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第三部分 四川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调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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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2001年10月初,我院执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研究项目课题组对四川省绵阳、成都、阿坝等三地(市)州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进行了入户问卷和调查。这次调查是试验性的,目的是摸索全面展开本课题的调研经验。</P>
<P>3.1 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P>
<P>宪法赋予妇女与男子在经济利益和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四川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妇女土地权益在法律上是平等的。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农村妇女与男子在土地发包这一“起点”上是绝对公平的(见专栏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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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专栏1 男女平等分地的案例</P>
<P> 刘永年家:都江堰市玉堂镇宝瓶村7组农民。全家13口人,是一个四代同堂的大家庭,同住在一个大四合院里,但是已经分为4家:刘永年夫妇(60岁),及其父(83岁)母(82岁)等4位老人一家。刘父原为玉堂镇的老中医,退休后仍在镇上行医(个体)。老刘家耕种2.4亩地(该村每人0.8亩地,因刘父是城镇户口,所以只有3人参加分地)。另外三家是小字辈:老大刘运民夫妇俩、1个儿子,2.4亩地;老二刘运福家庭结构同老大一样,也是3口人,2.4亩地;老三是女儿已经出嫁;老四刘运兵夫妇俩加女儿,2.4亩地。</P>
<P> 蒋君家:安县花荄镇西桥村4组兼业农民,两夫妻、女儿、儿子,全家四口人。人均1.25亩,儿子认为种地不划算没要土地,剩下3人共分地3.8亩。</P>
<P> 蒋松林家:绵阳市安县兴仁镇寺庙村九组外出打工农民,全家5口人。人均1.2亩,共经营6亩土地。</P>
<P> 张腾明家: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漩口镇集中村三组村民委员会主任,羌族,全家7人,夫妇俩,5个孩子(四女一男),村里土地男女均分,共得10亩山地(其中包括父亲的那份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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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妇女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并不是一种自觉的制度安排,它的背后掩藏着“集体成员必须平均占有集体土地”的观念。无论男女老幼平均分地是现实农村一个通行的“法则”。“增人增地,减人减地”——土地占有关系随人口的变化而处在不断变动之中,是四川农村维系土地占有关系的较为普遍的做法。正是这样的文化和制度背景,造就了四川农村妇女与男子土地权益“起点”公平。</P>
<P>3.2 家庭女性成员土地继承权</P>
<P> 由于土地占有关系随着人口的增减而变化,四川农民承包土地继承权基本没有保障。因为,婚丧嫁娶中户口迁移或者注销,土地都将被集体收回。当问及“当丈夫去世后,其承包地将如何处理?”时。回答“自动归于妻子”的极少;回答“自动归于已成年儿子”的也很少;大多数回答是“由村集体收回”。问及“当父母去世时,其承包地将如何处理”时,大多数人回答仍然是“由集体收回”。座谈中我们还发现:很多人认为,由于户主一般是男性,家庭的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自然由男性来继承。但是,无论婚嫁和离异,只要妇女不离开本村,土地可仍由其承包经营。在调查所及的地区,能否继承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准则是户籍(即“成员权”)而不是性别。</P>
<P>3.3 婚姻变化中妇女土地权益的安全性</P>
<P> 四川农村女子婚丧嫁娶的过程中容易失去土地。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女子嫁人,户口一般迁离娘家,女方到男方家落下户口。娘家村的土地就“自然”要收归集体。至于出嫁女在婆家村能否获得一份土地,则要视婆家村有无机动土地,或者是否正好“赶上”了婆家村调整土地。</P>
<P> “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出嫁女很少获得娘家的财产,用一份嫁妆“打发”出嫁女,存在于很多地方的习俗和传统观念中是非常自然的事情。</P>
<P> 有的地方“村规民约”明显歧视女性权益。据了解,乐至县天池镇三里九村三队女性村民徐小兰,1998年与本乡的公办教师张某结婚,婚后一直在女方的原籍地居住。但女“嫁出”、男“娶进”的传统习俗在这里变成了村规民约,村里以她结婚该迁出户口为由,强制收回其责任田。徐小兰两岁的孩子受母亲的牵连也没有土地。生活没有来源的徐小兰找过镇政府、县委、县政府等部门,但问题很难解决。郫县犀浦镇国宁村,1960年时全村人口有600人,到现在已有1600多人。为扼制村里人口继续猛增。1994年,村委会组织全村代表召开社员大会,制定了一“土政策”,即村上寡妇再结婚,必须找本村户口的男士。如不是本村户口的,领结婚证后,女方及其子女的户口将不在国宁村;而单身男子可以任意结婚。此“规定”实施很多年了,无一例外。该村5组的妇女赵洪秀受这一“土政策”所限,与相识相爱的新都小伙子张忠良无法共结连理(资料来源:2001年10月18日《南国都市报》)。这种状况其实并不鲜见,全国妇联最近在对30个省市区202个县1212个村的抽样调查中发现,在没有土地的人群中,妇女占了七成;有26.3%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地,有43.8%的妇女因为结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土地。</P>
<P> 3.4 妇女土地权利受侵害的原因</P>
<P> 3.4.1 传统习俗的作用。“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古老的“三从四德”虽然在法律或制度中已经销声匿迹,但依然顽固地存在于人们的习俗和观念中,最明显的表现形式就是,完整的家庭中几乎所有的户主都是男性。同时,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男孩的教育权利要优先于女孩。许多地方农村女孩子被看作家庭暂时的成员,一旦出嫁,将不再享受娘家与土地相关的权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获得财产和继承权,使得妇女在夫家事实上处于依附地位。</P>
<P> 3.4.2法律与政策存在的漏洞。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婚姻法》和《继承法》也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突出强调了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的地权在结婚、离婚后受到保障。但并没有规定这种保障的办法。法律与政策还缺少社会性别视角,许多政策从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是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妇女带来不利。比如土地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却忽视了妇女的个体土地权益。正因为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在实际中土地的分配和再分配都直接取决于村社的决策,而村社依然保留着以男权为中心的财产分配习惯,妇女的土地权益毫不奇怪会受到伤害。</P>
<P> 3.4.3农村男女不平等的分工。 “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在许多地方依然严重。由分工所决定,男子是生活资料的创造者,自然而然成为家庭的主人。如今,男人在外闯荡,女人在家留守成为一种“新时尚”。在座谈中我们发现,未婚年轻女劳动力明显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外出打工的人数有很大的比重。但她们结婚以后就不再外出。许多地方农村现在一般都是386199部队(即妇女、儿童和老人)驻守。女子的分工已涵盖了家务劳动、田间农业管理。农业生产劳动力有女性化的倾向。</P>
<P>3.5 进一步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建议</P>
<P> 3.5.1 在新的农村土地立法中,应将保障妇女土地权利具体化。具体体现“夫妻在家庭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平等”原则。比如可增加“妇女结婚的,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妇女离婚的,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依法受到保护,可以作为家庭财产处理”。再比如,在土地承包法草案总则中可以增加“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如,规定“妇女结婚后,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在未解决前,娘家所在村应保留其承包地,不得强行收回”,上述具体操作程序中均涉及到土地调整的问题,与土地承包期限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相违背。处理好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往往将处于两难的境地。</P>
<P> 3.5.2 法规、政策的执行与改进。</P>
<P> (1)立法理念上应有突破。建议将个人权利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从婚姻中剥离出来。通常情况下女性的权利被埋没在婚姻关系中。所以,在法律制定中,要正视法律面对的是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结构的现实,在制定具体的法律条文时应具有性别敏感性。同时应提供司法救济,使无地的农村妇女状告村民委员会的案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以解决。</P>
<P> (2)继续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土地承包法》(在拟定中)等相关妇女土地权益法规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学习宣传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注意向农村基层干部宣传,使之在工作中依法行政,在土地及宅基地的分配中自觉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和制裁措施。对违反法律规定,经批评教育又不改正者,坚决给责任人行政处分。</P>
<P> 3.5.3 村规民约不能违背政策法规。</P>
<P> 中办[2001]9号文件《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0条都有明确规定:农村妇女结婚后本人的责任田和口粮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妇女有权选择其户口所在地。一切与法律关于男女平等原则相违背的村规民约应予废止。绝不能以“小政策”对抗国家法律。</P>
<P>3.5.4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妇女权益的保护提供厚实的经济基础。积极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鼓励和吸纳农村妇女从事第二、三产业劳动,开辟农村妇女劳力农外就业渠道,提高妇女的经济能力,从而提高妇女的政治经济地位。</P>
<P>第四部分 黑龙江妇女土地权益调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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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000年8月20日—9月2日,我们在黑龙江省进行了农村土地制度安排现状的调查。调查内容涉及到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和现状。</P>
<P>4.1 妇女土地权利的区域环境</P>
<P>黑龙江省地处我国东北,山地平原交叉分布,三江平原,兴凯</P>
<P>湖平原、松嫩平原分布其间,有优越的农业自然资源和生产条件。全省面积45.46万平方公里,1998年底有人口3773万人,有耕地13492.95万亩,其中水田1303.2万亩,旱地12189.75万亩,人均耕地面积4.84亩,居全国(以省为单位)第二位,仅次于内蒙古人均5.62亩耕地。这里地势平坦,土地肥沃且集中连片,而且在互助合作和人民公社时期对土地和农业机械投入较大,比较有利于机械化和规模化经营。正是这些条件,使黑龙江省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之初存在较大的思想顾虑。直到1982年末,全国家庭联产承包制改革即将完成前夕,才在全省全面开展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改革,并于1983年春基本完成了全省第一轮土地承包。</P>
<P>由于第一轮土地承包突然在全省整齐划一地展开,并且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准备不充分,由此遗留了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实行“两田制”或“多田制”(按人均分口粮田,劳均分责人田,大牲畜分饲料田)。在初始阶段上,造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均衡分配和占有土地的格局。</P>
<P>第二轮土地承包,黑龙江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1997]16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精神,到1997年末,全省已有96%的自治村完成了第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剩余4%的自治村及村民小组土地延包工作到1998年末也全部完成。全省为承包农户颁发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400万份(本),发证率达到了100%。</P>
<P>但是,除绥化地区的8县(市)以外,全省67个县(市)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大部分采用了“顺延”承包。这样一来,第一轮土地承包遗留下来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均衡分配和占有集体土地的矛盾不仅没有缓解,而且因为第二轮承包期实行而更加突出。当年不满18岁的农村人口,第一轮未分配责任田,现在这部分人都是30岁左右,已成为农村主要劳动力;第二轮按顺延方式承包,他们又未得到责任田。如果“30年不变”,就意味着其中一部分人在他们的劳动年龄(18—60/55岁)阶段没有资格享受占有和使用集体土地的平等权利。</P>
