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意见》重点强调:探索发展新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这个意见很重要,对于农村金融改革取得突破和建立功能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和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有着决定的意义。然而谁来探索发展新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或以谁为主体来探索发展新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这是一个很关键和很重大的问题。如果我们不清楚谁是探索新的农村合作金融主体,那么如果确定主体错位,同样的好政策,可能成为空洞的口号,而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更可能产生很消极的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具体政策没明了之前来探索下这个问题,以便使这个重大政策大家统一思想,沿着正确的路线前行。
一、 中央为什么提出探索发展新的农村合作金融
我们可以从中央的三个文件上看对新的金融组织的认识和发展的变化:2005年中央1号文件较2004年1号文件在农村金融改革上有了更加丰富的内容,虽然文件的内涵已经包括了“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但必定没有明确表述出来,使人们对新的农村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产生“过多”的想法,并且造成了多种新的农村所有制金融的准入和监管办法的“难产”。中央的政策是写到了纸上了,但难以落实下来,就是时隔一年多的时间,并没有看到“新的试点”或有关积极的政策消息,而是不断的出现“怕风险”或必须“严格监管”。这样一个思路难免不使金融创新停下来,这正如100个人到海里学游泳,可能有出现风险的,但更多是学会了游泳本领,如果怕风险,那么就永远也不会有游泳的本领。其实,金融防范风险是正确的,严格监管需要值得探讨。严格监管,要管什么,我们必须清楚,否则新的金融机构是难以发展的。我们知道,对现有的金融机构的监管是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并增加信息透明度,建立在国家信用上的监管。那么对新的金融组织是否也适用呢?显然是不适用的,因为新的机构监管必须建立在出资人承担风险这一原则上。我们知道加强监管的目的是要防范金融的社会风险的出现,避免社会公众存款人利益的损失和由此造成金融存款的挤提。要达到上述监管目标,就要首先建立经营上的自我约束机制、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没有经营上的良好内部机制,监管机制是难以发挥作用的,等到监管发现风险时,已经是很晚期了。因此,对新的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应是建立在有效的自我约束和治理结构上的风险自担原则上的监管——管规则和管结果而不管经营,也就是符合条件就准入,经营不好或违规就退出,具体是:管准入,即市场准入条件,准入的门檻可高可低,高可直接进入社会融资,低可内部(成员)融资,这样就解决了避免一刀切和形成分类指导;管提示,对资本约束,比例控制指标和财务状况进行合规提示;管退出,即市场退出,对资本金下降后不能补充的要实行市场退出。只有这样,才能使出资人承担经营风险,做到自我约束和监督,才能使监管发挥有效作用。“在监管和防风险”的思路没有解决前,新的金融组织自然难以有新的试点。另一方面,农村金融贴近农民需求服务,显然不是“社会资本”和“小额信贷组织”能够完成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意见》明确了“探索发展新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做为2005年经济体制改革一项重要任务提出,这是认识的过程结果,也是农民响应两个1号文件精神努力创新的结果。在合作金融上,农民做到了积极响应并取得了实践的发展,而多年国家寄予厚望的农村信用社并没有在合作金融上取得一点性实质突破,这不能不说是个“悲哀”的事情。
二、 新的农村合作金融谁是探索的主体
