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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现农业产业化的经济法支持

编辑: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作者: 李长健、伍文辉 时间:2005-09-01 访问次数:73

(本文发表于《广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4 期)
摘 要: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产业间协调平衡发展,我国的工业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已经初具规模,而作为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农业,发展明显滞后。目前在加入WTO的新形势下,面临国际农业的激烈竞争环境,实现农业产业化已经在中华大地上显示了巨大的生命力,并且将成为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诸多学者对实现农业产业化战略提出了很好的思路,本文拟从经济法的宗旨与价值理念对实现农业产业化的支持始进行分析,笔者就目前实行农业产业化尚缺的各种资金供给、技术及科研政策等方面,提出在经济法域内支持的各种构想,从而提升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速度。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 理念支撑 制度支持

农业[1],一直作为我国的基础产业,对于一个拥有十三多亿人口的大国来说,尤显重要。一直以来我国农业保持大部分自给自足的状况,特别是计划粮食自给率保持在95%的水平,这对于我国人多地稀的现状来说是严峻的挑战。随着我国加入WTO组织,既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机遇,同时作为传统薄弱基础的农业面临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因此必须建立自主的现代化农业体系。目前我国已经相应的积累了农业产业化的经验,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截止到2000年底,全国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已发展到6.6万个。其中,龙头企业带动型2.7万多个,占41%;中介组织带动型2.2万多个,占33%;专业市场带动型7600个,占12%;经纪人、专业大户带动型9600个,占14%。各类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总值达3000多亿元,销售收入5900亿元,利税总额709亿元。与1998年相比,平均每个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固定资产规模增长28%,销售收入增长26%。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共带动农户59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5%;平均每户从事产业化经营增收900元,比1998年净增100元,[2]可见其潜力巨大,下面首先从我国的农业发展现状分析实行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一、农业产业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要求
农业现代化就是农业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农业科研水平及技术水平全面现代化,而实现农业现代化,就首先必须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对农业资源的优化整合,实现农业生产效率的最大化,而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其目的就是加强我国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3],在新形势下我国相对于发达国家的农业竞争力是相当脆弱的。农业产业化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和农村经济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发展的必然。它综合地发挥了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企业化等诸多优越性,为有效解决农户小规模经营与社会化大市场、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以及农业科技含量低、剩余劳动力转移等农业深层次矛盾的问题,提供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重要现实途径,对于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其一,新型的国际农业市场形势要求中国农业走产业化之路。众所周知,中国的耕地,只有世界总量的7%,供养了占世界21%的人口,1997年以后,中国是农产品的纯出口国,每年顺差在50亿美元左右。[4]但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国外农产品进口压力加大,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困难增加。如果不能抵御进口农产品的冲击,扩大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势必加剧国内农产品的“卖难”,影响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就业以至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5],这就要求我国农业经济政策的核心是改善农业生产的物质条件,提高农业生产率,增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特别需要提高非均衡农业竞争力,这是其一,外部因素所致。其二,我国内部各样发展因素需要农业实行产业化。我国工业化速度加快,所需求的工人数不断加大,而目前许多地区原农业人员进入城市,同时我国的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导致了大量的农田荒芜,致使农地的使用效率底下,这对于本就土地稀少的国家来说,是很危险的。这样就需要对现有土地进行整合,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对农业的基础投入,这是社会环境。而目前我国产业间发展极不平衡应属经济的要素,农业作为第一产业,对于一个人口大国是绝对的基础,对农业进行产业化有利于农业从单纯原料生产向完整的产业体系转变,从根本上解决农业比较效益低的问题,以提高农业对国家GDP的贡献率,追求产业间平衡协调发展。其三,实现农业产业化有利于解决目前我国农业内存在的问题,如农业生产成本过大、农业自身的抵御自然风险能力较弱、农业的科研发展水平有限以及包括农业自身在现代商业化的金融体系中的融资能力等内在缺陷。另外上面已经提到我国已经对农业产业化实行了一系列的措施,也取得了相当的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二、实行农业产业化需要经济法的支持
