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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民关系的历史变迁:一种影响农村稳定因素的分析——侧重于制度分析与行动者分析相结合的解释

编辑: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作者: 时间:2005-09-20 访问次数:168


内容摘要 自1958年以来,五八厂与当地村民之间的关系呈现出从协调到摩擦、再到冲突的阶段性变化。厂民关系的这种历史变迁,是我国国有企业和当地民众之间关系变迁的缩影之一。从制度分析和行动者分析的视角看,宏观制度与政策通过政治环境、利益主体、经济条件与纠纷协调机制的变与不变,影响着企业、政府和农民的行为,从而导致厂民关系的变迁。而作为能动行动者的农民和地方政府,也依自身的逻辑进行着角色的自我定位,自主选择社会行动。农民在实践中不断地提升自身的政治智慧和行动能力,由此也影响着厂民关系的变迁。

关键词:厂民关系 社会稳定 制度分析 行动者分析


一、引言

近些年来,在对中国乡村社会稳定日益广泛的研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以“行动者”和“国家与社会”为框架的研究,其中,多数研究者特别注重于政府与农民、干部与群众的冲突关系,并将其作为研判和理解农村稳定形势的依据。[1]客观而论,这类研究抓住了农村稳定、特别是农村政治稳定问题的要害。但细究之,我们还能发现,政府与农民、干部与群众的冲突,并不构成农村稳定问题的全部,其中还有农民与农民、农民与其他群体之间的冲突问题。本文研究的即是农民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及其对农村稳定形势的影响。



近几年来,在各地大面积“圈地”兴办工业园、高校新区和城市扩张中,日益增多的农民与企业之间的冲突已成为影响稳定状况的重要因素。实际上,在我国的企业中,地处农村者并不在少数,它们与当地农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对于当地社会的稳定有着直接的影响。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课题组在一个报告中,曾将此类冲突作为“工农关系与城乡关系”的新变化,其形式有:被征地农民上访、甚至围攻企业和政府;农民强采强取国有矿山资源;企业治理污染不力,引起农民强烈不满;农民“揩企业油”,无偿使用企业的水、电,甚至偷窃企业财物等(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课题组,2001)。当然,此类问题并非始自于今。笔者之一曾注意到,在1990年代初期的江西赣南地区,由于对土地、水面等资源的争执,农民与企业之间的冲突曾一度成为影响当地稳定的重要因素。由于企业权属及其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农民与企业之间的冲突往往表现为农民、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显得甚为复杂。然而,对此类问题至今学界仅有极少的研究。围绕一个地方企业(电厂)在兴办后对移民的补偿问题,应星、景军等人曾对企业、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关系作过深入的考察(应星,2001;景军,2001)。他们研究的企业属于地方企业,它与当地政府基本上处于相同的利益立场,因此,农民(移民)-企业-政府之间的“三角关系”,更近于农民与企业、政府之间的双向关系,农民面对的是一个“企业-政府共同体”。为此,令人感兴趣的是,如果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利益立场不相近,农民-企业-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否会呈现另类特点?本文选取的便是这种类型的案例,企望能从中发现不一样的行为规则和逻辑。



本文研究的五八厂是一个1958年建厂的中央直属企业,它落户于南方S县的南枫镇禾川村内,现有职工1600余人。禾川村现有6个自然村,10个村民小组,521个农户,人口2000余人,800余劳动力,其中500多人在浙江、广东、福建等地打工,剩余劳动力在村里或从事运输业,或到采石场打工,或在小市场贩卖疏菜、瓜果和日用品。禾川所处的盆地呈一个圆形,原来各自然村傍山而居。1958年以来,五八厂建设陆续占用禾川的大片土地,村东北的农田和耕地被大量占用,村北及村东的两个村庄全部被搬迁。全村耕地原有1400余亩,现只有650余亩。村民们的住房由村庄的边缘逐渐靠往五八厂的住房,形成了一个杂居的态势。



本文拟考察近40多年来该企业与农民关系的演变状况,分析在其中农民、企业、政府三者的角色状况。我们的描述以最容易引起摩擦的土地、水、电和污染等四个问题而展开。[2]



二、20世纪50年代末至70年代末的厂民关系



(一)建厂征地



1958年,五八厂一次性占用土地600余亩,主要用于厂房、尾厂坝、水库、部分生活区的建设,这次征地属无偿占用,禾川村未得到土地征用费。作为一种补偿,五八厂为禾川解决了一批农民的就业问题,将他们招收进厂做工人。这种优扶政策对世代为农的村民来说,成了一次身份置换的契机,为五八厂与禾川的关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虽然五八厂一次性占用了禾川近1/3的土地,但村民没有任何意见,这一方面是因为: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一切以国家建设为重,不许夹杂任何“私”念,况且征地确属国家需要;另一方面还因为厂里的安抚政策好,村民没有怪罪他们占用了有限的耕地,相反对五八厂还怀有感激心情。这个良好的开端,为五八厂以后的征地开了方便之门。从1960年到1979年止,五八厂还先后七次征用禾川大队的土地,连同首次、共计征地800多亩,占禾川原土地面积的1/2以上,禾川人均耕地由原来的1.1亩降至0.3亩。其中,从1965年开始的征地才有了少量的补偿费。



在当时特定的政治环境下,人民公社或地、县政府可以随时根据自己的需要占用辖内的任何一块土地。土地的占用没有规定的手续,甚至没有正式备案的文件。土地征用尽管要经过大队或生产队的同意,但这只是做“表面文章”,用地是“国家事业的需要”,大队或生产队干部不仅必须同意将土地划出,而且得马上同意。同意不同意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谁也不会为保护并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而去犯政治错误。这种政治环境的影响,甚至能让部分村民顺利地搬迁。1965年,五八厂在再次征地150余亩的同时,还让一部分村民搬离了禾川。在S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动员居住在五八厂区内的社员搬迁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有如下记载:为了保护五八厂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厂党委的要求,凡靠厂区主厂房右侧不到150公尺的社员(共51户278人,其中基本群众50户267人,四类分子1户11人),以及禾川大队的四类分子和社会危险分子(共7户22人,其中四类分子6户19人,社会危险分子1户3人),必须搬离距厂五华里以外地区居住。这一次搬迁活动的用意有两个:一方面是为厂附近的村民身体健康考虑,让他们搬迁到安全的地方居住;另一方面是为治厂创造一个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把搬迁地的四类分子和周围不需搬迁的四类分子、社会危险分子全部搬离禾川,在政治上起了一个净化的作用。此次搬迁活动历时7个月,未发生社员争执现象。



