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湖南水落岱村跨组饮水协会为个案
内容摘要:村庄正式组织虚化和财政弱化,以及基层政权在农民的“双反”逻辑下无法实现其在农村的正常职能,有着优良合作传统的农民自发组织起来部分的承担了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从而弥补村庄治理中乡村政权的缺失。但同时村民的互助合作又分割了村庄权力,使本已虚化的村集体更趋没落,村庄多数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无法实现,并且正式权力与非正式权力的严重失衡,很可能导致村庄的不稳定。
关键词:农村合作组织 饮水协会 “双反”逻辑 社会基础
农村合作在农民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自1980年代人民公社解体以来,国家政权从乡村退出,减弱了对村庄的行政控制,为村庄合作组织开拓了相当的自主生成和活动的空间。[1]在乡土熟人社会,由血缘、亲缘、业缘和朋友结成的关系网络为村庄生活提供了长远预期和可靠的信任,多维度的家户联合成为农村达成组织合作的最常见模式。村庄依托这样的合作组织模式,为村民供给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创造了诸多途径,部分的弥补了村庄治理中乡村政权的缺位。本文基于对湖南水落岱村在饮水问题上互助合作的调查,主要以该村一家跨组饮水协会为个案展开叙述,旨在考察农村合作组织的组织形态并对其社会基础进行初步讨论。
一、基本情况
(一)打井与引水
水落岱村地处湖南南部 ,东临江西井冈山,南靠粤北,森林覆盖率高,地下水丰富,山上泉眼较多,村庄水库的水源就来自地下涌泉。除传统的从村庄公用饮水井人力担水外,如今村民在饮水问题上的合作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达成:
第一、打井抽水。二组在水落岱村十二个村民小组中,地势最低且平缓,有利于地下蓄水,打井抽水的村民主要集中于此。2003年该组村民在居地和村落旁陆续打了四口水井,涉及到15户人家,约占小组内的一半户数。其中最大的一口由六户尚未出三服的小亲族互助共用。其余三口分别至少由两户共同所有,他们或是邻居,或是朋友,或是家里人。
第二、引水下山。水落岱村现有三个饮水协会负责从水库引水下山,为协会成员提供自来水。最先成立的饮水协会由一组十三户人家组成,由于通水后管理不善,导致工程瘫痪半年之久。一家成立,其余纷至沓来,四组的九户人家随后也成立饮水协会,规模虽小但运作尚好。最大型的饮水协会是跨村组合作的,它由二组、三组和四组十六户人家构成,其内部成员关系错综重叠。
(二)跨组协会
2003年秋收过后,农闲下来的四组村民杨正田、杨香贵和杨马昌三人开始酝酿、组织筹划引水下山事宜。但是三户人家不可能承担如此浩大的工程,无论是资本的投放,还是劳动力的投入,都不是几个简单的家庭能够提供的。因此他们邀请了本村二组四户、三组两户和四组三户共九户“合意的”人家入伙,筹建“饮水协会”。在此期间,又有二组五户人家主动要求加入,经考虑只接纳了其中的四户。这样,十六户人家作为股东正式成立“饮水协会”。
依据对整个引水工程所需款项的估算,协会商定每户股东缴纳同等金额500元,再按每户人口数量不同,以人头100元计算,上缴协会。引水工程修建过程中,每户股东出一名男劳动力,不另外雇人帮忙。工程从金秋十月动工,经过股东协力奋战一个半月,在当年十一月中旬正式通水。为了更好地对协会和工程进行管理,通水不久饮水协会就制定了具有现代契约性质的“自来水管理制度”,并附有股东的签名。
二、多维的组织形态:熟人、契约与现代悖论
对合作组织形态的考察,意在研究其内部的性质和结构。有学者认为,人类组织从远古演绎至今,其形态发生了由血缘、地缘、业缘的进化,而血缘组织形态和地缘组织形态因其血缘亲疏和居地远近的局限而存在不同程度的封闭性和排外性,惟有以契约性业缘组织凝聚农民才是农村发展的现代组织形态。[2] 我们知道,契约型组织得以建构和存在的基础是现代法治秩序和法理型社会,达成 “契约”的人们明确并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人们之间的交往因为有了契约的保障而产生彼此的信任。[3] 费孝通曾对此有过形象的叙述,他说现代社会是陌生人组成的社会,各人不知道各人的底细,所以得讲个明白,还要怕口说无凭,画个押,签个字,这样才发生法律。[4]而饮水协会是农村小型合作组织,它深深地嵌入乡土熟人社会,必然使它的组织形态殊异于“陌生人”社会的组织。因为乡土社会的信用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5]
罗兴佐认为在中国农村社会,社会行动单位是多元化的,既可能是个体,也可能是群体,据此可以把村庄行动单位(者)划分为宗族、户族、小亲族和个体家庭四种类型。[6]在水落岱村,除宗族不复往已外,其余三种类型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并且由于历史以来本地(村)联姻的情况较为频繁,因而由姻亲组成的行动单位也很普遍。如果把上述跨村组饮水协会视作一个村庄行动单位,我们发现它不是某种单一类型,而是囊括了上述多重关系,属于多维的组织形态。它复杂的关系可作如下厘清:
(1)亲缘关系。这里的亲缘涵概了血缘和姻亲。第一是姻亲关系。三组杨香勇的妻子同杨正田的妻子以及杨文武的母亲是堂姐妹;二组的主动入股人杨书轻娶原倡人杨香贵的三妹为妻。第二是小亲族关系。四组杨香路是杨正田的二弟,杨路刚则与杨马昌是同宗堂兄弟;在二组的数位股东,杨吉元、杨归元和杨当元是亲兄弟,是杨国良和杨书校兄弟的侄子,而杨书轻则与杨国良和杨书校是堂兄弟。
(2)邻里关系。协会的最初倡议人四组杨正田、杨香贵和杨马昌三家比邻而居,平时相互照应甚密。二组的杨称与杨归元、杨当元、杨国良以及杨书校同住村头,既是邻居又是朋友,经常“围在一起,谈天说地,自然形成一个圈子” [7] 。
