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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选举参与中的精英动员

编辑: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作者: 时间:2005-10-06 访问次数:68

 本文系贺雪峰、仝志辉、吴毅等人合作的“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的一部分。本文初稿曾受邀参加《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与湖北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联合举办的“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学术讨论会(2001年7月14—16日),并得到与会学者的批评,笔者从中受益很多,这里一并致谢。 
  
  在当前全国普遍推行的村委会选举中,农民表现出了高度的参与热情。据国家民政部的不完全统计,各地的农民投票率一般在80%以上。对于历来被认为政治冷漠的中国农民表现出来的这种变化,研究者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并做出了解释。一种解释认为这表现了农民在农村市场化进程中开始具有现代民主观念和权利意识,逐步以公民的身份投入村委会选举过程(王振耀、王仲田、方炎等,1995)。另一种解释从理性选择理论出发,认为因“村组织与村民的利益具有很大关系”,农民出于对投票带来的收益要大于成本的预期而积极参与选举(胡荣,2000)。对农民参与选举的“公民文化”和“理性行动者”解释,都是从农民个体作为投票者的参与动机和行为来进行解释。但是,这两种解释无法面对实践中依然大量存在的不具有现代公民意识和从选举中所获收益甚少的村民在选举中的积极参与活动。笔者认为,导致上述两种解释的解释力不足的重要原因在于,它们都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村民参与选举的实际过程。只有在选举过程中具体考察农民是如何获得参与选举的动力,而不是对外在于选举过程的农民作统一的设定(如“公民”、“理性行动者”),才能获得对农民选举参与行为的真切理解。本文通过对农民选举参与过程中精英动员的具体研究,试图揭示,精英在动员普通村民投票时对其与普通村民的社会关联的利用和放大,是形成村民高度选举参与的重要因素,精英动员的强度和具体表现形式与村庄社会关联的强度有关。
  
  一、 改革后农民“精英—普通村民”的政治社会分层
  
  从1949年革命成功到人民公社解体之前,农民的政治社会分层中主要有两个阶层,一是干部,二是群众。改革以后,农村经济和社会管理制度的改变使得农民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集体生活,重新进入小群体的生活世界;同时,随着村庄的封闭性被打破,越来越多的农民得以利用村外资源改变自身地位。这样,重新生活在小群体的村民就有可能在原有的“干部—群众”分层之外,重新确立自己在社区中的地位。过去源于体制规定的“干部―群众”的身份区别不再是村庄内政治社会分层的惟一标准,对村民生活影响更大更一般的“精英—普通村民”分层标准出现了。
  
  在小群体的交往实践中,那些比其他成员能调动更多社会资源、获得更多权威性价值分配如安全、尊重、影响力的人,就可称为精英。对单个的精英来讲,他可能在不止一个小群体中具有调动资源的能力,并获得更多权威性价值。精英是在小群体的生活实践中逐步生成的。精英的生成典型地表现出村民小群体生活的特点。一般地讲,小群体的性质决定了精英的类型。如家族群体中产生家族精英,宗教群体中产生宗教精英,企业共同体中产生管理精英,业缘群体中产生技能精英等。农村精英开始出现多元化趋势。
  
  从精英的含义上来讲,人民公社时期的干部也是精英,他们掌握的更多的是政治资源,可以称为政治精英。但在改革之后,能够调动各类资源的人比人民公社时的干部大为增加,其自身拥有的基础资源或“源资源”也空前丰富,这时在村庄中形成的政治社会分层就与人民公社时期有了显著不同。这时的精英与人民公社时期的干部(政治精英)相比,种类更为多样,影响范围更大。他们之间一个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干部的权威或动员能力必须依靠外界的正式组织权威,而精英的权威或动员能力扎根于村庄生活内部,所以,干部可以在由外界发动的自己不可把握的政治运动中被打倒,而精英的地位除非是自己要“自毁长城”,一般很难被撼动。也就是说,比起人民公社时期的干部,今日精英的地位自致性更强,更接近精英的本义。另外,与人民公社时期的干部不同,如今的村庄干部仅靠上级的撑腰并不能在村中稳固立足,和其他精英一样,他必须有牢固的基于小群体支持的威信与影响力。“精英”也包括今日的在任干部,但在任干部的权力基础和合法性已愈来愈不依靠上级授权,而依赖和其他精英相同的经济、社会背景。
  
