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土地一直是维系农民生存与希望稀缺生产资料,中国农民一直都在为土地的均占而不停奋斗,可以说中国的历史很大程度上就是一部土地的演化史。随着本世纪初开始的农村税费改革,特别是农业税的取消,农村进入零赋税的时代。零赋税的出现,使中国实行千百年来的皇粮国税成为历史,是中国税赋史上的一个划时代的重大历史事件。它不仅会使农民从沉重的负担中彻底解脱出来,也会带来农村生产关系的重新调整,尤其是土地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将会带来了农村格局的重大变革。
土地存量与人口增量的不相匹配加剧了土地稀缺的程度
首先,农村土地垦殖方式的不合理,加剧了农村土地的稀缺程度。由于我国人口的过快增长和农业技术更新的滞后,多年以来,对农村土地的利用一直是采取掠夺式的经营方式来增加土地的产出率,农业增长以牺牲土地生态环境为代价,加剧了农村土地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和环境的污染,导致了农村土地资源的逐年下降。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1999年与1996年相比耕地面积净减433万亩。其中1996年耕地面积为19.51亿亩,人均耕地占有量为1.59亩;而1999年为1.54亩,不足世界平均耕地占有量的43%,且全国有600多个县市区的面积低于世界粮经组织0.8亩的警戒线。其次,不合理的非农产业的圈地风潮,加剧了农村土地的稀缺程度。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特别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经济开发区、城镇工业园区的兴起,使大量的农村土地被毫无节制的低廉圈占,致使大批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离乡背井沦为农村贫困阶层。其三,农村劳动力的增加与传统就业格局的藩篱,增加了农民对土地的依存度。农村人口的过快增加,带来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逐年增长。而城乡分割的体制使大量的农村发展资金流入城市,造成农村资金的短缺,产业结构调整机遇的丧失。产业结构的单一、劳动力就业技能的低下,仍然使农业成为当今大多数农民生存和发展的最主要、也是最无奈的选择!这种体制的缺失,人为地阻断了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的自由流动。
农业税的取消与现行农村土地经营机制的错位,使农村土地问题凸显出来,人们开始对对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具体内涵产生了质疑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实行了三次比较大的改革。第一次是建国初期的农村土地改革,使农民第一次真正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在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分散经营、小规模生产的基本格局。第二次是“人民公社”化时期,土地从分散到集中,其实包括土地在内的农村生产资料的集约化经营,本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由于当时不顾实际的盲目冲动和整体划一的运作模式,使改革的结果背离了初衷,导致了农村经济二十多年的衰弱、停滞、甚至是倒退。第三次是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以家庭经营为主体的农村土地家庭经营承包制。应该说这经营方式并不是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的最好选择,但它符合当时中国农村的客观实际。于是它催生了前所未有强大的生命力,使中国的农业、农村和农民从低谷、停滞和贫穷困境中摆脱出来,农业生产力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农村经济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得到前所未有的改善。但土地的分散经营,形成了农村现代化的割据;小规模生产,又阻碍了农业现代化进程。且简单化理解的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政策,又客观上抑制了农民共同富裕的进程,诱发了了农村贫富悬殊加大的趋势。