(3)业缘关系。这里的“同业”指的是有共同木工手艺的人。协会中的同业人员有:杨正田、杨吉元、杨归元、杨当元和杨国贤,他们同为木匠,在一起共过事。
(4)朋友关系。这里的朋友关系意为村庄中除其他特殊关系以外的较为密切的人脉关系。三组的杨香信与杨正田等上了年纪的人交往甚密。二组的杨称有一套杀猪的好手艺,每到年末常被人家请去帮忙杀猪。所以杨称在村中的口碑好,人际关系非常广。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饮水协会是乡土熟人社会中特殊的熟人社会。它不是单纯的血缘组织,它超越了血缘关系、辈分关系和宗法关系;也不是封闭的地缘组织,它跨越了邻里,在更广泛的村组之间建立联系,实现交流和沟通;更谈不上是业缘组织,它不是以职业为纽带,不过是当中有因为业缘而形成的朋友关系。但是,虽然饮水协会在一定范围内突破了单一的血缘、地缘和业缘的空间局限,却又完完整整地溶于这些关系当中,在它们的网络里思维、活动。因此,尽管饮水协会制定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极具现代性质的契约规章,但在协会现实运作中并未按字面上的那一套来操作。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笔者在调查饮水协会时,向协会召集人杨正田索要协会的“自来水管理制度”资料复印,杨竟然把协会惟一附有所有股东签名的原件送于笔者,并声称“拿去就是,还复印什么”。足见契约规章在协会成员心目中并不重要。所以协会对违规者或潜在违规者的摆平之术仍然是熟人社会约定俗成的规矩和习惯。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协会运用的是富于策略的柔性规约、好言相劝、旁敲侧击和多数时候的“用表情投票” [8] ,而非实质性的课以重罚。
多维的组织形态包罗了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和业缘关系。血缘合作可以渗透到地缘合作和业缘合作中,并且相互渗透,使它拥有各类相应的资源,便于实现组织内部成员、资源和利益的整合,共同分担成本和风险,从而具备预期的稳定性和合作的有效性。在农民普遍贫困和达成合作的组织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多维组织形态的优势是任何单一组织形态无法比拟的。
三、农村小组织合作的村庄基础
(一)虚化的村庄集体
黄新华认为社会公共需要是社会公众在生产、生活和工作中的共同需要,它不是普通意义上的人人有份的个人需要或个别需要的数量加总,而是就整个社会而言,为了维持一定的社会生活,为了维持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运行,也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必须有政府集中执行和组织社会职能的需要。[9]社会公共需要由公共物品来满足。就村庄层面而言,2003年秋冬两季,水落岱村村民为缓解用水压力,解决饮水问题,渴望用上自来水的普遍心态,无疑是村庄社会的公共需要,满足它的公共物品首先应考虑由村庄来提供。但村庄政权并未在村民这一需求面前做出任何反应,为整个村庄安装自来水,相反,身为村主任的杨书校也加入到了引水下山的积极分子中来,通过小组织合作满足自己的需求。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村庄政权无法在组织上和财政上支撑引水下山这样的工程。
水落岱村基本上不存在财政主要来源的集体经济,传统的农业生产仍占据着人们经济生活的主导,水田以播种双季稻为主,旱地栽种玉米 ,惟一的经济作物是烟草,其他产业不发达,社会经济分化不够,村民基本上不与大市场发生联系,生活上自给自足。村庄中没有集体的工矿、企业,惟一的经济来源“村提留”也一并上缴乡政府,集体的开支一律由政府拨款,因此,村集体在经济上不存在自立性。八十年代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鉴于当时大队财产都一一分到各家庭,为了保证村政权的正常运作,在要不要保留村集体林地上就有着激烈的争论。该地区处于南岭山脉,森林覆盖面积在建国之初达95%以上,素有“黑山”之称。虽然经历了大炼钢铁的荒诞年代,大片森林被毁,但到分田单干时仍有80%的覆盖率。所以村中林业资源相当丰富。当时主张不分林地的人认为,把林地作为集体财产,既能保证村政权的正常运作,又可以延续村庄的各项公共工程建设。但在“大包干”的主流氛围下,分家析产的冲动击昏了村民的头脑,林地和水田、旱地一样最终被分割到各家各户。村庄集体成了没有集体财产的空架子。
随后的二十几年,村集体基本上处于瘫痪状态,无力承当村庄公共建设。据村民介绍,过去乡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和费税收取,即便是在最野蛮的时期,也只是乡政府直接面对村民,没有村集体的影子,个别村干部在其中仅仅是扮演着为众人唾骂的“线人”角色,从中捞取提成。
财政上的弱化导致村庄集体的虚化,使村庄治理遭遇两方面的困境:第一、市场经济的冲击使村民不断原子化,村集体本可以是某种相对市场的化约力量,起到凝聚村民的作用,但因它的虚化反而加剧了村民的原子化,使村庄的一致行动无法达成;第二、村集体的弱化,使村庄公共物品由村集体供给的渴求成为不可能。虚化的集体不再是村民精神投抱和满足诉求的对象,村民从一开始就没有把引水下山的希望放在村集体身上。
(二)无奈的双反逻辑
