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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的生态权

编辑: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作者: 时间:2005-09-11 访问次数:65

农民权利保护已经进入有良知的学界,理论研究正在深入进行,党和国家对农民权益的保护也日益重视,农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权利的保障日益提高。但是,农民最基本也是日益显得最重要的权利——生态权益还很少理论研究,国家对其重视也不够。可是,如果农民没有生态权,农民的其他权利就得不到真正的保护,农民的权利保护也是不完整的,生态权是现代文明社会里公民的基本权利,更是农民的最重要的权利。

一、农民的生态权概述

1、农民生态权的含义

生态权是指生态系统中生物在所处系统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农民的生态权是农民在农村生态系统中对生态安全、生态利益、生态选择、生态保护、生态发展等所拥有的各项权利总和。农民生存在农村生态系统中,是农村生态系统的拥有者、使用者、经营者和维护者,农民的衣、食、住、行都依赖于农村生态系统,农民和生态系统的关系是鱼水关系,彼此息息相关的。因此,生态权是农民生态生存的基础,是农民最基本的权利,农民没有生态权,农民就不可能进行农业生产,农民的生态权遭受破坏,农民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农民的生态权是农民享受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的基础,是农民的基本人权衍生的权利,农民在农村生态系统中生存,是整个生态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一个连接点,只有享有对生态系统的安全监督权、利益享受权、生态保护权、生态发展权和选择生态系统的权利,才能够在自己的生态系统中生存与发展下去。

2、农民生态权的特征

农民生态权是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它有如下特征;

其一,自然性。农民的生态权是一种依赖自然而形成的权利,是农民生存在农村自然生态系统中所自然拥有的权利,只有居住在该系统中才能享有这种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不可转移性。生态权的自然性还表现在它是自然存在的,具有自然客观性,它的存在是随自然环境形成的,它的发展与变化必须遵循自然的发展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其二,整体性。农民的生态权是农民对整个农业生态系统的权利,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农民的生态权也只能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享有,不能独自分享其中的一部分。农村生态系统是一个多因素的系统,也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任何人不可能把它分开。比如,农民对其所处生态系统中某森林的新鲜空气呼吸权,不可能把它分成100份分给100个农民享有,而只能由在同一系统内的农民共同拥有其权利,并且它一般不因为某一农民享有而分离。

其三,公共性。农民的生态权不属于某个具体的农民,它是所有在系统中的农民共同拥有的权利,它可以资源共享,一般不能单独占有。大部分生态权不会因为某一农民拥有而减少价值。所以,当农民生态权权益受到侵害时,受损失的也是多数农民的事情。

其四,潜在性。农民的生态权具有潜在性,它附着于生态系统之中。因此,当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一般不会立刻感受到影响,也不能及时被发现。生态权遭到侵害,必须积累到一定的程度,一般要等生态系统产生危机时才能感觉到。

其五,综合性。农民生态权是各种权能综合起来结成的一种权利,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农民生态权的侵害不是某一种单个权利的损害,而是多种权利揉合在一起的,它的危害也是综合的,甚至是长期的。

3、生态权的内容

农民生态权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生态安全权。生态安全权是农民生态权的第一权利,农民世世代代生活在农业生态系统中间,农民的一切都必须依靠生态系统供给,生态安全是农民最重要的生态权。生态安全包括农民自身在生态系统中的生命安全,也包括农民所处生态系统的安全稳定,农民应该有权维护所处生态系统的安全。

其二,生态利益权。生态利益权是农民对所处生态系统利益的享有权,是农民生存的物质基础所在。农民的生态利益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农民在所处生态系统中获得利益的权利,农民要从生态系统中获得利益才能生存、发展;另一方面是农民对外来损害生态利益的行为,享有赔偿权或补偿权的请求权,以维护自身的生态系统或补充该生态系统的良性运行。

其三是生态选择权。农民对生态系统的依赖程度很高,生态系统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存状况,因此,在合法的途径和条件下,农民应该有对自己生态系统的选择权利,就是农民自己为了生存,可以选择哪个生态系统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比如,西部农民,应该有合法和合理选择生态系统的权利,不能因为出生在西部就只能选择西部脆弱的生态环境,可以不世世代代生活在西部生态环境中,应该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态环境。

