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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制度四大研究假设探微

编辑: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作者: 侣传振 时间:2006-10-19 访问次数:12

内容摘要:村民选举制度是村民政治参与形式之一。本文通过对目前村民选举制度相关研究假说的系统分类,将其归纳为主体、客体、手段、目的四大研究假设。

关键词:选举制度;研究假设

村民自治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政治体制变革的逻辑产物,是二元结构转型架构下的又一次革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作为草根民主生动体现的村民选举制度逐渐嵌入到乡村社会结构中,并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如王振海,1991;王振耀、汤晋苏,1994、1995、1996;郑永年,1996;徐勇,1997;王旭,1997;White,1992;Lawreence,1994;Dearlove,1995;O’Brien,1994;Manion,1996;Kelliher,1997;Oi,1996;Oi & Rozelle,1997[i]。相关研究不仅提供了进一步深入探讨村民选举制度的理论基础,而且还把经验研究与实证研究方法植入学术研究者的心理结构之上。本文以此为基础,反思村民选举制度的理论与经验,认为目前相关研究大体上存在着四大假设,即主体假设、客体假设、手段假设、目的假设。

一、主体假设:理性经济人

所谓经济人假设是指作为在市场领域内存在的个体,其无论处于什么地位,在经济活动决策之前都要经过精确的计算,衡量利益得失,力求实现一个于己最为有利的结果。经济人又具有理性,他总是千方百计地使用各种现存资源以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在政治领域内,个人也同样具有理性经济人特征。布坎南曾指出:对于任何一种真正的民主理论来讲,第一个也即最关键的条件是必须把价值源泉归结为个人。这样,政治就成为不同的个人自由地表达偏好、相互交易的场所。在这个场所之中,个人追逐的最大化效用可以是财富、权力、地位、人际关系、面子等利己主义因素或物质利益,也可以是公平、公正、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社会福利等利他主义因素或精神因素。利己与利他二者间的取舍取决于个人的理性化选择,受个人经济地位与政治意识等多方面的影响。

村民选举制度实质上是政治市场活动的一种表现形式。作为活动主体——村民通过协调冲突、制定规则、达成契约,在自愿基础之上历经民主选举而产生最终产品——村干部,选票则是选举者与被选举者之间进行利益交易的资本。理性经济人主体假设认为,作为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的村民,通过复合式利益博弈以实现其效用最大化动机根源于个体的自私本性。利益是约束人们行为方式的最根本因素,每一位村民在进行选举投票之前都要进行成本—收益计算,权衡利益得失意向,只有当人们认为某一候选人能够为其带来个人收益大于其所需要付出实际成本之时,他们才会选择这位候选人,否则就会坚决反对,体现出明显的“用脚投票”倾向。

从经济人假设角度看,作为选举产生的村干部,其目标不是追寻本村利润最大化而是规模的最大化,以此来增大自身升迁的资本和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于是只见外表不见实质的“形象工程”、“规模工程”在农村大量兴起。村干部还是村中资源管理和经营的代理者,在以命令—服从为核心特征的科层体制中,村干部的半官僚化角色增大了其由保守型经纪人向赢利性经纪人的转变,村民利益在资源流动与分配非合理化机制作用下被推向了期望预期不确定的断裂层,政治趋于冷漠化。

从“囚徒困境”到“集团行动困境”,都说明了理性行动未必带来合理性结果。经济人理论假设同样认为,尽管村民选举是农民在历史上第一次实践了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具有巨大而深远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历史上缺少民主观念,牢牢禁锢在人们心理结构基础之上的传统思想、思维方式、工作方法以其巨大的惯性与村民选举发生剧烈摩擦碰撞,带来了村干部难产、乡镇操纵选举、宗族、宗教势力非法干涉选举、不合格人员当选等闹剧性的一系列非理性结构。深究问题之根源则在于政治市场固有的内在缺陷以及一些外在的非理性因素(如宗族、宗教、人际关系等)的综合作用[ii]。问题的存在即是问题解决的渠道。因此,经济人理论假设大都在国家—社会二元架构下,以制度创新、环境改善、意识增强等为突破口或切入点来寻求困境解决之捷径。如吴超在选举、监督机制创新以矫正非理性因素影响;大力提高村民素质,培养村民参与、民主、法制意识;牢固物质基础与民主政治文化引导相互作用三个方面的尝试与努力。

二、客体假设:乡土文化

本假设以内因—外因的辩证关系作为探索依据,认为文化是村民选举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土壤。传统乡村是一个“生于斯、长于斯”的熟人社会,传统的乡土文化在构成孕育村民民主化选举制度浓厚乡土基础的同时,由于传统向现代过渡的断裂,又使得村民选举制度呈现出诸多矛盾和问题。