始于上世纪的按人配地的家庭经营承包制,是建立在当时的农村社会生产关系和人口与农村土地的基数之上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无论是农村社会生产关系,还是农村人口和土地在增量和存量上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客观现实引起人们对农村土地三十年不变具体内涵的质疑,对这一政策的现实合理性产生疑问,也就不足奇怪。首先,是二十多年来的农业效益的起伏跌宕,早已打破了农村土地承包一成不变的格局。农村发展在经过改革初期十年的黄金发展期后,随着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整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农村改革被逐步边缘化。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在给农民提供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法律保证的同时,也中断了土地的流转。农民所拥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就好似一把久悬于农民头上的双刃剑,时刻威胁着农民的生存与希望。早期政策所带来得生产力解放的正面影响已逐步消耗殆尽,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农村现实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随之逐步显露出来。特别是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后,随着以粮食为主体的大宗农产品的相对过剩,农产品价格急剧下滑,农业比较效益开始降低,加之在这个时期农民种田负担的不断增加,农村土地不仅没有带来农民收入的增加,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负增长土地成为农民包袱。农民纷纷抛弃土地,游离于城乡之间,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格局被第一次打破。农村土地的大面积抛荒,成为那一时代的普遍现象。在调查中发现:有一个村3500亩土地,310户人家。在1999年,完全抛荒面积达815亩,占总面积的14.71%;半种半荒的面积为1773亩,占总面积的50.66%。93户远走他乡,115户主要劳动力外出打工,233户农户的承包地串换或转租,占农户总数的75.16%,原有的承包格局被打破。其次,是农村人口的增加和农村土地存量的减少,从客观上早已打破了农村土地承包初期的原有禁忌。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口和耕地面积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原有的按人配地的土地承包基数也发生了变化。农村土地的私下流转,早已不是秘密。特别是在大抛荒的年代,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早已只是人们搪塞上面检查的表面文章。因此,重新审视现行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合理性,建立新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已迫在眉睫。其实,国家说的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并没有错,只是应厘清其内涵的实质。其实质是: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这种土地经营方式至少可以延续三十年不变,是一种宏观层面上的决策,是相对过去人们对上世纪五十年代的短暂的大包干的怕变恐惧心理的政策上的保证。不是说某一个家庭,对某一田块的承包期一定要延续三十年不变。正是因为人们对这一内涵实质的误解,导致农村实际操作上的混乱,造成目前,特别是农村进入零赋税后,明知其政策理解上的弊端,人们却仍然坚持农村土地三十年不变的说教,而放纵其对农村公平和均富的危害,以及对农村社会稳定的冲击。一方面,那些无地或少地的农村人口,不是靠打短工来养家糊口,就是高价去承租别人的承包地,这样既浪费了人力资源,又增加了这部分种田户的负担,其增加额是原承包者的3至5倍。而另一方面,那些拥有农村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农户中的一部分,虽早已离开农村从事非农产业多年,并在城镇定居,在农村也只有空挂的户头和承包的土地。这部分人自己不种田,而是钻农村土地三十年不变的政策空子,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占而不用。在种田效益差时,任其抛荒,使本来就稀缺的土地资源白白浪费;在种田有效益的今天,通过高价转租,获取差额利润。肥饱了自己腰包,掏空了国家税收,诋毁了村干部。正是这种对承包地三十年变年的教条化的调整的冻结,造成农村公共资源占有的极不公平,给农村土地冲突埋下了隐患。
人地矛盾在农村进入零赋税后变得更加复杂化和尖锐化,势必会成为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农村社会长久稳定的不确定因素