实行农业产业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而农业现代化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家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需要国家这支“看得见的手”去弥补市场内在缺陷。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组成形式,肩负了重要的使命,这也被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所证实,曾有学者这样写道“经济法是随国家与法的出现而出现的,因为经济法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国家干预经济。[6]”虽然这一表述不是很全面,在现代经济法的表述中,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也足见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经济这一特性,同时基础薄弱的农业产业,并且经济发展中的逐渐滞后,需要国家政策性的扶持,去进行更为全面的支持。
第一,从国家调节经济发展的历史分析,实行农业产业化需要经济法支持。关于经济法的论述较多,而目前我们所说的经济法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和成熟起来的经济法,我国作为传统的农业社会,大量的法律调节经济社会都是针对农业的发展。高王凌《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指出,“政府的直接跟于和多方面地插手管理,在中国决非像某些西方国家那样是一个近代现象。在几千年前,政府即曾全面地控制着经济和社会的生活(当然其表现形式与现代条件之下有所不同),我把它称为古代的‘大政府时代’。即使是在干预的‘低潮时期’,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仍持有一种统筹的意识,看来象未插手,却又似是而非,有质而无形,无居而不在。”[8]中国传统社会一直把对田地的赋税以及财政对农业的支出作为主要方面,在西方国家的发展经验中,早在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奴隶制国家颁布的《汉穆拉比法典》就对土地的国家所有劝和土地的法律保护作出规定,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等某些国家直到目前一直对于农业给予大量的政策扶持,包括价格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业科研技术的发展等,甚至在WTO组织也规定了相应的对农业的“黄箱补贴”“绿箱补贴”等。
第二,经济法的宗旨及其价值理念支持对农业实行产业化,以实现农业的现代化,达到社会的整体协调发展。首先,经济法的宗旨就是经济法的本质,即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的协调平衡发展,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平衡发展涵盖范围多方位的,[9]包括供给与需求的协调平衡、产业间的协调平衡发展等。而我国目前的农业发展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人民生活对其的要求,而且农业的发展相对于其他产业、相对于发达国家同产业水平差距巨大,如不实行农业产业化,则会处于弱势地位,影响国家综合水平的提高。其次,由经济的宗旨体现的经济法价值理念从另一方面体现了对农业进行支持的必要性,经济法作为社会责任的本位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追求国家的经济安全、经济自由、整个社会的实质公平。[10]目前我国农业整体内部呈现零散性,并且对于抵御自然和社会风险能力较差,农业内部也缺乏自由性,往往更多的计划性,管理体制也被割裂,产业链尚未形成等,这些都是经济法的价值理念所追求的。最后,经济法把追求社会效益优于经济效益、注重公平兼顾效率等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农业是一个风险大投资期限长,而且收益不稳定,但农业对于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安宁,对经济建设的贡献的不容忽视的,故其社会效益更强于人们通常所追求的经济效益,因此农业一直是我国的基础产业,我们投资农业更注重的是其巨大的社会效益,社会整体的协调发展。另外进行农业的农民阶层,在“以货币投票”的现代社会是处于显然的弱势群体,大力扶持发展农业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方式,而进行农业产业化是发展农业的必然途径。同时在进行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先富裕起来的高收入人群,也会出现底收入、失业人群,以及农业生产对土地的污染必然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农业的产业化对环境的影响等都需要经济法律进行调节,实现整体社会 的可持续发展都是经济法具体原则的体现。
