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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若干思考

编辑: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作者: 时间:2005-06-12 访问次数:101


概要: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和城市的扩张,对土地的需求激增。但现行的征地制度却具有很大的不合理性,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都很差,改革势在必行。本文分析了现行征地制度的一些弊端,并对当前的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进行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 生产要素 产权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即对土地的所有权凭国家强制力依法取得,然后由政府和法定机构进行开发和建设的过程。国外的征地制度一般都具有公益性,补偿性,强制性等特点,而我国现行土地征用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后发背景,并且在法制也并不完善的条件下,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发生了变异,呈现出宽返性,低补偿性,和超强制性等特点,很大程度上偏离了中央的预期,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都很差,因此,改革势在必行。
(一) 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带来的一些问题
中国社科院日前发布《2004—2005年中国社会形式分析与预测报告》提到的困扰当代中国的六大问题之首便是由农民失地引发的社会矛盾。报告说中国有4000万失地农民,土地征用的法律制度滞后,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费偏低,是造成农民失地后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主要原因。
农民所得征地补偿安置费太低或拿不到,不足以维持生活但是却求告无门,于是才有上防不断,于是才有“三无”人员危害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稳定,相反,各地政府却从出让土地中获得大笔收益,征地的欲望强烈,各类地产商人更是从中大发横财,一夜暴富。于是,进一步造成中国城乡差距更大,贫富悬殊日甚。凡此种种,无不彰显着制度设计的不合理。
地方政府在政绩和巨大的利益冲击下,利用对辖区土地的实际支配权,滥用法律赋予的征地权力,在“经营城市”的名号下,通过征用出让土地获得巨大利益。而且,常常,在协议出让之黑箱定价与公开交易的市场定价之间,有太多的钱权交易。
各类房地产商,往往也会借着并不复杂的手段,反复玩弄着“以小钱换大钱,以担保换担保”,空手套白狼的把戏,谋取暴力。时常还会雇些御用的文人意图左右政策,混淆视听。专家测算,中国房地产业的暴力率在15%—30%,地产业的暴力率在150%—300%。每次低价征地不知造就了多少一夜暴富者,而又使多少农民成为无产者。
(二) 问题分析
产生这些问题不是必然的,其背后却必然有着深刻的制度原因。
为何中国作为世界上采取最严格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国家,确是世界上农地最容易被征用的国家?
参照各国的经验很容易发现,中国的征地制度会出现这么多的问题主要是因为,1:土地产权不明晰。农民对土地的用途没有发言权和决策权,也就没有法律保护相关的权利,这就使得地方政府通过征地获得的好处要远大于违规操作可能承担的风险,本来就没有什么法律制约它的行为。2:土地交易市场化不充分。这是土地产权不明晰的必然结果。正是由于土地交易的市场化不充分,大量的协议交易才大行其道。
(三)解决之道
那究竟要进行怎样的征地改革来解决上述问题呢?本着效率与公平的原则,改革必须有利增加而不是减少农民的利益,应当有利于缩小而不是扩大城乡差距,贫富差距,使得农民能分享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的成果,同时又能保障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
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征地制度的问题,还必须从农地产权问题入手,这是本文将要分析的重点,笔者同样认为,中国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之道,也在于农地产权的改革。
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对土地资源有着极其旺盛的需求,土地的要素价格大副上涨。如果政府还是以征地作为满足这种旺盛需求的唯一途径,那么,从深层次来说,政府将有滥用权力的嫌疑。经济学定义,占有或获取具有固定供给量的生产要素的要求权的努力有时称为寻租。当交易可以用市场化的方式解决时,依然沿用传统的计划经济的手法解决,将会有从中谋取特殊利益的嫌疑。
真正公平合理的制度设计应当是建立统一的土地大市场,并使的农民成为市场交易的主体。而这一切成为可能的前提是农民拥有对土地的私有财产权,并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对农地的私有财产权使得农民拥有选择交易与否的权利和退出的权利,即使作为公益事业之用的征地也必须按照市场价格作出补偿,并同步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和长远生计问题。 国外经验反复说明了这一点。中国要进行公平效率之改革,就必须逐步确立农地的私有财产权,其他任何的措施只可治标难以治本。笔者私下认为,只有确立了农地的私有财产权,中国的农业和农村才能逐渐的普遍自立,普遍富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现行实行多年的压榨三农以肥城市的做法应该废止了。
确立了农地的产权特征之后,土地大市场的建立也就建立顺理成章了。土地作为生产要素有流动的必要,市场的意义则在于能正确反映土地的价值, 使得交易的双方较充分的掌握信息,防范舞弊。近些年我国土地市场化的改革小有成效,据统计,从1999年到2003年,全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面积、价款分别从1082公顷,114亿元提高到5.19万公顷,2937.6亿元。招拍挂出让土地占土地出让总面积的比例也逐年提高,从1999年的不足2%上升到2003年的27.78%,而2004年上半年达到了28.78%。于此同时,各地还一招拍挂为突破口,逐步建立了政府储备,统一供应,公开交易,市场配置的土地供应制度,促进了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当然 ,在产权明晰和交易市场化确立之后,怎样确保粮食用地与建设用地的平衡,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本文不作讨论。
综上所诉, 我们一致认为,中国的征地制度改革必须以市场化为导向,确立农民对土地的私有财产权,并加大立法保护,做到保护农民利益与保障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