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农村将进入零赋税时代。农村零赋税在使农民负担得到进一步减轻的同时,也带来了农村土地的升值。但这土地的升值,是建立在农村现有土地份额分配失衡、土地产权界限不清、土地清册账实不符的基础上的,这必然会导致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失衡和农村贫富悬殊的加大。首先,是农村土地大抛荒年代的土地的无序转租,打破了最初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均衡格局,这为今天的人地相争留下隐患。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随着农村卖粮难和打白条现象的出现,种田已无效益可言,加之农村乱摊派,使亩平负担超过一亩田的实际所得,借债还款成为常事。农民种田收入开始出现负增长,农村土地再也不是农民生存和希望的寄托和依靠,而是成为甩不掉的负担枷锁和推不掉的债务包袱。土地出现大面积的抛荒,这成为当时乡村干部最头痛的一件事。为了土地尽量不抛荒或少抛荒,为了国家的皇粮国税和乡村提留不短收或短收缺口留得不太大,农民是说好话,求人转包;村组是贴资金,请人租种;乡镇是出政策,让人代耕。于是跨田块、跨垸落、跨村跨乡镇转租现象十分普遍,打破了原有的按自然村落承包土地的格局。加之后期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又多流于形式,导致农村人多地少、人少地多、账实不符的现象十分普遍,土地均衡承包的局面被打破。其次,是农村零赋税带来了农村土地升值同时,也变相加剧了人地相争的矛盾,加大了农村的贫富悬殊。始于本世纪初的农村税费改革,特别是农业税的取消,农村零赋税的到来,农民负担大幅度下降,由过去亩平超过400元,降到100元以下。农民种田开始产生效益,加之国家新的土地管理办法的出台,杜绝农村土地的低价或无偿转让,农民从土地的转让中获得了丰厚的补偿,土地再次成为农民生存和致富的希望。于是,各种形式的土地纠纷所引发的矛盾开始显现出来,并逐渐成为农村不稳定的因素。突出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政策冲突所引发土地纠纷而导致的矛盾。在农村,没有赶上首轮或二轮承包期而失去承包机会的农民,根据国家现有农村常住人口,人人享有土地承包权的政策规定,要求乡村重新调整土地,来获得土地的承包权;而已拥有承包地的农民,因担心重新调整土地,会使他现有的既得利益受到损失,则根据国家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极力反对重新调整土地。因政策引发的土地纠纷所产生的矛盾从此爆发,并闹得乡村不宁。(二)是农民私下间土地转租引发的纠纷所产生的矛盾。在种田收入呈负增长的时候,许多拥有承包土地的农户纷纷将自己所承包的土地部分或全部转租给没地或人多地少的农户耕种,自己则通过少种或完全不种,或外出打工来避免沉重的农村负担。而这种转租多是私下的口头协议,既没有文字根据,又没有时间界定和退还约定。同时,还有一部分是跨田块、跨村组、甚至是跨乡镇。现在农村实行零赋税,种田开始有了效益,原来拥有承包土地的外出农民纷纷返乡,要求转租农户或村组干部返还他的承包地;而那些在农民负担最重的时刻承租农村土地的农户,因替原承包户承担所有的负担,现在种田没有负担了,他们不甘心退还。二者相互扯皮,而引发矛盾冲突。(三)是村组干部代替转租承包地引发的纠纷所形成的矛盾。在那农村土地大抛荒的年代,村组干部为了避免因这部分土地的抛荒,而使国家税收和乡村提留的流失,由村组统一将这部分抛荒地集中转租出去。承租的对象有的是本村组农户,有的是外村组的农户,有的甚至就是村组干部本身,或村组干部的亲朋。这些承租的农户不仅承担了当时沉重的田亩负担,而且还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对承租地进行土壤改造。特别是一些种养业大户,他们不仅对土壤改造进行了投入,而且还花费了大量的资金进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如开挖鱼池、修建圈所,开展特色经济的种养殖业和固定农业生产资料的购置,如农用机械、农药、化肥及仓储。同时,这些承租大户的承包,当时是通过乡村干部反复做工作,并有规范的法律文书和相当长的承包期限,如10年、20年、甚至更长。现在强行要他们把承租的土地退出来,不仅他们不愿意,因为在农村负担重时,要他们种;现在负担减轻了,就不给他们种,这对他们有失公平。而且也违反合同法,在法律上乡村干部站不住脚。同时,他们投入的大量改造资金,退租后由谁来承担?是原承包户?还是村集体?利息如何计算?是银行贷款利息/还是民间高利息?由原承包户承担,承包户不同意;由村集体负担,不仅其他村民反对,即使不反对,面对庞大的资金投入,在目前已陷入财政危机的村集体更本无力支付!因此,强行从现承租户手中收会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几乎不可能。于是,乡村干部就成为承包双方攻击或漫骂的对象,干群矛盾进一步激化。(四)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引发纠纷所产生的矛盾。在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初期,不少地方因种种原因将村级土地分为两块。