第三,我国实行农业产业化面临诸多问题,需要经济法进行相应的调节和扶持。农业目前仍然是国民经济中比较薄弱的部门、农业发展滞后、市场化程度低、生产力落后、人多地少、城乡差异等问题制约了农业的发展,实行农业产业化的益处前面已经作了很多论述。我国虽已一直支持实行农业产业化,也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持,目前仍有诸多的问题,如缺乏足够真正的农业市场主体、缺乏足够的科研开发支持、农产品质量与发达国家仍差距巨大,另外缺乏农业内部的行业协会团体组织等,这些问题都逐渐成为我国农业实行产业化的制约因素。农业实行产业化,需要完善的市场经济作为基础,需要真正的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第一要素[11],农业内部尚缺的就是成熟而又有实力的市场主体,可以包括公司农业、农业企业集团、农产品进出口公司,还有存于农村的各种专业合作性质的合作农业集体经济,目前即使存在也是非市场化的,带有更多的行政性。同时作为制约农业发展的农业研发、农村教育水平、农业企业的政策银行和商业性金融贷款、农村基础设施等,基本是由国家财政担负,这样既增加了财政的负担,资金也极为有限,覆盖的范围也较窄,并且其效率也底下。另外缺少相应的农业行业协会,农业生产与流通中自律性差,参与国际竞争中容易出现混乱情形,相互之间形成恶性竞争,从而降低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实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律在调节市场经济关系中所体现出来的经济功能和制度功能[12],能够一定程度的解决我国农业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理清其内外部关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产效率,实行农产品的产业化,从而最终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和国家经济的可协调持续发展。
三、经济法对农业产业化具体法律的完善思考
实行农业产业化需要经济法全面的支持,笔者认为应着重从经济法内部的四个重要的部门法进行完善思考,即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可持续发展法,[13]从而解决农业存在的问题,促进农业的发展,同时必须要考虑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区别思考。当然,如想全面的论述各部门法对农业产业化的支持限于篇幅是不可能,在此仅主要从实行产业化所急需解决的市场主体、国家运用法治化手段充分利用“黄箱补贴”“绿箱补贴”加强财政和政策性商业性融资、农业产业化可能出现的对环境、社会以及人文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展开论述。
第一,发展和完善农业市场主体,培育其市场性。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各种市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如果说社会生活以人为本,市场经济即以市场主体为本[14],因此发展和完善农业市场主体尤显必要。在我国某些地方已实行的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探索的一些市场主体形式,主要以农产品集团企业型,即形成以农副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为龙头,通过合同契约、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从事专业生产,将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施一体化经营,该类型一般以“公司+农户”为基本组织模式。还有以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含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供销合作社等为中介,通过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从事专业生产,一般以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为基本组织模式,以及以专业批发市场为纽带,带动主导产业,并通过合同契约或其它较稳定的经济关系,连接广大农户等形式。笔者认为农业市场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备企业法人性质的企业,特别应壮大农业企业集团的实力,注意培养市场意识和科研水平,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升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另外要与农民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行形式多样的合作机制。一类是农民合作社与农业行业合作性质的合作型市场主体,壮大农民的整体实力,形成农民的利益集团,提升其自身的国内外竞争中的话语权,这样才能真正对农民和务农人员、农业团体进行保护。关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除《宪法》和《民法》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外,各国农业大法和有关专门法律都对其地位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日本在《农业基本法》中就务农人员和农业团体的地位作了规定,同时又专门制定了《农业协同组合法》等;韩国制定了《农业合作社法》、《畜产业合作社法》、《山林合作社法》、《水产业合作法》等专门法律,可见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确认和保护,另外德国的《农业法》、美国的《农业调整法》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5]以日本为例,日本农户有97%加入了日本农协,农户的农产品销售的97%和购买生产资料的80%通过农协办理,客观上形成了日本统一的农产品营销网络。[16]我国《农业法》第二章的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国家应支持和鼓励农业、农村、农民社团的成立,促进农业的发展,我国也相应的成立了一些社团组织,但实际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市场能力,故笔者建议在此基础上尽快出台《农业团体法》,并考虑制定《合作经济法》。制定《农业团体法》的宗旨就是为团体内成员服务,以法律形式确定各级政府应鼓励和支持农业团体的发展,农业团体应本着促进农业发展的目的依法进行相应的市场活动。可以确定农业团体的法律地位、行为准则、自律规程、治理结构等,同时也需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农业团体应分为农业企业团体、农业务农人员团体、农村经济组织团体、农业行业团体等形式,从各个方面规定其相应的法律权利义务,最大程度减少其行政性,而培育其自身的市场性质,应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独法人性,同时各地也需根据本地实际状况制定具体的实施规程,这样也相应的增加了其可操作性。