<P>为了化解人口、劳动力非均衡占有集体土地的矛盾,黑龙江省在有限的政策空间内采取一些措施缓解农村人地矛盾。主要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取消“两田制”或“多田制”,在新增人口和新增劳动力中实行“多田合一,按人口平均分配”仍然属于村集体占有的土地。所谓仍由集体占有的土地包括三部分:(1)集体预留机动地,黑龙江土地面积大,人口相对较少,因此第一轮承包时村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多,全省平均机动地大约占总耕地面积的13-14%。这些土地成为解决新增人口耕地的主要来源。(2)按有关政策规定,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土地。(3)新开垦和复垦的耕地。将这三部分耕地集中起来,按无地人口和新增人口的总和平均分配。由此,黑龙江省农村新增人口人均获得了大约2亩左右的耕地。和一些耕地较少的省份相比,人均2亩多耕地已是很理想了。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差别地分配和占有集体土地的现实,对有深厚平均主义思想传统的农民而言,他们心中充满了不平。这是当前黑龙江农村最主要的矛盾。</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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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2 妇女土地权益状况</P>
<P>在中国,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才出现的过渡性矛盾。在实行家庭承包制以前,农村土地以集体共同占有、共同使用的方式实现了社区内成员平均地权的理想。随着80年代初期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在土地分配发包过程中,妇女与男子享有集体土地权益出现了差别,差别大小与地方政府的政策和社区传统有直接的关系。随着土地承包期限的不断延长,发生了婚入、婚出、丧偶、离异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这些问题将会随着农村土地使用权立法的完善得到逐步解决。</P>
<P> 按照国家法律和成文政策,农村妇女享有同男子同等的土地权利。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2年10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8条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第30条又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犯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受到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以后,各省、市、自治区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大都以地方法规和政策规定等形式予以落实。但是,因为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的强大影响,也由于法律的颁布及地方政府政策、法规的出台晚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因此,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中妇女土地权益的现实与成文法律和政策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偏差。这是全国农村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P>
<P> 黑龙江省也不例外。从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有差别的土地权利主要发生在按人劳比例分配耕地的农村社区,表现为:(1)把劳动年龄段的妇女排除在“劳动力”范畴之外,否认她们作为劳动力的资格,因此,在土地的分配上,她们只能享有人均一份口粮田,而失去了劳均一份责任田;(2)有些地区虽然承认妇女是劳动力,但在劳动年龄划分上,男女存在较大的差异,有些地方规定为男子劳动年龄为18-55周岁,妇女劳动年龄为18-45岁,从而使妇女缩短了享有按劳均占有和使用集体耕地的权利;(3)男女劳动力在分配土地份额上存在着差异,有些地区虽然承认劳动年龄段妇女是劳动力,但在分配责任田时,妇女只能分配劳均耕地的一半——半份责任田。</P>
<P>黑龙江部分地区在第一轮承包中即土地分配发包的起始阶段,妇女与男子不平等的土地权利并没有造成尖锐矛盾。这是因为:(1)改革初期,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仅仅只是经营方式的变化,因为承包期限短,土地使用权并不是占有者的财产权,而仅仅只表现为承包人承担耕作责任和完成合同任务,承包人从完成劳动任务中所得报酬也较低。在这种情况下,不给妇女分配责任田或少分责任田,从某种意义上体现了男子对妇女的“照顾”,这符合中国“大男子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等文化传统的习俗。(2)因为黑龙江人均耕地相对富足,而且实行“多田制”,妇女失去承包责任田的损益,可以从口粮田、饲料田、自留地的分配中获得补偿。特别是“口粮田”与“责任田”的分离,把土地的福利性及社会保障功能与土地的经济功能剥离开来,使妇女获得集体福利和社会保障的要求得到了满足。(3)承包初期,土地不论是其作为生产资料的经济价值,还是作为物权性质的财产或资本价值都没有充分显示出来。上述原因,是农村土地初始分配时妇女与男子有差别的政策和规定能够制定并被贯彻执行的深层次原因。</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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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3妇女土地权利实现的障碍</P>
<P> 但是,随着耕地承包期不断延长,由第一轮15年不变到第二轮再延长30年不变,再到“30年以后也没有必要再变”。而且这种政策趋向将得到立法的承认。另外,在土地承包期限延长的同时,农户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内涵也不断拓展,由初期的单纯耕作权拓展到承包农户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分配和部分处置权(包括继承、转让、转包、租赁、入股,还将发展到抵押)。这标志着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事实上具有了物权性质,承包土地使用权已经或即将长期化、物权化、资本化。在此宏观背景下,人们对平均占有和使用集体土地的欲望被空前调动起来。因此,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问题,已经不单纯是妇女权益问题,它已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P>
<P> 4.3.1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实行大调整的地区(比如绥化市),</P>
<P>被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与男子、劳动力和非劳动力均获得了平等的土地分配权利。由于土地分配上的公平以及坚持了集中连片的原则,第一轮土地承包中一些矛盾,诸如人均占地不均,土地分割零碎等等都迎刃而解,农民“平均土地”的心理得到了极大满足,有较好的预期,农民普遍认可和接受“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以及“30年承包期限内不调整土地”的立法倾向。在这样的地区,妇女的土地权利将不会在土地占有、使用和流转的过程中流失。可以预计,第二轮土地承包至少30年不变目标能够实现。</P>
<P> 4.3.2 但是,妇女在获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上却仍然存在着不平等待遇。有些地方在界定享有承包田人口的政策中规定,“享受承包田的人口原则上以1997年11月1日零时在籍人口为准,包括婚入(含经村同意的男到女家落户)人口,新出生人口,经批准迁入的人口”。还规定“婚出到别村的,不论户口是否迁出,都不再分配承包田,其承包田一律在婚入地分给。婚出到区外农村的,婚入地已延长承包期的,经所在市县证明,可分给承包田,否则不分给承包田”。很明显,这些政策规定中留有传统的“男娶进、女嫁出”婚俗观念的影响。男到女家落户被认为是不合情理的,因此,要“经村同意”,否则没有土地分配权;而妇女出嫁落户男家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因此不论你迁不迁出户口,婚出地一律不分配土地。这种做法限制了婚配妇女作集体成员的资格,违背了《宪法》关于居住自由的原则,但又确实是现实农村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以城郊型农村最为突出。由于城郊型农村能够分享到城市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双重好处,因此具有强有力的吸引力,婚出妇女不愿迁出户口,而同时又有许多进不了城的人口拼命挤入城市郊区,迁入人口增加导致城郊型农村人口过速增长,这又与城市化发展建设用地增加,耕地急剧减少形成鲜明反差。从而加剧了当地农民内部利益分配的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说,“居住自由”是有条件的。</P>
<P>4.3.3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采取小调整和顺延的农村社区,妇女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土地分配不均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顺延承包也顺延了矛盾,使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积累起来:(1)妇女没有分配或少分配责任田,在以妇女为户主的单亲家庭中,承包耕地明显少于当地户均承包的耕地,这不仅给妇女本人,而且对其子女和父母的生活带来了影响。她们中有一部分可能成为农村社区的贫困户。(2)婚入、婚出妇女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极易丧失承包土地使用权和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资本的财产权。婚出妇女因户口从娘家村迁出而可能承担承包地被集体收回的风险,即使村集体不收回婚出妇女的土地,娘家也可能无偿占有其土地资本。因为在中国传统文化里,出嫁妇女除从娘家获得嫁妆外是无权分配或继承娘家财产的。(3)丧偶妇女也可能失去丈夫所承包的土地。一是所在集体因其家庭没有男劳动力而有机会收回责任田,二是在承包土地使用权继承过程中,可能受家庭财产由儿子们分割和继承的传统习俗影响而失去承包土地。(4)离婚改嫁妇女丧失承包土地机会也大量存在。离婚和改嫁,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受各条件的限制,离婚后财产分割中一般不可能包括承包土地使用权这笔财产,而改嫁后户口迁入地已完成土地分配和承包,在“生不增、死不减”和“无地可调”的双重约束下而彻底失去承包土地。由此,使一部分再婚妇女因无土地资本而强化了对男子的依附性。(5)在土地使用权继承中,妇女也更容易失去土地。</P>
<P>第五部分,中国西部农村土地制度和妇女权益</P>
<P>——十二省(区、市)农村综合问卷调查分析</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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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002年暑假,我院在分别委托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利用学生暑假对西部12省(区、市)农村进行综合调查。此前,我院农村所曾经在四川、陕西、甘肃、青海等四省进行了典型调查。</P>
<P>问卷样本覆盖西部12省95(市)县397个行政村。样本中腹地型农村占85.7%,城郊型农村占14.1%。受访农户中,普通农民家庭占63%,农村干部家庭13.3%,党员家庭占12.6%,村民代表家庭占11.1%。受访农户的收入水平,按照“上等、中上等、中等、中下等、较差”区分,分别占7.9%、23%、41.7%、18%、9.1%。这一结构:一方面证明样本的代表性;另一方面又因为样本的随机性而可以据此判断西部农村收入分配差距和生活差距的大致情况,可以认为,西部农村中等(包括中上、中下)生活水平的农户占绝大多数,达到82.7%,“上等”“较差”都不超过10%,农村“中产阶层”呈现增长趋势。</P>
<P>5.1“户籍规则”使农村妇女普遍获得了平等的承包地初次分配权</P>
<P>西北地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较好地贯彻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陕西、甘肃、青海、四川等省的典型调查未发现妇女不分或者少分配耕地的案例。对于问卷“你村男女是否平等分地?”有 94.1%的农户回答“是”,5.4%的农户回答“否”。从农户“你有无承包土地?”的回答结果可以知道,西部农村有91.6%的妇女获得了承包土地。可以断定:西部农村妇女在耕地分配上与男性成员有同等的权利,在土地发包的“起点”上是公平的,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但是这种结果并不完全是贯彻“男女平等”法律原则的效果。西部农村有些地方有一条不成文但很普遍的规则:即以农民合法户籍为依据分配和调整土地。只要有合法的户口,无论男女老幼一律平均分得一份耕地。按照“户籍规则”,人口多少是决定农户土地多寡的依据,由此延伸:非合法新增人口(比如超生、非法婚姻的新媳妇)得不到土地;而预测的合法新增人口则在个别地方可以提前分配耕地。比如陕北某县第二论承包按照预测人口分地,未婚男性成员可以预先获得“未来媳妇”及其“未来子女”的耕地;而未婚女性成员多的家庭,可能预先扣减“待嫁女”的耕地。需要指出,这种性别歧视性的分地办法不仅得到地方政策的默许,而且凡是采用这种办法分配承包耕地的农村社区,目前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土地调整的要求远远没有那些未扇⊥啻胧┑呐┐迳缜苛遥说孛芎屯恋鼐婪滓布佟?/P>
<P>另一类典型的案例是乡村传统习惯以“村规民约”之类合法的形式侵害妇女土地权利。比如,在城郊型或者较富裕的农村,由于区域收益的差异而导致集体成员膨胀时,这些村庄即以“女嫁出”、“男娶进”的传统习俗制定规则,不分配入赘男子以及子女的土地,同时强制收回“应该出嫁而赖着不走”女子的责任田。这说明,现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初次分配的平等权,是依赖“户籍规则”以及“集体成员必须平均占有集体土地”的观念而获得,并非得益于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因此,当集体成员平均占有土地的要求被绝对化时,又必然首先牺牲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P>
<P>5.2 妇女土地权利的真实性</P>