农村信用社为什么不能改造成合作社呢?因为农民被排斥在改革之外,农民和信用社的关系是借贷关系,也就是市场的两个不同利益主体的买卖关系,并不是我们长期认为的“鱼水关系”即共生共存关系,很多人认为农民落后无知,实际上农民是最聪明的,他们非常清楚这场改革与信用社内部官僚的“博弈”中不会得到实惠,因此,农民们没有主动去参与,或者主动参与的也被信用社给边缘化了,农民们看得很清楚,这是金融内部的自我游戏,因此,农民们把农村信用社当成国家的银行,并没有认为是自已的银行,因此,农民们按照规则到农村信用社借款,通常向农村信用社内部成员供下贷款“租金”的。其实,这些年,农民和农村信用社的关系,就是这样简单的。当农民需要贷款时,不知要跑农村信用社多少次,等物资价格上涨了,钱才贷下来;反之,农民为了还款,不知压低了多少粮价把粮卖出后,等粮价涨了,再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再把自已的粮食再买回来。这就是农民和农村信用社的买卖关系。当农民急需资金时,到农村信用社借款时,农村信用社会说,我服务的是XX万户,钱非得贷给你吗?他们可以对XX万户农民分头来说,这样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不够,就是自然的了,然后资金就可“农转非”了。农民们并不傻,他们知道党的政策好,就是执行不了罢了。于是他们放弃了向农村信用社借款的念头,缺资金认可高价赊销,高利抬款,也不去银行贷款。
上边这些,本是农村信用社和农民见怪不怪的普通事情了,也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我为什么要提出来呢?没有指责农村信用社的意思,而我在一定程度上还能看到农村信用社这几年服务比上几年强得很多了呢!农村信用社出现这个问题,不能怪农村信用社,因为机制造成的。因此,说上面事情的现象,只想说一个结论,农村信用社和农民是什么关系,新的农村合作金融还能寄予农村信用社来承担吗?答案是不能的。
那么社会资本能够发展合作金融吗?答案也应是不能的,因为互助合作金融是以满足需求为主要动力的,而社会资本的动力是来自市场的利润。
谁是探索和发展新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主体呢?这个问题很重要,如果解决不好,可能又要出现改革错误。
其实,中央文件讲:“探索发展新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为农村信用社改革或者说让那些“觉悟”者能够回头是岸留下了政策空间,但绝不意味着,中央还在寄予新的希望。而中央政策应明确的是“农民的互助合作金融组织”,中央的政策是以此给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金融组织有个“另起炉灶”——也即开辟第二条农村信用改革道路来以此找到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中央的政策是明了的,但我们能够正确理解吗?千万别再把主体搞错了位。
三、 对新的农民自助合作金融的两种相反的看法
对探索发展新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现在也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如我这样的人,深入农村了解农民,知道中国的小农经济需要合作社经济组织起来,才能解决三农问题,对农民合作金融积极支持,同时也是充满信心的;那么另一种观点是,坐在办公室远离农村和农民,只懂农村信用社,不懂农村和农民的人,大喊国家花这样大的力气都没有使合作制成功,靠几个农民行吗?我也知道单纯的靠农民是不行的,列宁早就说过,合作社制度需要一定阶级的财政制度支持才能建立起来,因此我告诉他们,国家是有责任也会有政策帮助农民建立合作金融的,但是他们早已看惯了这样一个事实---国家的支农政策农民是不会得到的,将被强势所占有,他们认为我“天真”和理想化了,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国家支农的政策不能帮助农民建立合作组织的话,我真要感谢这些人的好意了。
除了上面一种认为农民自已发展不了,国家不会给予帮助,既是帮助也不会农民得到观点外,是否还有另一种不同声音呢?有的。这就是来自农村信用社和金融内部的声音,如果让农民发展合作金融,那么,不是把农村信用社“搞垮”了吗?他们很担心这个问题,乍听起来还真有为国担忧之意,但稍稍想下,这是个最大的伪问题。为什么这个问题是个伪问题呢?而且是个最大的伪问题呢?因为上不符合中央政策,下不符合民意和发展潮流,其实也不符合他们本身利益,因此是个伪问题,这个伪问题就在打着一个旗号——农村信用社怎么办,之后是农村信用社出现风险国家怎么办呢?因此你们这帮助人就别办了——别给国家带来金融风险!这个逻辑能说没有理由吗?