第二,合理充分运用WTO规则,加强对农业市场主体的财政、金融、价格、研发以及管理制度上的支持。我国加入WTO后,面临更加严峻的国际竞争,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国加入WTO后不能实施农产品出口补贴,只是保留了今后出口补贴的权利。[17]因此不能对其出口进行直接的补贴,而根据WTO农业国内支持总量AMS:“微量允许标准”(中国入世谈判为8.5%),这就需要我们充分的利用世贸规则允许的“黄箱补贴”“绿箱补贴”,我国在农业科研、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粮食安全补贴、生产结构调整补贴、地区发展补贴等方面仍有较大的实施空间,是间接对我国农产品保护的有力措施。首先,从国家财政支持上分析,我国用于农业开支的财政比率也在逐年增加,但其往往未能真正发挥最大效益,我认为对于财政支出方向以侧重在农业的科研、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等方面上,这类投资属投资大、期限长、风险大,一般企业也难以承受,从而导致了我国出口的农产品多是粗加工或者直接是以鲜活产品进入国际,这样农产品的附加值低,收益低,风险也较大,国家支持相应的农产品品种、加工等科研技术的建设,能全面提升我们的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同时也可利用税收政策对农业企业用于农业科研、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开支给予一定的税收制度倾斜。其次,增强农业自身的融资能力。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面临股份制改革,商业性进度加快,而我国农业一直自身的融资能力差,基本依靠财政直接投资以及政策性银行的贷款,这也是相当有限的。首先借鉴日本政府的农业信贷政策,其主要表现为农贷利息补贴制度,亦即“制度贷款”制度。所谓制度贷款,是指按照法律、政令、条例以及纲要,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或相当于地方公共团体的机构成为贷款的当事者,通过利息补贴、损失补贴、债务担保以及其他类似的优惠措施进行干预的那部分贷款。制度贷款属于长期低息贷款,可以分为:吸收各银行的资金投入农业,政府给予债务担保;利用农协的资金,政府给予利息补贴、损失补贴和债务担保;政府通过国家金融机构直接发放财政资金贷款。[18]鉴于我国目前实行的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单产作业的居多,可以考虑设立类似日本的《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以及某些国家实行的《农业保险法》,来增强农业和农民收入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农业企业、农业团体等应增强自身的融资能力,通过自己企业的经营、合作开发、良好信誉等多样形式融入到现代的商业金融体系中,增加其防御风险的能力。最后在国家农业管理制度上的改革,以适应农业产业化的实现。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的管理权在农业行政部门,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流通权在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国际贸易管理权在国际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这样容易造成条块分离、部门割据,不利于组建跨地区、跨部门的农业企业集团,我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组建产供销统一管理的农业管理部门,以增强农产品流通的纵向协调能力,以适应中国加入WTO后农产品的国内外流通管理。
第三、减少农业对环境、社会人文的负面影响,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一直以来,只注重农业量的增长而未注重因此而带来的方面效益,在过去五十多年我国的农业发展中,农业的化学投入品的数量急剧增长,每年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大概在一百七十万吨左右,其中有相当部分使用的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有人判断每年使用的一百七十万吨农药中,大约有百分之三十是含有有机磷的,它对于毒性的残留对消费者的健康是有很大的影响。我国每年使用的化肥折成存量是四千二百万吨,平均每公顷土地的使用的化肥生成量超过四百公斤,与美国及欧洲的标准化肥使用的安全性每顷二百二十五公斤相比,化肥在土壤中的残留量相当严重,[19]目前某些地区已经显现出来,土壤已经开始变硬,将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另外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发达国家凭借其在科技、管理、环保等方面的优势,设置了以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为主要内容的壁垒,绿色壁垒正在削弱或部分抵消我国传统出口产品的优势,致使我国多项农产品因为未达相应技术标准而遭禁运。因此我国农产品的技术标准与国际标准应尽快接轨,我认为首先应确定与国际标准统一的检验检疫制度,健全食品安全卫生法规和食品质量监督体系,倡导生产和加工“无公害食品”。其次通过生态环境保护法和环境检测报告,控制污染,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建立高科技的生态农业体系。另外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系统,如对农业受灾区的救济补贴、务农人员的保险等方面的社会保障。
结束语: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发展中国家的,由计划经济转型而来的,具有东方文化背景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0]我国一直对农业实行的是统管式,在整体国家转型的过程中,对农业实行产业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然,实行农业产业化需要经济法全方位的支持,笔者仅在此就农业产业化存在的诸多问题给予一定的完善服务思考,期更多学者就农业发展做出更多研究。