  二、 选举参与中精英动员的必要性
  
  本文研究的选举参与局限于投票活动。从更完整的意义上讲,选举参与应包括参加选民登记、接受选举宣传、参加选举会议、投票、因选举争议而上访等。因为在选举的各种活动中,农民基本上是以一种较为一致的政治人身份和动机参与的,故这种局限不影响我们试图作出的对农民选举参与性质的判断。同时,这也是为了叙述的方便。
  
  在投票中一致选择的起点是存在共同利益。目前的行政村是一个“半熟人社会”(贺雪峰,2000)。半熟人社会的突出特征是,虽然大家共居一个行政村,彼此脸熟,但由于分散在不同的自然村或“片”居住,对个自的人品和经历并不十分了解,很多情况下甚至叫不出名字。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下,任何仅凝聚了自然村、“片”、家族或其他小群体利益的要求均不可能动员起村庄中大多数人的赞同。村委会选举要求当选者必须获得参选选民一半以上的选票,因此,使得过半数选民选择某候选人的原因必须是这些选民所意识到的共同利益。
  
  这种共同利益,据樊志的研究(樊志,2001),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众利益,二是共同私人利益。公众利益,是特定场域中特定人群所共同拥有的没有排他性的共同利益,它具有相关性,即公众利益的受损,并非使其中一个人或一部分人受到损害,而是使全体成员都受到损害。共同私人利益,则是不同个体的私人利益的相关、联带、共存以及发展这种相关、联带和共存的机会。
  
  共同利益或者以公众利益的面目呈现。在人民公社化解体的今日农村,由于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投入生产交易和对外社会交往,所以对他们来说村庄范围内组织的价值有所下降;与此同时,村干部利用上级授权,逐步地谋求自己的私利,一部分村干部还将此作为任职的主要目标,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即我们所说的“公共利益”一度缺乏应有的体现者,从而其实质内容也处在散失和混乱之中。村民对公众利益受损而导致的自身利益受损,不是没有意识,只是觉得无法阻止。这时就需要有人来构建出村民显著的公众利益感受。
  
  共同利益或者以共同私人利益面目出现。候选人和拥有选举权的村民之间必须具有共同利益。这种共同利益对有的村民是既存的,如候选人的家人、亲属、朋友。而对有的村民则是不存在的,这时,就必须由候选人及其助选者“建构”出这种共同利益。如对于仅是熟人或半熟人的村民,候选人需要许诺自己当选后能给对方带来什么利益,即要制造出一块未来的“共同私人利益”。
  
  共同利益的形成和强化过程,是成功的选举所必需的。此外,成功的选举还要求选民具有一定的集体意愿,这就要使选民具有一个共同的心理基础,那就是对选举效能的确信。选民要能确知,选举是真实的、有用的,我投下的票确实能被计入选票结果,获得多数票的候选人确实能因这多数票而当选,而不因乡镇政府的态度改变而无效。获得这种心理基础是不容易的,普通村民已习惯了由上级(公社或乡镇政府)来确定他们的当家人。在村里很多资源还需要乡镇划拨、村党支部还听命于乡镇的情况下,村民会问:乡镇会认可我们村民自己的投票结果吗?选民需要在获得有关选举制度的完备信息、并拥有对成文法律效力的坚定信心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自己投票的效能感。同时,单个村民还需要确信与其有着共同利益的其他村民也会有这种共同的心理基础,并且会同他一样选择同样的人选,这样他才能认真投下自己想投的一票。但是,由于在选举推行初期,乡镇政府和村党支部都拥有操纵选举、控制当选人选的强烈动机,并会在选举活动中有相应活动;由于对法律威力和政策背景不甚了解,选民的主动参与精神本来就弱,这时,就会更加没有信心;而这种投票效能感的缺乏又会助长乡镇和村支部操纵选举的行为,这样,选举就极易变为徒具民主形式的非竞争性选举。选民自己不能形成共同利益共识并拥有稳固的投票效能感,他需要来自外界的动员力量。
  这时,就需要精英的出场了。
  