(二)用电问题



1958年建厂后,五八厂自建的火力发电厂开始送电。昔日偏僻的小山村顿时灯火通明,热闹起来。看着五八厂人都点上了电灯,还在点着煤油灯的禾川人打起了小九九。当时厂里一部分职工住在土打垒的低矮平房里,一部分住在茅草房子里,还有一些职工就借住在村民家中。通电后,所有的职工都用上了电灯。一些与老百姓关系较好的懂电职工,就私底下偷偷地帮他们搭线,到后来村民们竟敢自己搭线,甚至搭到高压线上。村民们用电点灯、烧电炉熬猪菜。厂里管不了,就向S行署、S县政府反映,地区和县多次组织工作组下来处理,还是落实不了。于是,厂领导找到时任S地委书记,向他反映这一情况,书记说:“禾川为你们五八厂建设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老百姓很穷,你们就给禾川一点好处吧!”地委书记的态度为禾川争得了用电权利。厂里决定由向禾川村民以及与五八厂有关系的周围村庄供电,并与南枫公社合作,将电拉到各大队部,用电分配由大队负责。电费由大队收取再交五八厂财务科,五八厂不与村民直接发生关系。为了限制用电,五八厂要求各户人家装电表,购电表款由五八厂出一半,村民出一半,这一规定因受到村民抵制未得到落实。



然而,禾川人并未按用电规定执行。自1966年“文革”以来, 1967年仅交了三个月电费,1968年大部分未交,特别是有三个生产队10余户,未经五八厂协商同意,擅自接电装灯照明。1968年9月,县、厂、公社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就照明用电、安装电动碾米机和水等问题,召开了协商会议。五八厂革命委员会、南枫公社革委会、禾川大队三方共同签署了《关于社员照明及碾米机供电协议》。强调:“不得点常明灯,不得私自拉线接电,不得私自增装灯头,不得私自更换大灯泡,不得烧电炉”。



1973年10月,五八厂在一份《关于农村碾米机、抽水机、社员照明用电上交电费的情况报告》中指出:“由于我厂的管理不善,抓的不紧,致使社员在执行原定照明用电协议上交电费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是常明灯,有的私自接电增设灯头,有的长时间不交电费,有的超过原规定25瓦灯泡,特别是从1966年5月至1970年12月底止,五八厂给贫下中农减免了50%的电费,但是还有50%电费绝大部分生产队至今尚未缴纳”。为了认真做好节约用电工作,五八厂提出了六点意见,明确“每月电费由生产队征收,月底五天内向厂缴纳电费”,对欠交电费的也作了规定:“1964年社教期间减免6个月的电费,1966年5月至70年12月底同意减免50%的电费,但绝大部分生产队未交,要求在年底前全部交清。”当年12月,五八厂向S县革委会写了一份《关于农村民用电调查情况及今后意见》的书面报告,报告对农村用电的情况作了一个统计,检讨了管理不善、抓得不严的问题,如有的生产队,长期对社员照明用电无人过问,心中无数,电费也不交,灯头数也搞不清楚,即使有的每月交了一些电费,也没有按实际用电缴纳电费,极个别社员还有烧电炉的现象。对此,五八厂提出了六条意见,并将每月电费由生产队征收、月终后五天向厂缴纳电费,改为生产队社员照明用电由大队管理,每月电费由大队统一缴纳厂财务科,五八厂从社员照明用电费总数中抽出5%,归大队所有。这条意见说明,原来靠生产队收费,无法使相关制度落实到位,于是,将大队推上了电费管理的一线,为调动其收费积极性,给予提成5%的好处。



1976年2月,五八厂又制定了《关于加强生活用电的管理办法》,针对的还是以往那些老问题:电费无人收,出现许多常明灯、大灯泡、私自拉线接电、私自烧电炉等。对各队以往的电费,要求“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在二月、三月底以前,将电费交给财务科”。1977年2月,五八厂成立了节约用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公布了《关于节电工作安排意见》,强调要整顿线路,“下决心把农村用电和厂区用电分开来。农村用电按电度表收费。”“厂区和没有电度表的按以往规定收费,同时每户要为安装电表做准备。”



总之,自1958年通电始到1970年代末,五八厂自始至终都被禾川这只“电老虎”弄得焦头烂额。禾川村民从搭线偷电发展到用电拒不交费,不管五八厂的各项用电管理制度如何制订,他们只顾用着不交费的电,能赖则赖,能拖则拖,一直弄到五八厂无计可施。五八厂希望大队和生产队能一块配合把用电工作做好,事实相反,与五八厂不存在行政管辖关系的大队、生产队依然不能做好,以致于用抽成5%的激励手段都无济于事。当然,在用电问题上矛盾虽大,但并没有激化,没有发生暴力性冲突。