笔者在水落岱村调查时,常常听到村民有这样的抱怨:进村的路没人保养,一下雨就积水没法通行,村里的人出不去,村外的人进不来;村小学常年失修,孩子们大都转到其他学校就读,生源严重流失;水库无人管理,雨天不蓄水,大旱开闸放不出水,眼睁睁看着它变成一口死水潭,旱涝皆成灾;河堤处处存在被水冲垮的危险,加固之事不议不决;灌溉水渠杂物淤积,水漫良田,水田变沼泽;饮水井完全不能满足村民的日常需求,每天都在感受着因人口剧增带来的压力,积劳成疾经常涌流浑水,无法饮用```````每每谈及此情此景,村民无不痛心疾首,感慨万千,“想当年”是紧接着上了年纪的人追忆集体时代的开场白,“今不如夕”似乎永远是这两个时代——记忆与现实对比的谢幕辞。的确,集体时代遗留下来的一大批基础设施,对于农民以及农村管理部门来讲,既是巨大的财富,又是不小的负担。但是,是彻底遗弃,还是重新拾回修缮,并不是难以抉择的问题。村民希望有组织的力量能对这些已有公共基础设施加以维护修复,恢复其正常功能。同时笔者也了解到,基层政府和乡村干部也确实做出了一些积极的姿态,愿意为乡村建设担负起一定的责任。既然两厢情愿,政府与村民的合作应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的事。但事态的发展并未随双方的愿。
当政府对村民的某一项要求明确表态后,村民这一方却沉默了,绝口不再提及此事,仿佛什么事也没发生,一切归于平静。经验抑或是偏见告诉他们,政府要在农村搞建设,就得下放资金款项和物质材料,或者通过村民集资筹款,这些钱物一旦由村干部掌握,就不可避免地会被少数人贪污、挪用或是在工程财务中动手脚从而中饱私囊,而建设却不一定搞起来。面对乡村干部的腐败和不良行为,离散的村民确实束手无策,根本无法构建起有效的监督体系,因此与其让这些人不劳而获,大发不义之财,还不如什么也不做,谁也别从中获利。“就是不让他们得那些冤枉钱”,本着这样的心理,村民极力抵制他们原本热切期望的农村基础建设。村民筹劳筹款自然是说不上,甚至那些与乡村政权合作并参与到工程中来的农民也统统被视为趋炎附势,想一同捞取油水,必须“用表情投票”使他们回复到村庄整体的情绪氛围里来。因此,村庄少有工程上马或完成,各项设施依然如故,默默地在村民的祈盼与冷眼中凋零。这就是村民无奈的“双反”逻辑:反对自己,从而反对腐败。亦即村民不惜牺牲自己和村庄的长远利益,以抑制预期和想象中乡村干部的腐败行为,并求达到某种心理的平衡。
笔者通过对学界已有的关于农村调查材料的分析,注意到“双反”逻辑不仅仅存在于水落岱村,中西部不少村落都有类似的现象。罗兴佐、贺雪峰在湖北荆门的一些村庄调查发现,农业税费改革前农民的共同生产费是被强制收上去了,但应该得到的公共物品却一直没有得到。农民吃尽了哑巴亏,着实不甘心,极易受“双反”逻辑的支配,改革后为灌溉打井的筹劳筹款就成了难题。[10] “双反”逻辑最直接的表现是农民针对基层政权和乡村干部的组织、动员、宣传等采取不作为、不合作、不对话的“三不”对策。许多有利于农村发展的文化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建设屡遭“三不”对待,以至胎死腹中,乡村干部谈及于此哭笑不得,学者田野调查也深表困惑,而农民却很有理由:“修水利当然是件好事。可是这些干部已经不是为人民服务的人了,他们做的这些事如果不是为了升官,就是想从中发财。” [11]所以即使假定乡村政权有意愿、有财力为乡村建设提供某些发展项目、资金、计划和援助,在村民普遍“双反”逻辑的笼罩下,也很难在农村得以顺利开展实施。
(三)深厚的合作传统
水落岱村属于那种主要传统已遭到严重破坏而明显表现既缺乏社区记忆,又缺少经济社会分层的村庄,村民被迫卷入到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原子化趋势不断加剧,因此村庄本身不能形成一致行动能力,不构成一个独立意义上的行动单位。但另一方面,村庄内的人际交往并不像荆门等地那样基于纯利益的算计,完全趋于理性化,村民之间 的合作除非国家力量介入不能达成。[12]它仍旧保留着不同范围、不同程度的互助合作传统。这些传统因素虽然无法导致更大范围的村庄行动,从而满足村庄对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的需求,但村民小范围乃至具体事项的合作在村庄生产、生活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是维系村庄内部日常生活和现有秩序的重要力量。这些互助合作一般在小组内展开,也有跨组合作,可分为以下四大类:
1.生活性互助合作。体现为邻里、亲朋之间在生活方面的帮扶。旧时村民生活普遍贫困,特别是遇到灾荒年景,简直度日难支,需要相互接济才能闯过难关。改革开放后,生活水平有了相当的提高,村民在温饱问题上的互助渐成历史。如今村民生活性的互助合作主要集中在农历腊月二十几这一时段。依当地民俗,在这个时候各家各户都要杀“过年猪”和自做年货。杀“过年猪”时需将猪从猪栏里扛到房屋正厅,这就要有六七个壮年劳动力才能完成。村民一般请自家的兄弟或是邻居以及正好碰面的人来“帮忙”。自做年货的主要材料是面团和糯米,花样繁多,做工精细,一般由女性完成,所以在这个时候各家的妇女和稍大的女孩都被请去帮忙了。被邀请帮忙杀猪和做年货的村民除非有其他事相冲突,一般从不拒绝,都会尽其所能地帮上忙。
2.生产性互助合作。兄弟或堂兄之间共同拥有耕牛和其他主要农具以及生产性机械设备的现象在水落岱村较为普遍,但同时也因此出现不少的矛盾、龃龉和间隙,所以在生产方面,户族和小亲族内的合作正逐渐减少,有些家庭相互之间的关系甚至较一般村民更为疏远。相反,姻亲之间的互助合作一直以来就是村庄中的一大奇观。由于村庄地处偏僻,交通不便,外地的女孩子都不愿嫁到山窝里来,所以在历史上本村联姻的情况就很普遍。该村共12个村民小组,一至六组为杨姓,其余皆是曾姓,按照村庄惯例,两姓之间通婚不受约束,但同姓同宗男女只有出了五服之后方可结婚。笔者详细调查了二组的现有婚姻状况,组内夫妇都健在的家庭共有三十户,属本村联姻的有18户,高达60%,其中本组男女组成的家庭有两户。而与外地联姻的家庭,男女双方的村庄相距基本上不会超出十公里的范围,且以邻村居多,来往方便。因此,以姻亲结成的“亲家”行动单位在该村为数不少,他们在经济、生活、生产、解决纠纷方面的互助合作够成了村庄社会经济生活及现象的重要方面。近年来由于农村青年多外出务工,在缺乏足够劳动力的情况下,姻亲互助在农业生产特别是“双抢”时节的作用就显得更为突出了。
