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农民社会关系一直以来是学界广泛讨论的若干最基本范畴之一。然而反观现有的多数研究,其往往停留在宏观制度层面的作一种“概念辨析”或者说是在韦伯所谓“理想类型”[1](P347-350)意义上的一种理论阐发,忽视并且缺少对国家权力在民间社会存在状态和实践过程的真实考察。而在福柯看来,对于任何一种权力的考察,应当是在微观层面,应当是在权力运作的最末梢,即一种权力与另一种权力交界的地方;只有在这里,我们才能真正了解权力是如何实现的[2](P36)。因此,在对国家与农民社会关系讨论时,我们亦不能从想象中的国家概念出发进行一系列理论的推演,而首先应当进入到国家与农民社会碰撞的具体场景之中去真正地理解“国家”。同时,这也意味着我们要将头脑中原有的神圣国家形象“祛魅化”,以世俗理性的心态展开二者关系的讨论进路。也正是在此基础之上,本文选取了乡村社会中的文化规则现象作为透视国家与农民社会关系的一个视角,并力图从文化的角度去理解民族国家在乡土社会中的基本状态和真实过程。
一、权力的文化基础:合法性与有效性
乡村社会的文化规则固然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存在,然而笔者却不欲将二者等同而陷入当前文化讨论泛化的泥潭,否则,概念外延的极度膨胀必然导致讨论失去意义。因此,在本文意义上,乡村社会的文化规则关注的范围将局限在乡村社会的日常生活领域,即在农民的平日生活中,其所秉持的一套行为规范和行动方式。同时,这套行为规范和行动方式已经内化为农民的“集体信仰”并深刻地体现出该社区基本的生存状态和生活意义。而将乡村社会的文化规则作为考察国家与农民社会关系的一项重要变量,我们关注的则是:面对国家权力的渗透,其如何作出反应并与之发生关联,而这种反应和关联又是如何影响到国家权力本身的表现形态。杜赞奇曾开创性地运用“权力的文化网络”[3](P15-20)这一概念分析近代中国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国家权力与乡土文化之间的复杂关联。在他看来,传统乡村社会是自洽的共同体,其存在着诸如宗教、宗族、祭祀、水利组织等众多的生活面向,同时,这些面向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建构了乡村社会的自生秩序并规定了权力生成和运行的种种条件。然而,面对社会的全面危机和国家现代化的双重压力,近代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资源汲取的加剧则破坏了乡村社会固有的权力结构以及乡村社会内生的文化规则以至于最终导致国家权力自身合法性基础的丧失。“村公职不再是炫耀领导才华和赢得公众尊敬的场所而为人追求,相反,村公职被视为同衙役、胥吏、保税人、赢利型经纪一样,充任公职是为了追求实利,甚至不惜牺牲村庄利益”。[3](P128)在某种意义上,“文化网络”与其说是在建构一个分析工具和理论模型,毋宁说其只是代表了一种文化阐释的思路,而这种思路则将国家概念重新放回到日常生活中去理解从而凸显出国家权力背后的乡土文化制约。因此,就传统的乡村社会而言,乡村社会的文化规则形成了一个布迪厄所谓的“场域”,一旦外来的国家权力进入到这一“场域”之中,就意味着进入到了一个特定的社会关系和文化规则之中,它只有服从这一“场域”的乡土文化逻辑才能建构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威。然而我们的困惑则是:当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乡村社会中的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已经勿需求助于乡土文化支援而转向民族国家意识的统一诉求之时,国家权力和乡土文化规则之间又呈现出一种怎样的关系?