(三)用水问题



五八厂建成后,破坏了禾川的水源,为此,厂里为禾川打了6口井,解决村民用水和吃水问题。1970年代初,五八厂人发现本厂生活用水越来越小,特别是每年的早稻收割后,有时会没有一滴水。他们发现,原来是禾川的村民在水管的接头处偷偷地安装了小水管,将水截进了自己的家,造成水压低,水供不上。鉴于用电上产生的各种问题,厂里决定:为了不影响本厂职工的用水,与其让村民偷着用,还不如让他们用。五八厂与禾川大队、生产队签订协议:由五八厂再安装2台大水泵来供应禾川村民的用水,进户管子和安装费由各户自行负责。今后,每月每人应交水费0.3元。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全禾川人都用上了打开笼头就来的自来水。为了防止村民用生活用水灌溉农田,五八厂先后为禾川购买和安装了2台离心水泵,一台每小时抽水120吨,一台每小时抽水160吨,用来解决农业的灌溉用水。但是,五八厂的水费遭到了与电费一样的问题:收不上来。



(四)污染赔偿问题



五八厂生产中排放出来的厂浆,对周围的农田造成严重污染。据厂里老干部介绍说:有一天,他一大早被郑西生产队的队长叫去,说是厂浆又漏了。跑到田边一看,田里白白的一片,面上足有5公分厚的细沙。另一大污染是灌溉水污染。水冶车间的生产废水和尾厂坝的沉淀水由于净化设备简陋,技术水平低,常年排放在村中原有的两条沟渠中,并汇成小溪。遇到干旱时节,村民们便用抽水机抽取沟渠和小溪中的水进行农田灌溉,使得农田遭到污染,粮食减产或颗粒无收。对这两大污染,禾川人可以获得赔偿。1977年10月上旬,五八厂厂浆外流,造成大片将要成熟的二晚淹死烧坏,大部分面积颗粒无收,少部分减收。10月12日,五八厂派出5人,东湾派出所、禾川大队、龚家、郑东和郑西生产队分别派出代表1人,在公社主持下,对厂浆淹死烧坏二晚问题作了实地查看并进行了协商处理。



实际上,还有一大污染即食物污染。笔者在禾川调查时,村民们愤愤地反映:“那时五八厂的人从来不买我们的菜吃!”问为什么,他们回答:“他们怕中毒!”为什么害怕中毒?难道禾川所有的农作物都受到污染了吗?带着这样的疑问,我找到了五八厂已退休的原中层干部张大武同志,从他的口中得知:“1965年大尾厂坝堆满之后,很多村民都到坝上去种菜,有种南瓜的,有种空心菜的。自己吃不完,他们就拿到小市场上来卖,知道内情的职工哪敢买呢?当地农民连被污染稻田里种出的稻子都要吃。”“他们不知道有毒吗?”“知道有毒,但并不知道严重性。”对这一大污染,村民们没有获任何赔偿。



(五)小结



从1958年到1979年的二十一年中,五八厂与禾川主要在征地、用电、用水、污染赔偿等四个方面发生关系。由于征地与招工达到互补,污染赔偿也能解决农民的吃粮问题,厂民关系在这两方面表现得较为融洽。用电、用水问题的复杂性,成了厂民关系紧张的导火索,然而这根导火索并没有被点燃,厂民关系表现平和。这种平和是以牺牲五八厂的利益为代价的,而支撑这种利益的前提是国家的计划经济体制和该企业生产的特殊待遇。当年在稻田污染问题的调处中,五八厂并不直接与单个农民发生面对面的关系,而是与大队、生产队组织发生关系。哪怕粮食大量少收,厂民之间也未发生任何解决不了的纠纷。



三、20世纪80年代初至20世纪末的厂民关系



(一)值班师傅的被害与厂民关系的转折



五八厂与禾川的厂民关系是以一宗凶杀案为转折点的。1980春季的一天深夜,涂家村的涂满生企图进入厂区盗窃,他悄悄地来到五八厂厂房的围墙边,用凿子在墙上挖洞,穿墙而入。当他走进动力车间时,不小心碰到了一根管子,管子顺着坡势向下加速滚动,发出了较大的响声,惊动了值班的老工人李师傅。他听到响声后,立即打着手电朝三车间走去。涂满生突然向李师傅扑去,用石头猛砸李师傅头部,把李师傅当场砸死,涂满生趁着夜色将李师傅的尸体扛到尾厂坝,埋进了废厂沙中。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破获了此案,凶手被依法枪决。



这一恶性事件的发生,让五八厂职工心惊胆颤。他们没想到平时相安无事的禾川人会做出这样穷凶极恶、丧尽天良的事来。从此以后,他们对禾川人的态度改变了。比如,原来的一些基建工程都由禾川大队组织人马进行施工,这既能让村民多增加些收入,又能巩固良好的厂民关系。在这次事件发生后,五八厂所有的工程建设都包给了茶村人,他们再也不让禾川人进入厂房。



(二)用电问题的解决



1984年,禾川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同年,S县撤销公社建制,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南枫公社改名为南枫乡,禾川大队改名为禾川村委会,下设10个村民小组。



与此同时,五八厂也出现了新的变化。1981年,五八厂生产处于半停产状态,1984年成立生产稀土的江西华信冶金公司。厂里的职工数由原来约2800多人减少到1800来人。20世纪80年代后期,许多技术人员被抽调到外地工作,还有的自己找路子,做生意,开公司,外出打工,目前厂里有职工1600余人。稀土厂上马后,按照定员定编只需200名职工,由于当时许多职工都无事可做,为了保障职工的生活,厂里在稀土厂安置了500人。原来200人的饭现在500人来吃,结果大家都吃不饱。1996年,五八厂被宣布破产,但华信化工冶金公司照样存在。



至80年代,禾川人用水用电仍拒不交费。1999年8月,国家关于农村电网改造的决策为理顺五八厂周边村民供用电体制创造了历史机遇。8月6日,由副县长主持,在五八厂召开了厂周边村民用电等有关问题协调会,长期困扰五八厂的用电问题终于得到解决。



(三)1983-1996年的污染赔偿



五八厂转产后,稀土也会产生废渣和废水,然而,废水中硫酸的含量过高,致使水流所到之处草木枯黄。用这种水灌溉,污染更大,轻者产量大减,重者田地颗粒无收。1984年后,围绕污染赔偿这个主题,禾川和五八厂闹得不可开交。