另外,该村还存在生产方面的跨组合作,主要集中在农业灌溉用水的分摊上。该村田亩小块分散,一户的水田可能分属不同的水系,而同一水系则可能灌溉不同小组村民的田亩。到干旱季节,当同一水系的水源不可能同时供应所有的田亩时,就会形成“轮番”用水的情况:将全天24小时依各户在该水系下田亩数不同截成不同的时段并固定下来,由近及远轮番灌溉。实行“轮番”用水时,村民只需在自己的用水时段将水流拨向自家水田即可,不必当心他人偷水,因为这已成惯例,无论谁在人家的用水时段擅自灌溉自家的水田,都会遭致其他村民的谴责,有可能被排除在用水行列。
3.社会性互助合作。社会性互助主要表现在红白喜事方面,在这两件事情上,主人和亲属只需负责接待亲朋,其他事不用操心,一切都交由村组中“影子内阁”操办。“影子内阁”是临时的,没有固定的成员,但习惯上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延续性,对相关事项的程序、仪式、礼节较为熟练。一旦有事,他们会迅速行动,组织派遣男女村民,分工明确,调动有度。红喜事在村组内进行,男女老少都参加宴席,这样才显得喜庆热闹。
白喜事中办丧葬的环节由两个村民小组的青壮男性村民合作完成,合作的村组互称“亲戚”。过去由于单个的自然村(现在的村小组)人口稀少,仅靠自己的力量无法抬丧上山,于是便形成临近的自然村之间的合作,例如一组和二组至今已结了八十年的“亲戚”。虽然后来人口急速增加,“亲戚”关系却并没有断裂,合作依旧。这类合作对村庄成年男性具有强烈的道德强制性,而且对于经常无故不参与合作的惩罚措施严厉到了无以附加的地步。二组就有兄弟俩,从小性格内向,不好热闹,成年后从不参与村中的丧葬活动,激起村民的强烈愤怒,及至他们的父亲病亡,没有村民响应,兄弟俩不得不挨家挨户求人帮忙才将丧事办完。可见,以村组为单位的集体行动,村民的积极参与不仅仅是考虑到乡里的道义和情面,也不完全迫于村庄舆论压力,更多的是为自己和家庭留一条后路。因为在村里“一辈子,谁会没有个事”?村民的许多事特别是生死大事,都不是村民个人、家庭、亲族所能够单独承当的。
4.业缘性互助合作。水落岱村的业缘性互助合作并不意味着是以从事一定职业为纽带的成员之间形成契约关系和利益关系的组织合作。它仅仅是指因为业缘而形成的较为密切的朋友关系。如上文饮水协会中的数位木匠股东,他们基于业缘关系,不仅在职业范围内合作共助,共同分享信息和资源,有活儿一起做,一般不会出现激烈竞争的局面,而且在社会生活方面也多有照料。
四、结语:农村小组织合作的村庄后果
以上论述展示了农村合作组织的丰富图景,并揭示了互助合作在村庄治理和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同地区,不同村庄的合作组织发挥着不尽相同的功能。罗兴佐在浙江先锋村调查,发掘作为村庄治理重要力量的民间合作组织通过各自拥有的资源,实现着对村庄事务的非正式参与,不仅导致了村庄内正式组织的弱化,村两委的部分功能被剥离,组织权威遭到挤压而呈衰弱之势,而且这种非正式的参与有可能使村庄治理陷入絮乱之中。[13]李熠煜对湖南邵东合作组织的实证研究则展示了农村合作组织功能的现代特性:弥补政府的缺位,对正式组织形成制约、监督作用,促进政治公开化并提升公民的民主法律意识。[14]有着优良合作传统的水落岱村,在新的历史时期其合作组织必然表现出与众不同的特点。一方面,这些合作组织满足了村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互助合作需求,部分的承担了村庄正式组织没有能力、基础政权无法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弥补了村庄治理中的缺失;另一方面,村民的互助合作分割了村庄权力,使本已虚化的村集体更趋没落,严重缺乏整合村庄利益和资源的能力,村庄多数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无法实现,并且正式权力与非正式权力的严重失衡,很可能导致村庄的不稳定。例如由于村庄姻亲行动单位的存在,为解决村民纠纷的村庄调解往往会受到干扰,在村庄中亲家多、势力大的村民就占有优势,有时甚至直接诉诸暴力方式强制性解决,造成村庄失序,公正偏失。
农村的治理和建设需要发挥基层政府、村集体和村民三个积极性,促进三者的良性互动,不可偏废任何一方。因此,首先必须改善村民与乡村政权和乡村干部的关系,发展互信互谅、和谐共处的干群关系,“进一步完善村级正式组织的建设,真正树立正式组织的合法权威,使其成为村庄权力的中心” [15],主导村庄治理。同时,又应该鼓励和提倡村民多维度的互助合作,大力宣传农村合作传统,增强农民合作意识,为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制度环境,实现乡村正式组织与民间合作组织的功能互补。
注释:
[1][13][15]罗兴佐:《论民间组织在村庄治理中的参与及后果》,《中国农村观察》2003年第5期。
[2]刘娅:《农村现代组织缔造与农村复兴——对当前农村组织状况的反思》,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3][14]李熠煜:《关系与信任——中国乡村民间组织实证研究》,中国书籍出版社,2004年。
[4][5]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6]罗兴佐:《社会行动单位与村庄类型划分》(未刊稿),2005年。
[7]徐勇:《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
[8] “用表情投票”不仅可以形成巨大的有声舆论,更重要的还在于它无声的漠视、冷落,“没有好脸色看”,长时间不予理睬,这样会造成一股强大的精神压力,使违规者回复到组织的轨道上来。参见杨华:《转型期乡村治理的社会情绪基础:概念、类型及困境》(未刊稿),2004年。
[9]黄新华:《政府经济学》,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年。
[10][12]罗兴佐、贺雪峰:《论乡村水利的社会基础》,《开放时代》2004年第2期。
[11]于建嵘:《农村黑恶势力和基层政权退化》,《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5期。
