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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业税取消的两重性

编辑: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作者: 时间:2005-10-26 访问次数:37

农业税取消是国家在农村改革进入矛盾多发期和改革进入敏感期的转折关头所采取的又一重要举措,有利于抑制和舒缓农村社会各种利益冲突的集中爆发。它所产生的效应将会影响到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格局,带来国民收入利益分配格局的重新调整,其影响重大而深远。可以说是是中国税制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极具划时代意义。
农业税取消使国民收入利益分配格局第一次向农村和农民倾斜。众所周知,建国五十多年以来,中国一直走的是一条农业扶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的路子。正是这种工、农业的二元结构,造成了城市和工业对农村和农业的剥夺。国家通过农业税收,使农业剩余转化为发展工业的原始积累,农村和农民一直处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最末端。而农业税的取消,使农民第一次有权利处理自己的农业剩余价值,并将其转化为发展农业再生产的原始资本积累。农业税的取消,这不仅仅只是一个农民负担数额增减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体现出了国家政策体制的重大转变,是国民收入利益分配格局的重大调整。说明中国实行了五十多年的农业、农村支持工业、城市发展的思路发生重大里逆转——城市和工业应反哺农村和农业,其昭示着中国经济已开始走上一条工、农业协作共生的发展轨道。因此,其社会效应远远大于其实际减负的效果。
农业税的取消使农业负担过重的问题所引发的矛盾得到进一步舒缓。农业税取消后,使农民的农业负担进一步减轻,一直延续数千年的皇粮国税从此成为历史,农村各种矛盾由此也得到舒缓。
首先是农民的农业收入有了新的增长点。现在实行农业税取消的地方,农民亩平可增收70-100元(包括农业正税及其附加)。这在农业增产潜力处于下滑的今天,对提高农民的种田积极性无疑起到了强心剂的作用。
其次是有利于改善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农村税费改革前,由于农民负担问题带来农业比较效益的进一步降低,导致大量的有知识、懂技术的青壮年农村劳动力离开农村,留下的是老、弱、病、孺和目不识丁的文盲,作为农村留守人员从事农业生产,严重地影响了农业效益的提高。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特别是农业税的取消,农民种田有了收益,大批的有文化的青壮年开始陆续返乡,他们从城市里带来了新知识、新技术、新观念、新信息和新市场,带来了大量的发展资金,极大地改善了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结构,使得农业结构的调整,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有了全新的局面,农业劳动力效率的得到明显地提高,从而有利于增加农民的农业收入。
第三有利于提高农民增加农业投入的积极性。农业税的取消,使农民种田看到了盼头,也改变了农民在农业生产投入上的短期和粗放经营的行为,加大了对农业的资金投入。如改良土壤结构、引进和应用新种子、新技术(尤其是农作物的病虫害防治、生化、节水灌溉等)、新机械,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了农业产出效益。
第四有利于改善日趋紧张的乡村干群关系。农业税的取消,使乡村干部从紧张、繁忙和矛盾激烈的的农村收粮、收款中解脱出来,再也不会发生与农民争利的牵猪、赶羊、拉粮食的景况,农村日益疏远的干群关系将会随之得到一定的改善。
当然,我们在看到农业税取消给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积极一面的同时,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也不能置若罔闻,否则会因矛盾的积累而引发新的社会冲突。
首先,农民的负担问题并未因农业税的取消而得到彻底解决,相反,可能会因农业税的取消,而模糊人们对形势依然严峻的三农问题的看法。三农问题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问题,而农民收入的增长快慢,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农民所承担的负担的轻重。农民负担在农村税费改革前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即:国家税收--农业税占35%,乡村统筹费--三提五统占50%和村民小组小型生产费用占15%。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也是由三个部分组成,即:国家税收--农业税占40%,乡村统筹费(含农业税附加、乡村共同生产费,如排灌水电费、农业发展项目工程贷款等)占48%和村民小组的小型生产费用占12%。由此可以看出,农业税作为国家税收,无论是在农村税费改革前,还是改革后,在整个农民负担里的比重都只占到小头,不超过40%。因此,即便是取消了农业税,农民负担中的大头依然压在农民头上。特别是在一些纯农业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农业税收是这些地方生存和发展的唯一财源为,了地方利益,这些人往往会铤而走险,用其他的名义将取消的农业税再次分摊给农民,到时只是征收的项目或名称的改变而已。而国家可能会因为国家农业税的取消,认为农民负担问题已不再成为问题,而放松对农民负担问题的关注程度,继而减缓对农村和农业的投入力度。如果事态真的朝这方面发展,那么农业税的取消的结果将会适得其反!