其四,生态保护权。农民应该拥有对自己生态系统进行保护的权利,有权跟破坏自己生态系统的一切行为作斗争,有权对破坏自己生态系统的行为请求赔偿或补偿。我国至今还把生态资源和生态系统作为国家的自然权利,国家包揽了公民对生态系统保护的权益,使生态破坏国家管不到,公民无权管,造成农村生态保护的主体缺位,这是农民生态保护权缺失造成的后果。也使得农民对自身生态环境的破坏行为面前,保护显得无能为力。

二、我国农民生态权被侵犯的现状

生态权尽管是一种农民与生俱来的权利,但是,在生态环境运行良好的时期并不显得重要,容易被人们忽视。然而,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特别是我国由于环境而造成的许多农村问题,农民生态权也在逐渐凸显出来。今天,我国农民的生态权被侵犯的状况正在日益严重。

(一)我国农民生态权被侵犯的具体表现:

1、森林生态破坏严重,影响林业农民的生态生存。

中国国土面积占世界陆地面积的7%,而森林面积仅占世界森林面积的4%。森林覆盖率14%,世界平均为30%。中国平均森林覆盖率低于生态平衡点10个百分点,据专家估算,我国林业与社会、生态效益之比为1:14。就是说,伐木所得1元国内生产总值,造成14元的生态损失。因此,在中国全部砍树的价值,都会造成14倍的生态损失,而不限于木材的赤字部分。全国木材年赤字2.3亿立方米,年砍伐量3.4亿立方米,按照14倍损失乘以0.34亿元,中国森林综合效益年损失4.76万亿元人民币。这就是中国和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甚至美国最基本的区别:它们砍一棵树可以纯创造100元GDP,中国却要做“复式记账”:100元的正数(砍树生产),1400元的负数(生态损失),如果是在西北砍胡扬,那么这个负值至少要扩大100倍。森林是农村的生态基础,这种负价值的林业生产,正在严重损害农民的生态权益。
2、水土流失严重,破坏农村自然生态。

中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国家,每年有100多亿吨沃土付诸东流,相当於流失1000万亩耕地上的30厘米厚耕作层,其流失的氮、磷、钾等养分远大於全国化肥的年产量,而有机质的损失则永难弥补。水土流失的另一大危害是河床抬高,水患频繁。我国当前总计水土流失面积为367万平方公里,占全部国土面积40%。

3、耕地损失日益扩大,农业农民生存生态危机。

城镇扩张侵占4500万亩,乡镇企业占用1000万亩,非农建设占用800万亩,农民建房占用500万亩,各类开发区占用300万亩,沙化200万亩,中国荒漠化土地面积26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27.3%。18个省471个县,近4亿人口处於荒漠化威胁之中。草地退化。中国可利用草地约33.6亿亩,退化面积达85%,严重退化年均3000万亩。与50年代相比,草原生产力下降30~50%,等于年减产2000亿元。按草原承载算,中国是美国的1/3,浪费草地22.4亿亩,折合1.34万亿元。加上产草量下降0.20万亿,年损失草原资源1.54万亿。

4、自然灾害频繁入侵,生态权侵害的后果。

人为因素而引发的生态恶化,使自然灾害急剧上升。直接经济损失为2240亿、间接经济损失为20160亿,两者相加,因生态劣化而造成的以水旱为主的自然灾害,经济损失2.24万亿。水旱灾害频率加快。中国自汉朝以来的2200年间发生1600次大水灾,1300次大旱灾,灾害频率不断加快,1996年西部雪灾,北旱南涝,直接经济损失近3千亿。1997年是1949年以来少有重旱年,受灾人口3亿。1998年西部特大雪灾,北南大旱,然后长江、嫩江、松花江流域超历史纪录特大洪水,3.8亿人受灾,死亡4610人,经济损失3千亿元。灾害频率的加快,显然是由于人为开发强度加快所致。
  
5、物种灭绝,多样性生态权的侵害。

中国拥有鸟类1180多种、兽类500多种、爬行类320多种、鱼类2000多种,占世界野生动物种类的10%。目前濒临生存危机的脊椎动物已有398种,高等植物1069种。中国废污水排放总量450亿吨,其中工业废水300亿吨,生活污水150亿吨,如果1/2入海就是225亿吨,年入海垃圾总量2500万吨。海洋生物资源大量灭绝。