  三、 精英动员的任务
  
  将农民从选举的消极参与者转换成积极的一致行动者的力量,不是来自村庄之外的宣传教育和动员灌输,而是来自于村庄中精英的细致动员。改革以来,农民政治分层由“干部(政治精英)—群众”到“精英—普通村民”的转化为精英动员的出现提供了主体力量,而村委会选举中一致行动的困难和客观需要为精英动员提供了大有作为的舞台。要形成选举中的一致行动,促成竞争性选举,在选举的任一阶段,都离不开村庄中的精英。正是他们对普通村民的动员,塑成了一幕幕激烈纷争的选举格局。
  
  1、 表达共同利益
  
  由于半熟人社会中利益的分散化和村干部小集团利益的逐步发育和公开追求,共同利益隐藏在村庄政治社会生活的背后,很难成为全体村民的共识。而没有对共同利益的公开表达,就没有共同利益。竞选者为了赢得普通村民的支持,必须塑造普通村民的共同利益观念。于是,我们看到,竞选者会利用游说、散发宣传材料、贴大字报等形式公开表明这种利益,并宣称自己是这种利益的代表者。极端的时候,他们甚至会抢占村委会的广播,利用村里的会议,在村中的公共场合宣传自己。很多时候,这种表达方式是不被认可的。
  
  在有强有力的竞争者的村庄选举中,这种表达也可能直接针对竞争对手。竞争对手的劣迹,竞争对手危害共同利益的行为都会被着力宣扬。部分地是为维持选举的公正,部分地是为避免村庄的分裂,相当一部分地区的选举已规定采取竞选演说方式,由村选举委员会统一布置,有的地方规定要对竞选演说稿进行必要的审查。这种安排为精英表达公众利益和普通村民形成公众利益的共识提供了制度化渠道,也形成了不同公众利益表达之间的竞争,从而给予选民更多的比较机会,以便形成他们真正认可的共同利益。
  
  对于共同利益中共同私人利益的部分,是不便于采取公开表达的方式的。因为它可能会触及另一部分选民的利益,或者不被村庄公共舆论和政府政策所认可。于是,竞选者和其助选者会走家串户或召集私下聚会来建构自己与普通村民间的利益联系。对于这种拉票行为,普通村民一般持负面的评价,认为是“搞小动作”,但这也为相当数量的普通村民以机会:发现选举中“自己的利益”所在,从而认可选举对自己的意义。
  
  2、建构利益共同体
  
  表达共同利益和建构利益共同体虽然可以融合在一次行动中,但是具有不同的意涵,还是可以分开来进行分析。
  表达共同利益者,不一定能被村民认可为这一共同利益的代表。要成功地建构精英与普通村民共存的利益共同体,精英必须被村民认可为共同利益的合格代表。共同利益代表人身份的确立,需要克服一系列困难。精英必须跨越村庄内各种熟人团体的界限(如家族、自然村、血缘群体),而在彼此半熟的行政村中成为村民像熟人一样了解和信赖的公众人物。这一过程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由那些意欲竞选的精英及为其助选的精英通过拉票活动来完成。
  
  目前农村的经济制度和干部的工作内容,也给建构利益共同体增加了难度。目前,农民是分户经营,平常很少有集体活动和相互来往,尤其是在各自然村之间,村干部和村民之间也很少见面,各种会议也比人民公社时期明显减少。成为共同利益代表、以自己为中心形成利益共同体是精英从拥有局部影响力到拥有村域范围影响力的惊人一跃。
  