其次,农业税的取消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政府调节社会收益分配的功能,造成农民对地方政府和组织凝聚力的下降。过去地方政府可以通过适度增减农业税的额度,或延迟农业税征缴时间来调节农村社会收益分配格局。如: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舒缓群体利益间的矛盾冲突等,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具体说
(一)是通过农业税的税率和税种的增减,来推进农业技术的创新和优化农业结构的调整。如:通过减免农业税额度来实施农业新品种、增产新技术和农业优化模式的推广和应用;也可以通过适度提高和增加农产品的税率和税种来限制某一农产品的扩张,或保护某一农业产业的稳定。如:烟草、水产、畜牧、果林等等不同时期出台的这种农业特产税,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粮食、棉花和油料等大宗农产品的种植面积和生产总量不受到大的冲击。一亩田减免50-60元的农业税,其诱惑力远远要大于现在一亩田不到30元的粮种和粮食面积补贴。这就是为什么过去农产品品种结构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比较容易,而现在做起来要相对困难得多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是可以利用农业税税率的降低或农业税的免征或缓征,来调节农村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利益分配,实现最大限度的社会分配的公平性。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受自然环境的影响较大,有灾年和丰年之分。在灾年,国家通过对受重灾地方的农民实行免征当年农业税,对受轻灾的地方的农民缓征当年农业税的方式来实行救助,既可以达到帮助受灾农民渡过灾荒年景的目的,又能充分调动受灾农民抗灾自救的积极性。因为这种有区分地利用农业税税率或税征时间的调节空间,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人们求公平的心态。其实,农民很多时候对贫富的心态都是“不患其贫富,而患其多寡其不均”。正是农业税收这种调节方式的灵活性,才可以因人制宜、因灾制宜有区分地进行农村社会利益的再分配,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农民群体的利益。若农业税取消后再遇到灾年,国家的救助就只有民政部门的救灾拨款。这种救助有时不仅会因救灾款物的有限而导致覆盖面窄,人均分配不足;还会因救灾款物的分配机制不公,而引发社会矛盾,甚至会产生腐败,这并非杞人忧天。再就是对那些因病、或因其他灾害造成当年农业的减收家庭的贫困,国家也可以通过单独减免,或缓征这一家的当年的农业税的办法,甚至还可以通过争取来年春国家财政下拨的农业税减免款的方式,来最大限度的帮助这家农户度过难关,这就是农业税存在的好处。
(三)是通过农业税的调节,可以引导地区间资源的合理流动,促进区域经济平衡发展。引进对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有示范效果的产业模式、对艽俳钡鼐醚杆偻哑兜呐┮悼萍际痉断钅俊⒆式鸷腿瞬哦伎梢酝ü耘┮邓八奥实牡髡驼鹘墒奔涞难映伲创锏皆て诘男Ч5绻┮邓耙坏┤∠庖皇侄我步桓创嬖凇?
第三、农业税的取消将使农村集体经济的原始积累变得更加艰难,农村公共品供需矛盾会更加突出。这一点在以农业为主的地区和中西部欠发达的农村尤为突出。在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的来源主要是三个方面: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农业税附加和一事一议。如果农业税取消了,农业税附加也将不复存在,剩下的只有转移支付和一事一议两项收入来源。而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数量也十分有限,仅用于解决农村贫困户救助、社会综合治理和解决村干部的误工补贴就显得捉襟见肘,根本无力解决农村公共品供给所需资金,唯一的希望只得靠农村一事一议来解决。但由于一事一议操作设计方面的缺陷和基层民主制度的不健全,往往难以统一大多农民的思想,即使是某一件事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有时只要有一少部分人的反对也会夭折。因此,在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乡村三提五统后,如果国家不能及时建立健全地方公共财政体系,并为农村公共品供给提供强有力的财政和信贷支持,再取消农业税,那么势必加剧农村公共品供给短缺严峻形势,影响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共存。同时,农业税的取消也给乡村组织清收农户税收历欠带来阻力。那些欠税户因农业税的取消会更加肆无忌惮地抵制清收,这对那些一直不欠税款的农户是极不公平的。而且,还会因欠款户的拒交和不欠款户的要求返回所交款而引发新的农村冲突。
第四、取消农业税的这种提法本身缺乏科学性,容易导致人们对国家政策认知上的混乱。农业税作为国家税收的一部分,是国家用来调节农村利益分配,实行农村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手段。依法交纳农业税,也是农民作为国家公民应承的义务农村,三农问题也不会因农业税的取消就不复存在。现在世界上虽然大多数国家没有征收专门的农业税,但也没有那一个国家取消了对农业产业的税收的征缴。现在如果一下子取消了农业税,农村就会出现税收真空。其实,这也是对在农村从事其他非农产业者的不公平。因为,从事农业产业者用地不交税,而从事非农产业者用地却要交税。而目前国家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也只是一种舒缓农村因农民负担过重而引发的各种矛盾冲突的权宜之计,解决农村问题并不仅是一个农村税费改革就能解决的。从长远角度来看,国家对农业产业的征税还是要实施的,只是征税名称和方式的改变而已。如农村土地作为农业产业的核心部分之一,应不应该征税?我的认为是必须征税。因为农村土地作为国有或集体资产,其所产生的利润应由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成员共享,而非使用者所独吞。否则,会造成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公。这就需要有一种手段来调节,这种手段就是税收!过去就是通过农业税收来实现的,现在也必须通过税收才能最有效的实现农村利益分配公平化。至于是否一定要用农业税这个税种来调节?那又是一回事了。因此,我个人认为:现在为减轻农民的农业负担对农业税的去留的提法,应该是减免或缓征较为妥当,而不应是取消。因为说取消农业税,农民就会认为片面地认为今后农民种田不用交税了,这实质上是一种误区和陷阱。因为这样,如果要再征税,农民又会说国家出耳反,说话不算数。而政策多变,易引发农民对国家的新的不满情绪。因为,到现在为止,还没有那一个法制国家取消了农民种地的税收,作为农业大国的中国则更不可能。
当然,我这里对目前农业税取消的两重性的看法,并不是要否定农业税取消的意义和镇痛的作用,而只是想从另一个角度来思考如何才能使农业税取消的这一德政工程,真正成为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农村社会稳定的安国大计?我想这也是学术界和政界高层们值得深思的问题。(作者:东方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