<P><BR>家庭成员财产关系不明晰,妇女土地权利的归属并不完全属于自己。尽管新的婚姻法要求结婚夫妇登记财产,但响应则极少。“三纲五常”的文化传统与西方社会家庭财产明晰到成员个人的做法有天然的冲突。所以直到今天,中国家庭成员的财产关系并不明晰。土地管理法、承包法,都未强调将夫妻双方的名字记入土地经营权证书。因此,妇女以户籍为根据获取的土地并没有法律上的凭证。妇女的土地权利首先在名义上归属于“户主”。而户主主要以家庭男主人为主,占问卷总户数的92.3%,只有7.2%的受访农户是家庭主妇。但是我们却发现,有39%的受访妇女承认土地在自己的名下(见图1)。这与妇女对土地权利的重视和追求有关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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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5.3 婚姻变化中妇女土地权益的安全性</P>
<P>女性婚丧嫁娶过程中户口迁移或者注销都将影响其土地权利。</P>
<P>5.3.1 妇女无地和失地的主要原因在于婚姻关系的变化。问卷显示,有7.2%的受访妇女没有土地。分析无地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是“出嫁后失地”和“国家征用后失地”(见图2)。</P>
<P><BR>问卷还显示,土地初次分配以后,有18.3%的已婚妇女土地留给了娘家。这种情况发生是“30年不变”政策框架下的必然结果。“30年不变”意味着娘家村在期限内不能收回“出嫁女”的土地,也意味着婆家村没有可以供调整的土地分配给新媳妇。从妇女个人对土地占有、利用和收益等具体权利来说,在这个过程中她必然失去土地。为了保障妇女能够获得土地,《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这样的规定可以保证妇女在娘家或婆家获得一份承包地,但不能保证妇女真正占有、利用土地并获取收益。</P>
<P>5.3.2“离异妇女”反而比“出嫁女”的土地权更有保障。受访妇女在回答“你村的妇女如果嫁给外村人,她的土地将如何处理?”时,有36.3%的回答“由娘家村收回”,53.3%的人回答“留给娘家使用”,有4.7%的人回答“不知道”,只有4.4%的人回答“由该出嫁女继续使用”。加总“被收回”和“给娘家”的,有89.6%的“出嫁女”将失去土地。但调查显示,却有近七成的“离婚妇女”可以以各种形式获得土地。受访者对“妇女离婚,她的承包地如何处理”的回答是:“从婆家分出自己的一份”占41.2%;“与丈夫对半分地”占8.4%;“不能从婆家分地但能从娘家分地”占18.3%;“婆家、娘家都不能分地”占21.5%;“不确定”占5.9%。典型调查是我们明白,上述现象仍然根源于乡村传统习俗的作用——“出嫁女”不能继承娘家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出嫁女只能“心甘情愿”地将土地留给娘家(见表1),表明血缘关系对家庭成员财产“温柔的侵吞”。而离异妇女却不同,她们有极强的依法获取自己合法财产的动机和理由,决不被“亲情”所迷惑。</P>
<P>表1 妇女回答“你的土地权利受侵害你怎么办”</P>
<P> 选 项<BR> 回 答<BR> <BR>找其论理,要回土地<BR> 82%<BR> <BR>上访<BR> 6.4%<BR> <BR>说也白说,什么也不说<BR> 7.4%<BR> <BR>非集体侵占而是父母侵占,很正常<BR> 3.2%<BR> </P>
<P>5.3.3 丧偶妇女的土地权利。受访者对“丈夫去世后其承包地如何处理”的回答,反映了丧偶妇女土地权利的流向(见图3),其中由妻子继承的占60%,但有20%的丧偶妇女的土地将被集体收回。</P>
<P><BR>5.4 妇女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财产继承权</P>
<P>在同等的外部条件下,妇女对承包土地的继承权小于男性。有13.9%的受访者回答“女孩”、“妻子”不能继承土地使用权,而“男孩”和“丈夫”则可以继承(见表2)。这种明显的性别歧视,表明乡村传统习俗对制度安排的强大影响。倒是大部分丧偶妇女能够获得土地的继承权。如果加上妇女自己和儿子的继承权,继承率可能达到78%。</P>
<P>表2 农户回答“你的承包地能不能继承?”</P>
<P> 选 项(只要有都选上)<BR> 农户的回答<BR> <BR>男孩可以,女孩不能<BR> 11.9%<BR> <BR>丈夫可以,妻子不能<BR> 2%<BR> <BR>都可以继承<BR> 63.7%<BR> <BR>都不能继承<BR> 22%<BR> </P>
<P>得益于《婚姻法》长期的作用,离异妇女对家庭财产分割的权利也比出嫁女要有保障(见表3)。离异妇女基本能够平等分割共同财产。但是,由于共同财产的登记制度刚刚开始,加上“白头偕老”、“天长地久”等婚姻观念,没有人愿意在结婚时就为“将来离婚”进行财产登记。正因为共同财产的模糊性,导致相当多的离异妇女只能带走自己的嫁妆和带到婆家的其它财产。同时,按照“过错追究”的习惯,提出离婚的一方不得分割共同财产,以此作为“过错成本”。</P>
<P>表3 妇女回答“假如妇女离婚,她能否分得共同财产”</P>
<P> 选 项(可以多选)<BR> 妇女的回答<BR> <BR>共同财产能公平分配<BR> 65.9%<BR> <BR>妇女只能分得从娘家带来得嫁妆等财产<BR> 24.9%<BR> <BR>谁养孩子财产归谁<BR> 25.9%<BR> <BR>谁提出离婚,谁就没有财产<BR> 11.4%<BR> <BR>无论如何,男家的房地产归男家<BR> 21.7%<BR> <BR>其它<BR> 2.7%<BR> </P>
<P> </P>
<P>5.5 妇女的其它权利</P>
<P>5.5.1西部农村大部分地方仍然是男女共同耕作和劳动(占70.9%)。但妇女成为家庭农业经营主要劳动力的现象也大量涌现,男人“打工”、“经商”、“办企业”而由女人种地的家庭已经高达33.3%,男人种地,女人主要承担家务劳动的只有12.8%(见表4)。这说明农业生产女性化的趋势,同时说明妇女的劳动负担在逐步增大。</P>
<P> 表4 妇女回答“你家的承包地主要靠谁种植和经营?”</P>
<P> 选项(可以多选)<BR> 妇女的回答<BR> <BR>男女共同耕种<BR> 70.9%<BR> <BR>重体力活由男人负责<BR> 42.2%<BR> <BR>男人打工,女人种地<BR> 23.7%<BR> <BR>男人经商、办企业,女人种地<BR> 9.6%<BR> <BR>男人负责种地,女人主要做家务<BR> 12.8%<BR> <BR>其它<BR> 7.7%<BR> </P>
<P>5.5.2 家庭成员对家庭收入贡献主要来源男性。妇女主要承担无收益(家务)的劳动和收益不明显(粮食生产)的劳动(见表5),使包括妇女本人在内的受访对象都低估了妇女对家庭收入的贡献。受访对象认为,丈夫“打工”“干技术活”等挣钱多。只有当男人“不管家”“生意蚀本”或“女人有固定工资收入时”,女人们才可能成为家庭经济的主要创造者。</P>
<P>表5 妇女回答“家庭收入主要依谁?”</P>
<P> 选 项<BR> 妇女的回答<BR> <BR>丈夫(原因如下):<BR> 84.7%<BR> <BR>丈夫打工挣钱多<BR> 30.0%<BR> <BR>种地主要靠丈夫<BR> 37.0%<BR> <BR>丈夫干技术活来钱<BR> 14.6%<BR> <BR>其它<BR> 16.6%<BR> <BR>未填<BR> 1.8%<BR> <BR>妻子(原因如下)<BR> 5.4%<BR> <BR>丈夫不管家<BR> 4.5%<BR> <BR>丈夫做生意赔了钱<BR> 4.5%<BR> <BR>妻子有稳定的工资收入<BR> 9.1%<BR> <BR>其 它<BR> 81.8%<BR> <BR>夫妻双方共同<BR> 7.7%<BR> </P>
<P>5.5.3 与妇女的劳动付出相比较,她们在家庭决策中的地位显得很不对称(见图4)。在家庭决策中,“女人说了算”数的仅有2.2%,而“男人说了算”数的达到30.4%。但应该看到,夫妻的平等权利在新一代农民中越来越普遍。男女共同决策已经发展成为年轻夫妇的主流趋势,“男女共同商量”的家庭已有55.1%。</P>
<P>5.5. <BR>4 妇女对家庭财权的控制力大大高于家庭决策。受访者回答“谁主管家庭财务”,其中“由妻子掌管”占35.5%,“夫妻共同管理”3.5%。“丈夫管理”占44.9%,由“父母”或“子女”管理财务分别占15.6%、0.49%(见表6)。</P>
<P>表6 妇女回答“谁主管家庭财务?”</P>
<P> 选 项<BR> 妇女的回答<BR> <BR>丈夫<BR> 44.9%<BR> <BR>妻子<BR> 35.3%<BR> <BR>夫妻共管<BR> 3.5%<BR> <BR>父母<BR> 15.6%<BR> <BR>子女<BR> 0.49%<BR> <BR>未填<BR> 0.25%<BR> </P>
<P>5.5.5 妇女的社会参与机会有所提高。但是,应该看到,与公社化时期集体统一劳动相比较,妇女的社会参与率和程度都大大下降了。家庭生产功能的恢复,把妇女重新由社会拉回了家庭。现实农村基本上以男性作为家庭的“法人代表”,在一些地方,社会参与成为男性的“专利”。只有当男人不在家或者不愿意的情况下,女主人才有机会代表家庭出席社区的活动(见表7)</P>
<P>表7 妇女回答“村里开会时,你们家是男主人参加,还是女主人参加?”</P>
<P> 选 项<BR> 妇女的回答<BR> <BR>男主人<BR> 29.9%<BR> <BR>女主人<BR> 4.9%<BR> <BR>只有男主人不在时,女主人参加<BR> 18.8%<BR> <BR>都可以<BR> 44.7%<BR> <BR>其它<BR> 1.7%<BR> </P>
<P>5.5.6 妇女的政治参与少于社会其它参与机会。在许多农村社区,政治参与更是男性的“专利”。乡村传统习俗对妇女社会脚色定位以及屈服于乡村习俗,妇女自身的自信心不足,“双重压力”使许多妇女主动放弃了政治参与的权利和机会(见表8)</P>
<P>表8 妇女回答“妇女有机会竞选村干部吗?”</P>
<P> 选 项<BR> 妇女的回答<BR> <BR>没有机会,是男人的事<BR> 15.1%<BR> <BR>有机会,但顾虑很多<BR> 25.2%<BR> <BR>有机会<BR> 51.4%<BR> <BR>不清楚<BR> 7.9%<BR> </P>
<P>我们设计了两个问题进一步考察妇女政治参与率低的原因:(1)“你是否关心村干部选举、村务财务公开?”(2)“你想当人大代表吗?”受访对象回答(见表9)说明:妇女对村庄政治参与的意识和自信心很弱,只有32.9%的妇女对村务、财务和政务表示“非常关心”和“比较关心”,而有35.6%的妇女对此漠不关心;想当人大代表的妇女极少,只有10.7%的妇女“有一闪而过的念头”,有53.1%的妇女“从来没有想过”,即使给予机会,也有10.1%的妇女表示“我也不会当”。</P>
<P>表9 妇女政治参与意识</P>
<P> 你是否关心本村的干部选举、村务财务公开等事情<BR> <BR>选 项 <BR> 妇女的回答<BR> <BR>非常关心,并经常提意见<BR> 17.8%<BR> <BR>比较关心,有时提意见<BR> 15.1%<BR> <BR>比较留心,但一般不说什么<BR> 31.4%<BR> <BR>那是男人们的事情,我只做家务和田间劳动 <BR> 15.8%<BR> <BR>与自己没有关系,也不感兴趣<BR> 19.8%<BR> </P>
<P> </P>
<P>续 表</P>
<P>你想当人大代表吗<BR> <BR>选 项<BR> 妇女的回答<BR> <BR>有一闪而过的念头<BR> 10.7%<BR> <BR>从来没有想过<BR> 53.1%<BR> <BR>如果让我当,我一定好好干<BR> 27.4%<BR> <BR>如果让我当,我也当不好<BR> 10.1%<BR> </P>
<P>问卷还显示,尽管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还十分弱小,但我们注意到,近来妇女上访案件呈上升。妇女回答“村里近几年有无妇女上访案件”的结果表明,有3.7%的村庄出现过妇女上访的案件。从调查员记录的这些案件看,相当多数是离异和丧偶妇女的土地纠纷。妇女上访案例增多原因复杂,它既表明妇女权益侵害行为发生的频率,又反映基层组织对民间纠纷调解功能弱化的趋势,同时也表明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和能力的提高。</P>
<P>第六部分,越南农村妇女土地权利</P>
<P> </P>
<P>我院执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研究课题计划,于2002年9月30日—10月14日,组团赴越南考察“农村妇女土地权利”[10]。考察团访问了越南中央和国家的8个部、委以及有关研究机构,访问了义安省的7个厅局,考察了义安省义禄县义莲社,走访了义莲社第四、六、十五村的7家农户。</P>
<P>越南自1945年9月2日建立民主共和国以来,一直重视妇女问题。由于多次战争,越南人口中女性比例超过男性,占总人口(2001年,7868.5万)的 57.1%,农村劳动力总资源中,女劳动力达到52%。战争年代,妇女在农业生产和后方经济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和平时期,随着越南改革和城乡经济快速发展,农村男性劳动力加速向手工业、农产品加工业等非农领域和城市流动,农村土地的使用者越来越多的由妇女承担,出现了农业生产女性化趋势。妇女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这是越南越来越重视研究和解决妇女问题的宏观背景。</P>
<P> </P>
<P>6.1 妇女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村社习惯</P>
<P>1946年越南颁布了第一部《宪法》,以后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1992年通过的新《宪法》规定,“男女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有平等的权利,禁止一切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男女同工同酬”。《宪法》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制定一切法令、法规、决议、决定都保证妇女有机会和权利上的平等。</P>
<P>越南司法部的土地法、民法、家庭婚姻法、劳动法等方面的专家向我们介绍了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宪法》规定了越南男女公民权利平等的原则。《民法》规定了妇女与男子有同等的财产继承权,在第679条中规定,“财产的第一继承顺序是丈夫、妻子、子女、父母,第二继承顺序是公公、姐弟,第三继承顺序是叔伯、孙子女。三个继承顺序都没有继承人时,其财产由国家收回”。2001年生效的新《家庭婚姻法》在第27条规定,从2001年10月18日开始,“所有结婚夫妇的财产要进行登记,夫妻财产登记要记录夫妻双方的姓名”,“婚前财产如果没有登记或没有协议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判断夫妻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司法实践中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即把妇女的家庭劳动看成是有收入的劳动。第97条还规定了离婚妇女对土地财产的分割,“一年耕的农地,原则是离异夫妻平均分割,也可以根据双方的协议分割土地”,如果离婚的一方离开原居住的村、社,另一方享有全部的土地,那么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要补偿另一方的土地价值;对多年耕农地和住宅地,一般是离异夫妻平均分割,但司法实践强调保障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司法部家庭婚姻法专家黎向兰女士认为,新的家庭婚姻法比1986年的《家庭婚姻法》在保障离婚妇女财产分割权利上有了明显的进步,在实践中,离婚妇女在选择子女抚养权、居住地、土地以及房地产方面有优先权。这种说法我们在义安省义禄县义莲社的7户农家调查问卷中得到了证实。</P>
<P>妇女与男子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在事实上要大打折扣。越南在历史上曾经有700余年属于中国的郡县,因此文化转传统上与中国一脉相承。在义安省义禄县义莲社农民家庭,我们看到农户的中堂和歌颂祖宗功德的地方,都要贴上诸如“祖宗公德千年盛,子孝孙贤万代荣”之类的中文对联,尽管他们的子孙并不认识这些方块汉字。这样的文化传统所奉行的依然是“男主内、女主外”;“男娶进、女嫁出”,因此女性在接受教育、继承祖产、家政决策、社会参与等方面有“天然”的障碍和弱势。尽管法律和政策都规定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但妇女的就业机会受到很大限制,妇女的社会角色就是承担家务,她们从小就要训练操持家务的本领,更多地承担无收入的家庭劳动。</P>
<P>妇女在土地初次分配中的权利是平等的,姑娘出嫁时村、社不收回土地,这是法律和政策的效力;但姑娘出嫁到婆家,土地只能留给娘家亲人使用,而一般情况下,出嫁女在婆家村很难得到自己一份承包土地,如果婆家村尚有“公益地”则可以短期租借使用。这一方面是受制于土地的不可迁移性,更多则是大家对传统习惯的容忍。离婚和丧偶妇女也常常被排斥土地权利,尽管法律规定了她们的与丈夫平等的财产继承、分割分享权的权利,但在婚姻关系变化的过程中,土地权利最容易受侵害的仍然是妇女。失去土地使用权,意味妇女增加了对丈夫的依赖性和在家政决定中的无足轻重。</P>