1984年春季的一天,龚家村民小组的龚元木、龚培昆、龚林金来到村委会反映,他们田里的禾苗被五八厂稀土厂流出来的废水烧死了。村干部立即跟随他们前去察看,见情况属实后,便代表村民到五八厂去交涉。到了厂办公室,村干部向厂办主任反映了村民农田受污染情况,请求厂方前去核实。按照以往的惯例,查看核实是必得进行的一道程序,否则,赔偿工作难以继续。厂办主任听到反映后,表示要派人去查看核实,但过了七天也没有音讯。七天过后,三位龚姓村民等不及了,他们害怕五八厂不赔偿,再次来到村委会。村委会干部立即又去五八厂办找人,但办事员推说厂办主任外出开会了,于是村委会干部又无功而返。第二天,几名村干部一大早又来到了厂办公室,他们下了决心,一定要厂里派人去查看核实,否则不走了。软磨硬泡,终于在上午10点钟见到了厂办主任,厂办主任解释说:“最近厂里忙于建稀土厂,而且现在厂里效益不太好,很多职工都在家休息,这件事厂里会办,请你们放心。”出于对厂办主任的理解,村干部没有僵持下去,只得又一次返回。村干部们有点沮丧,他们不明白,原来都好说话的厂方怎么变得这样敷衍了?



村干部向三位村民转告了实情,并为自己的爱莫能助而感到无奈。在三位村民回去的路上,龚林金说:“这件事只有我们自己找厂里了。明天早晨,我们三个人一块去,看厂里怎么说。”龚元木表示同意,龚培昆则反对,他认为这件事还是各自处理的好。40岁出头的龚培昆读过4年小学,通晓人情世故。在依靠村委会不能解决问题后,他开始自己计划起来。第二天一早,他提着一刀猪肉和二瓶烧酒,来到了五八厂办公室的小李家中。一进门,他就把东西放下,先与小李聊着天,慢慢地就把他的来意告诉了小李。过了两天,小李来找龚培昆去查看核实,核实的面积数自然比实际要大得多。于是,龚培昆在三天时间之内就解决了村委会十多天解决不了的事情。而龚金林和龚元木隔三岔五地往厂办跑,结果不是说人不在就说没时间,到了厂办老老实实地站在那儿,连大声说话都不敢,好不容易才把管事的人请到田头,结算核实损害面积的时候还往少里算,就这样,他们也只好认了。等到他们问题获得解决,前后已过了一个多月了。



此后,遭受污染的村民有一段时间再也不找村委会帮助解决赔偿问题。他们认为,厂里现在不卖村委会的帐,而且村委会也不敢得罪五八厂。与其交给他们处理,还不如自己找关系直接找厂里处理更好。这样做所获得的结果自然是不公平的:调皮的获得的赔偿就快些和多些,老实的获得的赔偿就慢些、少些。对五八厂来说,它由原来的只与生产队这级组织发生关系转变为与几百户村民发生关系,既增加了工作,也增加了处理问题的难度,厂民关系逐渐变得紧张起来。



1995年10月,正是晚稻收割的时节,村民严发明的妻子汪茶仙发现自己的水稻歉收,抱着一把稻草冲进了厂办公室要求赔偿。五八厂把这件事看成是无理取闹,厂保卫科的一名职工二话不说冲到农妇跟前,将她拎出了大门并重重地摔倒在地。被摔痛的农妇大声地哭喊,许久才站起来,一步一挪地向村委会走去。村干部看着农妇被捏得发紫的手臂,非常气愤,立即以村委会的名义与厂办交涉。也许实在是理亏,没几天,厂里就处理好了严发明家的赔偿事宜。



从1992年开始,由于五八厂设备老化,管理不严,污染越来越严重,村民寻找厂办要求赔偿的案例也在增加,而且涉及面越来越广。1994年和1996年不断有村民到村委会、乡政府、乡农技站反映二季晚稻禾苗被烧死的情况,1994年禾川村10个村民小组遭受损害的农田有100余亩。1996年,颗粒无收的水稻面积达130亩,折合产量达10万余斤,直接经济损失达8万多元。由于厂方赔偿很不主动,村民反映比较强烈,村委会向镇政府、县政府、县环保局等单位递交了书面报告。不久,由县政府办出面,会同几家相关部门,迫使五八厂做出了赔偿的承诺。



随着受污染农户的增加,1995年后涉及赔偿的村民越来越多,厂里认为赔偿款不好发,就交给村委会统一发放。加之由于农妇索赔受伤事情的发生,村委会的几个干部经研究决定:今后凡涉及到污染赔偿的问题,统一由村委会解决。并在发放赔偿款时召集了村小组长开会,要求各小组长回去告诉本组村民,今后农田发生污染统一到村委会登记。村委会的作用得到回升。



(四)1998年的污染赔偿纠纷



1998年是中国历史上的特大洪灾年,长江流域暴发了特大的洪涝灾害。禾川不仅遭受了洪灾,而且由于五八厂的稀土厂,遭受了一场更严重的污染灾害。



1998年6月中下旬,禾川连降暴雨,五八厂尾厂坝积聚的废水、雨水和山水已达几米深,靠厂渣堆积的大坝随时有被冲垮的危险,坝下的几百亩农田和几十座民宅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厂长立即做出决断:掀开泄洪盖板,把洪水排出去。顷刻之间,混合着生产废水的洪水像脱缰的野马向坝下冲去,禾川成了一片白茫茫的海洋。



同一日,村委会将受灾情况向镇政府作了口头报告。7月5日,村委会主任与几名村干部、村民代表找到厂办公室主任,请求厂里前去查看核实,被拒绝。7月10日,由镇政府一名副镇长主持,在五八厂会议室进行有关赔偿问题的第一次协商会。禾川村委会主任朱小又将受灾作了详细汇报,其中,早稻受污染农田为18.5亩,东山废土淹埋农田6余亩,尾厂坝放水冲毁村民鱼塘10亩、水沟堤坝倒塌16处、冲毁良田50亩,并请求五八厂定出查看核实的时间,以便尽快开始赔偿事宜。才听完汇报,五八厂办公室主任大声叫道:“这是老天爷弄的,不关我们的事,找我们干嘛,我们不会赔的”。这次由乡政府出面主持的第一次协调会以失败而告终。厂办主任无情无义的话,斩断了双方尚在维系的一根细细的链条。