大部分作为承包地由农户承包,还有一小部分做机动地由村集体统一发包。而且承租期长20年以上,承包费较高,含集体开发时的投资成本。现在实行零赋税后,一方面土地因增值,而使土地变得更加紧缺,很多无地或人多地少的农户,要求村集体收回承包地,分给他们;而那些已取得村机动承包地的农户,则根据国家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和合同法拒绝退地,双方时而擦枪走火。另一方面那些承包户也有怨言。因为他们的承租额是现有承包地的3至4倍,他们要求修改合同,降低承包费,而村集体也因种种原因拒绝修改合同,于是双方争吵不修,时常对簿公堂。(五)因化解村级债务变更土地权属引发纠纷所产生的矛盾。村级债务发端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恶化于农村税费改革某些不和适宜的机制之时。如村集体为攀比,借债搞建设;村干部为完成任务,借债还税费,而且多是民间高息,很多又都是由时任村里的干部出面借贷的,一旦他们下台,就急于拿高息先还所借债款,反正上村往来账。于是利滚利,息加息,村级债务的雪球是越滚越,大村级债务黑洞时越滚越深。而农村税费改革后三提五统的取消,历欠回收遭冻结,新的财政运转机制又未出台,使村级财源几乎枯竭,村级无力还债,只好一次性、长期限地出让村级机动地。这样使本来就紧张的人地相争的矛盾进一步尖锐化。因此,人地相争的矛盾,要求退还原承包地与反对退还的矛盾,要求重新调整土地与反对调整的矛盾,要求损失补偿与村级无力解决的矛盾,伴随着农村零赋税得到来,相互交织,牵一发而动全身,成为当前农村社会的矛盾焦点和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新的不确定因素。
为此,应从长远的高度建立键全新的农村土地经营体制,从源头上解决好农村零赋税后的土地和土地纠纷。
厘清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具体内涵。首先,是要肯定农村土地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租给农户经营的大政策应长时间保留不变,这一点不能动摇。因为在中国农村,只有这种农村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租赁形式,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农村公共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这种方式界于绝对的公有制,如人民公社化;绝对的私有制,如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之间。当时的人民公社化,由于条件的不成熟盲目推广,已使农民饱受贫穷,在回头,已不现实。而实行资本主义式的土地私有化,在中国也行不通。因为在缺乏完善的法律约束的前提下的土地私有,将会使本来就稀缺的农村土地向少数有权有势的人转移,并出现对土地垄断。最终会导致大多数农民失去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农村的贫富悬殊将会进一步扩大,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将会进一步凸显出来,这必将为大多数农民所反对。因此,在中国农村的现有的生产关系下,绝对的公有化和绝对的私有化都是行不通的。只有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家庭承包经营方式,才是最佳途径。其次,是要允许对某一区域、某一地块的土地进行条件的调整。这个条件就是:只要不违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这一大前提,调整符合大多数农民的利益,调整有利于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益,调整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就应该毫不犹豫的进行调整。因为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与有条件的适度调整并不矛盾,这也符合辩证法,因为每一事物的发生或发展,变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
明确界定承包者的土地权属范围,保护承包者的利益权益。要以乡村为单位,成立土地评估小组,核定承包者的面积,界定承包土地的四至方位,明确承包土地的等级与级差,来保护承包户的合法权,减少因权界不清而发生的土地纠纷。同时,也为今后农村土地流转能进行有效的出租、转让、入股、互换和抵押提供依据。
拓宽就业渠道,保护无地或少地农户的基本权益。人地矛盾之所以尖锐,除土地资源有限外,与农村就业面窄和农村剩余劳动力难以有效转移有关。因此,要通过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发展二、三产业,转移农村无地或少地的劳动力;通过提高农业劳动者技能,发展打工经济,来减少农业人口,来缓解人地矛盾带来得压力。实行农村人口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农民收入来源的多元化。同时要通过核实农业人口和土地权属,对那些常住的无地或少地的农户,要通过各种渠道解决能维持基本生存的土地,以缓解因人地矛盾所带来的社会冲突。(廖星成/洪湖市三农研究会)