主体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尽管因对个体情感等主观因素的排斥而使其解释力打上折扣,但就学术界对村民选举制度的信息而言,大多数学者对此还是不加质疑的。乡土文化假设研究是从外界环境为契合点切入村民选举制度探讨的。乡土文化为村民选举制度提供了浓厚的特色乡土基础,铺垫并梳理着村级民主化选举演绎的逻辑轨迹。首先,村民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浓厚的乡土基础,这一乡土基础是以充分调动村民政治参与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为前提;其次,村民选举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体现了乡土中国的乡土情怀,构成了村民选举制度的基本要素;乡土中国以“集体主义”为特征的传承文化为村民选举制度“平等原则”和“普遍性原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乡土中国中的“差序格局”为特征的社会结构使村民选举制度具有浓厚的乡土裙带关系,使基层民族的实现形式具有不同于西方的中国特色;作为村民选举制度的核心和主体——村民委员会具有很强的乡土依恋倾向,具有顽强的社区记忆和明显的社会分层倾向;最后,村民选举制度以“服务乡土社会”为目标,其最终价值取向在于弘扬传承乡土文明中优秀基因,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制度形式[iii]。

在“关键因素论”与“两极对立论”之争的话语体系中,现代化作为政治民主化、经济市场化、社会城市化、价值观念理性化的互动过程,推动着社会由传统走向现代。村民选举制度是现代化的产物,具有鲜明的现代性特征,但是其扎根的土壤却是带有浓厚传统性气息的乡土文化,这种现代性与传统性的内在张力对村民选举产生了巨大制约作用。传统的中国是宗法社会,它使人们所有的社会生活和社会意识都局限在家族圈子里,并深刻地影响着乡村的政治,使包括政治参与在内的现代政治因素很难从这种文化氛围中生长出来;家族和宗族的复兴,农民自组织资源匮缺,使得村民选举在一定程度上被强大家族势力所操纵,成为大家族之间相互竞争的游戏,“一人一票”显真机制失效;乡土文明史是一部道德发展史,民主和法律更是置于乡村传统的道德之下,“礼治”与“宗法”强调了人治与辈分在社会生活中的主导地位,现代意义上的“契约”被排斥在乡土身份社会体系之外,村民选举制度缺乏历史的、传统的心理基础。

面对上面传统与现代的断裂与张力,假说相关研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创建了六种选举模式:一是海选,即计算村庄所有选民的投票,按得票多少当选相应职务;二是平行选举,即分别提名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同时投票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是职次选举,即依次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或是先选委员,在从委员中推选村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四是叠加选举,即三项职位一次投票,高职位候选人同时也是低职位候选人;五是累计选举,即每位候选人可以同时竞选三种职位,一位候选人可能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种职位的选票;六是组合竞选制,即由村民自由推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然后由村委会主任候选人自由提名其竞选组合班子人选,并通过村民投票,由村民挑选社区领导人,其基本程序是提名—竞选演说—投票。这些模式都在试图通过削弱以家族或宗族势力、培育农民自组织、增长乡村社会资本存量等方式来突破乡土文化对村民选举制度的制约与束缚。

三、过程假设:权力博弈

权力是指一种影响和改变他人心理和行为的能力,是一个机构或个人有与其地位、素质或对某些资源的占有而获得的一种力量,可用来影响别人,使别人根据自己的愿望、要求和命令办事。村民选举制度实质上就是村民、村干部以及基层政府之间权力的复合博弈过程。该博弈过程假设存在两个先行前提:一是理性人前提,即权力主体行为动机在于自身利益最大化;二是权力是一种社会资源,是乡村精英之间竞争的目标所在。

村民选举制度是一种权力让渡过程。一方面,村民自治是一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功能形态,全体村民是本村社区权力的行使者,选举产生的村干部则是权力行使的委托者和代理者,村民和村干部之间在理论上具有洛克的契约学说性质。村干部向村民大会负责,村民有权罢免不称职的干部,村民与村干部之间是一种授予—委托关系。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由于政治参与与政治制度化之间的失衡,导致村干部往往以领导者自居,甚至呈现出“土皇帝”、“恶人治村”姿态,村干部职位成为加官进爵、光宗耀祖的手段,权力变为自我谋福利的工具。

另一方面,《村组法》规定村委会与乡镇政府之间是一种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但在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村干部一方面扮演着维系乡村秩序,为国家政权建设提供资源的半行政化角色,另一方面,作为乡村利益代表者,又扮演着排斥国家基层权力下沉的保守经纪人角色。乡镇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基层政权,压力型政府体制的延续以及严密的命令—服从式官僚制模式要求乡镇政府必须有效地完成上级任务,这就有可能致使乡镇政府由政权代理者向政权赢利者转变,并有组织化地侵犯村委会的合法权益,两者之间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蜕变为权力的隶属关系。

乡村精英是权力结构演变的主要见证者,村民选举制度又为非体制乡村精英进入村级权力组织提供了机会与渠道。在村民选举制度实施的二十多年中,村庄权力继替的规则发生了变化,村级权力组织人员也发生相应变动,通过村民选举产生的经济精英开始转向政治精英,成为村庄权力追逐的新型政治管理者,乡村权力结构的支撑点也由经济权力向政治权力变迁。郎友兴等人把这种变迁出现的原因归结为以下三点:一是,农民的认识与思想的变化使他们愿意推动能人走向村政的前台;第二,党的政策和地方政府态度与认知的改变作用;三是竞选环境的变化促使经济精英向政治精英转变[iv]。