7月21日上午,由镇党委副书记主持召开第二次协调会。五八厂还是不承认淹埋水田和冲毁农田沟渠的事实。但对废水污染的事,五八厂同意对这部分农田进行查看核实。但随后,厂方核查人员的工作马虎、不肯如实登记,村民反映比较强烈。28日,厂方派人继续进行核实工作,由于态度暴躁,与村民发生争执,险些被村民围攻。核实工作不了了之。愤怒的村民对五八厂核查人员的行为极为不满,他们找到村委会,要求村委会出面,与五八厂协商将核实工作做好。



7月29日上午,3组组长郑学湖与4组组长严昌兴到村长朱小又家里,商量五八厂的赔偿问题。他们分析:五八厂态度这样差,镇里头来开协调会都没有用,看样子要到县里找县长,不然,这件事僵在这里,对我们大家没有好处。再说,8月份要收割一季稻,割完稻谷马上又要种晚稻,这件事如果再拖下去,会影响二季稻的栽种,到时更难办。但是以什么样的形式去找县长呢?三个人商议,如果以村委会的名义去找县长,一方面是怕赔偿问题得不到足够的重视而使问题的紧迫性被忽略,一方面还会受到镇政府的批评,因为镇政府不会赞成村委会去越级反映,最好由村民代表去,那样做不会违犯什么规定,也会使县政府重视的程度提高。商议结果:由严昌兴执笔写一份群众联名报告,报告要写出今年的受灾情况和受污染情况,还必须把去年五八厂赔偿款至今还未付清的事和今年的恶劣态度也要写上去,最后还要把问题如果不马上解决、我们所要采取的行动也写上去,不管我们会不会做,都要写上去,而且要写得严重些,这样县政府就一定会派人来处理。这份名为《要求解决五八厂严重污染我村稻田及水沟冲毁的联名上诉报告》在30日晚完成了。要求“8月7日前能得到妥善解决”,否则所要采取的行动是“将五八厂所在我地的水泵、电杆等拆除,排放污水的水口堵塞。”报告的后面签满了2张纸的村民名字。



这份让村民们充满希望的报告,于7月31日由18名村民代表中的陈安寿交给S县的副县长,当时,其余17人在县政府门口坐着。副县长在他们递交的报告上签下:“请镇政府协调处理”。这个批示含义有两个:一个是要镇政府加大协调力度,另一个是要镇政府主动去协调,不要再让老百姓来上访。在禾川的村民代表们看来,他们已经让不知情的县政府知道了自己的事情,有县领导亲自作的批示,镇政府与五八厂协调的工作一定会好办些。



8月1日,镇政府在五八厂会议室主持召开第三次协调会。支持人将副县长所作的批示作了简要说明,希望五八厂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根据,将禾川村的赔偿问题处理好。但五八厂还是以“这是老天爷造成的,不能怪我们,禾川的老百姓想敲我们的竹杠!”为由而拒绝,第三次协调失败。禾川人没想到,五八厂人如今在赔偿问题上的“赖”劲与往年他们在拒交电费水费事情上的“赖”劲一样,只不过是赖的对象不同。禾川人“赖”的对象是“公家”,他们的“赖”很轻松,甚至无所顾忌;而如今五八厂人“赖”的对象是一个个村民,他们的“赖”却是很沉重、很无理。于是,他们决定再访县政府。



8月2日,村支部书记领着5名村干部和10名村民代表,再次到S县政府向副县长反映。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被领去见领导,其余的人在县政府大门口等着。村支书向分管副县长汇报了村民上访后,镇政府派人协调的情况以及五八厂人员的无理,请求县政府在百忙之中抽空将事情处理一下。身为一方父母官的副县长,他一方面要照顾百姓的利益,让他们获得本属于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他不能指责与自己毫无行政管辖关系的中央部属企业,更何况五八厂在行政级别上属副厅级,处于副处级位置的他也明了禾川的赔偿问题是一块难啃的骨头。思考片刻,他大声地说:“你们跑有什么用呢?”这句言简意赅但“寓意丰富”的话一下子点拨了禾川村的支书和主任,他们如获至宝,立刻起身告别副县长返回禾川。



“你们跑用什么用呢?”这句话为禾川赔偿问题的解决指明了一个新的方向,提供了一种新策略。其真正的含义在于:你们要想办法让五八厂的人来找我。身为副县长,他不可能对禾川村干部作出“你们去闹事,让五八厂人来找我”过于直白化的提示,这句反问句起到了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作用,也为副县长本人在今后禾川村民的闹事中进行了开脱。



8月3日晚上,村党支部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大家一致认为:副县长给了我们尚方宝剑,我们就要用好它。要使赔偿落实到位,必须由村民自己去办。具体怎么做,由各村民小组长与本组村民商议,将商议结果告诉村委会。8月6日晚上,各村民小组组长陆续来到村委会,将自己组里村民想办的事进行了汇报。最后,村委会主任拍板:定于8月8日下午4时开始行动,每组出20人。并制定出行动规则:事不能闹得太大,不能与五八厂职工相骂、打架,生产的东西不能动,不能做影响生产的任何事情,村干部都不要出面。