<P>传统习惯对法律和政策的贯彻的影响是极其重大的,越南在农户土地使用证书上记录夫妻双方姓名的工作进展并不快。义安省在世界银行的帮助下,在农村选择2个社开展“妇女土地权利保护”的试验,其中一项内容就是在农户土地使用证书上登记夫妻双方的姓名(详见本文第二部分第2小节)。最近,该省与世界银行联合在试点的两个社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如下:</P>
<P>甲社:访问99个农户,其中38户访问男主人,29户访问女主人,32户同时访问夫妻两人。结果:(1)95%的土地使用证书是丈夫的姓名,4%的土地使用证书是妻子的姓名,其中有1户(占1%)是离婚女户主,3户(占3%)是因为丈夫在国家机关工作;(2)土地使用证书的利用率很高,有72户(占72.7%)的土地使用证书用于抵押,3户(3%)用于继承,2户(2%)用于财产分割;(3)有83%的农户认为土地使用证书应该登记夫妻的姓名,14%的农户认为不需要登记夫妻两人的姓名,因为夫妻是合一,3%的农户认为登记谁的姓名无所谓。</P>
<P>乙社:(1)访问95户农户,70户获得了土地使用证书,占73..7%;(2)在已经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中,75%登记的是丈夫的姓名, 8%登记的父母姓名,只有12%的证书登记的是妻子的姓名;(3)在12%的以妻子姓名登记的土地使用证书中,有2%是因为丈夫去世,其余都是丈夫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半边户”。(4)68户(71.6%)的土地使用证书用于抵押,2户(2.1%)的土地使用证书用于继承,1户(1.1%)的土地使用证书用于财产分割。(5)有94%的农户认为应该登记夫妻双方的姓名,3.2%的农户认为夫妻是一体、合一的,不需要登记两人的姓名,有2.1%的因为丈夫去世而未回答问卷。</P>
<P>调查结果表明:登记了夫妻双方姓名的土地使用证书比例很小;农村男性户主仍然是主体,不到万不得已(丧偶、离异、半边户等),女性决不“担当”户主角色,表明社会“男主外、女主内”的认同;有相当一部分农户并不认为土地使用证书上登记夫妻姓名特别重要。但是值得重视的是,越南农民获得土地使用证书及其利用率都很高,尤其是有超过72%的土地证书用于抵押。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获取,对于农业、农村以及农户经济发展的极端重要性。</P>
<P> </P>
<P>6.2 争取妇女平等的经济机会</P>
<P>越南争取妇女平等的经济机会、提高妇女的能力、保护妇女权益的实践丰富多彩。1979年,联合国通过了《反对歧视妇女》公约,越南是首先批准该公约的6个国家之一。前几年,政府批准了“为了妇女的进步事业”(1995-2000)的发展战略,还制定了与提高妇女地位、能力和保护她们的权益相关的发展战略或方案。比如,2002年5月通过了“增长和消除贫困战略”;过去一直执行的“家庭计划生育方案”、“妇女儿童发展方案”、“保护母亲和孩子健康方案”等等。这些方案共同的目标(2001—2005年)是:</P>
<P>——在劳动、就业方面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实现男女平等;</P>
<P>——创造妇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环境,提高她们的认知水平;</P>
<P>——从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改善妇女健康状况;</P>
<P>——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能力,提高妇女在领导工作中的地位;</P>
<P>——让妇女更多参加经济社会活动,保障妇女实现权利的机会;</P>
<P>——提高妇女经济能力和消费水平。</P>
<P>根据国家的发展战略和发展方案,各部委、各省都要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P>
<P>6.2.1提高妇女土地权利保护意识。为了让妇女更多的了解、掌握和保护自己合法权利,劳工、残疾、社会事务部劳工和社会研究学院女工研究中心,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资助下,编辑了《妇女权益50问》,这本宣传资料包括了国家法律和政策中关于妇女权益的规定,以及越南在妇女发展问题上对世界组织的承诺。《50问》首先在试点地区发行和宣传,进而逐步推广。</P>
<P>6.2.2 农户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夫妻双方的姓名。以前农户土地使用证上只记户主的姓名,而户主大多数以家庭男主人为代表,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女主人才可能成为户主,姓名被写上土地使用证证书。越南的妇女运动的研究和领导人员认为,土地使用证书如果没有女主人的姓名,不利于实现土地使用权利上的男女平等。在她们的呼吁下,政府做出规定,从2001年开始,土地使用证书上要登记夫妻双方的姓名。这样,妇女在享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和财产继承或分割是时,才能真正与男子平等。他们认为,这样做:(1)可以保证妇女共同参与家庭决策;(2)夫妻有平等的贷款抵押权利,能够使妇女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3)发生离婚时或者发生土地纠纷时夫妻有平等主张自己的农地使用权的权利;(4)有利于夫妻平等继承权,甚至在三个继承顺序中可以优先得到保障,同时对土地的流转有平等的决定权;(5)保证夫妻对子女平等的教育权。但是正如第一部分所描述的那样,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夫妻双方姓名的工作,并没有达到政策目标。</P>
<P>6.2.3 减少农村妇女无收入的家庭劳动时间、让妇女参与到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流中来。传统的社会分工以及由此形成的村社习惯,妇女主要承担家务劳动,而这些劳动都是无现金收入的劳动。妇女对家庭的收入贡献是隐性的,由此导致了妇女“必须”依附男人的社会弊端。同时,由于生产效率不断提高,农村妇女的闲暇时间日渐增加,加上妇女就业机会少,妇女劳动力资源浪费现象越来越突出。为改变这种状况,让妇女更多地走向社会,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越南妇女联合会开展了减少妇女无收益劳动时间、扩大妇女就业机会、提高妇女的经济能力的运动。运动的目标就是把妇女引导到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流中来。她们的做法:(1)首先就是提高妇女的能力,使妇女有条件在经济发展中与男子平等竞争;(2)发展乡村的传统手工业,比如开办服装厂大量吸收妇女劳动力,使妇女离土不离乡,增加妇女的收入;(3)创造新的行业,比如发展畜牧业,鼓励妇女在牛奶、无公害蔬菜的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4)扶持妇女脱贫和支持妇女发展家庭经济,比如通过扶贫银行、扶贫基金、妇女联合会信用担保等途径,为妇女提供发展资金等。越南妇女联合会为支持农村妇女发展经济而参与了国家的扶贫运动。政策规定,妇联可以为妇女担保获取贷款,同时,国家扶贫资金的一部分由妇联直接掌握,向贫困妇女贷款。全国妇联还开展了“为了贫穷的妇女而节约”的运动,号召每人每天节约1000越南盾支持妇女发展。</P>
<P>6.2.4 与扩大妇女就业紧密相连,通过新技术、新知识培训提高妇女的自信心和技能。越南劳工、残疾及社会事务部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正在推广一项“提高妇女能力的计划”。这项计划在越南的3省的3个县4个社中试验。主要内容:(1)组织从省到社一级的行政官员参加“妇女在经济发展的作用”的培训,提高行政干部对妇女地位作用的再认识,用妇女参与经济发展的案例使这些官员知道,吸引妇女参与到社会经济的主流中来的重要政治、经济意义。(2)广泛地训练妇女,把训练范围从“很活跃的妇女”扩大到“一般的妇女”、“很贫穷的妇女”。方法是把这些妇女集中到一起,让她们互相讨论如何发展家庭经济。据劳工部的范世清博士介绍:这种训练在刚开始时容易出现“冷场”,但随着时间推移,她们开始唱歌,然后发表讲演、相互传授经验。经过培训,妇女的自信心、相互的情感、技术和能力都很快提高。</P>
<P>上述把妇女吸引到社会经济发展主流中来的运动,在义安省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在基层组织起“妇女信用节约小组”,帮助贫困妇女发展生产;其二,帮助有能力的妇女致富。省财政每年拨款300亿越南盾,支持妇联的扶贫运动。妇女信用节约小组,每组一般10—20个成员,自愿参加。她们在丈夫或家庭的支持下,每月节约1—1.5万盾,积少成多,用于帮助遇到困难的妇女。义安省每年还拨款5000亿盾作为就业资金,其中的1600亿盾由省妇联掌握,用于支持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就业,在农村实际上是支持妇女发展生产。农村基层妇女会根据发展计划和方案规定的原则,向妇女发放生产贷款。需要发展资金的妇女提出贷款计划,先由妇联评估,然后由专业人员评估和职能部门批准。贷款上限一般不超过1500—2000万盾。贷款期限根据项目而定,比如林业贷款5年,畜牧业贷款3年,水产品加工贷款1年。这些活动不仅解决了妇女发展资金上的困难,推动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改善了农民生活。更重要的是吸引城乡经济体系乃至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农村妇女发展,把妇女引导到经济和社会活动之中,由此极大地提高了妇女在家庭和社会的地位。</P>
<P> </P>
<P>6.3 越南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和政策效果及其评价</P>
<P>6.3.1、越南妇女获得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的参与机会。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各领域,妇女参与的比例较高。根据计划与投资部发展战略研究院人力资源与社会事务部主任、越南妇女联合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陈氏图耶梅博士提供的数据,参加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的妇女占参加这些活动总人数的48%,其中城市参与活动的妇女占46%、农村参与社会活动的妇女占49%。统计结果是:</P>
<P>——在商业领域,女性职员和干部所占比例为达到71%;</P>
<P>——在教育领域,女性干部员工的比例高达71.6%;</P>
<P>——在医药领域、女性干部和职员的比例为68%;</P>
<P>——轻工业领域女性的比例为65%;</P>
<P>——旅游业女性的比例为56%;</P>
<P>——财政、银行领域女性比例为56%;</P>
<P>——工业加工业领域女性为53.3%;</P>
<P>——公共服务业女性为55.5%;</P>
<P>——农业领域女性的比例为52%;</P>
<P>——外交领域女性的比例为33.7%;</P>
<P>——邮电、航空、科研应用、文化体育等行业中的女性比例分别为52%、47%、35%、32.2%;</P>
<P>——在私人企业中女性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比例为67.9%;</P>
<P>——外资企业中女性占63.5%,</P>
<P>——出口加工区的女性占67.7%,</P>
<P>这些数字表明,越南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活动中参与率很高,达到了法律规定男女平等的比例。但是,管理岗位与一般的劳动岗位相比较,女性所占比例要小得多。陈女士提供的数据是,妇女约占21%,其中国营单位中只有4%的女性,国营以外的企业中,女性占71%(1985年),到1993年时增加到80%以上。</P>
<P> 陈氏图耶梅博士还研究了妇女在国家行政系统中的比例。她计算:全越南,政治局委员中女性1人,占5.3%;越共中央委员中女性20人,占总数的16%;省委、省政府的厅局级中,女性占11.3%。另外61个省(直辖市),省委书记只有1人为女性,县级干部中11.7%是女性,县委书记中女性占2.7%,社(镇)的书记有3.3%为女性。</P>
<P>6.3.2 男女公民获得了平等受教育的机会,但高层次人才队伍呈现出较大的性别差异。越南已经实现了(免费)小学义务教育,所以在普及教育方面,男女性别几乎没有什么差别;中等教育与中等专业教育中,女性占45%,大学中的女性占44%,师范大学中的女性占68%。在一般性人才队伍中女性比例很高。但教授中女性仅占3.5%,副教授、科学博士、专业博士、硕士中的女性比例分别为5.8%、4%、 20%、 30%。为什么在基础教育中男女性别差异并不明显,而高层人才结构则明显男性化?是政策原因,还是男女性别的生理、心理差异的综合表现?还是女性的传统社会角色的限制?这些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P>
<P>6.3.3 人类发展指标的性别差距明显。最近,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资助下,越南开展了人类发展指标的检测。检查结果:在全国61个省(直辖市)中,有12个省(直辖市)指数较优,41省(市)中等,8省(市)较差。人类发展指标在地区和性别上都表现出一定的差距。比如,全国男女平均寿命为67.8岁,其中,在12个较发达的省(市)男性平均寿命71.1岁,女平均寿命77.2岁;在41个中等省(市),男平均寿命66.6岁,女73.4岁;在8个欠发达地区,男平均寿命60岁,女66.3岁。说明人均寿命与经济发展程度和水平的极大关系。男女性的收入差别更为明显,在发达地区,女性的收入只相当于男性的81.1%,在中等地区是女性收入只有男性的73.4%,在欠发达地区女性收入只有男性的65.7%,说明性别收入差距与经济发展程度也呈现正相关关系。经济发展越落后,男女性别的收入差距越大。反之,降低男女性别在收入上的差距,地区经济将有更快的发展速度。</P>
<P>6.3.4 对妇女政策的反思。</P>
<P>(1)没有性别偏见的中性政策,并不能保障妇女在事实上获得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比如财产继承和分割、土地分配和流转,宪法、法律、政策都毫无例外地规定男女有平等的权利,但是,在传统习惯、村社以及家族的戒律中,男子有天然的优势,而女性总是处于弱者地位,而且被看成一种不可改变的社会秩序。稳定的社会秩序从各个方面限制妇女合法权利的享受。</P>
<P>(2)照顾女性的福利及劳动保障政策,有时反倒成为限制女性的桎梏。女劳动者有“三期”照顾、较长的产假、并且要求同工同酬,这实际是企业使用女劳力的扩大成本。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些成本由国家财政支付,尚无多大矛盾;而在市场经济时代,企业从降低成本的角度拒绝招收女劳动力,反而极大限制了女性的就业机会。</P>
<P>(3)越南妇女问题专家有关研究证明,妇女比男子提前5年退休,是高层人才、干部队伍以及女性收入低于男性的重要原因。因为女性比男性提前5年退休,意味做女性比男性早5年就失去了增长工资和提拔的机会。5年中可能比男性的收入低了2级,相应地退休工资社会保险等收入都会降低。而女性的平均寿命却大于男性,在退休后的漫长生活中,她们只能无奈地忍受较低的社会地位和低经济收入。如果她们想要获取同等男性一样的地位和收入水平,就必须比男性付出更大的努力和有更快的“进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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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 本报告是近两年来,中改院农村转型发展研究所的关于妇女土地问题的调查研究结果汇总。其中第一、二、四部分由王景新完成;第三部分由王景新、杨青松共同完成;第五部分由王景新、赫成尧、支晓娟共同完成;第六部分由王景新、李峰华、陈郁文、吴琼武共同完成。</P>
<P>[2]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地54页。</P>