  3、强化投票效能感
  
  普通村民由于长期远离政治决策,再加上共同利益的模糊和缺位,对于选举决定村庄领导人,多半存半信半疑的态度。虽然在精英们表达共同利益之后,村民也有了自己中意的候选人人选,但是“选举有用吗”仍是他们心中挥之不去的疑云。作为动员村民投票的精英,必须要有决心、有能力说服村民坚信自己手中选票的作用。
  对于意欲当选的精英来讲,他们广泛的社会见识、对法律的熟悉以及和乡村干部的交往实践,都使他们比普通村民对选举的真实性和法律的威力有更高的认同感。这时,面对选民,他们会主动承担起宣传法律的义务,宣传村庄以外选举成功的新闻、讲解投票技术、告知计票方法。当然,选民的忧虑也会成为他们的忧虑,“乡镇领导支持我吗?”如果乡镇领导不支持,即使选上了,工作也很难开展。于是,在选举中,他们会主动探知乡镇领导的倾向,并力图影响乡镇领导的偏好。当确知乡镇领导有意让其当选或只认可投票结果、无意干预时,他会迅速地将这一消息传至支持他的选民,坚定他们投他一票的决心。沟通乡镇领导的意愿,主动邀请“国家”力量的进入,也是精英选举中必不可少的作为。
  
  四、 精英动员的过程
  
  以上讨论给出了选举参与中的重要力量——精英动员。但在我们的观察中,村庄中的精英大都是小群体生活实践中成长出来的、影响力只达至单个自然村或少数自然村的局部精英,这些局部精英的动员活动是如何覆及全村,并导致全村选民的一致行动呢?看来,要实现上述的表达共同利益、建构利益共同体和强化投票效能感的艰巨任务,还必须有更为有效的机制形成“精英动员”的能力,保证其动员效果。
  
  1、 影响精英动员能力的多重因素
  
    (1)精英个人实力
  
  在选举动员中,能够发生影响的精英实力是多方面的。这种实力在不同的精英那里包含的内容不同,但可以用以下的共同指标来衡量。
  
    A、知名度
  
  半熟人社会中的竞选,必须以一定的知名度为基础,知名度标志着一个村民涉足村庄公共事物的多少和强度。如无一定知名度,不为村中成年村民所知,则很难成为正式候选人。据我们在村庄的调查,一些因素对于具备知名度是有帮助的。一是出生于大的家族,为家族人所共知,则自然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二是曾经当过村组干部,在公共空间中走过一遭,村民自有记忆;三是曾在村庄重大事件中出头露面,如与外村的纠纷、与乡政府的抗争、村庄重大文艺活动、重要公共工程等。
  
    B、成功经历
  
  村民在目前的选举中,选择村庄领导人的取向已愈来愈多地表现出“能人取向”。对于具备成功经历的人,村民一般会看好。村民眼中的成功经历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发家致富善于经营,处理上下关系得当,具备技术专长,拥有道德名声,解决重大纠纷等等。成功经历标志着一个人的素质,对成功经历的看重,源于重实际的农民实用理性。
  
  (2) 精英在所处群体中与普通村民的社会关联强度
  
  精英所处群体,既指其借以赢得精英身份的小群体,也指整个村庄社区。使得一个小群体成为一个小群体,一个村庄成为一个社区,一定是其内部有着特定的凝结因素。在过去的自然村落时代,村民依靠血缘和地缘的结合,维系着村庄整体。在国家政权建设日益深入的现代,村庄的结合融入了行政的因素。多年来的经济互助,加上市场化改革的兴起,又使村民之间添加了比过去更多的经济联系。
  