8月8日,风暴来临前夕的禾川一如往日般地平静。上午,各村民小组检查了各自的准备情况。下午4时,在五八厂的厂部和厂房门口,突然聚集了二百多人,小三轮、农用运输车来回不停地运送着石头、沙子、土块,将它们倾倒在厂部和厂房的门口,村民们将石头和土块垒高,把大门堵住。响声惊动了厂里的领导和职工,他们不相信禾川人会用这样的办法来对待他们。一些不服气的职工大声叫嚷:“这么没用,厂里被老百姓欺负!”,“同他们干一仗,看谁怕谁。”因为有行动规则,村民们只是怒视着这些说话的人,突然,村民中有一人悄悄地领着10来个人往五八厂职工住房方向急步走去。不一会,就有五八厂家属喊叫:“老百姓拆房子啦!”厂领导意识到了事情发展的严重性,立即向S县政府报告:“禾川的老百姓闹事了,他们在拆房子,请你们赶快过来!”傍晚6点多钟,警笛声在禾川上空响起,由S县县长带队,公、检、法各部门一齐开进了禾川村。看到县里来人了,闹事的村民各自散去。



此时,村委会主任朱小在家看着电视,她眼睛盯着电视,可心里还在担心村民闹事是否出格。因为如一出格,这次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共同策划的闹事就会暴露,五八厂就会留有把柄,县政府也会追查,从而会导致赔偿问题更难得到解决。她坐立不安。 7点多一些,镇政府一干部跑来叫她,说县长请她去。到了五八厂会议室,只见县长神情严肃地坐在沙发上,镇党委书记将她领到县长跟前。“你姓什么?”县长的口气很不高兴,“为什么闹这么大的事?!把闹事原因讲一下!”朱小自报家门后,说:这次闹事是为老百姓解决吃饭的事。接着,就将今年的污染情况和受灾情况以及镇政府多次协调、五八厂态度恶劣的情况逐一作了详细汇报。县长听完汇报,说:“老曹,她汇报的是不是都是事实?”曹厂长说:“天老爷的事怎么是我的事,东坡的废土是30多年前的事,怎么是我的事?”曹厂长才说完,愤怒的县长腾地站起来,大声地质问道:“老曹,三十多年前是共产党的,三十多年后是不是还是共产党的?!”老曹无言以对。当晚,县长要求厂里定出时间与县镇村协调。



汪县的话为赔偿问题定了性:所有受灾损失由五八厂承担,五八厂对禾川村民的赔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村民的闹事问题,只是要求镇政府与村委会做好群众的说服工作,对闹事者未加追究。随后,县政府组织了由县法制局局长任组长,有县环保局、镇政府等单位领导参加的协调小组,分别于8月20日、9月1日召开了厂群关系协调会,形成了协议。至此,1998年污染赔偿问题的处理落下了帷幕。



(五)尾 声



2002年9月中旬,笔者再次来到了禾川,见到了新任村支书的朱小。一向热情爽朗的她忧心忡忡地诉说道:禾川还有两个问题难以解决。一个难题是水的问题。五八厂因破产、职工全部要搬离禾川,将不再向禾川供水,而地下水因污染而无法饮用。另一个难题是农田改造问题,由于农田多年遭受污染,致使土质改变,产量下降。眼下五八厂又临近破产,这笔改良费还没有着落。去年的污染赔偿款4万多,1999年五八厂答应的抗旱用电费2万多元都还未拿到手。他们正准备省厂冶局去反映,希望能得到上级部门的解决。



四、讨论与小结



自1958年以来,五八厂与当地村民之间的关系(厂民关系)呈现出从协调到摩擦、再到冲突的阶段性变化。从1958年到1970年代末,它们之间是一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配合型关系;自19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两者之间呈现为摩擦型关系;而自1990年代中期始,发展为对抗型关系。五八厂和禾川村之间厂民关系的这段历史变迁,是我国国有企业和地方之间关系变迁的缩影之一。



在本案例中,厂民关系为何会出现上述变迁、并成为影响当地农村稳定的因素之一?对这种关系变迁的分析,有助于我们反思哪些理论问题?下面,我们试从宏观体制与环境、农民行动的逻辑与规则、农民行动的方式与能力、地方政府与干部的角色与行为等四个方面作些初步分析。



1.宏观体制与环境的变化



前文描述表明,厂民关系的转折,首先发生在1980年工厂“值班师傅的被害”案。但与随后的变化相比,此次变化还仅是企业对禾川人的“敌意”和“关门”。实际上,厂民关系的彻底转折,发生在1980年代初农村和企业的改革之后。引发厂民关系变化的焦点问题,集中在土地、水、电、环境等四个方面的“资源纷争”。在改革前与改革后,这些“资源纷争”之所以引发迥然不同的厂民关系,与宏观体制和宏观环境的变化密切相关。如:



一是国家宏观政治环境的变化。在建厂直至1970年代末的“以阶级斗争为刚”、“政治挂帅”时期,五八厂作为国家重点建设企业,是重点的保护对象,其建设和生产也是重要的政治任务。因此,即使像“征地”、“搬迁”这样关系村民生计的棘手问题,也能一再顺利完成,地方政府及任何人士都不敢冒犯政治错误的危险与之发生争执。相反,在1980年代后,五八厂既往的特殊地位日益丧失,村民敢于起而与之抗争,县乡政府甚至也对之另眼相看了。



二是经济体制变化对利益主体的重塑和经济条件的影响。在1980年代初以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缓解当时的厂民关系,至少提供了两个方面的支持。一方面,厂民关系的各方均以国家或集体为主要的利益主体,不论企业还是地方,其得或失都是国家的,大家同吃“大锅饭”。企业既能“慷国家之慨”(做出牺牲和让步)以补贴地方,地方和村民的所失也是国家或集体的。因此,最容易引起厂民关系摩擦的土地、水、电、污染等问题,也都能比较容易处理。另一方面,作为中央直属的国有企业,其生产和经营均由国家包办,生存状况良好,“衣食无忧”,能对地方各种建设给予大力支持,深得地方政府和村民的爱护。然而,自1980年代初以来,农村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使农村的利益主体以各家各户为主,使企业与村民的个体利益发生直接关系。与此同时,作为国有企业的五八厂,也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艰难转变,国家虽然还没有对其“断奶”,但再也没有了“大锅饭”吃,其生存状况已同过去大不相同:面对市场的残酷竞争,日益出现困难。在涉及到自身利益的问题上,企业便斤斤计较了。为此,企业与村民在用电、用水及环境污染等方面的利益冲突便直接化,摩擦日渐增多。



