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其他  三农研究  农民

张开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

编辑: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作者: 时间:2005-09-13 访问次数:70

<TABLE style="TABLE-LAYOUT: fixed"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98%" align=center border=0>
<TBODY>
<TR>
<TD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vAlign=bottom align=middle colSpan=2><B><BR></B></TD></TR>
<TR>
<TD align=middle colSpan=2>
<P>&nbsp;</P></TD></TR>
<TR>
<TD class=NEWSREADME align=middle colSpan=2>
<P>&nbsp;</P></TD></TR>
<TR>
<TD align=middle colSpan=2>
<TABLE style="TABLE-LAYOUT: fixed"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center border=0>
<TBODY>
<TR>
<TD height=40>&nbsp; </TD></TR>
<TR>
<TD class=news style="WORD-WRAP: break-word"><STRONG>&nbsp;&nbsp;&nbsp; 内容摘要</STRONG>:<FONT face=楷体_GB231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以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不同,各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制度安排有所不同。美、德、日三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各具特色,在国际上享有一定的地位,具有较大的影响。认真研究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特点、发育路径与发展趋势,吸收并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对于构建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FONT><BR>&nbsp;&nbsp;&nbsp; <STRONG>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组织创新</STRONG><BR>  一、美、德、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比较分析<BR>  对比三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我们可以清楚发现有下述相同点和不同点。其共同之处在于:<BR>  1.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立法保护。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不可缺少的外部条件。上述发达国家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无一例外地采取了积极支持的态度:一是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创造前提条件。美国为支持合作社的发展,于1926年制定了合作社销售法;德国早在100多年前的1898年就颁布了合作社法,其后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已成为与公司法同等重要的主体法。日本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渔业组合重建整备法》、《农协助成法》等法律。二是政府实施优惠的经济政策,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给予财政、金融等经济支持和税收减免等。如德国政府为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对合作社用税后利润进行投资的部分免征所得税;支持信贷合作社向农民提供低息贷款;给予合作社一定的财政支持。日本政府为支持农协开展信用事业,政府部门给予贴息贷款或无息贷款等以确保农协的资金来源;在税收政策上,规定农协各种税收均比其他法人纳税税率低10%左右。各种政策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支持,使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具有了强大的后劲。<BR>  2.组织形式各异,多元化发展。美、德、日农民合作组织在其发展初期,主要以农产品销售、粗加工业务为主,但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市场竞争的加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已不再限于农产品加工销售领域,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遍布农村各地,几乎涉及到农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BR>  3.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美、德、日三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都是建立在农户或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加入合作组织的成员的生产资料和财产的所有制性质不变,农户或家庭农场仍然是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实体,其土地及其它生产资料仍为农民私有,丝毫不改变财产所有制关系。在生产经营上,农户或家庭农场仍拥有完全独立自主的经营决策权,不受合作组织的任何干预,只是在需要的活动领域内才进行农业合作。严格地说,合作组织对其成员不具有支配和管制的职能,只是通过开展业务活动对其成员进行指导和服务,二者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地位都是平等的。<BR>  4.恪守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群众性的自治经济组织,在运行中有其特定的组织管理原则,能否坚持这些原则,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的关键。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不同,上述三国合作组织的内部制度安排均有所不同,各具特点,但各国都坚持了合作组织的基本原则,如民主管理原则、剩余按交易额比例返还的原则,从而确保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宗旨不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质的规定性不变。<BR>  5.发展趋势基本相同。一是纵向一体化,通过延伸产业链,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都连接起来;二是横向一体化,通过专业合作组织的合并与改组,形成综合性的合作经济组织,提升了合作组织自身的竞争力;三是营利性倾向趋强,现在各国的新型合作社,都程度不同地偏离了传统的合作社原则,如合作社中非社员人数增加,理事会的控制力加强,这使农民合作组织的合作性减弱,营利性趋强。<BR>  农民合作组织的发育、成长有其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土壤,因而上述三国的农民合作组织又有其个性和特点。从大的方面讲,它们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国合作组织的发展模式和路径不尽相同。美国主要是由农民自己组织起来组建的合作社;德国是由有影响的社会人士积极宣传并组织众多处于社会“弱势群体”地位的农民组建的;而日本则是在政府的倡导和大力扶持下发展起来的。二是各国的合作组织发展在遵循最基本的合作原则的前提下,不断创新,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运行机制。德国基本遵循传统的合作社原则,合作社带有较浓厚的传统色彩;而美国的合作社更像一个商业企业,营利倾向比较明显;日本的农协则是一个半官半民的组织。这些差别是由各国不同的历史、社会经济制度、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实际及文化因素造成的。日本大田原教授在总结日本农协的组织制度特征时这样说道:“本来日本政府是按照合作社精神制定和宣传《农业协同组合法》的,但日本农民在封建制度下生活得太久了,不可能在短期产生民主意识,所以农协组织的成立正像人们批判的那样,只是涂改了农会的招牌。