内容摘要:村庄正式组织虚化和财政弱化,以及基层政权在农民的“双反”逻辑下无法实现其在农村的正常职能,有着优良合作传统的农民自发组织起来部分的承担了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从而弥补村庄治理中乡村政权的缺失。但同时村民的互助合作又分割了村庄权力,使本已虚化的村集体更趋没落,村庄多数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无法实现,并且正式权力与非正式权力的严重失衡,很可能导致村庄的不稳定。
关键词:农村合作组织 饮水协会 “双反”逻辑 社会基础
农村合作在农民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自1980年代人民公社解体以来,国家政权从乡村退出,减弱了对村庄的行政控制,为村庄合作组织开拓了相当的自主生成和活动的空间。[1]在乡土熟人社会,由血缘、亲缘、业缘和朋友结成的关系网络为村庄生活提供了长远预期和可靠的信任,多维度的家户联合成为农村达成组织合作的最常见模式。村庄依托这样的合作组织模式,为村民供给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创造了诸多途径,部分的弥补了村庄治理中乡村政权的缺位。本文基于对湖南水落岱村在饮水问题上互助合作的调查,主要以该村一家跨组饮水协会为个案展开叙述,旨在考察农村合作组织的组织形态并对其社会基础进行初步讨论。
一、基本情况
(一)打井与引水
水落岱村地处湖南南部 ,东临江西井冈山,南靠粤北,森林覆盖率高,地下水丰富,山上泉眼较多,村庄水库的水源就来自地下涌泉。除传统的从村庄公用饮水井人力担水外,如今村民在饮水问题上的合作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达成:
第一、打井抽水。二组在水落岱村十二个村民小组中,地势最低且平缓,有利于地下蓄水,打井抽水的村民主要集中于此。2003年该组村民在居地和村落旁陆续打了四口水井,涉及到15户人家,约占小组内的一半户数。其中最大的一口由六户尚未出三服的小亲族互助共用。其余三口分别至少由两户共同所有,他们或是邻居,或是朋友,或是家里人。
第二、引水下山。水落岱村现有三个饮水协会负责从水库引水下山,为协会成员提供自来水。最先成立的饮水协会由一组十三户人家组成,由于通水后管理不善,导致工程瘫痪半年之久。一家成立,其余纷至沓来,四组的九户人家随后也成立饮水协会,规模虽小但运作尚好。最大型的饮水协会是跨村组合作的,它由二组、三组和四组十六户人家构成,其内部成员关系错综重叠。
(二)跨组协会
2003年秋收过后,农闲下来的四组村民杨正田、杨香贵和杨马昌三人开始酝酿、组织筹划引水下山事宜。但是三户人家不可能承担如此浩大的工程,无论是资本的投放,还是劳动力的投入,都不是几个简单的家庭能够提供的。因此他们邀请了本村二组四户、三组两户和四组三户共九户“合意的”人家入伙,筹建“饮水协会”。在此期间,又有二组五户人家主动要求加入,经考虑只接纳了其中的四户。这样,十六户人家作为股东正式成立“饮水协会”。
依据对整个引水工程所需款项的估算,协会商定每户股东缴纳同等金额500元,再按每户人口数量不同,以人头100元计算,上缴协会。引水工程修建过程中,每户股东出一名男劳动力,不另外雇人帮忙。工程从金秋十月动工,经过股东协力奋战一个半月,在当年十一月中旬正式通水。为了更好地对协会和工程进行管理,通水不久饮水协会就制定了具有现代契约性质的“自来水管理制度”,并附有股东的签名。
二、多维的组织形态:熟人、契约与现代悖论
对合作组织形态的考察,意在研究其内部的性质和结构。有学者认为,人类组织从远古演绎至今,其形态发生了由血缘、地缘、业缘的进化,而血缘组织形态和地缘组织形态因其血缘亲疏和居地远近的局限而存在不同程度的封闭性和排外性,惟有以契约性业缘组织凝聚农民才是农村发展的现代组织形态。[2] 我们知道,契约型组织得以建构和存在的基础是现代法治秩序和法理型社会,达成 “契约”的人们明确并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人们之间的交往因为有了契约的保障而产生彼此的信任。[3] 费孝通曾对此有过形象的叙述,他说现代社会是陌生人组成的社会,各人不知道各人的底细,所以得讲个明白,还要怕口说无凭,画个押,签个字,这样才发生法律。[4]而饮水协会是农村小型合作组织,它深深地嵌入乡土熟人社会,必然使它的组织形态殊异于“陌生人”社会的组织。因为乡土社会的信用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5]
罗兴佐认为在中国农村社会,社会行动单位是多元化的,既可能是个体,也可能是群体,据此可以把村庄行动单位(者)划分为宗族、户族、小亲族和个体家庭四种类型。[6]在水落岱村,除宗族不复往已外,其余三种类型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并且由于历史以来本地(村)联姻的情况较为频繁,因而由姻亲组成的行动单位也很普遍。如果把上述跨村组饮水协会视作一个村庄行动单位,我们发现它不是某种单一类型,而是囊括了上述多重关系,属于多维的组织形态。它复杂的关系可作如下厘清:
(1)亲缘关系。这里的亲缘涵概了血缘和姻亲。第一是姻亲关系。三组杨香勇的妻子同杨正田的妻子以及杨文武的母亲是堂姐妹;二组的主动入股人杨书轻娶原倡人杨香贵的三妹为妻。第二是小亲族关系。四组杨香路是杨正田的二弟,杨路刚则与杨马昌是同宗堂兄弟;在二组的数位股东,杨吉元、杨归元和杨当元是亲兄弟,是杨国良和杨书校兄弟的侄子,而杨书轻则与杨国良和杨书校是堂兄弟。
(2)邻里关系。协会的最初倡议人四组杨正田、杨香贵和杨马昌三家比邻而居,平时相互照应甚密。二组的杨称与杨归元、杨当元、杨国良以及杨书校同住村头,既是邻居又是朋友,经常“围在一起,谈天说地,自然形成一个圈子” [7] 。
(3)业缘关系。这里的“同业”指的是有共同木工手艺的人。协会中的同业人员有:杨正田、杨吉元、杨归元、杨当元和杨国贤,他们同为木匠,在一起共过事。