三是企业与地方互不隶属体制对纠纷协调机制的影响。五八厂作为中央隶属企业,除党组织、文明单位的授予、基础建设和环境等问题要与地方打交道外,人、财、物均受中央部门管理,与地方政府并不相关。两者是一种互助协作的关系。在1970年代末以前,受特定政治环境的影响,地方政府对中央企业是一种积极配合态度。然而,在1980年代以后,一旦涉及到企业与村民之间的利益纠纷,企业与政府之间过去那种互助协作的友好关系烟消云散了:双方互不卖帐,地方占主动的,企业就得求地方;企业占主动的,地方就去求场厂,再也没有一种权威来协调企业与村民、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在缺乏必要的协调机制的条件下,厂民关系的摩擦、冲突必然升级。



2.农民行动的逻辑与规则



“宏观体制与环境”视角是“制度分析”的路径,它对厂民关系的变迁能给予有力的解释。实际上,这一解释已涉及到农民行动同“宏观体制与政策”的关系,如宏观体制与政策对农民行动的影响,农民在不同的宏观体制与政策背景下的行动选择。显然,在此解释中,农民更多地带有“受动者”的消极角色。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行动者的农民还应有“主动者”自主选择、自主行动的性质,而这却无法由制度分析得到理解。为此,我们还需要从行动者视角进行分析。那么,从自主行动者方面看,农民在处理与五八厂的关系中采取了怎样的行动逻辑呢?



从简化的角度来说,五八厂与农民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即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五八厂的兴办,带来了当地农民利益状况的变化。农民在为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而与五八厂的互动中,是以什么作为自己行动“正当性”、“合理性”的依据呢?在本案例中,厂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主要围绕土地、水、电和污染而展开。从利益得失的比较上,村民在征地和环境污染方面是利益受损方,在水、电方面则是受益方;厂方则反之。就村民而言,他们应对这四个方面的行为并不是一致的。在土地方面,当年五八厂能顺利地一再征地,这除了该时特定的政治环境和经济体制、从而影响到农民的行动外,重要原因还在企业通过“招工”和“现金”对该村和村民的补偿,而化解了农民中可能引发的不满和冲突。在应对环境污染时,村民采取的则是具体的索赔行为,要求赔偿自己的利益损失,这是对正当利益的维护和保障。而在用水(自来水)和用电方面,村民群体性的“盗用”和不交费等行为,是典型的“损人(企业)肥己”、对不当利益的贪求。如何理解这种貌似矛盾—— 在极力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的同时却损害他人的利益——的行为?这与其说是因为农民丧失了基本的道德观念或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以致无法判断自身行为的正当、合理与否,倒不如说是因为农民有着另类的道德和法律标准,而这正清晰地体现了农民行动的逻辑和规则。



从对利益得失的道德标准看,农民遵循着“公——私”两分的二元标准。属于“公家(如企业、集体)”的东西可窃、可盗、也可赖,这种“以公补私”甚至“损公肥私”的行为并不是不道德的;相反,对任何个人利益的损害、侵害则是不道德的,因而是不应当发生的。村民“赖”的对象是“公家”,所以“赖”的很轻松,甚至无所顾忌;而五八厂“赖”的对象却是一个个村民,这很无理。这与俄国社会历史学家米罗诺夫对俄国村社道德状况的描述是一致的:“农民认为,蒙骗邻居或家长是不道德的,但为了农民的利益而蒙骗政府官员或地主(俄国地主与中国地主不同,前者往往不是村社共同体的成员——引者注)是应该受到奖励的有道德的行为。偷窃邻居的东西,破坏邻里之间划分份地的田界,未经允许而在村社的树林中砍柴等,均是不道德的;但在地主田园中采摘水果,在地主的树林中砍柴,或多耕了地主的土地则不是不道德的行为,不应受到指责。” [3]但是,他对此的解释是“道德的延伸性”:乡村社会的传统道德一般只适用于村社共同体内部,较少推及与其它共同体的关系,更少推及与政府的关系。[4]实际上,农民的道德标准还有两分(或多分)的多元性特点,由此影响到其行动方式。



在农民群体性的“盗”电和自来水,赖交、不交水费和电费,并极力要求企业对污染进行赔偿,甚至群体性地堵塞企业大门等行为中,他们遵循着怎样的法律标准?显然,从中并不能得出农民缺乏法律意识的结论,因为他们的索赔行为(如报告、上访)系以政策和法律为依据,即使群体性的闹事也自设了“不闹大,不打骂,不动东西,不影响生产,村干部不出面”的边界。相反,其行为十分鲜明地体现了“法不责众”的意识,以致他们往往以无组织或有组织的群体性方式来追逐或捍卫自身的利益。



3.农民行动的方式和能力



在与五八厂的纠葛和冲突中,农民们怎样表达着自身的利益要求?在本案例中,农民表达意见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如:窃用(水、电),拖赖(水电费),接触,协商,上访(个人上访、集体上访),闹事。其中,既有集体行动,也有个人行动。从历时角度看,这些方式的变化或转换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化:



(1)在人民公社时期,由政府或组织出面找厂方。当时,农民同耕同种、同吃大锅饭,他们的利益是拴在一起的,在与厂方发生利益纠纷时,往往都是涉及到全村甚至全大队。但那时地方政府和厂场的关系比较融洽,国有厂场的经济状况比较好,对周围的老百姓很大方。所以,出现问题后,都是由县、乡、村政府出面与厂方协商,无须老百姓单个出面。



