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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成付:农村妇女参与基层社会事务管理认识三题

编辑: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作者: 詹成付 时间:2005-10-24 访问次数:69


一、如何看待农村妇女参与基层社会事务管理中遭遇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不仅积极推行了经济改革,也进行了配套的政治改革。党和国家一直奉行着扩大农村基层民主的方针。实事求是地说,今天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广大农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范围、途径、权利,是计划经济时代难以比拟的。你比方说,现在农民不仅可以通过直接参加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通过各级人大代表来管理国家事务,同时,还可以直接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直接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直接表达对村务决策、管理、监督等各方面的意见。农民还可以依法组建各种企业、专业技术协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的言论空间、行动空间、参与空间,都大大拓展了,农民在基层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其它社会事务中当家作主的权利,都得到了大大扩展,这是农村社会进步的表现,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成果。

当然,在我们看到农村社会宏观层面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还要看到还有许多问题存在,还有许多问题急待解决。你比方,大家都说,农村妇女是农村半边天,是建设农村的重要力量,农村社会的任何进步无不凝聚着亿万妇女同志的贡献。大家都承认,女村官是农村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参与结果的角度看,农村妇女的参与结果与农村妇女的庞大队伍、与对社会的巨大贡献相比,不太相称。就拿农村基层两个重要组织党支部、村委会来说,人民公社时期,生产大队干部可以由公社任命,因此,那时生产大队干部中的女性比例,明显比现在高。现在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都要由村民直接提名选举,目前在村委会干部中的女性比例明显比那时低。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女性少了,而在不由村民选举的村党组织中女性的状况也不太理想。现在,农村党组织中由女性任支部书记的也比较少,离“半边天”还差距不小。这两年,农村在搞费税改革,减轻农民负担,许多地方一精简村干部,就先减少女干部,在这样一些压力驱使下,提高妇女参与比例的努力又遭遇了严峻的挑战。

如何看待农村妇女参与基层社会事务管理中遭遇的问题?应该说,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既有现有制度设计不完善的原因,也有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操作原因;既有社会的原因,也有妇女自身的原因,总之,原因比较复杂。但有一点需要明确,这些问题都是前进中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就像一个干部要干事,就有出问题的机会,干的事情越多,出问题的概率要比不干事的人要多一样,要推行农村民主,就会有民主的问题,要搞民主参与,参与才能成为“问题”。现在有两种思想倾向需要引起注意:一种是怀旧情绪。有的同志出于一种对农村妇女参与的关心,有时总是自觉不自觉拿现状与过去相比。感到现在不行,过去行;现在不好,过去好。津津乐道于过去,愤愤然于现在。假如说,这种情绪是一二个人的个人观点,也不要紧,但如果是一种情绪化的舆论就不好了。因为,这种情绪容易误导社会。大家知道,计划体制下农村妇女的高参与率,是建立在计划政治的基础上的,是以上级指令、指派作支撑的,是以牺牲大多数人的选择权为代价的。现在的农村妇女在参与中遇到的问题,是在扩大农村民主的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如果按照怀旧情绪的思维逻辑想下去,就容易否定改革,否定农村民主。第二种倾向是放任自流。认为现在农村实行民主了,农村妇女参与不参与,参与的结果如何,那是妇女自己的事情,不要管,也管不了,因此,该帮助的不帮助,该引导的不引导,致使一些地方出现了令人尴尬的情况。

怀旧情绪不可取,放任自流不能要。顺应农村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的潮流,在民主政治的框架内,落实农村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一切权利;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作用,不断完善各种制度,为农村妇女参与社会管理提供指导、帮助和服务;最广泛动员和激励她们参与社会实践,在实践中掌握本领、提高素质,这恐怕是对待和解决农村妇女参与基层社会事务管理有关的问题时比较正确的态度。

二、社会各方形成合力,共同营造有利于农村妇女参与基层社会管理的环境

农村妇女参与基层社会事务管理,是一篇大文章,是一个大工程。不断提高农村妇女的参与能力,是一个长期的任务。至少有三方面的力量需要密切配合,发挥作用。

一是党委和政府的力量。党委和政府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发挥好作用。第一,当好农村妇女参与基层社会事务管理的坚定支持者。要把现有法律法规赋予农村妇女的民主权利原原本本地交给群众,并组织和支持她们运用于实践之中。第二,当好规则制定者,积极完善各种制度,为农村妇女参与基层社会事务管理提供行动准绳。当前应在农村党组织、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中完善有利于妇女当选的选举程序,有利于妇女参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活动的各种规则。第三,当好农村妇女参与基层事务管理的执法者,坚决查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基层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不公正现象,要纠正;对利用宗族、家族势力阻挠妇女参与的行为,要制止;违法犯罪的,要依法处理。第四,当好服务者,为农村妇女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奠定坚实基础。特别要运用好政府资金对现有女干部进行培训,提供本领,巩固参与成果。