<P>[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411—412页。</P>
<P>[4] 林志斌 李小云:《性别与发展导论》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第一版,第43—44页。</P>
<P>[5] 《中国农村妇女工作:改革时期的变化与延续》1997.第23页。</P>
<P>[6]林志斌 李小云:《性别与发展导论》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第一版,第35页。</P>
<P>[7] 青海省妇联、西宁市妇联的2000年7月的联合调查报告</P>
<P>[8]理由上,城市户口不是本村村民,不论你是否就业,因为你拥有城市户口而无村庄的户籍。</P>
<P>[9]青海省妇联、西宁市妇联的2000年7月的联合调查报告。</P>
<P>[10]考察团以院长助理王景新教授为团长,由中改院李峰华副教授、陈郁文、吴琼武等组成。<BR> </P>
<P> </P>
<P> 2001年10月初,我院执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研究项目课题组对四川省绵阳、成都、阿坝等三地(市)州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进行了入户问卷和调查。这次调查是试验性的,目的是摸索全面展开本课题的调研经验。</P>
<P>3.1 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P>
<P>宪法赋予妇女与男子在经济利益和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四川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妇女土地权益在法律上是平等的。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农村妇女与男子在土地发包这一“起点”上是绝对公平的(见专栏1)。</P>
<P> </P>
<P>专栏1 男女平等分地的案例</P>
<P> 刘永年家:都江堰市玉堂镇宝瓶村7组农民。全家13口人,是一个四代同堂的大家庭,同住在一个大四合院里,但是已经分为4家:刘永年夫妇(60岁),及其父(83岁)母(82岁)等4位老人一家。刘父原为玉堂镇的老中医,退休后仍在镇上行医(个体)。老刘家耕种2.4亩地(该村每人0.8亩地,因刘父是城镇户口,所以只有3人参加分地)。另外三家是小字辈:老大刘运民夫妇俩、1个儿子,2.4亩地;老二刘运福家庭结构同老大一样,也是3口人,2.4亩地;老三是女儿已经出嫁;老四刘运兵夫妇俩加女儿,2.4亩地。</P>
<P> 蒋君家:安县花荄镇西桥村4组兼业农民,两夫妻、女儿、儿子,全家四口人。人均1.25亩,儿子认为种地不划算没要土地,剩下3人共分地3.8亩。</P>
<P> 蒋松林家:绵阳市安县兴仁镇寺庙村九组外出打工农民,全家5口人。人均1.2亩,共经营6亩土地。</P>
<P> 张腾明家: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漩口镇集中村三组村民委员会主任,羌族,全家7人,夫妇俩,5个孩子(四女一男),村里土地男女均分,共得10亩山地(其中包括父亲的那份地)。</P>
<P> </P>
<P>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妇女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并不是一种自觉的制度安排,它的背后掩藏着“集体成员必须平均占有集体土地”的观念。无论男女老幼平均分地是现实农村一个通行的“法则”。“增人增地,减人减地”——土地占有关系随人口的变化而处在不断变动之中,是四川农村维系土地占有关系的较为普遍的做法。正是这样的文化和制度背景,造就了四川农村妇女与男子土地权益“起点”公平。</P>
<P>3.2 家庭女性成员土地继承权</P>
<P> 由于土地占有关系随着人口的增减而变化,四川农民承包土地继承权基本没有保障。因为,婚丧嫁娶中户口迁移或者注销,土地都将被集体收回。当问及“当丈夫去世后,其承包地将如何处理?”时。回答“自动归于妻子”的极少;回答“自动归于已成年儿子”的也很少;大多数回答是“由村集体收回”。问及“当父母去世时,其承包地将如何处理”时,大多数人回答仍然是“由集体收回”。座谈中我们还发现:很多人认为,由于户主一般是男性,家庭的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自然由男性来继承。但是,无论婚嫁和离异,只要妇女不离开本村,土地可仍由其承包经营。在调查所及的地区,能否继承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准则是户籍(即“成员权”)而不是性别。</P>
<P>3.3 婚姻变化中妇女土地权益的安全性</P>
<P> 四川农村女子婚丧嫁娶的过程中容易失去土地。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女子嫁人,户口一般迁离娘家,女方到男方家落下户口。娘家村的土地就“自然”要收归集体。至于出嫁女在婆家村能否获得一份土地,则要视婆家村有无机动土地,或者是否正好“赶上”了婆家村调整土地。</P>
<P> “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出嫁女很少获得娘家的财产,用一份嫁妆“打发”出嫁女,存在于很多地方的习俗和传统观念中是非常自然的事情。</P>
<P> 有的地方“村规民约”明显歧视女性权益。据了解,乐至县天池镇三里九村三队女性村民徐小兰,1998年与本乡的公办教师张某结婚,婚后一直在女方的原籍地居住。但女“嫁出”、男“娶进”的传统习俗在这里变成了村规民约,村里以她结婚该迁出户口为由,强制收回其责任田。徐小兰两岁的孩子受母亲的牵连也没有土地。生活没有来源的徐小兰找过镇政府、县委、县政府等部门,但问题很难解决。郫县犀浦镇国宁村,1960年时全村人口有600人,到现在已有1600多人。为扼制村里人口继续猛增。1994年,村委会组织全村代表召开社员大会,制定了一“土政策”,即村上寡妇再结婚,必须找本村户口的男士。如不是本村户口的,领结婚证后,女方及其子女的户口将不在国宁村;而单身男子可以任意结婚。此“规定”实施很多年了,无一例外。该村5组的妇女赵洪秀受这一“土政策”所限,与相识相爱的新都小伙子张忠良无法共结连理(资料来源:2001年10月18日《南国都市报》)。这种状况其实并不鲜见,全国妇联最近在对30个省市区202个县1212个村的抽样调查中发现,在没有土地的人群中,妇女占了七成;有26.3%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地,有43.8%的妇女因为结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土地。</P>
<P> 3.4 妇女土地权利受侵害的原因</P>
<P> 3.4.1 传统习俗的作用。“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古老的“三从四德”虽然在法律或制度中已经销声匿迹,但依然顽固地存在于人们的习俗和观念中,最明显的表现形式就是,完整的家庭中几乎所有的户主都是男性。同时,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男孩的教育权利要优先于女孩。许多地方农村女孩子被看作家庭暂时的成员,一旦出嫁,将不再享受娘家与土地相关的权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获得财产和继承权,使得妇女在夫家事实上处于依附地位。</P>
<P> 3.4.2法律与政策存在的漏洞。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婚姻法》和《继承法》也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突出强调了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的地权在结婚、离婚后受到保障。但并没有规定这种保障的办法。法律与政策还缺少社会性别视角,许多政策从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是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妇女带来不利。比如土地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却忽视了妇女的个体土地权益。正因为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在实际中土地的分配和再分配都直接取决于村社的决策,而村社依然保留着以男权为中心的财产分配习惯,妇女的土地权益毫不奇怪会受到伤害。</P>
<P> 3.4.3农村男女不平等的分工。 “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在许多地方依然严重。由分工所决定,男子是生活资料的创造者,自然而然成为家庭的主人。如今,男人在外闯荡,女人在家留守成为一种“新时尚”。在座谈中我们发现,未婚年轻女劳动力明显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外出打工的人数有很大的比重。但她们结婚以后就不再外出。许多地方农村现在一般都是386199部队(即妇女、儿童和老人)驻守。女子的分工已涵盖了家务劳动、田间农业管理。农业生产劳动力有女性化的倾向。</P>
<P>3.5 进一步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建议</P>
<P> 3.5.1 在新的农村土地立法中,应将保障妇女土地权利具体化。具体体现“夫妻在家庭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平等”原则。比如可增加“妇女结婚的,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妇女离婚的,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依法受到保护,可以作为家庭财产处理”。再比如,在土地承包法草案总则中可以增加“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如,规定“妇女结婚后,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在未解决前,娘家所在村应保留其承包地,不得强行收回”,上述具体操作程序中均涉及到土地调整的问题,与土地承包期限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相违背。处理好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往往将处于两难的境地。</P>
<P> 3.5.2 法规、政策的执行与改进。</P>
<P> (1)立法理念上应有突破。建议将个人权利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从婚姻中剥离出来。通常情况下女性的权利被埋没在婚姻关系中。所以,在法律制定中,要正视法律面对的是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结构的现实,在制定具体的法律条文时应具有性别敏感性。同时应提供司法救济,使无地的农村妇女状告村民委员会的案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以解决。</P>
<P> (2)继续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土地承包法》(在拟定中)等相关妇女土地权益法规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学习宣传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注意向农村基层干部宣传,使之在工作中依法行政,在土地及宅基地的分配中自觉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和制裁措施。对违反法律规定,经批评教育又不改正者,坚决给责任人行政处分。</P>
<P> 3.5.3 村规民约不能违背政策法规。</P>
<P> 中办[2001]9号文件《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0条都有明确规定:农村妇女结婚后本人的责任田和口粮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妇女有权选择其户口所在地。一切与法律关于男女平等原则相违背的村规民约应予废止。绝不能以“小政策”对抗国家法律。</P>
<P>3.5.4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妇女权益的保护提供厚实的经济基础。积极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鼓励和吸纳农村妇女从事第二、三产业劳动,开辟农村妇女劳力农外就业渠道,提高妇女的经济能力,从而提高妇女的政治经济地位。</P>
<P>第四部分 黑龙江妇女土地权益调查</P>
<P> </P>
<P>2000年8月20日—9月2日,我们在黑龙江省进行了农村土地制度安排现状的调查。调查内容涉及到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和现状。</P>
<P>4.1 妇女土地权利的区域环境</P>
<P>黑龙江省地处我国东北,山地平原交叉分布,三江平原,兴凯</P>
<P>湖平原、松嫩平原分布其间,有优越的农业自然资源和生产条件。全省面积45.46万平方公里,1998年底有人口3773万人,有耕地13492.95万亩,其中水田1303.2万亩,旱地12189.75万亩,人均耕地面积4.84亩,居全国(以省为单位)第二位,仅次于内蒙古人均5.62亩耕地。这里地势平坦,土地肥沃且集中连片,而且在互助合作和人民公社时期对土地和农业机械投入较大,比较有利于机械化和规模化经营。正是这些条件,使黑龙江省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之初存在较大的思想顾虑。直到1982年末,全国家庭联产承包制改革即将完成前夕,才在全省全面开展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改革,并于1983年春基本完成了全省第一轮土地承包。</P>
<P>由于第一轮土地承包突然在全省整齐划一地展开,并且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准备不充分,由此遗留了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实行“两田制”或“多田制”(按人均分口粮田,劳均分责人田,大牲畜分饲料田)。在初始阶段上,造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均衡分配和占有土地的格局。</P>
<P>第二轮土地承包,黑龙江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1997]16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精神,到1997年末,全省已有96%的自治村完成了第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剩余4%的自治村及村民小组土地延包工作到1998年末也全部完成。全省为承包农户颁发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400万份(本),发证率达到了100%。</P>
<P>但是,除绥化地区的8县(市)以外,全省67个县(市)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大部分采用了“顺延”承包。这样一来,第一轮土地承包遗留下来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均衡分配和占有集体土地的矛盾不仅没有缓解,而且因为第二轮承包期实行而更加突出。当年不满18岁的农村人口,第一轮未分配责任田,现在这部分人都是30岁左右,已成为农村主要劳动力;第二轮按顺延方式承包,他们又未得到责任田。如果“30年不变”,就意味着其中一部分人在他们的劳动年龄(18—60/55岁)阶段没有资格享受占有和使用集体土地的平等权利。</P>