更不幸地是,农协诞生在必须延续战时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的非常时期,农会解散后,毫无选择余地让农协填补了农村组织的空白,成为政府农业政策的执行机构。日本农协的这种命运是历史决定的,作为合作社以这种方式起步实为不幸。但在日本那样的历史条件下,不依靠国家的农业保护政策,纯粹的合作社是保护不了自耕农的。<BR>  二、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借鉴与启示<BR>  善于吸取别人的经验,博采各家之长,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日三国的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经历了近200年的历程,创造了丰富的成果和经验,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创造性地推动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BR>  1.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弱者的联合,当前正是我国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有利时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农业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生产力有了很大发展,农业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日益突出:一是农民的商品生产活动,越来越依赖于各种社会化服务,需要为农业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配套合作和服务。二是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分散经呐┟袷频チΡ。岩约笆薄⑷妗⒆既返卣莆帐谐⌒畔ⅲ嬖诤艽蟮拿つ啃浴H俏夜τ谧推冢厍罹嗪筒煌婕胖涞氖杖氩罹嗉哟螅魑跫恫飞叩呐┟袢禾迨侵泄缁嶙畲蟮娜跏萍牛毙杩垢髦中问降牧虾秃献鳎员U纤亲陨淼睦妗K氖俏夜鸭尤隬TO,农业竞争从国内延伸到国外,而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低,难以适应严峻的国际农业市场竞争。类似的问题,发达国家也曾遇到过,从他们的经验看,主要是通过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来解决。实践表明,农民合作组织是适应农业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是农业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前,我们应当抓住各地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外向型农业的有利时机,因势利导,适时地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BR>  2.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农民为改变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而自发结成的自主性经济组织,其职能主要是解决农民分散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降低交易成本,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国际经验来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和不同的发展模式,但都必须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这一基本原则。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入重建、再建阶段,各地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兴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热潮方兴未艾,政府部门应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加强引导,只要是农民愿意而且能办的放手让农民去办;农民愿意但暂时无力办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和帮助农民去办;农民不愿的切忌用行政命令强迫农民去办。<BR>  3.发展农民合作组织要大胆创新,有所突破。创新机制建立于创新意识和创新氛围基础上,是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源动力。从美、德、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变化趋势中,我们看到,随着国际市场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始了一系列适应市场竞争的组织创新。如进行横向合并和纵向一体化;推行股份合作制,不再强调资本报酬有限、平均股、一人一票等原则;改革公共积累制度,将公共积累记人个人帐户或配股到人;区分合作组织的经营项目,分别采取营利和不营利的原则;实行专家管理,对重大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制度等等。上述制度改革和创新保证了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因此,在指导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践当中,要从各地自然、经济、社会等条件出发,因地因时制宜,引导、鼓励农民创新,尊重农民的创造,坚持多种形式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采取怎样的发展模式、实行怎样的扶持政策以及如何进行管理,都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大胆创新,要勇于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新路径。<BR>  4.发展农民合作组织需要政府的支持和立法保护。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都是在本国政府直接或间接的帮助下构建和完善起来的,政府的政策支持尤其是立法保护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缺乏法律支持,外部发展环境也不够理想。绝大多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作社不予登记,农民合作组织只能在民政部门按社团登记,致使其不能以独立的经济实体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农民在销售产品、签订合同、解决贷款等等方面存在许多困难,其合法利益因此也得不到保障。只有加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合作社法》,尽快确立农民合作组织的合法地位和运行规则,才能对农业和农民建立起一种直接的利益保护机制,以保障其健康发展,从而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BR>  5.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着力健全其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之所以有强大的生命力,是由它本身的质的规定性决定的。它以为社员服务为宗旨,坚持自愿、民主、平等、教育和联合等原则,所有制表现为合作组织社(会)员个人所有与共同所有相结合,合作组织社(会)员共同所有占主导地位,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以及其它分配形式相结合。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合作组织是劳动群众自己的组织,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的组织,是互助合作共同致富的组织。改革开放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较快发展,但无论是社区性、专业性合作社还是农民专业协会、股份合作组织,都普遍存在着组织化程度不高、管理和运作不规范、功能发挥不尽人意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要把坚持合作制的基本宗旨和基本原则与我国实际情况结合起来,通过健全资产运营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内部积累与发展机制等等来创造性地健全和完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BR></TD></TR></TBODY></TABLE></TD></TR></TBODY></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