二是社会的力量。在推动农村妇女参与基层社会管理上,社会力量有着发挥作用的广阔空间。第一、在思想启蒙方面,各种社会团体都应到农村去,帮助妇女克服“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观念,引导妇女走出家门,积极关心集体事务,积极参与村内各种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参加村委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的各种选举,不断提高知名度。第二、在参与技能方面,各种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帮助农村妇女学会各种民主技术,善于运用民主技术。第三,在经验交流、信息服务方面,社会力量更是大有可为。就像这次组织的女村官支持网络现场研讨会,就是一次很好的信息交流。我们不妨把思路打得更开一些,比如,通过组织女村官社会团体使女村官有自己的代言人,还比如,在各地的农村专业经济技术协会里吸收更多的妇女参加,从长远来看,这对提升妇女的人气大有好处。

三是妇女自身的力量。就农村妇女参与基层社会事务管理而言,当别的条件基本具备时,妇女自身的努力,就是决定性因素了。在这方面,我们还有更长的路要走。比如,在投票的时候,许多妇女就不投女候选人的票。有的明明有文化,也装着像文盲一样请别人代为划票。有的冷漠对待,不愿参与。有的勉强应付,草率行事。有的轻信许诺,易被收买。这些都难以适应农村民主法制发展的要求,应当尽快有所改变。

总之,解决好民主法制背景下的农村妇女参与基层社会事务管理的种种问题,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需要做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个过程。我们应当从能够办得到的事情做起,依靠一点一滴的积累,共同为农村妇女参与基层社会事务管理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条件。

三、民政部门在推动农村妇女参与基层社会管理上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民政部门是各级政府中负责推进村民自治工作的职能部门。我们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仍然是农村妇女参与基层社会管理的坚定支持者,是妇联工作的忠诚支持者。近年来,我们民政部门从自身职责出发,在推进农村妇女参与基层社会事务管理方面,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是加强对农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把村委会组织法关于妇女在村委会中要有“适当名额”的规定落到实处。1998年,在修订《村委会组织法》的过程中,民政部在上报国务院的修改草案,以及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中,都写的是在村委会中妇女至少要有一名成员,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把至少要有一个名额,改成了“适当名额”。村委会组织法修订并正式颁布后,因“适当名额”很有弹性,加之别的原因,所以在1999-2000年的选举中,许多农村反映,妇女当选比例下降。鉴于此,民政部赶快下发文件,号召各地努力把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适当比例”落到实处,并陆续推广了一些地方规定“至少要有一名成员”的地方立法经验和实际操作经验。从2003年开始,我们在天津塘沽区直接进行了村委会选举中必须有一名妇女当选的试验,目前正在总结经验。我们还与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一道,组织有关专家编写出了指导农村妇女参与选举的小册子,获得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同志的好评。

二是积极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提高农村妇女在日常村务管理中的声音。村委会选举后,更是需要妇女参与,近些年,我们做了不少工作,全国农村基本建立起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基本实行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三是各级民政部门都想方设法筹集经费举办了农村基层干部培训班。每次培训班都有不少基层女干部参加。民政部与天津市民政局还专门在天津武清区举办了几期妇女干部培训班,很受欢迎。

当前,农村妇女参与基层社会事务管理面临新的大好形势。大家都知道,中央高度重视“三农”问题,把“三农”问题摆在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年初,出台了含金量很高的1号文件,并在农业税减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家庭计划生育奖励,农村贫困人口救助等方面制定了许多惠民、利民的政策,这为妇女参与基层社会管理提供了新条件。最近,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6月25日已由中央办公厅印发。这是十六大以来第一部专题指导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文献。《意见》的出台向世人表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不仅高度重视农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同样高度重视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意见》明确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依法推选产生,妇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要动员农村青年、妇女、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参与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活动。” 我们相信,随着《意见》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必将进一步形成有利于妇女参与村级日常事务管理的局面。

在新形势面前,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配合妇联等部门继续做好今后有关工作:

一是指导好各地的村委会选举,不断提高妇女当选比例。今年有十多个省相继选举,进一步推动各地努力提高妇女当选比例。

二是完善法律法规。在村委会组织法修改过程中,向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有关规定,并推动地方立法中有更多的有利于妇女当选规定的出台。

三是宣传贯彻好最近出台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推动农村妇女参与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活动,尤其是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代表会议等自治组织中妇女要占一定比例。

四是组织搞好培训。将有关培训内容纳入全国农村党员现代远程教育之中。(根据作者2004年6月29日在中国妇女报、农家女杂志联合召开的“2004年女村官支持网络现场研讨会”上的发言改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