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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建议

编辑: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作者: 王政 时间:2006-05-20 访问次数:23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近年来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失地农民的人数逐年增多,他们的生产、生活问题日益凸显,已成为社会矛盾的一个焦点。失地农民的现实状况如何?各地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做法及经验有哪些?带着这样的问题,我们《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做法及经验调查》课题组对天津市武清区、大港区、塘沽区、汉沽区,河北省石家庄市、廊坊市、邯郸市,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西安市、江苏省南京市、上海市等进行了调研,与当地农民交流,到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座谈,并重点对天津市1185户失地农户进行了入户调查,取得了第一手资料。失地农民总量的迅速增长使得他们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阶层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经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

  对政府征地要有严格限制,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利益和保护可耕地资源对此,首先国家应完善法律制度。明确公有产权、集体产权、私有产权应该有平等地位;保证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动用征地权,并且应对公共利益有明确的解释和严格的界限,政府不能运用征地权为一般营利企业去取得土地。其次,要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建议征地之前要实施听证制度,要测算怎样才能保证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并制定出详细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通过并落实后,方能办理征地手续。再次,要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在征地过程中的组织、监督及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对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

  逐步按市场经济规律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以保障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征地补偿标准过低,难以满足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需要,是当前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最大难题。应当进一步加快推进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以期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国家的统一政策和地方的具体政策应相互配合,整体推进,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统一的有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从失地农民最需要的养老、医疗保险开始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在征地收益的分配上,国家应该明确规定各地征地收益应向失地农民倾斜,并规定一定的比例,确保社保资金的落实。建议国土资源部出台规定,除土地安置补偿费外,地方政府要再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定比例(不少于10%)作为专项基金,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也应从本集体的积累资金或土地补偿费用中抽调一定的资金注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让失地农民也能从土地的增值和城市的发展中得到实惠。

  各地要采取灵活多样的补偿安置方式,给失地农民提供一条能够确保长期生计的出路各地应根据自己的实际,制定出符合当地特点且灵活多样的补偿安置方式。结合各地的实践,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供选择:⑴两套房安置,一套房解决失地农民的居住问题,第二套房可用于出租。⑵采取股份制方式,将现有的集体经济资源以股份的方式投资建厂或出租,每年分红,也不失为一种“可持续生计”。⑶为失地农民进行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并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及城市生产、生活方式的培训。⑷帮助失地农民实现转岗就业,为失地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⑸为失地农民自己创业提供扶持政策,例如小额贷款、减免税费等。⑹建立集体留用地制度。将被征地的一部分(如10%左右)留给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规划,构建标准厂房、市场等用于租赁、经营或作价入股,以保证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⑺采取土地流转的方式(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将收益的50%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剩下的收益小部分用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其余直接分配给农民。⑻改变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的做法。可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的一部分发放给失地农民,保障其当前的生活需要,另一部分作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

  促进失地农民生产、生活方式及思想观念的转变从社会学的视角看,从农民到市民的社会角色的转变,这对于已经习惯于农村生活、习惯于农业生产的农民来说,是艰难、漫长的转变。同时,城里人也应该转变观念,全方位地接受农民。各级基层政府深入群众的排忧解难,应该成为一种良好的风气。政府应该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解决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突破口。

  要把保护农民的权利和规范政府的行为捆绑在一起,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考核标准这样可以避免各级政府的层层克扣和截留土地补偿安置费,损害农民利益。同时,到底采取什么方式分配和使用土地补偿安置费,要由农民自己来选择,尊重农民的意愿。在征地过程中,我们应该以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就业、保障等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农民是否满意和拥护地方政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