* 作者简介:李长健(1965-),男,湖南湘西人,苗族,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系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和“三农”问题研究。
[1] 农业:栽培农作物和饲养牲畜的生产事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农业,还包括林业、渔业和农村副业等项生产在内,参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总则第二条所称农业还包括了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故其包涵广泛,其基础作用尤显重要。
[2] 信息来源:范小建:“新形势下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思考”,于2005.2.22登陆http://cyh.agri.gov.cn
[3] 参见李炳坤:“加入世贸组织与农业发展对策”,载于孔祥智主编:《聚焦“三农”》,中央编译出版社。
[4] 见陆学艺著:《“三农论”—当代中国农业、农村、农民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2页。
[5] 参见薛亮:“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的战略思考”,载于孔祥智主编:《聚焦“三农”》,中央编译出版社。
[6] 江帆《论经济法与国家干预》,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
[7] 李长健主编:《新编经济法通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第27页。经济法所调节的经济关系具有公共性,表现在以国家作为主体一方,而其又与调整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的行政法是相区别的,可参见朱崇实主编:《经济法》,厦门大学出版社。
[8] 高王凌:《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对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64页。
[9] 可参见李平主编:《经济法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203年9月第1版,第24页。
[10] 参见冯宪芬等主编:《经济法》,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第46-48页。
[11] 经济法所言的市场主体人格与民法上的市场主体人格是可以重叠于一个经济实体上的,因此在此所言市场主体具有泛义,详见王全兴著:《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12] 经济法律的经济功能是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而产生的经济性作用,如: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促进合作等。制度功能主要体现其外部影响力而发挥效力。详细参见:董延林著,《经济法原理问题》,中国方正出版社,第13-18页。
[13] 参见李长健主编:《新编经济法通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第80-81页。
[14] 参见管斌、王全兴:“市场主体若干基本问题研究”,载于王全兴主编:《经济法前沿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15] 参见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办公室:《农业法制建设》,中国农业出版社,第319-321页。
[16] 裘孟荣等:《论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政策调整》,载于孔祥智主编:《聚焦“三农”》,中国编译出版社。
[17] 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报编辑室,“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
[18] 信息来源:“有关国家的农业政策支持” 中国农村研究网 (http://www.ccrs.org.cn)于2005.2.22登陆。
[19] 参见陈锡文:“发展绿色产业势在必行”[R],首届中国绿色产业可持续发展高层论坛.北京:2001
[20] 见王全兴:《立基本土资源建造中国经济法学大厦》,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
Discuss coming true agriculture industrialize from the supporting
of economic law
lichangjian wuwenhui
Abstract: Our country has been opening about more than 20 years, and country economy want to benign develop must the every industry been counterpoised, but now agriculture grow slowly. In the light of the past develop agriculture experience , coming true agriculture industrialize is a good way and is possibility too. Some experts have brought out their conceive about coming true agriculture, the lecture expound the topic only from economic law view, as now lack of some factor ,for example fund and technique or many policy about coming true agriculture industrialize from the supporting of economic law , want to bring out writer the system conceive.
Key words: agriculture industrialize ;theory supporting ;system suppor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