(4)朋友关系。这里的朋友关系意为村庄中除其他特殊关系以外的较为密切的人脉关系。三组的杨香信与杨正田等上了年纪的人交往甚密。二组的杨称有一套杀猪的好手艺,每到年末常被人家请去帮忙杀猪。所以杨称在村中的口碑好,人际关系非常广。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饮水协会是乡土熟人社会中特殊的熟人社会。它不是单纯的血缘组织,它超越了血缘关系、辈分关系和宗法关系;也不是封闭的地缘组织,它跨越了邻里,在更广泛的村组之间建立联系,实现交流和沟通;更谈不上是业缘组织,它不是以职业为纽带,不过是当中有因为业缘而形成的朋友关系。但是,虽然饮水协会在一定范围内突破了单一的血缘、地缘和业缘的空间局限,却又完完整整地溶于这些关系当中,在它们的网络里思维、活动。因此,尽管饮水协会制定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极具现代性质的契约规章,但在协会现实运作中并未按字面上的那一套来操作。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笔者在调查饮水协会时,向协会召集人杨正田索要协会的“自来水管理制度”资料复印,杨竟然把协会惟一附有所有股东签名的原件送于笔者,并声称“拿去就是,还复印什么”。足见契约规章在协会成员心目中并不重要。所以协会对违规者或潜在违规者的摆平之术仍然是熟人社会约定俗成的规矩和习惯。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协会运用的是富于策略的柔性规约、好言相劝、旁敲侧击和多数时候的“用表情投票” [8] ,而非实质性的课以重罚。
多维的组织形态包罗了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和业缘关系。血缘合作可以渗透到地缘合作和业缘合作中,并且相互渗透,使它拥有各类相应的资源,便于实现组织内部成员、资源和利益的整合,共同分担成本和风险,从而具备预期的稳定性和合作的有效性。在农民普遍贫困和达成合作的组织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多维组织形态的优势是任何单一组织形态无法比拟的。
三、农村小组织合作的村庄基础
(一)虚化的村庄集体
黄新华认为社会公共需要是社会公众在生产、生活和工作中的共同需要,它不是普通意义上的人人有份的个人需要或个别需要的数量加总,而是就整个社会而言,为了维持一定的社会生活,为了维持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运行,也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必须有政府集中执行和组织社会职能的需要。[9]社会公共需要由公共物品来满足。就村庄层面而言,2003年秋冬两季,水落岱村村民为缓解用水压力,解决饮水问题,渴望用上自来水的普遍心态,无疑是村庄社会的公共需要,满足它的公共物品首先应考虑由村庄来提供。但村庄政权并未在村民这一需求面前做出任何反应,为整个村庄安装自来水,相反,身为村主任的杨书校也加入到了引水下山的积极分子中来,通过小组织合作满足自己的需求。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村庄政权无法在组织上和财政上支撑引水下山这样的工程。
水落岱村基本上不存在财政主要来源的集体经济,传统的农业生产仍占据着人们经济生活的主导,水田以播种双季稻为主,旱地栽种玉米 ,惟一的经济作物是烟草,其他产业不发达,社会经济分化不够,村民基本上不与大市场发生联系,生活上自给自足。村庄中没有集体的工矿、企业,惟一的经济来源“村提留”也一并上缴乡政府,集体的开支一律由政府拨款,因此,村集体在经济上不存在自立性。八十年代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鉴于当时大队财产都一一分到各家庭,为了保证村政权的正常运作,在要不要保留村集体林地上就有着激烈的争论。该地区处于南岭山脉,森林覆盖面积在建国之初达95%以上,素有“黑山”之称。虽然经历了大炼钢铁的荒诞年代,大片森林被毁,但到分田单干时仍有80%的覆盖率。所以村中林业资源相当丰富。当时主张不分林地的人认为,把林地作为集体财产,既能保证村政权的正常运作,又可以延续村庄的各项公共工程建设。但在“大包干”的主流氛围下,分家析产的冲动击昏了村民的头脑,林地和水田、旱地一样最终被分割到各家各户。村庄集体成了没有集体财产的空架子。
随后的二十几年,村集体基本上处于瘫痪状态,无力承当村庄公共建设。据村民介绍,过去乡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和费税收取,即便是在最野蛮的时期,也只是乡政府直接面对村民,没有村集体的影子,个别村干部在其中仅仅是扮演着为众人唾骂的“线人”角色,从中捞取提成。
财政上的弱化导致村庄集体的虚化,使村庄治理遭遇两方面的困境:第一、市场经济的冲击使村民不断原子化,村集体本可以是某种相对市场的化约力量,起到凝聚村民的作用,但因它的虚化反而加剧了村民的原子化,使村庄的一致行动无法达成;第二、村集体的弱化,使村庄公共物品由村集体供给的渴求成为不可能。虚化的集体不再是村民精神投抱和满足诉求的对象,村民从一开始就没有把引水下山的希望放在村集体身上。
(二)无奈的双反逻辑