土地存量与人口增量的不相匹配加剧了土地稀缺的程度
首先,农村土地垦殖方式的不合理,加剧了农村土地的稀缺程度。由于我国人口的过快增长和农业技术更新的滞后,多年以来,对农村土地的利用一直是采取掠夺式的经营方式来增加土地的产出率,农业增长以牺牲土地生态环境为代价,加剧了农村土地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和环境的污染,导致了农村土地资源的逐年下降。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1999年与1996年相比耕地面积净减433万亩。其中1996年耕地面积为19.51亿亩,人均耕地占有量为1.59亩;而1999年为1.54亩,不足世界平均耕地占有量的43%,且全国有600多个县市区的面积低于世界粮经组织0.8亩的警戒线。其次,不合理的非农产业的圈地风潮,加剧了农村土地的稀缺程度。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特别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经济开发区、城镇工业园区的兴起,使大量的农村土地被毫无节制的低廉圈占,致使大批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离乡背井沦为农村贫困阶层。其三,农村劳动力的增加与传统就业格局的藩篱,增加了农民对土地的依存度。农村人口的过快增加,带来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逐年增长。而城乡分割的体制使大量的农村发展资金流入城市,造成农村资金的短缺,产业结构调整机遇的丧失。产业结构的单一、劳动力就业技能的低下,仍然使农业成为当今大多数农民生存和发展的最主要、也是最无奈的选择!这种体制的缺失,人为地阻断了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的自由流动。
农业税的取消与现行农村土地经营机制的错位,使农村土地问题凸显出来,人们开始对对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具体内涵产生了质疑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实行了三次比较大的改革。第一次是建国初期的农村土地改革,使农民第一次真正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在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分散经营、小规模生产的基本格局。第二次是“人民公社”化时期,土地从分散到集中,其实包括土地在内的农村生产资料的集约化经营,本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由于当时不顾实际的盲目冲动和整体划一的运作模式,使改革的结果背离了初衷,导致了农村经济二十多年的衰弱、停滞、甚至是倒退。第三次是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以家庭经营为主体的农村土地家庭经营承包制。应该说这经营方式并不是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的最好选择,但它符合当时中国农村的客观实际。于是它催生了前所未有强大的生命力,使中国的农业、农村和农民从低谷、停滞和贫穷困境中摆脱出来,农业生产力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农村经济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得到前所未有的改善。但土地的分散经营,形成了农村现代化的割据;小规模生产,又阻碍了农业现代化进程。且简单化理解的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政策,又客观上抑制了农民共同富裕的进程,诱发了了农村贫富悬殊加大的趋势。
始于上世纪的按人配地的家庭经营承包制,是建立在当时的农村社会生产关系和人口与农村土地的基数之上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无论是农村社会生产关系,还是农村人口和土地在增量和存量上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客观现实引起人们对农村土地三十年不变具体内涵的质疑,对这一政策的现实合理性产生疑问,也就不足奇怪。首先,是二十多年来的农业效益的起伏跌宕,早已打破了农村土地承包一成不变的格局。农村发展在经过改革初期十年的黄金发展期后,随着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整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农村改革被逐步边缘化。