罗伯特·雷德菲尔德(Robert·Redefield)在人类学的研究中首创性地运用了“大传统”和“小传统”的二元分析框架,不过他强调的是在社会变革中以国家上层文化为核心的“大传统”对乡土文化的“小传统”吞食同化的一面,忽视了“小传统”对“大传统”的反作用,即“小传统”也在不断影响着“大传统”的表现形态。在当代中国村落由自由社区走向行政社区的过程中,国家通过有效的单位建制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有力整合。在这一过程中,乡村社会对国家能力的“反作用”已经趋于弱化,乡村社会的一套封闭的价值和意义系统在现代性话语的强大侵蚀之下更是处在一种被动的甚至被改造的地位。然而,如果在这里将雷德菲尔德意义上的“小传统”理解为本文所谓的乡土文化规则,那么作为农民生活方式和生存意义的一种行动和价值诉求并随着时间之流的展开,其不仅不可能被彻底消灭,而且恰恰相反,重压之下的乡村文化往往采取一种开放性的态度主动与国家权力融合,进行国家权力的“再造”,从而弱化并逐渐消解国家权力的效度。不可否认,共和国历史上的历次政治运动和意识形态宣传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中国乡村的文化景观,但一旦触及乡村社会的文化规则——这一扎根于乡土社会并内化为农民集体无意识的文化核心样式便立即面临着权力自身的边界。郑萍[4]通过对华北地区郑村的田野调查发现,在政府明令禁止土葬的规定之下,郑村村民的丧葬采取的是一种白天的表面形式与夜晚的实际葬礼的双层结构。举丧期间,村民白天是在遵循国家规定佯装将尸体送往火葬场,事实上在夜晚葬礼才真正开始,村民们采取的依旧是传统的土葬,只不过仪式变得简单。根据笔者的调查经验,即使尸体被火化,在大部分的华北农村,村民仍然会将骨灰葬入土中,即所谓的“入土为安”。这样,村民们以“弱者的武器”对抗国家权力的强暴而使得国家借推行土葬以节省土地的政策愿望落空。面对国家话语的强制性规定,乡村社会的习俗惯例无力与之发生正面冲突,只能象郑村村民那样以一种“夜晚”形式继续自己的文化实践,而这无疑是对“强大”国家权力的反讽;对于国家而言,其努力治理乡村社会并力图使之整和、有序,但这种意识明确的努力却是通过摧毁村民原有的意义系统而推进的,这一过程虽然使国家进入到了农民的生活世界,却因无法建立一套新的价值意义系统而使得国家权力“徒有其表”。最终,作为乡村文化对立者的国家因无法穿透地方文化秩序的过滤之网而导致自身权力的破碎化并彻底瓦解了政策应有的政治效应。如果说传统乡村社会中的文化规则建构了国家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基础,那么在现实乡村社会中国家意志与乡村传统的融合与否则直接影响到权力运行的有效性。也正是这个意义上,国家权力的行使深深地嵌入到了地方社会的文化关系之中,在尊重村落的地方性知识、服从村落场域规定的同时,努力寻求权力实践与乡村规则之间的契合之点依旧是权力运行的一项重要法则。
二、权力的实践状态:权力技术与话语争夺
以上笔者侧重于对权力的静态描述,力图通过对权力文化基础的考察而展现出国家权力被乡土文化规训的一面。至此,笔者将转向实践状态中的权力,以考察处在动态之中的文化与国家权力的互动。事实上,权力本身就不是一种固有之物而是一种具有强烈实践特性的制约能力,也正是在这一动态的实践过程中,我们才得以揭示权力运作的“隐秘”。强世功曾描述了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权力运行的组织网络特征,在他看来,权力运作因广泛存在的群众组织和革命意识形态的结合而获得了极高的运作效率[5]。包括建国以后的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权力的实践过程基本上是延续了这一套权力的运行机制。依靠强大的阶级斗争话语整和和一整套严密的组织网络,国家通过在权力实践中权力技术的熟练切换(比如组织动员、会议发动、民主甚至暴力强制)将国家意志贯彻到乡村社会而不必过多地诉诸乡村文化的支援。尽管这一时期的国家也要求基层干部利用乡村的文化心理,比如要“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但这只是为了将国家意志解释清楚,其存在与否并不影响国家意志的实现。或者,如果说对乡村文化规则的运用本身也能够作为一项权力技术,这项技术却并未引起权力行使者的过多注意,因为他完全可以通过其他的权力运行渠道来实现权力目的。