笔者在水落岱村调查时,常常听到村民有这样的抱怨:进村的路没人保养,一下雨就积水没法通行,村里的人出不去,村外的人进不来;村小学常年失修,孩子们大都转到其他学校就读,生源严重流失;水库无人管理,雨天不蓄水,大旱开闸放不出水,眼睁睁看着它变成一口死水潭,旱涝皆成灾;河堤处处存在被水冲垮的危险,加固之事不议不决;灌溉水渠杂物淤积,水漫良田,水田变沼泽;饮水井完全不能满足村民的日常需求,每天都在感受着因人口剧增带来的压力,积劳成疾经常涌流浑水,无法饮用```````每每谈及此情此景,村民无不痛心疾首,感慨万千,“想当年”是紧接着上了年纪的人追忆集体时代的开场白,“今不如夕”似乎永远是这两个时代——记忆与现实对比的谢幕辞。的确,集体时代遗留下来的一大批基础设施,对于农民以及农村管理部门来讲,既是巨大的财富,又是不小的负担。但是,是彻底遗弃,还是重新拾回修缮,并不是难以抉择的问题。村民希望有组织的力量能对这些已有公共基础设施加以维护修复,恢复其正常功能。同时笔者也了解到,基层政府和乡村干部也确实做出了一些积极的姿态,愿意为乡村建设担负起一定的责任。既然两厢情愿,政府与村民的合作应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的事。但事态的发展并未随双方的愿。
当政府对村民的某一项要求明确表态后,村民这一方却沉默了,绝口不再提及此事,仿佛什么事也没发生,一切归于平静。经验抑或是偏见告诉他们,政府要在农村搞建设,就得下放资金款项和物质材料,或者通过村民集资筹款,这些钱物一旦由村干部掌握,就不可避免地会被少数人贪污、挪用或是在工程财务中动手脚从而中饱私囊,而建设却不一定搞起来。面对乡村干部的腐败和不良行为,离散的村民确实束手无策,根本无法构建起有效的监督体系,因此与其让这些人不劳而获,大发不义之财,还不如什么也不做,谁也别从中获利。“就是不让他们得那些冤枉钱”,本着这样的心理,村民极力抵制他们原本热切期望的农村基础建设。村民筹劳筹款自然是说不上,甚至那些与乡村政权合作并参与到工程中来的农民也统统被视为趋炎附势,想一同捞取油水,必须“用表情投票”使他们回复到村庄整体的情绪氛围里来。因此,村庄少有工程上马或完成,各项设施依然如故,默默地在村民的祈盼与冷眼中凋零。这就是村民无奈的“双反”逻辑:反对自己,从而反对腐败。亦即村民不惜牺牲自己和村庄的长远利益,以抑制预期和想象中乡村干部的腐败行为,并求达到某种心理的平衡。
笔者通过对学界已有的关于农村调查材料的分析,注意到“双反”逻辑不仅仅存在于水落岱村,中西部不少村落都有类似的现象。罗兴佐、贺雪峰在湖北荆门的一些村庄调查发现,农业税费改革前农民的共同生产费是被强制收上去了,但应该得到的公共物品却一直没有得到。农民吃尽了哑巴亏,着实不甘心,极易受“双反”逻辑的支配,改革后为灌溉打井的筹劳筹款就成了难题。[10] “双反”逻辑最直接的表现是农民针对基层政权和乡村干部的组织、动员、宣传等采取不作为、不合作、不对话的“三不”对策。许多有利于农村发展的文化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建设屡遭“三不”对待,以至胎死腹中,乡村干部谈及于此哭笑不得,学者田野调查也深表困惑,而农民却很有理由:“修水利当然是件好事。可是这些干部已经不是为人民服务的人了,他们做的这些事如果不是为了升官,就是想从中发财。” [11]所以即使假定乡村政权有意愿、有财力为乡村建设提供某些发展项目、资金、计划和援助,在村民普遍“双反”逻辑的笼罩下,也很难在农村得以顺利开展实施。
(三)深厚的合作传统
水落岱村属于那种主要传统已遭到严重破坏而明显表现既缺乏社区记忆,又缺少经济社会分层的村庄,村民被迫卷入到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原子化趋势不断加剧,因此村庄本身不能形成一致行动能力,不构成一个独立意义上的行动单位。但另一方面,村庄内的人际交往并不像荆门等地那样基于纯利益的算计,完全趋于理性化,村民之间 的合作除非国家力量介入不能达成。[12]它仍旧保留着不同范围、不同程度的互助合作传统。这些传统因素虽然无法导致更大范围的村庄行动,从而满足村庄对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的需求,但村民小范围乃至具体事项的合作在村庄生产、生活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是维系村庄内部日常生活和现有秩序的重要力量。这些互助合作一般在小组内展开,也有跨组合作,可分为以下四大类:
1.生活性互助合作。体现为邻里、亲朋之间在生活方面的帮扶。旧时村民生活普遍贫困,特别是遇到灾荒年景,简直度日难支,需要相互接济才能闯过难关。改革开放后,生活水平有了相当的提高,村民在温饱问题上的互助渐成历史。如今村民生活性的互助合作主要集中在农历腊月二十几这一时段。依当地民俗,在这个时候各家各户都要杀“过年猪”和自做年货。杀“过年猪”时需将猪从猪栏里扛到房屋正厅,这就要有六七个壮年劳动力才能完成。村民一般请自家的兄弟或是邻居以及正好碰面的人来“帮忙”。自做年货的主要材料是面团和糯米,花样繁多,做工精细,一般由女性完成,所以在这个时候各家的妇女和稍大的女孩都被请去帮忙了。被邀请帮忙杀猪和做年货的村民除非有其他事相冲突,一般从不拒绝,都会尽其所能地帮上忙。
2.生产性互助合作。兄弟或堂兄之间共同拥有耕牛和其他主要农具以及生产性机械设备的现象在水落岱村较为普遍,但同时也因此出现不少的矛盾、龃龉和间隙,所以在生产方面,户族和小亲族内的合作正逐渐减少,有些家庭相互之间的关系甚至较一般村民更为疏远。相反,姻亲之间的互助合作一直以来就是村庄中的一大奇观。由于村庄地处偏僻,交通不便,外地的女孩子都不愿嫁到山窝里来,所以在历史上本村联姻的情况就很普遍。该村共12个村民小组,一至六组为杨姓,其余皆是曾姓,按照村庄惯例,两姓之间通婚不受约束,但同姓同宗男女只有出了五服之后方可结婚。笔者详细调查了二组的现有婚姻状况,组内夫妇都健在的家庭共有三十户,属本村联姻的有18户,高达60%,其中本组男女组成的家庭有两户。而与外地联姻的家庭,男女双方的村庄相距基本上不会超出十公里的范围,且以邻村居多,来往方便。因此,以姻亲结成的“亲家”行动单位在该村为数不少,他们在经济、生活、生产、解决纠纷方面的互助合作够成了村庄社会经济生活及现象的重要方面。近年来由于农村青年多外出务工,在缺乏足够劳动力的情况下,姻亲互助在农业生产特别是“双抢”时节的作用就显得更为突出了。