<P>为了化解人口、劳动力非均衡占有集体土地的矛盾,黑龙江省在有限的政策空间内采取一些措施缓解农村人地矛盾。主要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取消“两田制”或“多田制”,在新增人口和新增劳动力中实行“多田合一,按人口平均分配”仍然属于村集体占有的土地。所谓仍由集体占有的土地包括三部分:(1)集体预留机动地,黑龙江土地面积大,人口相对较少,因此第一轮承包时村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多,全省平均机动地大约占总耕地面积的13-14%。这些土地成为解决新增人口耕地的主要来源。(2)按有关政策规定,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土地。(3)新开垦和复垦的耕地。将这三部分耕地集中起来,按无地人口和新增人口的总和平均分配。由此,黑龙江省农村新增人口人均获得了大约2亩左右的耕地。和一些耕地较少的省份相比,人均2亩多耕地已是很理想了。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差别地分配和占有集体土地的现实,对有深厚平均主义思想传统的农民而言,他们心中充满了不平。这是当前黑龙江农村最主要的矛盾。</P>
<P> </P>
<P>4.2 妇女土地权益状况</P>
<P>在中国,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才出现的过渡性矛盾。在实行家庭承包制以前,农村土地以集体共同占有、共同使用的方式实现了社区内成员平均地权的理想。随着80年代初期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在土地分配发包过程中,妇女与男子享有集体土地权益出现了差别,差别大小与地方政府的政策和社区传统有直接的关系。随着土地承包期限的不断延长,发生了婚入、婚出、丧偶、离异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这些问题将会随着农村土地使用权立法的完善得到逐步解决。</P>
<P> 按照国家法律和成文政策,农村妇女享有同男子同等的土地权利。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2年10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8条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第30条又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犯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受到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以后,各省、市、自治区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大都以地方法规和政策规定等形式予以落实。但是,因为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的强大影响,也由于法律的颁布及地方政府政策、法规的出台晚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因此,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中妇女土地权益的现实与成文法律和政策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偏差。这是全国农村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P>
<P> 黑龙江省也不例外。从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有差别的土地权利主要发生在按人劳比例分配耕地的农村社区,表现为:(1)把劳动年龄段的妇女排除在“劳动力”范畴之外,否认她们作为劳动力的资格,因此,在土地的分配上,她们只能享有人均一份口粮田,而失去了劳均一份责任田;(2)有些地区虽然承认妇女是劳动力,但在劳动年龄划分上,男女存在较大的差异,有些地方规定为男子劳动年龄为18-55周岁,妇女劳动年龄为18-45岁,从而使妇女缩短了享有按劳均占有和使用集体耕地的权利;(3)男女劳动力在分配土地份额上存在着差异,有些地区虽然承认劳动年龄段妇女是劳动力,但在分配责任田时,妇女只能分配劳均耕地的一半——半份责任田。</P>
<P>黑龙江部分地区在第一轮承包中即土地分配发包的起始阶段,妇女与男子不平等的土地权利并没有造成尖锐矛盾。这是因为:(1)改革初期,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仅仅只是经营方式的变化,因为承包期限短,土地使用权并不是占有者的财产权,而仅仅只表现为承包人承担耕作责任和完成合同任务,承包人从完成劳动任务中所得报酬也较低。在这种情况下,不给妇女分配责任田或少分责任田,从某种意义上体现了男子对妇女的“照顾”,这符合中国“大男子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等文化传统的习俗。(2)因为黑龙江人均耕地相对富足,而且实行“多田制”,妇女失去承包责任田的损益,可以从口粮田、饲料田、自留地的分配中获得补偿。特别是“口粮田”与“责任田”的分离,把土地的福利性及社会保障功能与土地的经济功能剥离开来,使妇女获得集体福利和社会保障的要求得到了满足。(3)承包初期,土地不论是其作为生产资料的经济价值,还是作为物权性质的财产或资本价值都没有充分显示出来。上述原因,是农村土地初始分配时妇女与男子有差别的政策和规定能够制定并被贯彻执行的深层次原因。</P>
<P> </P>
<P>4.3妇女土地权利实现的障碍</P>
<P> 但是,随着耕地承包期不断延长,由第一轮15年不变到第二轮再延长30年不变,再到“30年以后也没有必要再变”。而且这种政策趋向将得到立法的承认。另外,在土地承包期限延长的同时,农户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内涵也不断拓展,由初期的单纯耕作权拓展到承包农户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分配和部分处置权(包括继承、转让、转包、租赁、入股,还将发展到抵押)。这标志着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事实上具有了物权性质,承包土地使用权已经或即将长期化、物权化、资本化。在此宏观背景下,人们对平均占有和使用集体土地的欲望被空前调动起来。因此,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问题,已经不单纯是妇女权益问题,它已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P>
<P> 4.3.1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实行大调整的地区(比如绥化市),</P>
<P>被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与男子、劳动力和非劳动力均获得了平等的土地分配权利。由于土地分配上的公平以及坚持了集中连片的原则,第一轮土地承包中一些矛盾,诸如人均占地不均,土地分割零碎等等都迎刃而解,农民“平均土地”的心理得到了极大满足,有较好的预期,农民普遍认可和接受“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以及“30年承包期限内不调整土地”的立法倾向。在这样的地区,妇女的土地权利将不会在土地占有、使用和流转的过程中流失。可以预计,第二轮土地承包至少30年不变目标能够实现。</P>
<P> 4.3.2 但是,妇女在获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上却仍然存在着不平等待遇。有些地方在界定享有承包田人口的政策中规定,“享受承包田的人口原则上以1997年11月1日零时在籍人口为准,包括婚入(含经村同意的男到女家落户)人口,新出生人口,经批准迁入的人口”。还规定“婚出到别村的,不论户口是否迁出,都不再分配承包田,其承包田一律在婚入地分给。婚出到区外农村的,婚入地已延长承包期的,经所在市县证明,可分给承包田,否则不分给承包田”。很明显,这些政策规定中留有传统的“男娶进、女嫁出”婚俗观念的影响。男到女家落户被认为是不合情理的,因此,要“经村同意”,否则没有土地分配权;而妇女出嫁落户男家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因此不论你迁不迁出户口,婚出地一律不分配土地。这种做法限制了婚配妇女作集体成员的资格,违背了《宪法》关于居住自由的原则,但又确实是现实农村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以城郊型农村最为突出。由于城郊型农村能够分享到城市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双重好处,因此具有强有力的吸引力,婚出妇女不愿迁出户口,而同时又有许多进不了城的人口拼命挤入城市郊区,迁入人口增加导致城郊型农村人口过速增长,这又与城市化发展建设用地增加,耕地急剧减少形成鲜明反差。从而加剧了当地农民内部利益分配的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说,“居住自由”是有条件的。</P>
<P>4.3.3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采取小调整和顺延的农村社区,妇女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土地分配不均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顺延承包也顺延了矛盾,使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积累起来:(1)妇女没有分配或少分配责任田,在以妇女为户主的单亲家庭中,承包耕地明显少于当地户均承包的耕地,这不仅给妇女本人,而且对其子女和父母的生活带来了影响。她们中有一部分可能成为农村社区的贫困户。(2)婚入、婚出妇女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极易丧失承包土地使用权和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资本的财产权。婚出妇女因户口从娘家村迁出而可能承担承包地被集体收回的风险,即使村集体不收回婚出妇女的土地,娘家也可能无偿占有其土地资本。因为在中国传统文化里,出嫁妇女除从娘家获得嫁妆外是无权分配或继承娘家财产的。(3)丧偶妇女也可能失去丈夫所承包的土地。一是所在集体因其家庭没有男劳动力而有机会收回责任田,二是在承包土地使用权继承过程中,可能受家庭财产由儿子们分割和继承的传统习俗影响而失去承包土地。(4)离婚改嫁妇女丧失承包土地机会也大量存在。离婚和改嫁,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受各条件的限制,离婚后财产分割中一般不可能包括承包土地使用权这笔财产,而改嫁后户口迁入地已完成土地分配和承包,在“生不增、死不减”和“无地可调”的双重约束下而彻底失去承包土地。由此,使一部分再婚妇女因无土地资本而强化了对男子的依附性。(5)在土地使用权继承中,妇女也更容易失去土地。</P>
<P>第五部分,中国西部农村土地制度和妇女权益</P>
<P>——十二省(区、市)农村综合问卷调查分析</P>
<P> </P>
<P>2002年暑假,我院在分别委托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利用学生暑假对西部12省(区、市)农村进行综合调查。此前,我院农村所曾经在四川、陕西、甘肃、青海等四省进行了典型调查。</P>
<P>问卷样本覆盖西部12省95(市)县397个行政村。样本中腹地型农村占85.7%,城郊型农村占14.1%。受访农户中,普通农民家庭占63%,农村干部家庭13.3%,党员家庭占12.6%,村民代表家庭占11.1%。受访农户的收入水平,按照“上等、中上等、中等、中下等、较差”区分,分别占7.9%、23%、41.7%、18%、9.1%。这一结构:一方面证明样本的代表性;另一方面又因为样本的随机性而可以据此判断西部农村收入分配差距和生活差距的大致情况,可以认为,西部农村中等(包括中上、中下)生活水平的农户占绝大多数,达到82.7%,“上等”“较差”都不超过10%,农村“中产阶层”呈现增长趋势。</P>
<P>5.1“户籍规则”使农村妇女普遍获得了平等的承包地初次分配权</P>
<P>西北地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较好地贯彻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陕西、甘肃、青海、四川等省的典型调查未发现妇女不分或者少分配耕地的案例。对于问卷“你村男女是否平等分地?”有 94.1%的农户回答“是”,5.4%的农户回答“否”。从农户“你有无承包土地?”的回答结果可以知道,西部农村有91.6%的妇女获得了承包土地。可以断定:西部农村妇女在耕地分配上与男性成员有同等的权利,在土地发包的“起点”上是公平的,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但是这种结果并不完全是贯彻“男女平等”法律原则的效果。西部农村有些地方有一条不成文但很普遍的规则:即以农民合法户籍为依据分配和调整土地。只要有合法的户口,无论男女老幼一律平均分得一份耕地。按照“户籍规则”,人口多少是决定农户土地多寡的依据,由此延伸:非合法新增人口(比如超生、非法婚姻的新媳妇)得不到土地;而预测的合法新增人口则在个别地方可以提前分配耕地。比如陕北某县第二论承包按照预测人口分地,未婚男性成员可以预先获得“未来媳妇”及其“未来子女”的耕地;而未婚女性成员多的家庭,可能预先扣减“待嫁女”的耕地。需要指出,这种性别歧视性的分地办法不仅得到地方政策的默许,而且凡是采用这种办法分配承包耕地的农村社区,目前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土地调整的要求远远没有那些未扇⊥啻胧┑呐┐迳缜苛遥说孛芎屯恋鼐婪滓布佟?/P>
<P>另一类典型的案例是乡村传统习惯以“村规民约”之类合法的形式侵害妇女土地权利。比如,在城郊型或者较富裕的农村,由于区域收益的差异而导致集体成员膨胀时,这些村庄即以“女嫁出”、“男娶进”的传统习俗制定规则,不分配入赘男子以及子女的土地,同时强制收回“应该出嫁而赖着不走”女子的责任田。这说明,现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初次分配的平等权,是依赖“户籍规则”以及“集体成员必须平均占有集体土地”的观念而获得,并非得益于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因此,当集体成员平均占有土地的要求被绝对化时,又必然首先牺牲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P>
<P>5.2 妇女土地权利的真实性</P>
<P><BR>家庭成员财产关系不明晰,妇女土地权利的归属并不完全属于自己。尽管新的婚姻法要求结婚夫妇登记财产,但响应则极少。“三纲五常”的文化传统与西方社会家庭财产明晰到成员个人的做法有天然的冲突。所以直到今天,中国家庭成员的财产关系并不明晰。土地管理法、承包法,都未强调将夫妻双方的名字记入土地经营权证书。因此,妇女以户籍为根据获取的土地并没有法律上的凭证。妇女的土地权利首先在名义上归属于“户主”。而户主主要以家庭男主人为主,占问卷总户数的92.3%,只有7.2%的受访农户是家庭主妇。但是我们却发现,有39%的受访妇女承认土地在自己的名下(见图1)。这与妇女对土地权利的重视和追求有关系。</P>
<P> </P>
<P>5.3 婚姻变化中妇女土地权益的安全性</P>
<P>女性婚丧嫁娶过程中户口迁移或者注销都将影响其土地权利。</P>
<P>5.3.1 妇女无地和失地的主要原因在于婚姻关系的变化。问卷显示,有7.2%的受访妇女没有土地。分析无地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是“出嫁后失地”和“国家征用后失地”(见图2)。</P>
<P><BR>问卷还显示,土地初次分配以后,有18.3%的已婚妇女土地留给了娘家。这种情况发生是“30年不变”政策框架下的必然结果。“30年不变”意味着娘家村在期限内不能收回“出嫁女”的土地,也意味着婆家村没有可以供调整的土地分配给新媳妇。从妇女个人对土地占有、利用和收益等具体权利来说,在这个过程中她必然失去土地。为了保障妇女能够获得土地,《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这样的规定可以保证妇女在娘家或婆家获得一份承包地,但不能保证妇女真正占有、利用土地并获取收益。</P>