然而随着国家宏观政治的变动,即一方面是传统意识形态逐渐被抛弃,另一方面则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行政能力的不断弱化,特别是在三农问题成为焦点、乡镇干部的行为受到多方关注和制约的时代背景之下,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的运行机制也在悄然发生着变更。(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乡镇的权力也并非总是代表国家权力,其往往是官僚权力、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三者的聚集[6],笔者考察的只是其中一个维度而已)孙立平、郭于华[7]在华北镇调查中发现乡镇干部常常用“情景逼迫”来征收公粮,讲的是乡镇干部在向一位老人征收花生时,老人怎么也不愿意交出花生,无奈之下的乡镇干部说出了这样一段话“这样吧,您也别把我们当成收订购粮的,您干脆就当我们是要饭的,就当我们现在是向您要15斤花生,您说您能不给吗?”。传统观念中高高在上的官员竟然将自己的行为贬低为乞丐式的乞讨,这一地位的巨大反差使乡镇干部立即获得了地方文化的有力支援和周围人的深切同情。面对如此情景,僵持下去只会对老人不利,因为其无疑是要受到当地舆论的谴责,老人最终交出了花生。“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生动展现了国家权力在现今乡村社会中的实践形态,在这一过程中,乡村社会的情、理、法等文化规则融入了权力的实践之中并成为权力运行的重要推动力量。诚然,这种对乡土文化准则的借用折射出国家基层政权自身在乡村中的困境,同时这种借用也隐含着国家权威丧失的潜在危险[8],然而对现实的乡镇干部而言,在传统的权力技术不可得或成本极高的情况下,其通过这种“自我矮化”以求得村民地方文化知识同情的权力运作技术无疑又是可行且廉价的。于是,在调研中,我们常常发现,包括这种“自我矮化”的权力技术在内,其他诸如“劝说”、“谴责”、“诱导”、“教育”等权力技术一并构成了当前权力运行的一种常态。对于一个直接和农民打交道的乡镇干部来说,上级下达的任务能否完成往往就取决于其是否拥有丰富的田野工作经验,因为这直接决定了他能否将地方的文化规则熟练地运用到权力的实践中。
乡镇干部在自觉地利用地方的文化规则以将农民引入到自己建构的文化“场景”之中,然而面对权力者的权力策略,权力客体是否总是被动地接受?其是否也在建构自己的文化“场景”呢?事实上,对国家权力而言,其在乡村社会的发生显然已经不同于高度科层化官僚机器中权力的运作,而是在绝大多数时候,国家权力行使者与农民是在一个共同的“剧场”中“操纵姿态、建构印象”[9](P85)。也就是说,国家权力已经脱离了其赖以产生神圣和庄严的一整套仪式而变得地方化、生活化,这就决定了农民作为权力的客体也有可能以平等的姿态与之展开博弈。现实的权力实践或者发生在田间地头或者发生在屋里炕上,而在这一熟悉的社会空间之中,农民往往能够熟练地以至不假思索地将熟人社会的交往法则应用在权力者身上。端茶、倒水、问好甚至如强世功描述“炕上开庭”[10]时司法人员是脱鞋还是不脱鞋等等,表面上是作为地方性的礼仪和文化现象而存在,事实上却在传达一整套被高度压缩了的有关社会关系安排和文化状况的信息和知识。农民通过文化礼仪的表达,在国家——农民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之外建构出了另外一套权利——义务关系,即依托地方文化规则而产生的主人——客人关系关系。国家权力的基层代表绝大数生活在农村并往往嵌入到地方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其自然又要强烈地认同这种关系,而问题是:按照文化规则的要求客人是要尊重主人的。用老百姓的话来说,客人怎么也都要给主人一点面子。这样,对农民来讲或者是有心或者是无意的礼仪行为却为自己获得了道德优势,并使得权力行使者一时处在了一个极其被动的地位。
地方的礼仪风俗确实会束缚权力者的手脚,然而却并不能阻挡权力运行的巨大惯性。纵然心理上有所顾忌、纵然权力的力度和锋芒有所减弱,权力的目的指向以及权力行使者的体制身份决定了他依然要运用权力技术以推动权力实践。于是,就有了上文提到的所谓“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但是乡村社会的情、理、法却并非仅仅只向权力者开放,农民同样会从地方的文化规则中“引经据典”。同样是利用文化规则中对弱者的同情,许多农民在面对权力者时常常运用一种“诉苦”的技术。所谓的“诉苦”事实上是农民的一种特有智慧,农民通过对自己和家庭“悲惨遭遇”的反复强调而赢得对国家权力的主动并使得国家权力遇到了运行的边界。因此,面对秉持生存伦理的农民,国家权力要实现自己的意志就必须争夺话语,重建文化场域,否则权力本身就丧失了正当性。权力的实践于是表现为一种地方话语的实践。在这一过程中,地方社会的人情、面子、习俗等对权力双方来说成为了一种活的、流动的、可变的文化资本,其游离于权力双方之间并成为了双方争夺的焦点。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权力在乡村的实践远非是国家意志的简单实现过程,恰恰相反,这一过程因国家权力与乡村的文化规则的相互合作、相互斗争、相互妥协而变得复杂、动态并且充满着变数。