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在给农民提供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法律保证的同时,也中断了土地的流转。农民所拥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就好似一把久悬于农民头上的双刃剑,时刻威胁着农民的生存与希望。早期政策所带来得生产力解放的正面影响已逐步消耗殆尽,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农村现实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随之逐步显露出来。特别是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后,随着以粮食为主体的大宗农产品的相对过剩,农产品价格急剧下滑,农业比较效益开始降低,加之在这个时期农民种田负担的不断增加,农村土地不仅没有带来农民收入的增加,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负增长土地成为农民包袱。农民纷纷抛弃土地,游离于城乡之间,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格局被第一次打破。农村土地的大面积抛荒,成为那一时代的普遍现象。在调查中发现:有一个村3500亩土地,310户人家。在1999年,完全抛荒面积达815亩,占总面积的14.71%;半种半荒的面积为1773亩,占总面积的50.66%。93户远走他乡,115户主要劳动力外出打工,233户农户的承包地串换或转租,占农户总数的75.16%,原有的承包格局被打破。其次,是农村人口的增加和农村土地存量的减少,从客观上早已打破了农村土地承包初期的原有禁忌。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口和耕地面积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原有的按人配地的土地承包基数也发生了变化。农村土地的私下流转,早已不是秘密。特别是在大抛荒的年代,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早已只是人们搪塞上面检查的表面文章。因此,重新审视现行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合理性,建立新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已迫在眉睫。其实,国家说的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并没有错,只是应厘清其内涵的实质。其实质是: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这种土地经营方式至少可以延续三十年不变,是一种宏观层面上的决策,是相对过去人们对上世纪五十年代的短暂的大包干的怕变恐惧心理的政策上的保证。不是说某一个家庭,对某一田块的承包期一定要延续三十年不变。正是因为人们对这一内涵实质的误解,导致农村实际操作上的混乱,造成目前,特别是农村进入零赋税后,明知其政策理解上的弊端,人们却仍然坚持农村土地三十年不变的说教,而放纵其对农村公平和均富的危害,以及对农村社会稳定的冲击。一方面,那些无地或少地的农村人口,不是靠打短工来养家糊口,就是高价去承租别人的承包地,这样既浪费了人力资源,又增加了这部分种田户的负担,其增加额是原承包者的3至5倍。而另一方面,那些拥有农村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农户中的一部分,虽早已离开农村从事非农产业多年,并在城镇定居,在农村也只有空挂的户头和承包的土地。这部分人自己不种田,而是钻农村土地三十年不变的政策空子,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占而不用。在种田效益差时,任其抛荒,使本来就稀缺的土地资源白白浪费;在种田有效益的今天,通过高价转租,获取差额利润。肥饱了自己腰包,掏空了国家税收,诋毁了村干部。正是这种对承包地三十年变年的教条化的调整的冻结,造成农村公共资源占有的极不公平,给农村土地冲突埋下了隐患。
人地矛盾在农村进入零赋税后变得更加复杂化和尖锐化,势必会成为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农村社会长久稳定的不确定因素