  在所处群体中,精英与民众之间的社会关联(贺雪峰、仝志辉,2001)是指因精英与普通村民置身于同一群体之中而具有的人际联系类型和一致行动能力。在精英与民众的各种社会关联类型中,精英动员能力依具体关联强度的不同而不同。
  
  一是血缘、姻亲关系类型。在农村中,仍起作用的是五服以内的宗亲及姻亲。这与传统的家族定义不同,家族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男性继嗣群,而在今日农村现实生活中,姻亲的人际联系功能越来越强(杨善华、沈崇麟,2000:130-136)。精英往往是有强大的血缘、姻亲背景的村庄成员。
  
  二是地缘关系类型,自然村仍是村民生产、生活活动的主要发生地。人民公社化运动强化了农村的地缘联系,共属一个生产队的村民居住在一起,常年从事集体劳动,增强了人际交往和沟通。这种地缘关系因其中渗透的行政管理、人情往来、共同经济利益(如与地缘有关的水利、生产协作等)等得到不断的加强。有着强大地缘背景的精英动员能力强,反之则弱。
  
  三是经济协作类型。如私人企业中的企业主与员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专业技术协会成员之间等,这类人际联系是以特定的经济利益为基础建立的,并且在农村中成长很快。这类经济协作体不同于原来的邻里互助、共耕等,而是有着更明确的契约关系和可量化的物质利益交换。随着农村非农化的发展和人地矛盾的突出,这类联系在精英与普通村民的人际联系中的比重将越来越大。
  
  四是同龄关系。在有些农村社区`中,同龄关系是一项被看重的人际联系。同龄关系可通过拜把兄弟、同庚、同学关系等加以强化。而一些地方以年龄为界的组织如老年人协会等也起到了对同龄关系加以组织化的作用。同龄群体的人际关系由此也可作为精英动员的重要力量。
  
  以上四种精英与普通村民的社会关联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在精英与特定的普通村民的人际联系中,它们往往是纠结在一起的。事实上精英与普通村民的社会关联越能融入更多类型的人际联系,其社会关联的强度就越高,其动员能力也就会越强。
  
  2、精英动员的过程
  
    (1)形成动员网络:竞选者与助选者的联盟
  
  要在具有“半熟人社会”特征的行政村范围内赢得多数选票,单靠竞选者个人的动员活动,在大多数村庄中很难做到,因此,竞选者必须充分调动村内的其他力量为其助选。挑选助选者的最基本条件就是其调动资源的能力,即必须是精英。这种调动资源的能力在助选者具有动员意向和动员行动后就可以转化为动员能力。于是,在出任竞选者的精英与充当助选者的精英之间就需要形成一个稳定的同盟。这种同盟的建立并不是无任何基础的,一般来说,被竞选者选作助选者的是这样几类人,一是原先就与自己有较强社会关联的,如兄弟、姻亲、同学、朋友以及同事等;二是与自己的竞争对手有利益冲突的;三是在选举过程中具有共同选举利益的。对第三种精英的利用纯是因为选举的机缘。如在预选提名中排名第三的主任竞选者或无缘进入委员正式候选人的竞选者,当其看到某位正式候选人有望获胜时,他们在竞选中集结的支持力量正处在“无敌可对”的状态,这时,正式候选人需要扩大自己的支持力量,而落选者也想趁机“搭便车”以便分配选举后的利益;又如在提名阶段就针锋相对的多方中的一方在预选阶段落选 ,其对某位正式候选人在选举前半程中积累的敌意就会转化为对这位候选人对手的支持。这种因形成选举共同利益而结成的同盟在选举过程中往往具有强大的动员能力。
  
  竞选者与助选者之间稳定同盟的形成,既需要双方原有的关系背景,也需要临时的加固。目前,这种加固多半以利益许诺的方式进行。某些助选者需要竞选者在选举获胜后对其利益要求进行某种满足,如计生指标分配、宅基地发放、减免义务工等。当然,选举过程中的好处也是必不可少的,请吸烟、宴请等是选举中的常事。
  