权力博弈过程假设还引入了利益这个变量来解释村民选举制度的权力导向。实质上权力与利益存在着天然的共谋关系:目的与手段的辩证叙事结构就是两者关系的最好表述。利益是一切政治行为产生的最原始动力,利益格局的变动引导着权力流动意向。村民选举制度表面看来是一种权力委托关系,其背后却是各组织之间利益竞争性博弈对抗。利益成为乡村草根民主运作的隐喻机制。

四、目的假设:民主化

当前学术界对村民自治制度功能的看法主要两种:一是认为村民自治是实现民主的重要尝试,通过自下而上的逻辑运作,村民自治最终可以实现民主化在全国范围的推广;一是认为村民自治在传统中国社会是行不通的,在他们看来,村民自治并非等同于民主,选举也非实现民主之途径,村民自治尝试最终会沦为民主化终极目标的乌托邦。村民选举制度目的假设一般认同前者逻辑,认为承受现代化成本而且相对保守的乡村却享受着现代化最先进的成果—民主化,村民选举制度则是现实这一先进成果的重要途径。同时,草根民主化的尝试与经验又为民族国家和民主国家均衡发展的现代国家构建奠定了基础。

所谓村民民主选举是指按照宪法、村委会组织法、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由村民直接选举或罢免村干部的行为过程。村民选举制度的最初设计并非以实现民主化为动力,更主要的是出于对填补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所出现的乡村公共组织与权力真空的考虑。但是伴随村民选举制度从小到大,从幼小到成熟,从无序到规范的成长历程,村民选举制度不仅演变成民主化试验的场域,而且还为我国民主化进程提供了丰富土壤。首先,村民选举制度促进了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为民主化提供了法律土壤;第二,村民选举制度带来了实践范围的不断扩大,为民主化提供了实践土壤;第三,村民选举制度促使选举日益规范化,推动了基层组织的自身民主化,为民主化提供了组织土壤;最后,村民选举制度增强了农民及干部的民主意识、法制观念,为民主化提供了思想土壤[v]。可以说,村级民主选举制度为民主制在我国的顺利扎根建构了经验性架构模式。

村民选举制度在乡村试验的环境极为复杂。传统封建残余思想、现代化民主思想、集权思想、小农思想等诸多思想的交织作用,使得村民选举制度陷入困境。具体表现在:小农思想束缚着村民对村民主政治建设严肃性和重要性的充分认识,政治参与积极性不高;民主与职责意识低下导致部分村干部权力泛化或无所作为,加大了村委会工作的难度;法律法规的颁布制定与制度安排相脱钩,造成选举秩序的杂乱无章,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受到质疑;选举机制不健全,使得农村人才浪费与人才不足现象同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村民自治没能落实到位,使得村民选举扭曲为黑恶势力的竞技场。综合论之,可以说,作为现代性产物的村民选举制度陷入两难境地,是现代化作用的结果。现代性孕育着稳定,现代化却滋生着动荡。在社会急遽转型的乡村,单线式的历史观念很容易造成传统与现代的断裂,形成村民选举制度在传统土壤中的“脱域”现象,这种“脱域”不仅是孕育传统与现代各种畸形思潮相互冲突的温床,而且还塑造着对历史适当散失遗弃的伪经验,从而把村民选举制度在渐进社会化的乡村试验归结为“乌托邦工程”。

如何克服当前村民选举制度两难困境并力求科学把握其内在运行逻辑是民主化目的假设的核心问题。相关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进行了科学的尝试。理论方面主要体现在三个模式之上:村级民主化基础上自下而上式的演进模式;民主国家建构基础上的自上而下式的推广模式;中层领域民主化基础上的两极扩散式的渗透模式。实践上主要集中于完善制度安排、加强民主意识、提高法制水准、健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实证性探讨。尽管这些措施大都是滞后于问题出现的应急之举,但是它们却从点滴的弥补之中向我们勾勒出村民选举制度在现代化浪潮中运作的轨迹印记,这不仅有利于我们把握其发展的脉络,而且还为科学预测其发展趋向提供了韦伯意义的“扳道工”作用。“我们不能决定村民选举制度的最终趋向,但是我们却能预测其发展的意向”之理就在于此。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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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胡荣:《理性行动者的行动抉择与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实施》,《社会学研究》,2002(2)。

[ii] 吴超:《村民选举中的制度困境及出路》,《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6(2)。

[iii] 王飞南:《论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的乡土基础及其绩效评估》,《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6(2)。

[iv] 郎友兴、郎友根:《从经济精英到村主任:中国村民选举与村级领导的继替》,《浙江社会科学》,2003(1)。

[v] 谢霓泓:《农村民主选举制度的调查与思考》,《西南农业大学学报》,2005(1)。



参考文献:

[1]刘祖云:《从传统到现代—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研究》,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布坎南:《公共选择理论:经济学再政治方面的应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布莱克:《比较现代化》,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

[4]肖唐镖:《多为视角的村民直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5]肖唐镖:《宗族、乡村权力与选举》,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