另外,该村还存在生产方面的跨组合作,主要集中在农业灌溉用水的分摊上。该村田亩小块分散,一户的水田可能分属不同的水系,而同一水系则可能灌溉不同小组村民的田亩。到干旱季节,当同一水系的水源不可能同时供应所有的田亩时,就会形成“轮番”用水的情况:将全天24小时依各户在该水系下田亩数不同截成不同的时段并固定下来,由近及远轮番灌溉。实行“轮番”用水时,村民只需在自己的用水时段将水流拨向自家水田即可,不必当心他人偷水,因为这已成惯例,无论谁在人家的用水时段擅自灌溉自家的水田,都会遭致其他村民的谴责,有可能被排除在用水行列。
3.社会性互助合作。社会性互助主要表现在红白喜事方面,在这两件事情上,主人和亲属只需负责接待亲朋,其他事不用操心,一切都交由村组中“影子内阁”操办。“影子内阁”是临时的,没有固定的成员,但习惯上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延续性,对相关事项的程序、仪式、礼节较为熟练。一旦有事,他们会迅速行动,组织派遣男女村民,分工明确,调动有度。红喜事在村组内进行,男女老少都参加宴席,这样才显得喜庆热闹。
白喜事中办丧葬的环节由两个村民小组的青壮男性村民合作完成,合作的村组互称“亲戚”。过去由于单个的自然村(现在的村小组)人口稀少,仅靠自己的力量无法抬丧上山,于是便形成临近的自然村之间的合作,例如一组和二组至今已结了八十年的“亲戚”。虽然后来人口急速增加,“亲戚”关系却并没有断裂,合作依旧。这类合作对村庄成年男性具有强烈的道德强制性,而且对于经常无故不参与合作的惩罚措施严厉到了无以附加的地步。二组就有兄弟俩,从小性格内向,不好热闹,成年后从不参与村中的丧葬活动,激起村民的强烈愤怒,及至他们的父亲病亡,没有村民响应,兄弟俩不得不挨家挨户求人帮忙才将丧事办完。可见,以村组为单位的集体行动,村民的积极参与不仅仅是考虑到乡里的道义和情面,也不完全迫于村庄舆论压力,更多的是为自己和家庭留一条后路。因为在村里“一辈子,谁会没有个事”?村民的许多事特别是生死大事,都不是村民个人、家庭、亲族所能够单独承当的。
4.业缘性互助合作。水落岱村的业缘性互助合作并不意味着是以从事一定职业为纽带的成员之间形成契约关系和利益关系的组织合作。它仅仅是指因为业缘而形成的较为密切的朋友关系。如上文饮水协会中的数位木匠股东,他们基于业缘关系,不仅在职业范围内合作共助,共同分享信息和资源,有活儿一起做,一般不会出现激烈竞争的局面,而且在社会生活方面也多有照料。
四、结语:农村小组织合作的村庄后果
以上论述展示了农村合作组织的丰富图景,并揭示了互助合作在村庄治理和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同地区,不同村庄的合作组织发挥着不尽相同的功能。罗兴佐在浙江先锋村调查,发掘作为村庄治理重要力量的民间合作组织通过各自拥有的资源,实现着对村庄事务的非正式参与,不仅导致了村庄内正式组织的弱化,村两委的部分功能被剥离,组织权威遭到挤压而呈衰弱之势,而且这种非正式的参与有可能使村庄治理陷入絮乱之中。[13]李熠煜对湖南邵东合作组织的实证研究则展示了农村合作组织功能的现代特性:弥补政府的缺位,对正式组织形成制约、监督作用,促进政治公开化并提升公民的民主法律意识。[14]有着优良合作传统的水落岱村,在新的历史时期其合作组织必然表现出与众不同的特点。一方面,这些合作组织满足了村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互助合作需求,部分的承担了村庄正式组织没有能力、基础政权无法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弥补了村庄治理中的缺失;另一方面,村民的互助合作分割了村庄权力,使本已虚化的村集体更趋没落,严重缺乏整合村庄利益和资源的能力,村庄多数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无法实现,并且正式权力与非正式权力的严重失衡,很可能导致村庄的不稳定。例如由于村庄姻亲行动单位的存在,为解决村民纠纷的村庄调解往往会受到干扰,在村庄中亲家多、势力大的村民就占有优势,有时甚至直接诉诸暴力方式强制性解决,造成村庄失序,公正偏失。
农村的治理和建设需要发挥基层政府、村集体和村民三个积极性,促进三者的良性互动,不可偏废任何一方。因此,首先必须改善村民与乡村政权和乡村干部的关系,发展互信互谅、和谐共处的干群关系,“进一步完善村级正式组织的建设,真正树立正式组织的合法权威,使其成为村庄权力的中心” [15],主导村庄治理。同时,又应该鼓励和提倡村民多维度的互助合作,大力宣传农村合作传统,增强农民合作意识,为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制度环境,实现乡村正式组织与民间合作组织的功能互补。
注释:
[1][13][15]罗兴佐:《论民间组织在村庄治理中的参与及后果》,《中国农村观察》2003年第5期。
[2]刘娅:《农村现代组织缔造与农村复兴——对当前农村组织状况的反思》,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3][14]李熠煜:《关系与信任——中国乡村民间组织实证研究》,中国书籍出版社,2004年。
[4][5]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6]罗兴佐:《社会行动单位与村庄类型划分》(未刊稿),2005年。
[7]徐勇:《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
[8] “用表情投票”不仅可以形成巨大的有声舆论,更重要的还在于它无声的漠视、冷落,“没有好脸色看”,长时间不予理睬,这样会造成一股强大的精神压力,使违规者回复到组织的轨道上来。参见杨华:《转型期乡村治理的社会情绪基础:概念、类型及困境》(未刊稿),2004年。
[9]黄新华:《政府经济学》,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年。
[10][12]罗兴佐、贺雪峰:《论乡村水利的社会基础》,《开放时代》2004年第2期。
[11]于建嵘:《农村黑恶势力和基层政权退化》,《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5期。