(二)我国农民生态全被侵害的原因

农民生态权被侵害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思想意识上的忽视。
我国素来以地大物博自称,似乎地大物博就什么都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因而忽视了对生态资源使用的节约,直到生态危机降临到人民头上,才猛然回首,我国的生态问题已经是非常严重了,我国的水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的浪费与粗放型利用,使得水生态平衡、自然资源生态平衡和矿产资源生态平衡被严重破坏,产生了很严重的后果。因此,思想意识的原因,是侵犯农民生态权的祸根,因为农民住在农村,直接和生态系统生活在一起,那些看似全体人民的生态危机,其实,最大的危机最终还是落在农民的头上。

其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原因。
我国过去社会主义建设的围湖造田,开辟梯田,直到开发大西北等等,是造成我国农村生态资源严重破坏的杀手。当前,快速发展的经济和失控的环境保护措施,农民又正在遭受着生态权利的严重侵害。高速公路,城市开发、大量的开发区等,正在日益蚕食农民的土地,正在破坏农村的生态平衡。这些以政府出面的项目,实际上是政府把农民的生态权给卖掉了,不顾农民的意见,就是对农民生态权的侵害。

其三,生态权利自身的公共物品性也是农民生态权利被侵犯的原因。

农民的生态权是一种农民公用和城市居民合用的资源,是一种公共物品性质的权益,因为它的公共性,侵犯它的主体多,维护它的主体缺位,很容易引起忽视。农民生活在农村,自然要享有生态权。但是,城市居民同样要和农民共同享有生态资源。但是,我国农民在政府城市决策中没有话语权,农村生态资源在城市建设中的破坏农民几乎是无权过问,好象不是农民的事,而是政府的事,再加上生态权本身是一种隐性权利,侵犯了一时半刻还感觉不到的。因此,农民的生态权容易遭到侵害也是很难面的。

三、农民生态权的保护

(一)保护的方式

1、自我保护。

自我保护是保护农民生态权的积极方式,权利只有权利主体意识才能得到保护,因为法律的保护是一种被动的机制,必须主体具有保护的自我意识和措施。保护农民的生态权,应该培养农民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提供自我保护的法律和机制,防止农民生态权被侵害。

2、国家保护。

国家保护是国家制订法律法规保护农民生态权。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农民的生态权,没有明确规定,保护似乎没有根据,因此保护不利。国家应该加紧制订相关法规,严格保护农村生态、保护农民的生态权利。

3、社会保护。

社会保护生态权也是重要的措施,我国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日益浓厚,各种社会组织对环境生态的保护也日益加强,这是保护农民生态权的重要方式。绿色组织是一个世界性的环境保护组织,可以促进绿色组织加强对农民生态权的保护。

4、国际保护。

农民生态权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一国的农村生态环境破坏,可以影响到其他国家的农村生态环境发展和社会安全,因此,国际社会的保护也日益增强。联合国的环境保护署对世界各国的农村环境十分关注,也是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保护力量。

(二)农民生态权保护的意义

1、农民权利保障的要求。

农民生活在农村生态系统中,本身是农村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他们的权利衍生于生态权,,没有生态权,他们就不能生存,其他权利也不再存在。保障农民的权利,必须有生态权作为基础。农民居住在农村社会,农村的生态环境是他们最大和最亲近的环境,生态变迁会影响农民的生存、发展,他们对所出的环境理当可以主张权利。

2、构建和谐农村的保证。

构建和谐村庄是任何社会统治者的追求,也是农民的夙愿,特别是在我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和炒遄墓菇ǜ堑蔽裰薄D壳埃擞胱匀坏牡墓叵等找嫦缘媒粽牛肪澄廴尽⑷丝谖侍狻⒆试唇粽拧⒘甘扯倘钡任侍庋现卮嬖冢庑┪侍夂艽蟪潭榷加肱┐迳泄亍6庑┪侍獾姆⒄梗岜怀鞘屑费沟脚┐澹古┐迳肪掣佣窕古┐逵牢弈日。因此,给农民生态权的严格保护,能抵制城市生态的挤压,能够使农村和谐协调发展,为构件和谐村庄提供保证?