(2)在1980年代至1990年代中期,由农民个人出面求厂方。在此时期,企业的经济状况日益艰难,地方政府和厂场的关系也不象以前那么融洽。对新出现的厂民冲突,原来通过地方政府与厂方协商的模式不再有效。于是,农民表达意见的方式发生了改变,每当他们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再光依靠政府或组织,而是直接要求厂方的补偿。



(3)进入1990年代末以后,发展为集体闹事逼厂方。此时,国有厂场的经济状况越来越糟糕,农民的利益补偿问题无论是政府出面、还是自己求,都难以得到解决。由此,农民渐渐失去了耐心,并以行为的背逆来发泄不满。这种行为的背逆最初只是个别的现象,但在依然不能真正达到目的后,他们便开始有组织地集体闹事,以此威逼厂方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和要求。



在农民所采用的各种行动中,“窃用”与“拖赖”是对他人利益的不当侵占,而其他方式则均是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后者,典型地体现了农民政治智慧及其行动能力的提升。面对污染问题,农民最初是以被动的依附心态、向村组织和村干部求助(协商),继而向厂里求助(接触),最后便自主行动起来,以高度组织的集体上访和闹事方式逼迫企业来解决问题。这充分反映了“在实践中提升政治能力”的原理:正是在与企业(及地方政府)长期的多元性互动中,农民的政治能力得到发展和提升。厂民关系的变迁,实际上也正是其后果。



4.地方政府与干部的角色与行为



分析厂民关系的变化,不可忽视地方政府与干部的角色与行为。在本案例中,当地政府的角色自具特色。尽管五八厂每年能上缴一定量的财税,为当地政府的财政作贡献,如在1995-1996年每年上缴地税400万元,1997-1999年每年上缴地税130来万元,2000年上缴地税30来万元,但是,它是中央直属的企业,其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仍然不同于地方企业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关系,地方政府既管不到它的人、财、物,也无需考虑五八厂的发展甚至生存问题,更不必为其困难“兜底”。因此,在这种厂民关系中,当地政府更处于一种相对超脱的地位和角色。对当地政府来说,这种厂民关系是上级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或上层国家与底层社会的关系。至今,学界对地方政府和乡村精英的解释,有杜赞奇的“经纪人”理论,萧风霞的“国家主义模式”,戴幕珍的“庇护主义模式”,王思彬的“边际人”解释,斯考特.罗泽尔的“主人-代理人”解释,以及“自我利益”说等。[5]那么,在本案例对厂民关系的调处中,地方政府和干部展示着怎样的角色和行为特征呢?



首先,在县乡村三级政府和组织之间,其角色特征有着一定的差异。如果说村组织和村干部系以本村利益的代表公开活动,那么,县乡政府在公开的正式场合则以中间者的身份出现。



其次,县乡村三级组织对处理厂民关系的基本立场一致,即以保护地方利益、农民利益为重。他们考虑较多的是本地利益,认为农民“吃一点国家的大锅饭”很正常,因此,总希望国有企业作出让步和牺牲。即使在对待农民的群体性闹事问题上,县乡政府也采取了与其常规的打压方式不一样的方法:其发生即由政府官员所点拨和鼓励,最后也仅以“向群众做好说服工资”了结,更为进行任何的追究。就此而言,他们更具有“庇护主义模式”的特点。



再次,县乡村三级组织在厂民关系的处理上为何会有上述立场?从利益偏向或利益共同体出发,或许能解释村组织和村干部的角色定位,但是,对县乡政府的角色却难以解释,因为如上曾述,五八厂每年对当地政府的财政贡献绝不是一个禾川村所能比的。况且,当地政府未尝不清楚自身挤压五八厂的经济后果:导致该企业最终外迁。这也有违于当时各地政府极力招商引资、兴办企业的常规。实际上,在本案例中,影响当地政府行为的重要因素还在于他们对理与法的理解、对稳定局面的力保:农民的闹事系由企业的污染和赔偿不到位引起,问题的责任主要在企业,农民是真正的受害者;而对农民闹事的调处不力却往往会导致被“一票否决”。因此,对地方政府与干部角色和行为的解释,并不能限于利益的取向和立场,还应拓展到理与法的层面捌涔ぷ骺己艘蟆?



5.小结



本文研究的案例,反映了企业与民众关系的变化,及其对当地社会稳定的影响。然而,我们的主要兴趣与其说在这一社会事实的描述上,倒不如说在解释上:在过去的四十多年间,厂民关系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渐趋紧张的变化?



笔者试图将制度分析与行动者分析相结合,对之进行初步解释。依制度分析,我们看到:宏观制度与政策变迁通过对政治环境变化、利益主体重塑、经济条件改变、纠纷协调机制的影响,制约和改变着企业、政府和农民的行为,从而导致厂民关系的变迁。但应当注意的是,作为行动者的农民和地方政府,还有自主性和能动性的一面。他们依自身的逻辑与规则进行着角色的自我定位,自主地选择自己的社会行动,并在长期的冲突实践中不断地提升自身的政治智慧和行动能力。显然,厂民关系的变迁,同样离不开这些因素的作用。因此,如果仅以单向度的视角和方法来解读本案例,将会出现理论上的困境。就此而言,笔者以为,任何关于社会冲突与稳定、或社会运动的理论建构,应当自觉地走向综合性。只有在多视角的综合性理解中,才有可能趋近于复杂的社会事实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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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相关评论,详见笔者的另文(肖唐镖,2003a,2004)。

[2] 对本案例的更详细描述,可见叶凯文(叶凯,2002)。按学术规则的要求,文中的地名和人名均被作了技术处理。

[3]转自党国印,《非正式制度与社会冲突》,北京:《中国农村观察》2001年第2期。

[4]转自党国印,前引文。

[5]有关这些理论的介绍,可参:杨善华,《村级政治精英的角色定位和国家任务的完成》,载王汉生、杨善华主编:《农村基层政权运行与村民自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172-173页;肖唐镖,《转型中的中国乡村建设》,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4-136页。

                 

来源: 《中国农村观察》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