三、结语:民族国家与乡土文化之间
国家权力的运作弥漫于农民的日常生活,改变着人们原有整和的生活逻辑和乡土文化景观,然而国家权力的实质内涵并非只居于与乡土文化相对的线形逻辑的一端,基于以上的讨论,国家权力与存在的乡土文化之间既相互区别又有着无法分割的密切关联。一方面,乡村社会的地方文化规则建构了国家权力运行的文化基础;另一方面,就实践状态的国家权力而言,地方文化规则则融入了权力实践并成为权力自身的重要要素。事实上,权力本身就不是一种抽象的、纯粹的“自在之物”,因其绝无可能在“真空”中运行,这就决定了权力必然会以一种发散、多元的状态弥散在社会和文化的诸多面向之中。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曾将民族国家定义为“想象的共同体 ”,认为国家权力必须通过文化象征形式得以表达,而文化象征形式正是传播这些政治神话的主要方式[11] (P137-150)。也正是在这样一种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的关系之中,权力和文化的边界发生了模糊,民族国家和地方性的文化知识的界限亦不再清晰。或许权力和文化原初就是一体的,亦或许文化本身就是一种“符号暴力”[12](P108-110)。而传统的、学院派国家论者的困境恰恰就在于想当然地将国家视为一个完整的抽象概念并将国家与社会做一种预定性的、前提性的处理,而忽视了国家与社会双方在社会结构中的相对位置及其互动。历史的、现实的国家“很少能摆脱社会而独立自主,国家的效力与其联系的社会紧密相关,随着国家某一部分和社会某一部分互动关系的变化,国家效力也时刻处在变动之中”[13]。国家深深地嵌入到社会之中,社会中同样充斥着国家符号,现代主义明确地以宗教、政治、文化、经济等类别来界定社会成分的思维方式在此受到了彻底的挑战。与此同时,对国家和民间社会关系本体论的这一重新认识又为理解民族国家在现实乡村社会中的真实存在状况提供了可能。因为当国家权力的运行还必须借助乡土文化的支持以及国家还在与民间社会相互渗透、相互作用之时,这或许在暗示民族国家在乡村社会还远非强大,“国家政权建设已经完成”或许仍然只是一个有待去验证的命题。在一定意义上,这正是本文通过对国家权力与民间社会文化关系的分析之后而衍生出的一个重要启示,笔者也有理由相信,这同样也是决定本文的讨论能够可能并具有现实意义的一个最根本的社会结构性前提。
参考文献:
[1][法]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
[2]转引自: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0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4]郑萍,乡村视野中的大传统与小传统,读书,2005年第7期
[5]强世功,http://www.snzg.net/ ,2005-2-18
[6]谭同学,国家、社会与官僚三维视野中的乡镇机构——以水利站与司法所为例的政治社会学分析,甘肃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7]参见孙立平、郭于华,软硬兼施:正式权力非正式运用的过程分析——华北镇订购粮收购的个案研究,清华社会学评论2000年卷,鹭江出版社2000年版
[8]吴毅,缺失治理资源的乡村权威与税费征收中的干群博弈,中国农村观察,2002年第3期
[9][美]乔纳森·特纳,社会理论的结构下卷,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
[10]强世功,乡村社会的司法实践:知识、技术与权力,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4期
[11][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
[12]朱国华,权力的社会文化逻辑,三联出版社,2004年版
[13]张静,政治社会学及其研究方向,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