3、解决“三农”问题的长效机制。

农村的“三农”问题,也是一个严重的生态平衡被破坏的问题,它的解决从长远来看,首先,必须保证农村生态的平衡。如果农村的生态系统不保护好,我国的“三农”问题将永远得不到解决,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保护农村生态系统,关键是保证农民有生态权。过去,我国的生态权归国家专有,农民没有生态权的主体性,因此,不能自行保护。农村生态环境良好,农村的发展才有条件,“三农”问题也能得到长效的解决。

4、维护生态平衡提供主体力量。

生态平衡不是政府单方的事情,还是着呢各个社会的大事。生态平衡主要在农村生态的平衡,农村是整个生态系统的大本营。当前,我国主要在环境保护基础上促进生态平衡,保护生态,保护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农民还没有主体资格,没有形成主体力量。因此,只有赋予农民保护生态权的责任,保护他们的生态权,使他们成为保护生态权的主人,才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增强生态保护的主体力量。

四、推进我国保护农民生态权的措施

1、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

就我国农业而言,一方面由于人口众多,而且又处于经济高速发展、城乡人民生活显著提高的阶段,对多样、安全、优质农业及其加工产品的需求大幅度增长;另一方面,人均水、土等自然资源缺乏,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农业发展矛盾日益突出。我国的这一国情和农情既突现了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紧迫性,又是研究如何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出发点和依据。从上述情况出发,首先,应正确处理发展农业生产与保护和建设农村生态环境的关系,选择适合我国特点的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途径;其次,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妥善解决好涉及所有制产业化经营、交换、分配以及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问题,建立与完善能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最后,为保证农业可持续发展,还应培养与增强科技、教育、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能力。

2、实现农业生态化
所谓生态农业,是指运用生态学原理和系统科学指导农业生产,按照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开发利用当地的自然资源,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和现代管理手段以及传统农业的有效经验建立起来,生产无公害、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的健康食品,来满足人们的需要,为人类创造一个生态平衡、良性循环的优美生活环境。生态农业是技术密集型产业,实现了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是一场绿色革命。

为逐步实现农业生态化需创造的前提条件主要是:建立与健全能及时、准确反映农业发展与生态环境变化信息的动态监测与预测、预警体系;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对环境友好的农业科学技术体系;建立反映由农业引发的自然资源及其诸种功能变化经济后果的市场价格信号体系;建立与健全能够引导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农业行为规范体系;建立与健全能够促进实现农业生态化的经济体制与农业管理体制;建立与健全民主化、科学化的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与农业发展的综合决策体系等。

3、改革我国先行的资源管理和污染防治机制

我国自然资源管理体制上的种种弊病,如现行按环境要素(如水、土地、各类矿山等)实行部门分工负责的资源管理体系,难以对以整体性为特征的自然生态系统实施统一而有效的保护。首先,不利于对跨行业、跨流域和跨地区的生态问题进行有效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次,由于各部门交叉,遇到实际问题往往互相推诿,难以达成协调一致的意见,影响到对生态破坏进行及时、有效的控制。因此,必须在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方面深化改革,以适应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同时,要降低农业自身的点污染和面源污染。农民使用化肥过量或农药过量造成污染,但因为存在外部不经济性,他却并没有因此而支付给受害者应得的费用。其结果是不能从经济上激励农民采取保护环境的行动,也不能从经济上遏止农民采取污染环境的行动。两者均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来解决。

4、增强农民保护生态权的主体性。

我国把环境保护的权利通归国家所有,造成公民保护环境的权利缺位。农民对侵犯自己生态权的行为缺乏保护的主体根据,因此,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自己没有保护的力量。增强农民的主体地位,首先国家要有法律,其次,农民要有措施。

生态权是现代社会里日益重要的权利,对于当代农民,生态更加重要。我国农民保护生态权的主体意识逐渐觉醒,但是自主保护不够。生态权是一项随着生态危机而发展和凸显的权利,在以往的社会发展中,因为生态危机不严重,农村生态环境良好,农民的生态权也没有觉醒。随着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农业生产日益被生态危机影响,农民才意识到自己的生态权利的重要性。我国农民要求生态权的主体意识正在逐渐增强,生态维权意识急剧上升,有农民和政府要生态权的,有农民不准企业上马的,不准企业开工的,但是,自主保护的能力和力度还是不够,不能有效的维护自己的生态权。

当前,我国制订了较为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但是还没有专门的农民生态权保护条文,也没有对农村环境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对农民的其他生态权保护的法律更很少见到。因此,我国农民生态权还处于萌芽状态,国家的保护还村子诸多的缺陷,显示效果还很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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