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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农村建设中的“民营”作用

编辑: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作者: 东方伯 时间:2006-02-28 访问次数:26

新农村建设作为“十一五”期间农村发展的战略性举措,将会引发农村新一轮的改革和发展浪潮。但由于农村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因多种因素所造成的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弱化和乡村管理职能缺位的现实,势必会滞缓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进程。而民营经济作为中国改革开放后新的经济体,正好弥补新农村建设中资金上的不足和管理上的缺位。

新农村建设无论是生产的发展还是农民生活质量的改善,都离不开投入和管理这两个方面。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建立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农民在获得生产的自主权和收益的分配权的同时,也催生了农村集体经济体制的瓦解;农村税费改革及其配套措施的出台,在规范农村收费项目,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也进一步削弱了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弱化了农村集体行政管理职能。而新农村建设如果没有宽松的融资环境和充裕的资金保障,再宏伟的规划也不过是纸上谈兵;如果没有现代化的经营理念和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再好的生产和生活硬件设施也不过是昙花一现。而这两个方面目前正是农村新农村建设中的两大软肋。而民营经济作为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产物和新的经济体,在中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越来越明显,巨大的资金潜能、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和灵活的经营管理手段等“民营”特点,在新农村建设中都将会显示出巨大的活力。

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发端于改革开放初期的民营经济,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一个庞大的经济体。有资料显示截止2003年底,我国工商个体户达2353万户,注册资金为4187亿,比1981年增长11.8倍和36.4倍;私营企业达300万户,注册资本为3.5亿,比1989年增长32.3倍和415倍。在农村更是如此,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私人企业和以建筑、交通、饮食、商品零售等为主体的个体工商户迅速发展,并逐渐壮大,成为农村最大的收入经济体和资金融通地。在农村的一些地方,民营经济已成为左右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新农村建设首先是要完善与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关键是要有资金做保证,而新农村建设所需资金完全靠国家财政支持不现实,但在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日趋虚弱,部分农民社会责任和公众利益意识逐渐淡化的今天,农村集体已无法筹集建设资金,向农民个体集资也相当困难,因此,吸纳社会闲散资金,尤其是吸引民营企业参与显得十分必要。而民营经济体此时也正好发挥入股、融资作用参与新农村建设,以舒缓因资金不足而导致新农村建设进程迟缓的矛盾。

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民营经济作为一种个体私营企业,它追求的利润最大化。要确保利润,必须要降低成本,堵塞资金浪费漏洞。而新农村建设中如何用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效益,既是客观要求,也是农村现实使然。而农村建设中最易出现的就是三种倾向:一是主事者的好大喜功,出现新的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劳民伤财。二是农民的盲目攀比,导致建设的摊子铺得过多、过滥、最终使用效能不高。三是建设中极于求成心理,缺乏科学规划和准确预算,出现“胡子工程”和“尾巴工程”。这三种倾向在过去的农村发展、建设中已屡见不鲜。如果是民营经济体参与新农村建设,因涉及到民营业主自身利益,因此就能最大限度避免资金的盲目使用,从而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

确保建设项目的使用效能和使用寿命。新农村建设不仅在于建,而重要在于管。有建无管,不如不建,以避免财力、物力和人力的浪费,而管护资金和管护机制的缺乏正是目前新农村建设中令人忧虑的地方。因为随着农村集体经济实力的日渐衰弱和乡村行政管理功能的弱化,农村集体既拿不出钱来投入村级建设项目的管理,也没有多少人愿去主动关心或过问村集体事务,更不用说一般农村设施的维护,导致农村许多基础设施是“头年建,来年修,三年不到全废丢”。缺乏管理资金和管护机制,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常年处于带病运行和需求不足的症结所在。而许多民营业主都具有比较成熟的管理经验和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加之,他们中有许多具有经营头脑和现代企业经营理念的能人,如果让民营经济体参与新农村建设,并以入股、承包、买断的方式将部分新农村建设项目转让给民营业主来建设和管理,他们就会运用企业化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来参与新农村建设,会不断的充实资金和人力,加强对所建项目的管理和维护。因为这里有他们自身的利益,从而能确保在建项目的使用效能和使用寿命。

因此,为了更好的发挥民营经济体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首先,是要转变观念。过去,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一般都是国家投入,农民集资,集体牵头,建成后属农村集体所有,民营经济和私营业主无法插手。而现在,由于农村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除国家投入外,仅依靠农民的集资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实力已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因此,人们应转变观念,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仅允许他们参股合营,而且对有些农村基础设施还允许他们承包、买断、独资,拥有较长的承包经营期。通过充分发挥民营经济的优势和长处,以达到加速新农村建设步伐的目的。

其次,规范民营经济体参与的范围。建设新农村是一项综合配套工程,不仅涉及到发展生产的硬件设施建设,如改水、改电、改厕、修路及农田水利设施等方面的建设,而且还涉及到教育、卫生、文化等公益事业和农村救济和救助等社会保障系统的建设。因此,要规范民营经济体的参与范围,对涉及民生利益的公益事业和社会保障系统建设,则应由地方政府负责。这样,一方面防止地方政府采取甩包袱的办法,将新农村建设全部推向社会,从而推卸地方政府的责任;另一方面民营经济体全面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还有一个规范和完善的过程。因此,对民营经济体参与新农村建设必须要有步骤、有对象、循序渐进的开放,这样才能确保新农村建设的效果和目标的实现。

其三,要加强对民营经济体参与新农村建设的扶持力度。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举全民之力。离开了国家财政的扶持,农民和农村集体的参与,民营经济体参与新农村建设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国家除了要提供新农村建设中必须财政支助外,对民营经济体参与的建设项目,也要创造宽松的经营和融资环境,以减缓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的投资风险,调动他们的参与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