<P>5.3.2“离异妇女”反而比“出嫁女”的土地权更有保障。受访妇女在回答“你村的妇女如果嫁给外村人,她的土地将如何处理?”时,有36.3%的回答“由娘家村收回”,53.3%的人回答“留给娘家使用”,有4.7%的人回答“不知道”,只有4.4%的人回答“由该出嫁女继续使用”。加总“被收回”和“给娘家”的,有89.6%的“出嫁女”将失去土地。但调查显示,却有近七成的“离婚妇女”可以以各种形式获得土地。受访者对“妇女离婚,她的承包地如何处理”的回答是:“从婆家分出自己的一份”占41.2%;“与丈夫对半分地”占8.4%;“不能从婆家分地但能从娘家分地”占18.3%;“婆家、娘家都不能分地”占21.5%;“不确定”占5.9%。典型调查是我们明白,上述现象仍然根源于乡村传统习俗的作用——“出嫁女”不能继承娘家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出嫁女只能“心甘情愿”地将土地留给娘家(见表1),表明血缘关系对家庭成员财产“温柔的侵吞”。而离异妇女却不同,她们有极强的依法获取自己合法财产的动机和理由,决不被“亲情”所迷惑。</P>
<P>表1 妇女回答“你的土地权利受侵害你怎么办”</P>
<P> 选 项<BR> 回 答<BR> <BR>找其论理,要回土地<BR> 82%<BR> <BR>上访<BR> 6.4%<BR> <BR>说也白说,什么也不说<BR> 7.4%<BR> <BR>非集体侵占而是父母侵占,很正常<BR> 3.2%<BR> </P>
<P>5.3.3 丧偶妇女的土地权利。受访者对“丈夫去世后其承包地如何处理”的回答,反映了丧偶妇女土地权利的流向(见图3),其中由妻子继承的占60%,但有20%的丧偶妇女的土地将被集体收回。</P>
<P><BR>5.4 妇女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财产继承权</P>
<P>在同等的外部条件下,妇女对承包土地的继承权小于男性。有13.9%的受访者回答“女孩”、“妻子”不能继承土地使用权,而“男孩”和“丈夫”则可以继承(见表2)。这种明显的性别歧视,表明乡村传统习俗对制度安排的强大影响。倒是大部分丧偶妇女能够获得土地的继承权。如果加上妇女自己和儿子的继承权,继承率可能达到78%。</P>
<P>表2 农户回答“你的承包地能不能继承?”</P>
<P> 选 项(只要有都选上)<BR> 农户的回答<BR> <BR>男孩可以,女孩不能<BR> 11.9%<BR> <BR>丈夫可以,妻子不能<BR> 2%<BR> <BR>都可以继承<BR> 63.7%<BR> <BR>都不能继承<BR> 22%<BR> </P>
<P>得益于《婚姻法》长期的作用,离异妇女对家庭财产分割的权利也比出嫁女要有保障(见表3)。离异妇女基本能够平等分割共同财产。但是,由于共同财产的登记制度刚刚开始,加上“白头偕老”、“天长地久”等婚姻观念,没有人愿意在结婚时就为“将来离婚”进行财产登记。正因为共同财产的模糊性,导致相当多的离异妇女只能带走自己的嫁妆和带到婆家的其它财产。同时,按照“过错追究”的习惯,提出离婚的一方不得分割共同财产,以此作为“过错成本”。</P>
<P>表3 妇女回答“假如妇女离婚,她能否分得共同财产”</P>
<P> 选 项(可以多选)<BR> 妇女的回答<BR> <BR>共同财产能公平分配<BR> 65.9%<BR> <BR>妇女只能分得从娘家带来得嫁妆等财产<BR> 24.9%<BR> <BR>谁养孩子财产归谁<BR> 25.9%<BR> <BR>谁提出离婚,谁就没有财产<BR> 11.4%<BR> <BR>无论如何,男家的房地产归男家<BR> 21.7%<BR> <BR>其它<BR> 2.7%<BR> </P>
<P> </P>
<P>5.5 妇女的其它权利</P>
<P>5.5.1西部农村大部分地方仍然是男女共同耕作和劳动(占70.9%)。但妇女成为家庭农业经营主要劳动力的现象也大量涌现,男人“打工”、“经商”、“办企业”而由女人种地的家庭已经高达33.3%,男人种地,女人主要承担家务劳动的只有12.8%(见表4)。这说明农业生产女性化的趋势,同时说明妇女的劳动负担在逐步增大。</P>
<P> 表4 妇女回答“你家的承包地主要靠谁种植和经营?”</P>
<P> 选项(可以多选)<BR> 妇女的回答<BR> <BR>男女共同耕种<BR> 70.9%<BR> <BR>重体力活由男人负责<BR> 42.2%<BR> <BR>男人打工,女人种地<BR> 23.7%<BR> <BR>男人经商、办企业,女人种地<BR> 9.6%<BR> <BR>男人负责种地,女人主要做家务<BR> 12.8%<BR> <BR>其它<BR> 7.7%<BR> </P>
<P>5.5.2 家庭成员对家庭收入贡献主要来源男性。妇女主要承担无收益(家务)的劳动和收益不明显(粮食生产)的劳动(见表5),使包括妇女本人在内的受访对象都低估了妇女对家庭收入的贡献。受访对象认为,丈夫“打工”“干技术活”等挣钱多。只有当男人“不管家”“生意蚀本”或“女人有固定工资收入时”,女人们才可能成为家庭经济的主要创造者。</P>
<P>表5 妇女回答“家庭收入主要依谁?”</P>
<P> 选 项<BR> 妇女的回答<BR> <BR>丈夫(原因如下):<BR> 84.7%<BR> <BR>丈夫打工挣钱多<BR> 30.0%<BR> <BR>种地主要靠丈夫<BR> 37.0%<BR> <BR>丈夫干技术活来钱<BR> 14.6%<BR> <BR>其它<BR> 16.6%<BR> <BR>未填<BR> 1.8%<BR> <BR>妻子(原因如下)<BR> 5.4%<BR> <BR>丈夫不管家<BR> 4.5%<BR> <BR>丈夫做生意赔了钱<BR> 4.5%<BR> <BR>妻子有稳定的工资收入<BR> 9.1%<BR> <BR>其 它<BR> 81.8%<BR> <BR>夫妻双方共同<BR> 7.7%<BR> </P>
<P>5.5.3 与妇女的劳动付出相比较,她们在家庭决策中的地位显得很不对称(见图4)。在家庭决策中,“女人说了算”数的仅有2.2%,而“男人说了算”数的达到30.4%。但应该看到,夫妻的平等权利在新一代农民中越来越普遍。男女共同决策已经发展成为年轻夫妇的主流趋势,“男女共同商量”的家庭已有55.1%。</P>
<P>5.5. <BR>4 妇女对家庭财权的控制力大大高于家庭决策。受访者回答“谁主管家庭财务”,其中“由妻子掌管”占35.5%,“夫妻共同管理”3.5%。“丈夫管理”占44.9%,由“父母”或“子女”管理财务分别占15.6%、0.49%(见表6)。</P>
<P>表6 妇女回答“谁主管家庭财务?”</P>
<P> 选 项<BR> 妇女的回答<BR> <BR>丈夫<BR> 44.9%<BR> <BR>妻子<BR> 35.3%<BR> <BR>夫妻共管<BR> 3.5%<BR> <BR>父母<BR> 15.6%<BR> <BR>子女<BR> 0.49%<BR> <BR>未填<BR> 0.25%<BR> </P>
<P>5.5.5 妇女的社会参与机会有所提高。但是,应该看到,与公社化时期集体统一劳动相比较,妇女的社会参与率和程度都大大下降了。家庭生产功能的恢复,把妇女重新由社会拉回了家庭。现实农村基本上以男性作为家庭的“法人代表”,在一些地方,社会参与成为男性的“专利”。只有当男人不在家或者不愿意的情况下,女主人才有机会代表家庭出席社区的活动(见表7)</P>
<P>表7 妇女回答“村里开会时,你们家是男主人参加,还是女主人参加?”</P>
<P> 选 项<BR> 妇女的回答<BR> <BR>男主人<BR> 29.9%<BR> <BR>女主人<BR> 4.9%<BR> <BR>只有男主人不在时,女主人参加<BR> 18.8%<BR> <BR>都可以<BR> 44.7%<BR> <BR>其它<BR> 1.7%<BR> </P>
<P>5.5.6 妇女的政治参与少于社会其它参与机会。在许多农村社区,政治参与更是男性的“专利”。乡村传统习俗对妇女社会脚色定位以及屈服于乡村习俗,妇女自身的自信心不足,“双重压力”使许多妇女主动放弃了政治参与的权利和机会(见表8)</P>
<P>表8 妇女回答“妇女有机会竞选村干部吗?”</P>
<P> 选 项<BR> 妇女的回答<BR> <BR>没有机会,是男人的事<BR> 15.1%<BR> <BR>有机会,但顾虑很多<BR> 25.2%<BR> <BR>有机会<BR> 51.4%<BR> <BR>不清楚<BR> 7.9%<BR> </P>
<P>我们设计了两个问题进一步考察妇女政治参与率低的原因:(1)“你是否关心村干部选举、村务财务公开?”(2)“你想当人大代表吗?”受访对象回答(见表9)说明:妇女对村庄政治参与的意识和自信心很弱,只有32.9%的妇女对村务、财务和政务表示“非常关心”和“比较关心”,而有35.6%的妇女对此漠不关心;想当人大代表的妇女极少,只有10.7%的妇女“有一闪而过的念头”,有53.1%的妇女“从来没有想过”,即使给予机会,也有10.1%的妇女表示“我也不会当”。</P>
<P>表9 妇女政治参与意识</P>
<P> 你是否关心本村的干部选举、村务财务公开等事情<BR> <BR>选 项 <BR> 妇女的回答<BR> <BR>非常关心,并经常提意见<BR> 17.8%<BR> <BR>比较关心,有时提意见<BR> 15.1%<BR> <BR>比较留心,但一般不说什么<BR> 31.4%<BR> <BR>那是男人们的事情,我只做家务和田间劳动 <BR> 15.8%<BR> <BR>与自己没有关系,也不感兴趣<BR> 19.8%<BR> </P>
<P> </P>
<P>续 表</P>
<P>你想当人大代表吗<BR> <BR>选 项<BR> 妇女的回答<BR> <BR>有一闪而过的念头<BR> 10.7%<BR> <BR>从来没有想过<BR> 53.1%<BR> <BR>如果让我当,我一定好好干<BR> 27.4%<BR> <BR>如果让我当,我也当不好<BR> 10.1%<BR> </P>
<P>问卷还显示,尽管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还十分弱小,但我们注意到,近来妇女上访案件呈上升。妇女回答“村里近几年有无妇女上访案件”的结果表明,有3.7%的村庄出现过妇女上访的案件。从调查员记录的这些案件看,相当多数是离异和丧偶妇女的土地纠纷。妇女上访案例增多原因复杂,它既表明妇女权益侵害行为发生的频率,又反映基层组织对民间纠纷调解功能弱化的趋势,同时也表明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和能力的提高。</P>
<P>第六部分,越南农村妇女土地权利</P>
<P> </P>
<P>我院执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研究课题计划,于2002年9月30日—10月14日,组团赴越南考察“农村妇女土地权利”[10]。考察团访问了越南中央和国家的8个部、委以及有关研究机构,访问了义安省的7个厅局,考察了义安省义禄县义莲社,走访了义莲社第四、六、十五村的7家农户。</P>
<P>越南自1945年9月2日建立民主共和国以来,一直重视妇女问题。由于多次战争,越南人口中女性比例超过男性,占总人口(2001年,7868.5万)的 57.1%,农村劳动力总资源中,女劳动力达到52%。战争年代,妇女在农业生产和后方经济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和平时期,随着越南改革和城乡经济快速发展,农村男性劳动力加速向手工业、农产品加工业等非农领域和城市流动,农村土地的使用者越来越多的由妇女承担,出现了农业生产女性化趋势。妇女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这是越南越来越重视研究和解决妇女问题的宏观背景。</P>
<P> </P>
<P>6.1 妇女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村社习惯</P>
<P>1946年越南颁布了第一部《宪法》,以后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1992年通过的新《宪法》规定,“男女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有平等的权利,禁止一切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男女同工同酬”。《宪法》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制定一切法令、法规、决议、决定都保证妇女有机会和权利上的平等。</P>
<P>越南司法部的土地法、民法、家庭婚姻法、劳动法等方面的专家向我们介绍了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宪法》规定了越南男女公民权利平等的原则。《民法》规定了妇女与男子有同等的财产继承权,在第679条中规定,“财产的第一继承顺序是丈夫、妻子、子女、父母,第二继承顺序是公公、姐弟,第三继承顺序是叔伯、孙子女。三个继承顺序都没有继承人时,其财产由国家收回”。2001年生效的新《家庭婚姻法》在第27条规定,从2001年10月18日开始,“所有结婚夫妇的财产要进行登记,夫妻财产登记要记录夫妻双方的姓名”,“婚前财产如果没有登记或没有协议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判断夫妻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司法实践中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即把妇女的家庭劳动看成是有收入的劳动。第97条还规定了离婚妇女对土地财产的分割,“一年耕的农地,原则是离异夫妻平均分割,也可以根据双方的协议分割土地”,如果离婚的一方离开原居住的村、社,另一方享有全部的土地,那么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要补偿另一方的土地价值;对多年耕农地和住宅地,一般是离异夫妻平均分割,但司法实践强调保障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司法部家庭婚姻法专家黎向兰女士认为,新的家庭婚姻法比1986年的《家庭婚姻法》在保障离婚妇女财产分割权利上有了明显的进步,在实践中,离婚妇女在选择子女抚养权、居住地、土地以及房地产方面有优先权。这种说法我们在义安省义禄县义莲社的7户农家调查问卷中得到了证实。</P>
<P>妇女与男子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在事实上要大打折扣。越南在历史上曾经有700余年属于中国的郡县,因此文化转传统上与中国一脉相承。在义安省义禄县义莲社农民家庭,我们看到农户的中堂和歌颂祖宗功德的地方,都要贴上诸如“祖宗公德千年盛,子孝孙贤万代荣”之类的中文对联,尽管他们的子孙并不认识这些方块汉字。这样的文化传统所奉行的依然是“男主内、女主外”;“男娶进、女嫁出”,因此女性在接受教育、继承祖产、家政决策、社会参与等方面有“天然”的障碍和弱势。尽管法律和政策都规定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但妇女的就业机会受到很大限制,妇女的社会角色就是承担家务,她们从小就要训练操持家务的本领,更多地承担无收入的家庭劳动。</P>
<P>妇女在土地初次分配中的权利是平等的,姑娘出嫁时村、社不收回土地,这是法律和政策的效力;但姑娘出嫁到婆家,土地只能留给娘家亲人使用,而一般情况下,出嫁女在婆家村很难得到自己一份承包土地,如果婆家村尚有“公益地”则可以短期租借使用。这一方面是受制于土地的不可迁移性,更多则是大家对传统习惯的容忍。离婚和丧偶妇女也常常被排斥土地权利,尽管法律规定了她们的与丈夫平等的财产继承、分割分享权的权利,但在婚姻关系变化的过程中,土地权利最容易受侵害的仍然是妇女。失去土地使用权,意味妇女增加了对丈夫的依赖性和在家政决定中的无足轻重。</P>
<P>传统习惯对法律和政策的贯彻的影响是极其重大的,越南在农户土地使用证书上记录夫妻双方姓名的工作进展并不快。义安省在世界银行的帮助下,在农村选择2个社开展“妇女土地权利保护”的试验,其中一项内容就是在农户土地使用证书上登记夫妻双方的姓名(详见本文第二部分第2小节)。最近,该省与世界银行联合在试点的两个社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如下:</P>
<P>甲社:访问99个农户,其中38户访问男主人,29户访问女主人,32户同时访问夫妻两人。结果:(1)95%的土地使用证书是丈夫的姓名,4%的土地使用证书是妻子的姓名,其中有1户(占1%)是离婚女户主,3户(占3%)是因为丈夫在国家机关工作;(2)土地使用证书的利用率很高,有72户(占72.7%)的土地使用证书用于抵押,3户(3%)用于继承,2户(2%)用于财产分割;(3)有83%的农户认为土地使用证书应该登记夫妻的姓名,14%的农户认为不需要登记夫妻两人的姓名,因为夫妻是合一,3%的农户认为登记谁的姓名无所谓。</P>