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农村将进入零赋税时代。农村零赋税在使农民负担得到进一步减轻的同时,也带来了农村土地的升值。但这土地的升值,是建立在农村现有土地份额分配失衡、土地产权界限不清、土地清册账实不符的基础上的,这必然会导致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失衡和农村贫富悬殊的加大。首先,是农村土地大抛荒年代的土地的无序转租,打破了最初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均衡格局,这为今天的人地相争留下隐患。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随着农村卖粮难和打白条现象的出现,种田已无效益可言,加之农村乱摊派,使亩平负担超过一亩田的实际所得,借债还款成为常事。农民种田收入开始出现负增长,农村土地再也不是农民生存和希望的寄托和依靠,而是成为甩不掉的负担枷锁和推不掉的债务包袱。土地出现大面积的抛荒,这成为当时乡村干部最头痛的一件事。为了土地尽量不抛荒或少抛荒,为了国家的皇粮国税和乡村提留不短收或短收缺口留得不太大,农民是说好话,求人转包;村组是贴资金,请人租种;乡镇是出政策,让人代耕。于是跨田块、跨垸落、跨村跨乡镇转租现象十分普遍,打破了原有的按自然村落承包土地的格局。加之后期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又多流于形式,导致农村人多地少、人少地多、账实不符的现象十分普遍,土地均衡承包的局面被打破。其次,是农村零赋税带来了农村土地升值同时,也变相加剧了人地相争的矛盾,加大了农村的贫富悬殊。始于本世纪初的农村税费改革,特别是农业税的取消,农村零赋税的到来,农民负担大幅度下降,由过去亩平超过400元,降到100元以下。农民种田开始产生效益,加之国家新的土地管理办法的出台,杜绝农村土地的低价或无偿转让,农民从土地的转让中获得了丰厚的补偿,土地再次成为农民生存和致富的希望。于是,各种形式的土地纠纷所引发的矛盾开始显现出来,并逐渐成为农村不稳定的因素。突出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政策冲突所引发土地纠纷而导致的矛盾。在农村,没有赶上首轮或二轮承包期而失去承包机会的农民,根据国家现有农村常住人口,人人享有土地承包权的政策规定,要求乡村重新调整土地,来获得土地的承包权;而已拥有承包地的农民,因担心重新调整土地,会使他现有的既得利益受到损失,则根据国家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极力反对重新调整土地。因政策引发的土地纠纷所产生的矛盾从此爆发,并闹得乡村不宁。(二)是农民私下间土地转租引发的纠纷所产生的矛盾。在种田收入呈负增长的时候,许多拥有承包土地的农户纷纷将自己所承包的土地部分或全部转租给没地或人多地少的农户耕种,自己则通过少种或完全不种,或外出打工来避免沉重的农村负担。而这种转租多是私下的口头协议,既没有文字根据,又没有时间界定和退还约定。同时,还有一部分是跨田块、跨村组、甚至是跨乡镇。现在农村实行零赋税,种田开始有了效益,原来拥有承包土地的外出农民纷纷返乡,要求转租农户或村组干部返还他的承包地;而那些在农民负担最重的时刻承租农村土地的农户,因替原承包户承担所有的负担,现在种田没有负担了,他们不甘心退还。二者相互扯皮,而引发矛盾冲突。(三)是村组干部代替转租承包地引发的纠纷所形成的矛盾。在那农村土地大抛荒的年代,村组干部为了避免因这部分土地的抛荒,而使国家税收和乡村提留的流失,由村组统一将这部分抛荒地集中转租出去。承租的对象有的是本村组农户,有的是外村组的农户,有的甚至就是村组干部本身,或村组干部的亲朋。这些承租的农户不仅承担了当时沉重的田亩负担,而且还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对承租地进行土壤改造。特别是一些种养业大户,他们不仅对土壤改造进行了投入,而且还花费了大量的资金进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如开挖鱼池、修建圈所,开展特色经济的种养殖业和固定农业生产资料的购置,如农用机械、农药、化肥及仓储。同时,这些承租大户的承包,当时是通过乡村干部反复做工作,并有规范的法律文书和相当长的承包期限,如10年、20年、甚至更长。现在强行要他们把承租的土地退出来,不仅他们不愿意,因为在农村负担重时,要他们种;现在负担减轻了,就不给他们种,这对他们有失公平。而且也违反合同法,在法律上乡村干部站不住脚。同时,他们投入的大量改造资金,退租后由谁来承担?是原承包户?还是村集体?利息如何计算?是银行贷款利息/还是民间高利息?由原承包户承担,承包户不同意;由村集体负担,不仅其他村民反对,即使不反对,面对庞大的资金投入,在目前已陷入财政危机的村集体更本无力支付!因此,强行从现承租户手中收会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几乎不可能。于是,乡村干部就成为承包双方攻击或漫骂的对象,干群矛盾进一步激化。(四)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引发纠纷所产生的矛盾。在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初期,不少地方因种种原因将村级土地分为两块。大部分作为承包地由农户承包,还有一小部分做机动地由村集体统一发包。而且承租期长20年以上,承包费较高,含集体开发时的投资成本。现在实行零赋税后,一方面土地因增值,而使土地变得更加紧缺,很多无地或人多地少的农户,要求村集体收回承包地,分给他们;而那些已取得村机动承包地的农户,则根据国家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和合同法拒绝退地,双方时而擦枪走火。