国家办农村信用社的目的是为什么呢?是为解决农村信用社人员就业呢,还是为发挥金融作用来支持发展生产呢?是改进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重要呢,还是不顾农村经济的发展来保证农村信用社利益重要呢?是通过有效金融服务通过发展农村经济来化解农村金融风险重要呢?还是牺牲农村经济发展来防止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呢?是建立一个有活力的金融组织来和农民共生存重要呢?还是维持一个死不起活不了的金融机构重要呢?是建立一个在市场竞争中有活力和有实力的现代金融体系重要呢?还是维持一个依靠国家信用来养活的金融组织重要呢?是九亿农民重要呢?还是农村信用社少数人重要呢?等等。
农民组织起来自办合作金融,发展起来,虽然对农村信用社构成竞争性压力,不但不会使农村信用社出现风险,而且会使他们增加活力,因为农民合作经济发展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市场为农村信用社提供了规模化市场,农村信用社经营才有利润市场,另一方面,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可有效的向农村信用社入股,使其机制得到转换,经营才能有活力,这就比喻如农村信用社是兔子,没有老虎追赶,是不会体强的道理一样。
四、 新的合作金融组织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新的农民合作金融组织的作用,其作用会超过我们的想象。为什么会是这样呢?因为小平同志早就说过:“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而农村这着棋能否下好,由谁来下,道理就出来了——让农民自已来下,就会下好的。农民下好了这着棋,农村好了,农民富了,国家就好了,原理就这么简单。这里只能为了文章的结构,简单的说明一下。
一是,农民互助合作金融,是与农民家庭经营和合作社经济是农村经济的组成部分,是农民的经营组织,因此合作金融能够完善农村统分结合经营体制。
二是,农民互助合作金融,能够使不同的农业生产主体和分散兼业的农户联结在一起,使他们产生利益共同体,促进农村生产关系的调整和生成。
三是,农民互助合作金融,能够适应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民生产合作向专业化、工业化和现代化发展。
四是,农民互助合作金融的发展,能够使国家财政和政策金融通过农民自已的组织进行传导,发挥国家引导农村经济发展作用。
五是,合作金融的发展与农村现有金融组织形成竞争市场,,有利于建立以国家政策金融支持和引导、农民互助合作金融为基础和商业金融互为竞争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
六是,农民互助合作金融,可使农民广泛参与到经济事务管理,在经济上实现民主控制和管理,所形成的经济基础,必将推动基层的民主政治建设。
七是,经济的发展,为社会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物质保证,能够较好的解决农民的教育、医疗、就业、土地和社会保障等问题。
八是,农民互助合作经济的发展,使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社会的公平与效率充分体现出来,和谐与繁荣的社会早日到来。
五、 新的合作金融组织如何才能发展起来
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发动群众、动员群众和组织群众主动参与到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创新和发展上来。按照价值规律办事。坚持农民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原则来发展农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
一要,坚持尊重农民的创造,特别是农民的首创。这一点是我党的政策光辉点,但尊重这一创造也是不容易的。往往一个新事物被旧的事物和观点所压制,而使新事物的发展遇到难以想象的阻碍。我们要象农民学习,帮助农民来总结他们的创造,并把他们的创造总结出来,再引导他们自愿互利来提高,鼓励农民们进一步的创造。
二要,要将农民的创造总结成不同的典型,交给农民群众去选择,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让群众在典型示范的作用下,自发的组织起来,这一过程需要我们充分的发动群众、动员群众和组织群众,当群众组织起来后,就要相信群众自已能够管理好自已的能力,而我们不要越位,出点问题也是不要紧的,他们会自我调整过来。
三要,提供国家和社会的帮助。农民组织起来后,要及时的给予国家帮助,因为农民没有组织成本可支付,需要由国家和社会来承担。如何帮助是门大学问,既要帮助好,又不要让农民产生依赖心理。在帮助农民的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政策的公平性和透明性,要先有个帮助的基本框架,条件不要过高,让农民稍许努力就能够做到,只要符合这个框架,就可向国家申请帮助,当国家帮助后,又达到新的标准,可继续申请国家帮助,也就是说,国家必须对农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提供公开的连续正向激励机制,才能做到避免行政命令负面作用,又能做到积极引导,避免政府推脱责任。
四是,引导农民走向互助的合作金融,组织的方法就是群众的工作方法,必须深入到群众中,才能和群众相结合,才能使农民群众广泛参与农村合作金融的创新上来。我们改革农村信用社为什么走不下去了,根本的原因是没有发动群众,没有群众工作方法。
五是,为农民提供相互交流和学习的平台,让农民自已说服自已,让农民用自已的事、身边的人告诉农民合作起来的好处,这样的方法易于农民接受,农民也能够相信,当他们接受了就去做了,一做得到实惠后,他又会向其他的农民宣传合作的好处了,一步步走下来,就是一个新的合作化高潮。
六、 加强政策配套和组织引导。农民发展新的合作金融组织,没有相应的政策配套是发展不起来的,因此我们要选择有代表的地区和有代表的创新组织进行试点,完善配套政策,看看发展农民合作金融需要哪些政策,农民在合作中有哪些迫切需要政策解决和支持的,有哪些需要指导完善的,这些既是政策的层面、又是理论和实践层面的问题,需要三结合才能完成的。
七、 要做好统筹规化、分类指导。这一点也是很重要的,农村的环境和条件各不相同,不能一种方式和方法,也不能统一一个模式,要结合不同的地方优势来探索发展的方式和方法,为此必须坚持分类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