<P>乙社:(1)访问95户农户,70户获得了土地使用证书,占73..7%;(2)在已经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中,75%登记的是丈夫的姓名, 8%登记的父母姓名,只有12%的证书登记的是妻子的姓名;(3)在12%的以妻子姓名登记的土地使用证书中,有2%是因为丈夫去世,其余都是丈夫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半边户”。(4)68户(71.6%)的土地使用证书用于抵押,2户(2.1%)的土地使用证书用于继承,1户(1.1%)的土地使用证书用于财产分割。(5)有94%的农户认为应该登记夫妻双方的姓名,3.2%的农户认为夫妻是一体、合一的,不需要登记两人的姓名,有2.1%的因为丈夫去世而未回答问卷。</P>
<P>调查结果表明:登记了夫妻双方姓名的土地使用证书比例很小;农村男性户主仍然是主体,不到万不得已(丧偶、离异、半边户等),女性决不“担当”户主角色,表明社会“男主外、女主内”的认同;有相当一部分农户并不认为土地使用证书上登记夫妻姓名特别重要。但是值得重视的是,越南农民获得土地使用证书及其利用率都很高,尤其是有超过72%的土地证书用于抵押。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获取,对于农业、农村以及农户经济发展的极端重要性。</P>
<P> </P>
<P>6.2 争取妇女平等的经济机会</P>
<P>越南争取妇女平等的经济机会、提高妇女的能力、保护妇女权益的实践丰富多彩。1979年,联合国通过了《反对歧视妇女》公约,越南是首先批准该公约的6个国家之一。前几年,政府批准了“为了妇女的进步事业”(1995-2000)的发展战略,还制定了与提高妇女地位、能力和保护她们的权益相关的发展战略或方案。比如,2002年5月通过了“增长和消除贫困战略”;过去一直执行的“家庭计划生育方案”、“妇女儿童发展方案”、“保护母亲和孩子健康方案”等等。这些方案共同的目标(2001—2005年)是:</P>
<P>——在劳动、就业方面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实现男女平等;</P>
<P>——创造妇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环境,提高她们的认知水平;</P>
<P>——从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改善妇女健康状况;</P>
<P>——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能力,提高妇女在领导工作中的地位;</P>
<P>——让妇女更多参加经济社会活动,保障妇女实现权利的机会;</P>
<P>——提高妇女经济能力和消费水平。</P>
<P>根据国家的发展战略和发展方案,各部委、各省都要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P>
<P>6.2.1提高妇女土地权利保护意识。为了让妇女更多的了解、掌握和保护自己合法权利,劳工、残疾、社会事务部劳工和社会研究学院女工研究中心,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资助下,编辑了《妇女权益50问》,这本宣传资料包括了国家法律和政策中关于妇女权益的规定,以及越南在妇女发展问题上对世界组织的承诺。《50问》首先在试点地区发行和宣传,进而逐步推广。</P>
<P>6.2.2 农户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夫妻双方的姓名。以前农户土地使用证上只记户主的姓名,而户主大多数以家庭男主人为代表,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女主人才可能成为户主,姓名被写上土地使用证证书。越南的妇女运动的研究和领导人员认为,土地使用证书如果没有女主人的姓名,不利于实现土地使用权利上的男女平等。在她们的呼吁下,政府做出规定,从2001年开始,土地使用证书上要登记夫妻双方的姓名。这样,妇女在享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和财产继承或分割是时,才能真正与男子平等。他们认为,这样做:(1)可以保证妇女共同参与家庭决策;(2)夫妻有平等的贷款抵押权利,能够使妇女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3)发生离婚时或者发生土地纠纷时夫妻有平等主张自己的农地使用权的权利;(4)有利于夫妻平等继承权,甚至在三个继承顺序中可以优先得到保障,同时对土地的流转有平等的决定权;(5)保证夫妻对子女平等的教育权。但是正如第一部分所描述的那样,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夫妻双方姓名的工作,并没有达到政策目标。</P>
<P>6.2.3 减少农村妇女无收入的家庭劳动时间、让妇女参与到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流中来。传统的社会分工以及由此形成的村社习惯,妇女主要承担家务劳动,而这些劳动都是无现金收入的劳动。妇女对家庭的收入贡献是隐性的,由此导致了妇女“必须”依附男人的社会弊端。同时,由于生产效率不断提高,农村妇女的闲暇时间日渐增加,加上妇女就业机会少,妇女劳动力资源浪费现象越来越突出。为改变这种状况,让妇女更多地走向社会,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越南妇女联合会开展了减少妇女无收益劳动时间、扩大妇女就业机会、提高妇女的经济能力的运动。运动的目标就是把妇女引导到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流中来。她们的做法:(1)首先就是提高妇女的能力,使妇女有条件在经济发展中与男子平等竞争;(2)发展乡村的传统手工业,比如开办服装厂大量吸收妇女劳动力,使妇女离土不离乡,增加妇女的收入;(3)创造新的行业,比如发展畜牧业,鼓励妇女在牛奶、无公害蔬菜的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4)扶持妇女脱贫和支持妇女发展家庭经济,比如通过扶贫银行、扶贫基金、妇女联合会信用担保等途径,为妇女提供发展资金等。越南妇女联合会为支持农村妇女发展经济而参与了国家的扶贫运动。政策规定,妇联可以为妇女担保获取贷款,同时,国家扶贫资金的一部分由妇联直接掌握,向贫困妇女贷款。全国妇联还开展了“为了贫穷的妇女而节约”的运动,号召每人每天节约1000越南盾支持妇女发展。</P>
<P>6.2.4 与扩大妇女就业紧密相连,通过新技术、新知识培训提高妇女的自信心和技能。越南劳工、残疾及社会事务部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正在推广一项“提高妇女能力的计划”。这项计划在越南的3省的3个县4个社中试验。主要内容:(1)组织从省到社一级的行政官员参加“妇女在经济发展的作用”的培训,提高行政干部对妇女地位作用的再认识,用妇女参与经济发展的案例使这些官员知道,吸引妇女参与到社会经济的主流中来的重要政治、经济意义。(2)广泛地训练妇女,把训练范围从“很活跃的妇女”扩大到“一般的妇女”、“很贫穷的妇女”。方法是把这些妇女集中到一起,让她们互相讨论如何发展家庭经济。据劳工部的范世清博士介绍:这种训练在刚开始时容易出现“冷场”,但随着时间推移,她们开始唱歌,然后发表讲演、相互传授经验。经过培训,妇女的自信心、相互的情感、技术和能力都很快提高。</P>
<P>上述把妇女吸引到社会经济发展主流中来的运动,在义安省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在基层组织起“妇女信用节约小组”,帮助贫困妇女发展生产;其二,帮助有能力的妇女致富。省财政每年拨款300亿越南盾,支持妇联的扶贫运动。妇女信用节约小组,每组一般10—20个成员,自愿参加。她们在丈夫或家庭的支持下,每月节约1—1.5万盾,积少成多,用于帮助遇到困难的妇女。义安省每年还拨款5000亿盾作为就业资金,其中的1600亿盾由省妇联掌握,用于支持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就业,在农村实际上是支持妇女发展生产。农村基层妇女会根据发展计划和方案规定的原则,向妇女发放生产贷款。需要发展资金的妇女提出贷款计划,先由妇联评估,然后由专业人员评估和职能部门批准。贷款上限一般不超过1500—2000万盾。贷款期限根据项目而定,比如林业贷款5年,畜牧业贷款3年,水产品加工贷款1年。这些活动不仅解决了妇女发展资金上的困难,推动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改善了农民生活。更重要的是吸引城乡经济体系乃至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农村妇女发展,把妇女引导到经济和社会活动之中,由此极大地提高了妇女在家庭和社会的地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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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3 越南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和政策效果及其评价</P>
<P>6.3.1、越南妇女获得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的参与机会。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各领域,妇女参与的比例较高。根据计划与投资部发展战略研究院人力资源与社会事务部主任、越南妇女联合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陈氏图耶梅博士提供的数据,参加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的妇女占参加这些活动总人数的48%,其中城市参与活动的妇女占46%、农村参与社会活动的妇女占49%。统计结果是:</P>
<P>——在商业领域,女性职员和干部所占比例为达到71%;</P>
<P>——在教育领域,女性干部员工的比例高达71.6%;</P>
<P>——在医药领域、女性干部和职员的比例为68%;</P>
<P>——轻工业领域女性的比例为65%;</P>
<P>——旅游业女性的比例为56%;</P>
<P>——财政、银行领域女性比例为56%;</P>
<P>——工业加工业领域女性为53.3%;</P>
<P>——公共服务业女性为55.5%;</P>
<P>——农业领域女性的比例为52%;</P>
<P>——外交领域女性的比例为33.7%;</P>
<P>——邮电、航空、科研应用、文化体育等行业中的女性比例分别为52%、47%、35%、32.2%;</P>
<P>——在私人企业中女性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比例为67.9%;</P>
<P>——外资企业中女性占63.5%,</P>
<P>——出口加工区的女性占67.7%,</P>
<P>这些数字表明,越南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活动中参与率很高,达到了法律规定男女平等的比例。但是,管理岗位与一般的劳动岗位相比较,女性所占比例要小得多。陈女士提供的数据是,妇女约占21%,其中国营单位中只有4%的女性,国营以外的企业中,女性占71%(1985年),到1993年时增加到80%以上。</P>
<P> 陈氏图耶梅博士还研究了妇女在国家行政系统中的比例。她计算:全越南,政治局委员中女性1人,占5.3%;越共中央委员中女性20人,占总数的16%;省委、省政府的厅局级中,女性占11.3%。另外61个省(直辖市),省委书记只有1人为女性,县级干部中11.7%是女性,县委书记中女性占2.7%,社(镇)的书记有3.3%为女性。</P>
<P>6.3.2 男女公民获得了平等受教育的机会,但高层次人才队伍呈现出较大的性别差异。越南已经实现了(免费)小学义务教育,所以在普及教育方面,男女性别几乎没有什么差别;中等教育与中等专业教育中,女性占45%,大学中的女性占44%,师范大学中的女性占68%。在一般性人才队伍中女性比例很高。但教授中女性仅占3.5%,副教授、科学博士、专业博士、硕士中的女性比例分别为5.8%、4%、 20%、 30%。为什么在基础教育中男女性别差异并不明显,而高层人才结构则明显男性化?是政策原因,还是男女性别的生理、心理差异的综合表现?还是女性的传统社会角色的限制?这些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P>
<P>6.3.3 人类发展指标的性别差距明显。最近,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资助下,越南开展了人类发展指标的检测。检查结果:在全国61个省(直辖市)中,有12个省(直辖市)指数较优,41省(市)中等,8省(市)较差。人类发展指标在地区和性别上都表现出一定的差距。比如,全国男女平均寿命为67.8岁,其中,在12个较发达的省(市)男性平均寿命71.1岁,女平均寿命77.2岁;在41个中等省(市),男平均寿命66.6岁,女73.4岁;在8个欠发达地区,男平均寿命60岁,女66.3岁。说明人均寿命与经济发展程度和水平的极大关系。男女性的收入差别更为明显,在发达地区,女性的收入只相当于男性的81.1%,在中等地区是女性收入只有男性的73.4%,在欠发达地区女性收入只有男性的65.7%,说明性别收入差距与经济发展程度也呈现正相关关系。经济发展越落后,男女性别的收入差距越大。反之,降低男女性别在收入上的差距,地区经济将有更快的发展速度。</P>
<P>6.3.4 对妇女政策的反思。</P>
<P>(1)没有性别偏见的中性政策,并不能保障妇女在事实上获得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比如财产继承和分割、土地分配和流转,宪法、法律、政策都毫无例外地规定男女有平等的权利,但是,在传统习惯、村社以及家族的戒律中,男子有天然的优势,而女性总是处于弱者地位,而且被看成一种不可改变的社会秩序。稳定的社会秩序从各个方面限制妇女合法权利的享受。</P>
<P>(2)照顾女性的福利及劳动保障政策,有时反倒成为限制女性的桎梏。女劳动者有“三期”照顾、较长的产假、并且要求同工同酬,这实际是企业使用女劳力的扩大成本。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些成本由国家财政支付,尚无多大矛盾;而在市场经济时代,企业从降低成本的角度拒绝招收女劳动力,反而极大限制了女性的就业机会。</P>
<P>(3)越南妇女问题专家有关研究证明,妇女比男子提前5年退休,是高层人才、干部队伍以及女性收入低于男性的重要原因。因为女性比男性提前5年退休,意味做女性比男性早5年就失去了增长工资和提拔的机会。5年中可能比男性的收入低了2级,相应地退休工资社会保险等收入都会降低。而女性的平均寿命却大于男性,在退休后的漫长生活中,她们只能无奈地忍受较低的社会地位和低经济收入。如果她们想要获取同等男性一样的地位和收入水平,就必须比男性付出更大的努力和有更快的“进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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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 本报告是近两年来,中改院农村转型发展研究所的关于妇女土地问题的调查研究结果汇总。其中第一、二、四部分由王景新完成;第三部分由王景新、杨青松共同完成;第五部分由王景新、赫成尧、支晓娟共同完成;第六部分由王景新、李峰华、陈郁文、吴琼武共同完成。</P>
<P>[2]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地54页。</P>
<P>[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411—412页。</P>
<P>[4] 林志斌 李小云:《性别与发展导论》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第一版,第43—44页。</P>
<P>[5] 《中国农村妇女工作:改革时期的变化与延续》1997.第23页。</P>
<P>[6]林志斌 李小云:《性别与发展导论》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第一版,第35页。</P>
<P>[7] 青海省妇联、西宁市妇联的2000年7月的联合调查报告</P>
<P>[8]理由上,城市户口不是本村村民,不论你是否就业,因为你拥有城市户口而无村庄的户籍。</P>
<P>[9]青海省妇联、西宁市妇联的2000年7月的联合调查报告。</P>
<P>[10]考察团以院长助理王景新教授为团长,由中改院李峰华副教授、陈郁文、吴琼武等组成。<BR>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