  (2)运用动员技术:如何面对普通村民
  
  动员网络形成后,要进行大量的针对普通村民的动员。这时,需要运用各种动员技术,方能达到可观的动员效果。
  
  A、针对性动员:“拉票拉中间”
  
  简言之,针对性动员就是指去动员那些最需要动员的村民。哪些村民最需要动员呢?平常就支持我的人不需要去拉,平常就反对我的人不需要去拉,那些平常与我关系不远不近,对是否支持我表现不明确的村民是最需要动员的对象,即村民所说的“中间派”。在精英动员中,这类村民是被动员次数最多、精英用力最苦的对象。在动员此类村民时,动员网络也会精心挑选动员者,由那些与其关系接近的精英去进行动员。这样,竞选者与助选者之间的同盟关系就通过助选者与中间派的新关系实现了有机联结,最终可能达成竞选者与中间派的一致。挑选合适助选者进行动员也是针对性动员的针对性内涵之一。
  
  B、诋毁对方以抬高自己
  
  在动员中,一味地标榜自己的好,并不一定能打动村民,而有意宣扬甚至制造出对方的缺点甚至劣迹,往往会使村民转念定心而投自己一票。对于大胆有魄力的竞争对手,精英往往会针对村民求稳怕担风险的心理,说对方如上台,集体资产就会因其冒险决策而毁于一旦;对于道德口碑好但无甚作为的竞争对手,精英则会说其胆小如鼠,只会守业,不会创业。而生活作风问题,贪污腐败问题对于所有的竞争对手都会是有效的“杀手锏”。宣扬对方不好的手段多种多样,一类是编造和传播谣言,一类是贴大字报或散发传单,一类是由受对方侵害者现身说法。目的只有一个:诋毁对方以抬高自己,我是共同利益的合格代表,而对方只是借选举之机捞取个人利益。
  
  C、许利以诱之
  
  在拉票中越来越普遍的是对选民许诺以利益。这种利益有的是即时兑现的,如发烟,请吃饭,甚至给钱(有的是借钱给村民,有的纯粹就是用钱买选票);有的是事后兑现的,承诺在选举后给予村民某种利益。但村民也越来越难以被利诱。想从中获利的村民必须能确信自己确实能得到某种利益。这时,竞选者就需要给予某种类似“订金”的东西,比如第三者的见证,比如少量的物质馈赠。在选民日益看重自己选票的情况下,有两种情况可能发生。一类是这类“订金”必须给得足够高,以至达到仅收取一次订金就可满足选民预期的私人利益的程度,这就是典型的贿选,投票就已完成了利益的交割;另一类是即使给了“订金”,也不能达到候选人预期的目的,这是因为选民已萌发了真正的权利意识,认为投票权利不可变换。对这类的村民,精英也没办法,精英动员也有消除不了的盲区。
  
  D、暴力以迫之
  
  对于胆小怕事,与精英又无任何交情的村民,要想使其转变态度,竞选者有时也会让助选者赤膊上阵,以暴力迫其投自己一票。这样的情况,只会在竞选者觉得双方势均力敌,自己胜出希望甚小,但又急切胜出的情况下发生。但也与竞选者个人性情和素质有关。那些历来在村中以拳头立威、靠力气博得众人服从的精英在选举中会故伎重演。某些情况下,这种动员手段也能起到它的效果。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精英动员的广度和频度与村庄社会关联度有关。村庄社会关联度越低,村民之间联系愈松散,精英动员的广度就会越高,助选网络就会越庞大,动员的频率就会越高。反之,广度和频度就会越低。而且,精英动员还与村庄内聚力和村内矛盾状况有关,在内聚力甚强且和谐有序的村庄中,精英动员的范围和烈度都会趋小。反之,则愈强。
  
