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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承包经营与农民合作社问题

编辑: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作者: 时间:2005-08-25 访问次数:51

梨树县百信农民合作社

受我国传统合作化失败的影响,现在很多人把家庭承包经营与农民合作化对立起来。有的认为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就不能谈农民合作,农村推行合作化就会动摇家庭承包经营;有的认为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已经不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要求用合作化代替家庭承包经营。这两种对立观点,都不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动摇家庭承包经营,就会违被农民的意愿,破坏农民生产积极性,家庭承包经营是中国农民的历史选择,是被实践证明了的有着强大的生命力,是党对农村政策的基石,长期坚持家庭承包经营是调动中国亿万农民生产力积极性的最有效和最根本办法。农民不走合作化,一家一户农民就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就无法解决,农民不走合作化,农业专业化生产就很难提高,农民就很难增收,农业现代化就不会实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民成为市场主体,如何解决一家一户的农民进入市场问题,是我们现在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着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坚持符合农业现代化发展方向、坚持符合农村实际情况、坚持符合农民意愿,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就是本文要探讨的家庭承包经营与农民合作化问题。

一、农村经营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生产关系。家庭承包经营是亿万中国农民的创造和选择,被历史证明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家庭承包经营这一生产组织形式符合中国农业自身特点,能够调动起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应长期坚持不能动药但家庭承包经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小生产和千变万化的社会大市场的矛盾;
二是,一家一户农民做为市场主体同高度组织化的企业主体是不平等,农民在交易中处于被动地位;
三是,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农民生产的农产品专业化水平低,农产品在市场竟争中处于劣势;
四是,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农民很难使科技和良种结合起来;
五是,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农民无力加工农产品,分享农产品增加值收入。等等。
村乡集体经济组织是双层经营体制的“统”的层次,主要是解决分散经营农户解决不了的问题。但由于长期以来村(乡)集体经济组织仍然存在人民公社体制的弊端:产权不清,政经不分,责权不明,缺乏管理和监督等,使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少生机和活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村乡行政的“财政”。大量事实表明,我省村乡背上了债务成为空壳村乡,村乡集体经济组织已无力来为农户家庭经营发展服务。

(二)农村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社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的社会化服务部门,也是农村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控制,农村供销社和农村信用社脱离了农民自我组织和管理,成为国家商业部门和国家官办银行,两社的性质已经名存实亡。农村供销社和农村信用社变型给他们自身发展带来了问题,也给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问题。深化两社改革,加快建立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两社体制,是党中央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两社改革始终没有突破,问题的症结是没有调动起农民改革主体的积极性。

(三)农业产业化(公司+农户)是带动农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但实践证明这一模式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公司和农户同是市场主体,公司和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
二是公司的性质是追求市场利润最大化,农户市场是公司追求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户很难分享到社会化的平均利润;
三是公司+农户形式组织农民成本高(连接千家万户公司将付出较大成本),市场竟争由于成本过高而处于劣势,直至被淘汰:
四是公司+农户缺少利益关联度,合同很难执行,农产品涨价农民惜售,农产品降价,公司不收或因收购成本高而失去竟争能力;
五是公司确定农户农产品价格一般是与农民传统农产品价格比较,“以不低于”来确定合同价格,只解决了农户卖难问题,没有解决农民增收问题。
另外,国家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依靠政策扶持的,而不是依靠市场形成的,政策一定时期扶持结束之后,就是企业困难之时,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问题仍难以解决。
上述农村经济体制和经营体制存在的问题,是关心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级党委和政府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那么如何解决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的矛盾呢?深化改革,把农民改革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让农民这一弱势群体走向联合与合作,培育新的市场主体,使农民成为企业的利益主体和风险主体,依靠农民自已的力量建立多种相互促进,又能统一的社会化合作服务体系,做到农民之间联合互助依靠集体的力量带动家庭经济的发展。

二、建立“家庭承包经营与农民合作社”双层经营体制

(一)家庭承包经营与农民合作社是农村经营体制的两个层次,家庭经营是分,农民合作是统。事物的存在是对立统一的,家庭经营是农民合作存在的基础,农民合作是家庭经营存在的条件。也就是说,没有家庭经营一个个“个体”,就不可能构成“个体”的集合;反之没有农民合作,家庭承包就会动摇,一些地方农民弃地抛荒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二)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三农”的主体是农民,是最活跃的农村生产力。农民合作是社会主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它和我国过去的合作化有着显著的不同:
1、组织方式不同:新型农民合作是在政府的引导下,农民完全本着自发和自愿的原则由农民自我组织;而不是过去的带有行政性强制要求;
2、产权制度不同:新型农民合作构建了明晰的农户产权制度,是农民私有财产权一部分;而不是过去合作社的“产权人人所有”实质是“人人没有的产权”制度即“一大二公”;
3、分配制度不同:新型农民合作以劳动和资本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而不是过去“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
4、生产管理不同:新型农民合作以市场需求进行专业化组织生产管理,是以信息和技术指导为主的家庭生产经营管理;而不是过去的合作社“高度集中生产经营和管理”体制;
5、合作体系不同:新型 农民合作是围绕农民需要而构建的多种合作组织体系,是通过农民的资本相互连接的统一的整体;而不是过去的“条块分割”合作体系(农业生产合作是块,供销和信用合作是条);
6、合作主体不同:新型农民合作主体是农民;而不是过去合作主体多样性;
7、新型农民合作是建立在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合作经济组织,因此它不侵范农民的私有财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土地承包权;而不是过去合作社剥夺农民私有财产和自主经营权等。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让农民在改革中得到实惠,是农民走向合作的前提。农民只有走向合作才能够促进农业专业化提高和农村市场的发展;农民只有走向合作农业才能实现代化和农村实现工业化和城镇化;农民只有走向合作才能持续增收和实现共同富裕。

