原因,又没有真正有可交待机制的民间组织接受市民的行动参与,致使民间组织的发展举步维艰,也得不到社会的正确理解与支持。这些问题,固然要民间组织内部的原因,主要问题出在哪里我想我们是可以讨论的。
二,应该作为民间组织的村委会和不尽人意的村治
现在的中国乡村,除了村委会以后,其他组织就很少或者迹尽于无了。事实上,村委会也是一种民间组织(在另一篇文章中也讨论了这一问题)。在中国,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是党和国家发展基层民主所作的最有勇气的尝试,并被一再强调要大力进行工作推进。而根据村委会组织法之规定,村委会的运作最高决策机构实质上应该是村民大会,村委会是大家选举的,是能代表村民集体利益并为村民服务的,这和典型的成员制民间组织没有两样,虽然它是作为国家治理架构中最低的一个环节,但其“正规性”、“非政府性”、“非盈利性”、“自主性”、及”“自服务性/公益性”恰恰证明了它应该且必须是民间组织。但其和其它成员制自服务性民间组织不同的是,成员制的民间组织如各种协会与学会,加入与退出都是自愿、自由的,但是作为成员的村民对于村委会是不可退出的,这恰好是现在的“村民自治”乏善可陈的来自乡村社区内部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我们强调的能人治村,强人治村往往演化为恶人治村,有许多原因,一个众所周知的原因是我们的政令贯彻机制和资源分配方式,由于财政机制、政绩考核、基层政府的“管理”成本等诸多因素的原因,基层政府权力往往需要借助乡村强人、能人来达到其“政府”工作目标,所以从一定程度上采取了分“权”,“授权”等方式使得乡村强人来主导了乡村事务,同时在贫困地区权力主导的资源分配又和乡村精英对“政府工作”的“贡献”结合起来,都大大的分化了乡村,在乡村普遍出现了精英与政府“结盟”的格局,至于发达地区和城市周边地区,村里能人和强人与政府权力合谋瓜分土地非农化以后的巨大收益已经成为常态(笔者观察过两个城郊农村的选举,都发现有通过“发钱”来争当村委会主任的情况,两个村的村民的说法也惊人的一致:反正自己是选不上,他们(竞选者)都有关系,选上谁结果都一样,有钱总比不给钱好)。我认为,这些东西恰好是中国村民自治现状推进难的最根本原因。
我们的土地承包制度和投入不足使得乡村的公共品慢慢的减少,公共事务管理渐趋于无,从而大大的弱化了乡村的公共空间,使得伦理制衡、软约束的前提被消解,发展就是硬道理就简单化理解为只有经济发展才是硬道理,又通过精英示范为有钱才是硬道理,导致了传统价值体系的崩溃,彻底打破了乡村伦理基顾,这些才是乡村凋蔽的最根本原因,而不是一些学者和精英人物所说的农民素质低或者是什么小农意识决定的。
由于种种原因,法制的不能跟进,权力在乡村的作用导致乡村治理现实的恶化,反过来又使得基层政府权力退不出乡村,也不敢退出乡村,同时还必须加强对乡村的控制,来制衡乡村强恶势力,也成了乡镇职能从“管理”向“服务”不能转、也转不好的理由。这是中国农村的悲哀,也是中国的悲哀。当然,我承认,主要责任事实上并不在乡镇政府这一级。

三,对于中国的乡村,民间组织还要且必须要大力发展
对民间组织的另一个误读是民间组织的自主性,被很多人理解为一定是政府不一致的并有可能和政府对着干的;我们的基层政府“怕”民间组织起来,自然有他怕的原因,我想这也可以讨论,但讨论的结果我想同样会令人悲哀。
前面已经说过,村委会就应该是一个民间组织,如果村委会的建设真正是着眼于建立好的治理与决策制度、真正代表村民利益并组织村内的资源为全村的发展服务、为村民提供公共品、协调解决村内的纠纷、组织村民协同进入市场、在大家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文化、生产及教育活动的方向进行的话,又怎么不是“民间”“组织”呢。但问题是,是谁让这样的“民间组织”不“民间”、同时也限制了其它乡村民间组织的生长了呢?“村组法”的规定不能落实到实处的根本原因是乡与村的关系问题,是基层政府如何贯彻村组法协助乡村治理的问题,我们不能因为我们不合适的政府运作机制产生了怪胎型的“村治”反过来说民间的组织不行或者是民间组织有问题吧?那就真成了要“削足适履”了。
有价值的、传统的东西就已经是可以保持村庄好的“公共性”,并有利于增进乡民的群体认同和社区认同,但事实上,很多地方的传统的“公共性”正是通过民间自发、自治形式存在的(如瑶族地区的石牌制,一些地方的民间金融性质的“打会”制),从一定意义上讲,也归属民间组织的范畴,只不过没有到政府那里去登记罢了(当然,不需要也不一定能得到登记)。事实上,中部乡村的龙舟节对于乡民生活价值和公共空间很重要,但乡政府一道命令就取消了,如果乡民能组织起来,用合理方式解决安全问题,同时和政府进行有效的协商与谈判,不正好可以真正解决问题吗?恰好是没有“民间”的“组织”,或者是“民间”的“组织”能力弱,才致使本来很有价值的传统活动被取消,同时也消解了因此而生的“公共空间”。
我们一直谈到的乡村建设也好,新农村建设也好,实质上就是一个乡村组织化的过程。新农村建设的二十字方针“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除了第二条(其实与第一条有关),哪一条不是与乡村组织化有关呢?不管是发展乡村经济、重建乡村传统、进行乡村文化建设,还是推动乡村善治,又有哪一种方式能离开乡村组织话呢。传统本身就蕴含了特定的乡村组织形式和治理机制,这些东西可以与村委会治理重合,也有可能会产生另外的协商与协作机制,实质上也是在推动乡间民间社会的兴起,又何尝不是在推动乡间民间组织呢。如果我们仅仅看到一些只为维权而生的组织或者是一些强恶势力控制的乡村组织就来否定乡村民间组织以至民间社会的建设,我们的“公共空间”和我们的“传统”“恢复”又附着于哪里呢,这些活动都要通过组织化来实现的,也必然会产生组织。同时,我们也看到,市场化是不可逆的,农民被裹胁进入市场,通过组织化应该远比个人要减少诸多成本。如果我们在这些组织化过程中看到了许多不好的东西,那是应该考虑如何去解决并找出建设性方案的问题,又怎能因噎废食呢。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中国人自己的选择,但社会主义民主最根本的社会前提就是社会的组织能力,在乡村发展民间组织,解决各自的问题,推动乡村社会的善治,我认为可以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是有价值的乡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认同与村庄认同与社区认同,是价值认同与伦理论同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公共空间”存在的必要条件。同时,在村庄内部,就算村委会的治理机制健全了,同样内部得有权力均衡的问题,这得要离开道德期待来谈,权力均衡就存在博弈,我想,乡村组织与个人特别是乡村弱势人群在这种博弈过程中的作用如何,就显而易见了,当然,这里面的关键还是在于基层政府如何协助与协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