  五、“精英动员”视角提出的意义
  
  1、“精英动员”视角有助于理解农民政治参与的有关问题
  
  通过对选举参与中精英动员的研究,我们笔下的农民政治参与面貌就与传统研究有了很大的不同,选举竞争也因此可以得到更为微观和更具历史感的解释。
  
  首先,它为我们思考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的性质提供了新的视野。大多数研究者认为,中国农民在人民公社时期的参与是动员式参与,而村委会选举推行以后,中国农民的参与越来越多地变成自主式参与(Burns,1988;胡荣,2001)。但如果今天,多数普通村民仍是在精英的劝说和诱导之下才进入选举过程并决定自己的选举意愿的话,怎么来确定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的性质呢?对于普通村民来讲,它带有强烈的被动员的色彩,难道这是一种新型的动员式参与吗?也许还可以折衷地把这种动员式参与称为主动型的动员式参与,而把过去的动员式参与称为被动型的动员式参与。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即使在人民公社时期的动员式参与中,普通村民对于生产队、生产大队的选举也是有着主动关心的主观动机的。这说明,自主式和动员式的两分法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精确地表明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的性质。
  
  与人民公社时期的政治参与不同,精英动员下的政治参与中,普通村民的地位已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普通村民作为群体,已和精英站到了同等的地位上。普通村民并不必须要选择某个精英的庇护,普通村民已经有了选择的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讲,普通村民的参与自主性的增强,再加上精英的具有强烈自主意识的参与,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整个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的性质。但是,农民的参与毕竟还不是“公民本人谋划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即自主式参与。应该说,精英动员表明中国农民的选举参与处于政治参与理论所说的“动员式参与”与“自主式参与”之外的某种状态。这种参与状态与人民公社时期庇护主义式的动员式参与有着一定的继承性和相似性,但已有了根本性的不同。
  
  其次,它为我们研究影响村民选举参与的因素提供了新的视角。对影响村民参与的因素,学者们已经做了大量的研究,但如果用我们的精英动员视角来看,起码他们都忽略了精英在吸引农民进入选举过程中的作用。如果我们对精英动员的分析足够有效的话,是不是应该首先分析各种因素如经济发展、宗族、选举质量、选举开放性、前任村干部表现等,对精英和普通村民分别有多大影响,对精英动员能力尤其是精英和普通村民的社会关联情况影响如何,然后再分析选举过程中村民参与的能力、数量、水平。这种先停下一步,然后再做总体分析的做法,能使我们更真切地接近农民选举参与的实态。事实之,精英动员不仅构成了普通村民选举参与的必要中介,而且,也从根本上决定了影响农民政治参与的因素类型及其强度,对此,亟需更为详实、准确的研究。
  
  最后,它可以使我们更好理解选举竞争性问题。研究者已广泛研究了选举组织、经济发展、村庄派系、家族状况对竞争性选举的影响,并简单认为,村民对选举的理解程度(如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受教育水平、年龄等与选举竞争性直接相关。我们的研究力图表明,精英的参选意愿和动员能力,是决定选举竞争性的关键变量。离开了精英的组织动员,村民很难以明确的态度和强烈的选举效能感参加投票,选举竞争性也无从谈起。大量的经验研究表明,在目前的选举推行初期,往往是在提名之后,选举竞争性明显增强。而正是选举提名之后,候选人才真正看清了自己当选的潜力,从而大大加强了动员的力度。
  
  2、“精英动员”视角有助于思考转型期乡村社会的性质
  
    精英动员的视角,为我们理解乡村社会性质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切入点。对当代中国农民社会分层的研究,大多是从经济领域进行的。研究者主要依据的是农民的收入来源,劳动分工等,已有了“九个阶层”、“十三个阶层”等不同的结论,这些结论可能对分析农民收入差距和农村劳动力构成变化有意义,但对分析如上文所涉及的农民选举参与的主动性和效能感就没有价值了。这说明,如果不想对农民作一统的抽象理解,就还需要寻找在农村政治社会领域更有解释力的农民分层解释。“精英—普通村民”两分的提出,并不是什么卓有创意的发现,但它可以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以下问题:一是农村“精英”的真正内涵,二是精英与民众分化的地区差异,三是精英与民众区分在不同事件和因素中的解释力度。
  