(三)建立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市场竟争的“新型统分结合经营体制”。
1、新型统分结合的体制模式:家庭承包经营+农民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包括:农业专业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信息技术合作、卫生教育合作、工业加工合作等多种合作形式或合作组织。这些农民合作是围绕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服务的,是有机整体的统一。一家一户农民家庭经营,它们需要社会化服务体系来为他们生产提供信息和技术,它们需要联合起来共同进入市场才能提高市场的主体地位,减少市场风险增加市场收益。
2、农民合作社的资本:(以梨树县百信农民合作为例)集团批发采购,农户零价购买,批零差价按农户交易量返还入股,构建合作社资本。
一家一户农民进入市场购买生产资料是零售价,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主体地位增强,购买生产资料是批发价,这是一家一户农民无法完成的,组织化程度越高,农民市场主体地位就会不断增强,批零差价就会越大,农民随着消费积累就会增加,农民就会增加对合作社管理和监督,这种资本模式深受农民欢迎,在不增加农民一分钱负担下,开辟了农村产业资本积累新途径。
3、合作社之间的合作:消费合作联购分销的办法为农民提高了市场主体地位,农户将返还收入(消费积累)向农村信用社入股,将农民通过股权带进金融合作,增加农民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使农村信用社改善服务质量,促使农村信用社由官办向民办转变,更好地为农民提供发展生产资金。
随着农民消费积累的增加和农村信用社的规范,农民就会向农产品深加工进军,农民成为企业的投资主体,建立起自已的龙头企业,真正成为能够分享企业利润的利益主体,同时也承担企业风险主体。工业企业的不断建立,农村城镇化就会加快,农民就会从土地中走向工业和城镇服务业,农民就会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农民将土地向开发合作企业入股,为土地现代化经营开辟了道路。农民有工厂(服务)工资收入、资本收入和土地分红等多种收入,中国农民就富裕起来了。

三、农民合作发展的两个阶段:扶持起步阶段和自我竟争发展阶段

(一)扶持起步阶段。这一阶段表现农民自我创造时期,由于缺少实践积累,相关法律和政策难以出台进行规范,因此出现了农民走向合作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农民合作社法人主体地位问题;行业垄断问题(供销社对生产资料的垄断、粮食部门对重要农产品收购的垄断等)、合作社初创周转金问题、财务管理人员培训等,是农民自身难以解决的。因此这一时期政府应积极引导,抓住典型试点规范,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稳步推进。

(二)自我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农民合作法律和政策基本形成,合作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作用,能够实现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
四、发挥政府促进农民合作的作用
农民主动适应市场要求自发走向合作,是增加农民收入的必然选择。我国加入“WTO”农产品国际竟争更加激烈,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已是紧迫任务。政府应积极引导、规范和扶持。在以下几方面发挥作用:
一是,做好农民合作规划工作,积极引导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走向合作;
二是,抓住典型积极试点,完善和制定促进规范农民合作的各项政策,如制定农民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扶持农民合作发展的配套政策等;
三是,做好农民合作社人员培训,农民合作是新型经济组织和市场主体,规范合作社运行提高合作社人员合作操作职业技能是政府的重要责任;
四是,政府应开展和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经验交流,相互学习促进提高。
五是,新型农民合作是大合作之路,因此它涉及的部门很多,需要综合配套,政府应做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避免因农民合作冲击相关部门利益而阻碍农民合作发展。

五、农民走向合作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关于政府对农民合作的指导。农民走向合作应坚持政府引导,由农民自发自愿组织,做到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和服务、达到自我积累和发展的目的。切实避免政府采取两个极端:一是用行政手段强行推动农民走向合作;二是政府放任不管,缺少引导、规范和扶持。
(二)关于农民走向合作的动因。农民走向合作是增加收入,是解决分散经营的农户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农民走向合作和加入合作是一种直接的利益驱动,选准农民共同利益切入点是促进农民合作重要问题。
(三)注重资本积累原则。农业产业化是农业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没有农民的资本积累,农业产业化是句空话。因此梨树县百信农民合作社在构建新型农民合作时,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注重了资本积累,并构建了农民产权制度,是对农民合作一种实践和理论创新。
(四)多种合作体系建立问题。农民生产需要流通领域的供销合作、需要为发展生产提供资金的信用合作、需要农产品深加工的工业合作和农业生产专业合作,这些合作组织和合作形式是围绕着农民相互连接的并相互发挥促进作用,农民依靠自已的股权管理和监督这些合作经济组织为自已生产服务,农民用产权来分享农产品流通和加工增值收入。因些也可以说新型统分结合经营体制是如何依靠农民自已的力量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穿建立自已全方位、大合作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问题。
(五)检验合作社标准问题。为避免过去合作化失败教训,在政府引导农民走向合作时一哄而起,按照经济规律和农民意愿合作,提出合作社检验标准是必要的:一是是否以农民为主体;二是合作社产权是否清晰;三是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发挥作用;四是农民在合作社中是否增加收入或积累。
总之,新型农民合作社体制是农民自已的创造和选择,是我国农民迎接国际市场竟争的组织准备。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农民在党的领导下,一定会开辟出成功的合作化发展道路。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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