另一方面那些承包户也有怨言。因为他们的承租额是现有承包地的3至4倍,他们要求修改合同,降低承包费,而村集体也因种种原因拒绝修改合同,于是双方争吵不修,时常对簿公堂。(五)因化解村级债务变更土地权属引发纠纷所产生的矛盾。村级债务发端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恶化于农村税费改革某些不和适宜的机制之时。如村集体为攀比,借债搞建设;村干部为完成任务,借债还税费,而且多是民间高息,很多又都是由时任村里的干部出面借贷的,一旦他们下台,就急于拿高息先还所借债款,反正上村往来账。于是利滚利,息加息,村级债务的雪球是越滚越,大村级债务黑洞时越滚越深。而农村税费改革后三提五统的取消,历欠回收遭冻结,新的财政运转机制又未出台,使村级财源几乎枯竭,村级无力还债,只好一次性、长期限地出让村级机动地。这样使本来就紧张的人地相争的矛盾进一步尖锐化。因此,人地相争的矛盾,要求退还原承包地与反对退还的矛盾,要求重新调整土地与反对调整的矛盾,要求损失补偿与村级无力解决的矛盾,伴随着农村零赋税得到来,相互交织,牵一发而动全身,成为当前农村社会的矛盾焦点和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新的不确定因素。
为此,应从长远的高度建立键全新的农村土地经营体制,从源头上解决好农村零赋税后的土地和土地纠纷。
厘清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具体内涵。首先,是要肯定农村土地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租给农户经营的大政策应长时间保留不变,这一点不能动摇。因为在中国农村,只有这种农村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租赁形式,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农村公共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这种方式界于绝对的公有制,如人民公社化;绝对的私有制,如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之间。当时的人民公社化,由于条件的不成熟盲目推广,已使农民饱受贫穷,在回头,已不现实。而实行资本主义式的土地私有化,在中国也行不通。因为在缺乏完善的法律约束的前提下的土地私有,将会使本来就稀缺的农村土地向少数有权有势的人转移,并出现对土地垄断。最终会导致大多数农民失去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农村的贫富悬殊将会进一步扩大,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将会进一步凸显出来,这必将为大多数农民所反对。因此,在中国农村的现有的生产关系下,绝对的公有化和绝对的私有化都是行不通的。只有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家庭承包经营方式,才是最佳途径。其次,是要允许对某一区域、某一地块的土地进行条件的调整。这个条件就是:只要不违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这一大前提,调整符合大多数农民的利益,调整有利于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益,调整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就应该毫不犹豫的进行调整。因为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与有条件的适度调整并不矛盾,这也符合辩证法,因为每一事物的发生或发展,变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
明确界定承包者的土地权属范围,保护承包者的利益权益。要以乡村为单位,成立土地评估小组,核定承包者的面积,界定承包土地的四至方位,明确承包土地的等级与级差,来保护承包户的合法权,减少因权界不清而发生的土地纠纷。同时,也为今后农村土地流转能进行有效的出租、转让、入股、互换和抵押提供依据。
拓宽就业渠道,保护无地或少地农户的基本权益。人地矛盾之所以尖锐,除土地资源有限外,与农村就业面窄和农村剩余劳动力难以有效转移有关。因此,要通过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发展二、三产业,转移农村无地或少地的劳动力;通过提高农业劳动者技能,发展打工经济,来减少农业人口,来缓解人地矛盾带来得压力。实行农村人口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农民收入来源的多元化。同时要通过核实农业人口和土地权属,对那些常住的无地或少地的农户,要通过各种渠道解决能维持基本生存的土地,以缓解因人地矛盾所带来的社会冲突。(廖星成/洪湖市三农研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