  由此引出的精英动员在选举中的作用,对传统的农民组织化和合作能力的理论也提出了一定的质疑。一般认为,改革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下降,合作能力降低,但选举中经精英动员而产生的村民的一致行动能力则使我们看到,农民的组织化和合作能力并不是一个能做静态观察的对象,在一定的事件过程中,组织化和合作能力是可以生成的。而借以生成的“基因”则已内在于乡村社会本身。精英动员视角的提出,可以更好地使我们对乡村社会性质的研究进入事件分析当中,精英动员本来讲的是选举这一事件中精英与普通村民的互动关系,这一从特定事件中抽象出的关系有可能被尝试用于其他事件分析当中。精英动员为我们提供了解析乡村社会性质的一个很好的被解释项,对它的解释可以深入到乡村社会的内部,并能联系村庄历史和区域文化差异来进行深入研究。
  
  3、“精英动员”视角也有着丰富的政策含义
  
  首先,农民参与中的精英动员因素可以纠正我们对高投票率的偏爱。相当数量的农民是被精英动员进选举过程中,所以不能用高投票率来推断村民的选举参与积极性高,同时,低投票率也不必然表示村民对选举不关心。
  其次,农民参与中的精英动员因素可以纠正我们对家族、派性作用的偏见。压倒性的意见认为,家族、派性妨碍选举。精英动员则揭示出,精英在运用家族、派性因素进行选举动员时,并不必然依赖一个制度化很高的家族组织或派别组织。精英动员往往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家族和派性只是其借以动员的力量。在选举后的村级治理中,家族、派性利益并不是其施政的惟一依据,而在选举中有意建构的家族利益和派性意识往往自动消解,而不再被人提起。
  
  第三,我们应该肯定精英动员的正面作用。其一,它能有效地改变普通村民的政治冷漠感,加强其政治效能感,有力地增强普通村民的政治参与。其二,它能有效地加强选举的竞争性。选举竞争根本上是候选人之间和不同治村政策的竞争。候选人源自精英,竞选需要精英。而治村政策,也只有具有良好素质,通过自身实践对村庄所处各种环境和村务过程有透彻理解的精英才能提出。其三,它能有效地提高选举的公正性。高度参与的精英和被动员起来的普通村民会更关注选举程序的规范和严格,而互相竞争的精英及其支持者会发挥监督选举依法进行的积极功能。同时,强势精英的存在可有效抵制来自乡政府和村党支部的不合理干预。对于不合理干预的既成事实,精英也比普通村民有更强的动力通过接触、上访等形式要求纠正。
  
  最后,精英动员让我们看到了推进村民选举在选民素质提高方面应有的关心所在。要提高选民整体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对农村精英的教育和影响是关键。农村精英对民主制度的理解如何,对选举结果的尊重与否,参与选举的能力怎样,极大地影响普通村民。提升整个中国农民的民主素质,应从农村精英入手。他们的态度和要求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村庄选举的面貌,并将主导村民选举后自治色彩愈来愈浓的村级治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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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雪峰,2000,《论半熟人社会——理解村委会选举的一个视角》,《政治学研究》第3期。
  贺雪峰、仝志辉,2001,《论村庄社会关联——兼论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未刊稿。
  胡荣,2000,《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村民的自主式参与》,武汉,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学术研讨会”。
  ——,2001,《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自主式参与》,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大学服务中心、香港浸会大学政府与国际研究系合办“第二届中国大陆村级组织建设学术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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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善华、沈崇麟,2000,《城乡家庭——市场经济与非农化背景下的变迁》,第四章“变迁中的城乡家庭关系”, 浙江人民出版社。
  Burns,John,1988,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Rural China,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1999级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